111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公法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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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為促進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以及性自主權利,立法院通過「婚姻權利保障法」。該法規定,欲登記結婚者而不符合民法第980、983以及985條要件者,如能證明其係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申請登記結婚者,得經內政部「真愛委員會」審查後,准予登記結婚並適用民法有關婚姻之所有規定。「真愛委員會」為內政部之內部組織,由15位委員所組成。委員係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提名12名專家學者,加上內政部部長、法務部部長,以及行政院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除有重大明顯之違法瑕疵外,戶政機關應依真愛委員會之決議決定是否准予登記。

35歲之甲男、25歲之乙女,以及15歲之丙女,三人相愛而同居已一年,意欲永久共同生活,成立一夫二妻之配偶關係。故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本件申請送交真愛委員會審查後,以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維護公序良俗為由,決議否准其登記。甲乙丙三人於窮盡救濟程序後,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民法第980條以及985條第2項規定之合憲性。甲乙丙主張,前揭規定侵犯其婚姻自由以及性自主權,應屬違憲。此外,其亦主張真愛委員會之設置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原則。

憲法法庭決議受理本案。而您是某位大法官的助理,須為大法官撰寫內部之法律意見書,以供參考。請引用憲法條文、相關憲法解釋先例、憲法學理,併陳正反意見後,綜合分析,並回答以下問題:

(一) 民法第980條限制結婚年齡,第985條第2項將婚姻限於一對一關係,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憲?(30%)
(二) 真愛委員會之組織,是否合於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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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我國憲法對於婚姻自由、性自主權的保障範圍,以及涉及多邊婚姻與一夫一妻制的合憲性問題,同時也探究了行政機關內部組織的設立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核心觀念:

  • 婚姻自由與性自主權的憲法保障。
  • 一夫一妻制的合憲性與多邊婚姻的憲法界限。
  • 行政機關組織設立與權力分立原則。

解題思路:

(一) 民法第980條限制結婚年齡與第985條第2項將婚姻限於一對一關係之合憲性分析:

  1. 引言: 首先點出本小題欲探討的是民法關於結婚年齡限制(第980條)以及婚姻一對一關係(第985條第2項)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性自主權。

  2. 民法第980條限制結婚年齡之合憲性:

    • 憲法保障: 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性自主權亦是人格權的延伸,受憲法第22條保障。
    • 法律限制: 民法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此為國家對婚姻自由的限制。
    • 合憲性審查:
      • 目的: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預防早婚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的不利影響,此目的具有正當性。
      • 手段: 設定最低結婚年齡18歲,此手段與目的間具有關聯性。
      • 必要性與比例性: 18歲為多數國家普遍認可的成年年齡,此限制與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的目的相符,未逾越必要範圍,應屬合憲。
    • 結論: 民法第980條限制結婚年齡應屬合憲。
  3. 民法第985條第2項將婚姻限於一對一關係之合憲性:

