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公法組《憲法》
第 1 題40 分
立法院通過「捍衛台灣民主法」,明定於總統府下,設立一「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委員 7 人,由總統任命之。其得依法監控全國政府機關網站、留言板、粉絲專頁、郵件信箱,以及所屬人員,於上班時間,在各種社群網站之瀏覽紀錄。如發現任何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在社群網站公開發表偏袒中共之言論,或是與可疑人士有密切聯絡,得建請所屬機關研擬懲處,或是移送檢調單位追究有無犯罪行為。
(一) 監察院受理相關人民陳情,並進行調查後,認定「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設於總統府,為總統所屬機關。然而公務員之懲處,並非總統之權限,故本法顯然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監察院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此件聲請,大法官是否應受理?(15%)
(二) 設若大法官受理本件聲請解釋之案件,則「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設於總統府之下,並由總統任命委員,是否抵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請引用憲法條文、大法官相關解釋、憲法學理,並陳述正反雙方可能之主張,綜合分析並作成結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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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是一道關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經典考題,主要在檢驗考生對於「機關設置的合憲性」以及「大法官解釋的受理要件」的理解。
(一) 大法官是否應受理此件聲請解釋?
核心觀念: 本小題考驗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聲請主體」與「聲請事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解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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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聲請主體: 監察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聲請解釋。該款規定:「關於各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與他機關發生爭執,而無其他適當解決程序者。」監察院作為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機關,其受理人民陳情後,認定「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的設置與職權劃分,可能影響其職權的行使,進而與總統府(作為總統所屬機關)產生爭執,且認為此爭執無其他適當程序解決,符合聲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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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聲請事由: 監察院認為「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的設置與職權劃分,違反了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具體而言,是認為公務員懲處權限的劃分不當,而此權限的劃分涉及憲法上關於機關權限分配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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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符合《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 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院依據憲法職權,調查人民陳情,並就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判斷,此為其獨立行使職權的表現。
- 與他機關發生爭執: 監察院認定該法違反憲法權力分立,此即與該法所涉及的總統府(及其下設的委員會)產生了權限劃分的爭議。雖然題目中未明言總統府是否「同意」此爭議,但監察院基於其職權所做的認定,已構成其與相關機關之間就憲法解釋事項的「爭執」。
- 無其他適當解決程序: 憲法機關之間的權力分立爭議,通常只能透過大法官解釋來解決,缺乏其他行政或司法途徑能有效且終局地解決此類憲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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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監察院作為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機關,就其職權行使與總統府(及其下設的委員會)之間就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產生的爭執,且無其他適當解決程序,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聲請要件。因此,大法官應予受理。
【答案】大法官應受理此件聲請解釋。
(二) 「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的設置是否違憲?
核心觀念: 本小題考驗的是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在機關設置上的適用,特別是總統權力與行政權的劃分,以及對公務員權益的影響。
解題過程:
本題涉及「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的設置是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需要從正反兩方主張進行分析,並引用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及憲法學理。
一、 正方主張(認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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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犯行政院職權:
- 憲法條文: 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懲處,屬於行政權的範疇。
- 學理: 權力分立原則旨在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並相互制衡。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應統籌國家行政事務,包括公務員的任免、考績、懲處等。
- 論述: 「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設於總統府之下,由總統任命委員,且其職權包含「建請所屬機關研擬懲處」,這實質上是干預了行政院及其下屬機關在公務員懲處上的權限。總統雖得任命,但其權力應受憲法限制,不得直接或間接介入行政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及人事懲處事務。此舉形同架空行政院,將行政權過度集中於總統府,破壞了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的地位,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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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監察權獨立性:
- 憲法條文: 憲法第 97 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同意權、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得設左列委員會,依法律行之:一、同意委員會。二、彈劾委員會。三、糾舉委員會。四、審計委員會。」
- 學理: 監察院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機關,負責監督政府。
- 論述: 該委員會的監控行為,可能與監察院的調查權發生重疊或衝突。若該委員會的調查結果直接導向懲處建議,可能繞過監察院的彈劾或糾舉程序,影響監察權的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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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務員權利與程序正義:
- 學理: 公務員享有憲法保障的權利,其權利受侵害時,應有正當的程序保障。
- 論述: 該委員會的監控範圍廣泛(網站、留言板、粉絲專頁、郵件信箱、瀏覽紀錄),且監控內容(偏袒中共言論、與可疑人士密切聯絡)定義模糊,容易造成濫用。
第 2 題30 分
A 國立大學邀請極具爭議的作家 B 到校演講,請分析以下問題(30%)。
(一) A 大學深知作家 B 極具爭議性,可能引發校內教師、學生不同意見,為確保演講活動順利舉行,因此欲在演講當日規劃設置「意見表達專區」,限制校內外欲傳達各種意見的人士,必須至該專區表達意見。請問,A 大學是否可以設置此一「意見表達專區」?(15%)
(二) 演講當日,一群對 B 深感厭惡的學生,衝入演講場地,上台將 B 團團包圍,並以自備麥克風高聲表達抗議,最終導致演講被迫中斷取消。事後,A 大學依據學校學生獎懲辦法及程序,對當日參與抗議活動的學生處以「申誡一次」處分。遭懲罰的學生主張學校的處分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請問學生的主張是否有理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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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題憲法考題主要在探討國家機關(大學)在舉辦活動時,如何平衡公共利益與人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的限制,以及學生在表達意見時,其行為是否會逾越憲法保障的範圍。
(一) A 大學是否可以設置「意見表達專區」?(15%)
核心觀念: 國家機關在舉辦活動時,為維護公共秩序與活動順利進行,對人民的集會、遊行、表達意見等行為進行限制時,必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解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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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大學的性質與權限: A 大學作為國立大學,是國家機關的一部分。大學在校園內舉辦演講活動,涉及公共事務,其行為受到憲法基本權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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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大學設置「意見表達專區」的目的與手段:
- 目的: 確保演講活動順利舉行,避免因不同意見表達而引發衝突。此目的涉及公共秩序的維護,具有正當性。
- 手段: 設置「意見表達專區」,限制所有欲傳達意見的人士(校內外、各種意見)必須至該專區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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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或稱衡平性)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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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適合性): 設置「意見表達專區」是否能有效達成確保演講順利進行的目的?理論上,將意見表達集中於特定區域,有助於管理與隔離潛在衝突,因此具有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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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但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大學可以考慮採取其他較不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例如:
- 加強現場秩序維護。
- 事先與學生團體溝通協調。
- 在演講場地周邊設立緩衝區,而非強制所有意見表達者進入特定專區。
- 若有預期到特定團體可能會有激烈抗議,可以要求其在特定時間、地點表達意見,但「所有」意見表達者都必須進入專區,可能過於嚴苛。
- 關鍵點: 限制「所有」欲傳達各種意見的人士,必須至該專區表達,這可能過度限制了人民在公共場域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特別是對於非預期或即時產生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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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比例性(衡平性): 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程度,與所欲達成確保演講順利進行的目的之間,是否能達到衡平?