    • 憲法保障: 婚姻自由與性自主權。
    • 法律限制: 民法第985條第2項規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此即為一夫一妻制的明文規定。
    • 合憲性審查:
      • 正方論點(支持一夫一妻制):
        • 維護傳統家庭制度及社會秩序: 我國傳統社會及法律制度長期以來皆採一夫一妻制,此制度有助於穩定家庭結構、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序良俗。
        • 性別平等之考量: 一夫一妻制有助於避免傳統社會中因多邊婚姻可能產生的性別不平等(例如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勢地位)。
        • 子女福祉: 單一、穩定的親權關係有助於子女的健全成長。
        • 憲法解釋先例: 參見釋字第748號解釋(雖為同性婚姻,但其中闡述婚姻的核心價值,仍可類比思考)。雖然並無直接針對一夫一妻制合憲性之解釋,但從社會發展脈絡及實務運作來看,一夫一妻制已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基石。
        • 「真愛委員會」所引述理由: 題幹中提到「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維護公序良俗」,此理由亦可作為支持限制婚姻形式的論據。
      • 反方論點(質疑一夫一妻制):
        • 婚姻自由之限制: 聲請人主張,婚姻自由應包含選擇與何人、以何種形式締結婚姻的自由,一夫一妻制過度限制了此種自由。
        • 性自主權之擴張: 性自主權應包含在性關係的選擇上享有高度自由,不應僅限於一對一的伴侶關係。
        • 個人自主意識抬頭: 現代社會強調個人自主,應尊重個人對於親密關係的多元選擇。
        • 「婚姻權利保障法」之立法意旨: 題幹中提到立法院通過「婚姻權利保障法」,旨在「促進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以及性自主權利」,似乎暗示了對傳統婚姻形式的鬆綁。
      • 大法官的權衡: 大法官在審查時,需權衡個人婚姻自由、性自主權與國家維護社會秩序、家庭制度、公序良俗、子女福祉等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
      • 比例原則的適用: 雖然一夫一妻制限制了某些形式的婚姻自由,但其目的(維護社會秩序、家庭穩定、性別平等、子女福祉)具有高度正當性,且「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此手段與目的間具有高度關聯性,亦未逾越保護上述公共利益所必要之範圍。相較於個人追求多元婚姻形式的自由,國家基於整體社會利益的考量,將一夫一妻制作為婚姻的基本型態,應可被認為是合比例的。
    • 結論: 民法第985條第2項將婚姻限於一對一關係,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家庭制度、性別平等及子女福祉等目的,具有正當性,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關聯性及比例性,應屬合憲。
  4. 綜合結論: 民法第980條限制結婚年齡及第985條第2項將婚姻限於一對一關係,均未違背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性自主權。

    【答案】(一) 民法第980條限制結婚年齡及第985條第2項將婚姻限於一對一關係,均合憲。

(二) 真愛委員會之組織是否合於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

  1. 引言: 本小題聚焦於「真愛委員會」的組織構成,探討其是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2. 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國家權力應由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分離,並相互制衡,以防止權力濫用,保障人民自由。

  3. 真愛委員會之組織分析:

    • 設置機關: 該委員會隸屬於內政部,為行政機關。
    • 委員組成:
      • 12名專家學者(由立法院院會決議提名,再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 內政部部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副院長(行政官員)。
    • 職權: 審查申請登記結婚者,並由其決議是否准予登記,戶政機關應依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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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二、為了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政府決定強化刑法第91條之1「再犯危險」評估機制,希望引入大數據分析及人工智慧等工具,建立一套以「既有數十年判決、刑後強制治療及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等資料為基礎的演算法,日後處理相關案件時,只要輸入相關參數,即可透過人工智慧演算法自動產出再犯危險的評估結果,供法官審理參考。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政府欲利用上述既有資料建立、訓練人工智慧演算法,可能涉及何種基本權利的干預?政府如欲合憲的利用上述資料,有哪些應該注意的地方?(15%)
(二)某甲為性侵害犯罪的受刑人,刑滿前經上述人工智慧演算法評估具有高度的再犯危險,遭法官裁定接受強制治療。甲認為上述演算法的邏輯不透明,所產出的報告也只有危險高、低的結果,欠缺獲致此一結果的原因說明。你是甲的律師,請問針對法院使用、參採該人工智慧演算法做為裁定強制治療的依據,除「人身自由」外,你還可能主張甲的何種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理由為何?(20%)
(三)假設某甲就前一小題的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經受理。一群對人工智慧法律素有研究的學者希望「主動」提供意見供憲法法庭參考。請問依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是否可能?如果可能,他們又應該怎麼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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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人工智慧(AI)在司法實務中的應用所涉及的基本權利保障問題,包括資料的蒐集與訓練、演算法的透明度與公正性,以及在憲法訴訟程序中,專家意見的介入方式。

核心觀念:

  • 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權。
  • 資訊公開權與知情權。
  • 正當法律程序與公平審判權。
  • 憲法訴訟中專家證人或專家意見的程序。

解題思路:

(一) 政府利用既有資料建立、訓練AI演算法,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利干預及注意事項:

  1. 引言: 本小題著重於AI演算法訓練階段,探討資料來源與使用可能造成的權利侵害,以及合憲使用的注意事項。

  2. 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利干預:

    •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
      • 理由: 演算法的訓練需要使用大量的「既有資料」,這些資料很可能包含個人過去的判決、治療紀錄、輔導紀錄等,這些都屬於個人敏感的個人資訊。若這些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未經合法授權或未妥善去識別化,可能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憲法第22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的權利。
      • 具體情境: 即使是「既有」的資料,若其原始蒐集目的與訓練AI演算法的目的不同,且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授權,其後續利用即可能違法。
    • 資訊公開權/知情權(間接):
      • 理由: 雖然此處主要針對訓練資料,但若資料的蒐集或使用過程不公開,也可能影響公眾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認知。更直接的連結可能在於,若個人被納入訓練資料,其有權知悉自身資料被如何使用。
    • 平等權(潛在):
      • 理由: 如果訓練資料存在偏見(例如,某些群體在司法系統中被過度代表,或某些判決結果帶有歧視),AI演算法可能會學習並放大這些偏見,導致對特定群體的不公平對待。
  3. 合憲利用上述資料的注意事項:

    • 合法基礎與目的拘束:
      • 說明: 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且資料的使用必須嚴格限制在建立與訓練AI演算法以評估再犯危險此一目的範圍內。
      • 具體做法: 審查原始資料的蒐集是否合法,並確保其使用符合目的拘束原則。
    • 去識別化與匿名化處理:
      • 說明: 在使用資料進行訓練前,必須對個人身份資訊進行嚴格的去識別化或匿名化處理,使其無法直接或間接連結到特定個人。
      • 具體做法: 移除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直接識別資訊;對其他可能間接識別的資訊(如特定職業、犯罪類型、地理區域等)進行聚合或模糊化處理。
    • 資料最小化原則:
      • 說明: 只蒐集、使用與評估再犯危險直接相關的必要資料,避免不必要的資訊。
      • 具體做法: 仔細界定哪些資料是訓練演算法所必需的,並排除其他非必要資訊。
    • 資料安全與保密:
      • 說明: 建立嚴格的資料存取與管理機制,防止資料洩漏、濫用或未經授權的存取。
      • 具體做法: 採用加密技術、存取控制、定期安全審核等措施。
    • 演算法的透明度與可解釋性(初步要求):
      • 說明: 雖然訓練階段主要處理資料,但從一開始就應考慮演算法的設計應具備一定程度的可解釋性,以便日後能說明其決策依據。
      • 具體做法: 選擇本身具有較高可解釋性的演算法模型,或開發輔助工具來解釋模型決策。
    • 公眾諮詢與社會溝通:
      • 說明: 在開發及部署此類敏感系統時,應與社會大眾進行溝通,說明其目的、方法、潛在風險及保障措施,爭取社會信任。

    【答案】(一) 政府欲利用既有資料建立、訓練AI演算法,可能涉及對個人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權的干預。合憲利用的注意事項包括:確保有法律授權並遵守目的拘束原則、對資料進行嚴格去識別化或匿名化處理、實踐資料最小化原則、建立嚴格的資料安全與保密機制,並應考慮演算法的可解釋性及進行社會溝通。

(二) 甲的律師主張的其他基本權利侵害理由:

  1. 引言: 本小題要求從甲的律師角度出發,除了人身自由外,主張AI演算法的應用侵害了哪些甲的其他基本權利,並說明理由。

  2. 主張的基本權利侵害:

    •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16條):
      • 理由: 甲主張演算法「邏輯不透明」,「欠缺獲致此一結果的原因說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人民在面對國家權力干預時,應享有公平、公開、透明的程序保障。AI演算法的「黑箱」特性(不透明性)剝奪了甲及其律師理解、質疑、反駁法院判斷依據的機會,使其無法有效行使辯護權,嚴重損害了程序正義。
      • 連結: 法官依賴此不透明的演算法結果來裁定強制治療,甲無法得知「高度再犯危險」的具體判斷依據,例如哪些因素被量化、權重如何、數據來源為何,因此無法針對性地提出抗辯。
    • 資訊公開權/知情權(憲法第7條、第16條的延伸):
      • 理由: 甲有權知悉影響其權利(人身自由、強制治療)的判斷依據。演算法報告僅提供「高/低」的結論,卻不提供判斷過程的資訊,違反了資訊公開的要求。
      • 連結: 這種不透明性,實質上是剝奪了甲知悉構成對其不利判決的關鍵資訊的權利。
    • 平等權(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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