- 限制的內容: 該措施限制了人民在演講現場自由選擇表達意見的時間、地點與方式。例如,若有人在演講進行中突然有感而發,希望立即表達,卻被強制要求進入「意見表達專區」,這可能延遲或阻礙了意見的即時傳達。
- 權衡: 雖然確保演講順利進行是重要目標,但人民在公共場域表達意見的自由,尤其是在大學校園這個思想自由的場域,也應受到高度保障。將所有意見表達都強制導向特定專區,可能被認為是過度限制了言論自由的空間,而未能與公共利益達成妥善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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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 577 號解釋曾就集會遊行法限制集會遊行時間、地點、方式等,強調應符合比例原則。雖然本案非直接適用集遊法,但其背後所蘊含的比例原則精神是相通的。大學作為國家機關,對人民權利的限制,更應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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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設置「意見表達專區」作為「唯一」或「強制性」的意見表達管道,可能因其限制範圍過廣,未能充分考量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且可能過度壓抑了人民在公共場域即時表達意見的自由,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因此,A大學不一定可以設置此一「意見表達專區」。若大學欲採取此類措施,應更審慎考量其限制的範圍與方式,使其更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例如僅作為「建議」或「特定情況下」的選項,而非全面強制。
第 3 題30 分
在有關憲法基本權與立法者之關係上,請先試讀以下兩段文字。
Robert Alexy 提出「基本權極大化誡命」(Optimierungsgebote),認為唯有不斷充實、精緻化基本權利的體系內容,將基本權利構築成完備無缺的價值秩序,要求立法者依循這個價值秩序來發動其權限,才能落實基本權利對立法者的全面拘束,也才能落實滴水不漏的權利保護。立法者必須被定位成「基本權執行機關(Grundrechtsvollzug)」,其權限行使以忠實具體化基本權利所預設的價值內涵為核心,以確保立法權對基本權利的服從。
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 則主張基本權作為框架秩序(Rahmanordnung),批評說如推促基本權利規範內涵「極大化」的發展方向,以及這個發展方向所設定的「無漏洞權利保護」的理想目標,將導致立法者的政治運作與政治形成空間被無止境地壓縮。基本權利與立法者的關係,並不應該建立在基本權利作為「極大化誡命」的前提之上,反而應該基於維護民主意志自由形成的考量,將基本權利預先設定的規範內涵儘可能退到最外圍的框架限制,藉此儘可能留給立法者充分的政治形成空間,以保護議會民主不至於在基本權利的拘束下遭受危害或扭曲,是以,唯有將憲法及基本權利視為一套形式化導向的「框架秩序」,才能恰當詮釋基本權利與立法者之間的關係。
請以國內任兩號「對立」之大法官解釋為例(大法官對於立法形成自由必須採取截然不同態度),說明憲法基本權與立法者形成自由之緊張關係;請運用前述兩位學者之說法加以發揮論述-不論考生個人對於所提出之大法官解釋多數意見的看法為何,並請於最後從理論角度重新回到核心命題,提出考生個人規範性的看法。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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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是一份針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公法組 108 年憲法考科第 3 題的詳解。
這題考的核心觀念在於探討憲法基本權與立法者形成自由之間的緊張關係,並藉由 Robert Alexy 與 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 兩位學者的理論,以及我國大法官解釋的實例,來分析此一緊張關係的理論與實踐。
詳解
本題要求我們探討憲法基本權與立法者形成自由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以我國大法官解釋為例進行說明,同時運用 Alexy 和 Böckenförde 的理論進行論述,最後提出個人規範性看法。
一、 憲法基本權與立法者形成自由之緊張關係
憲法基本權的保障,旨在限制國家權力,確保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不受侵害。然而,基本權的實現往往需要透過立法者的具體立法行為。這就產生了基本權與立法者形成自由之間的緊張關係:
- 基本權的「極大化」要求與立法者形成自由的「壓縮」:
- Robert Alexy 的「基本權極大化誡命」(Optimierungsgebote):Alexy 認為,基本權利應該被理解為「應是」(optimale Erfüllung)的指令,要求立法者不斷充實、精緻化基本權利的體系內容,將其建構成完備的價值秩序。立法者應被定位為「基本權執行機關」(Grundrechtsvollzug),其權限行使的核心在於忠實具體化基本權利所預設的價值內涵,以確保立法權對基本權利的服從,進而實現「滴水不漏的權利保護」。這種觀點強調基本權的積極實現,要求國家採取更積極的措施來保障基本權,這可能導致對立法者形成自由的較強拘束。
- 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 的「框架秩序」(Rahmenordnung):Böckenförde 則對此提出批評,認為將基本權利發展方向推向「極大化」以及追求「無漏洞權利保護」的理想目標,將無止境地壓縮立法者的政治運作與政治形成空間。他主張,基本權利與立法者的關係,不應建立在「極大化誡命」的前提上,而應基於維護民主意志自由形成的考量。因此,基本權利預先設定的規範內涵應盡可能退到最外圍的「框架限制」,藉此保留給立法者充分的政治形成空間,以保護議會民主不至於遭受危害或扭曲。他認為,憲法及基本權利應被視為一套形式化導向的「框架秩序」。這種觀點強調保留立法者的彈性與自主性,對基本權的實現要求相對較為保守。
這兩位學者的觀點,代表了基本權保障與民主政治形成之間兩種不同的理論取徑。前者傾向於將基本權視為國家積極義務的來源,要求國家採取更廣泛的行動來實現,這可能限制立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間;後者則強調保留立法者的政治空間,認為過度的基本權干預可能損害民主正當性。
二、 國內兩號「對立」之大法官解釋的實例說明
為了說明大法官對於立法形成自由必須採取截然不同態度的緊張關係,我們可以選擇兩號在基本權保障與立法者形成自由之間權衡取捨上,展現不同傾向的大法官解釋。以下選擇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與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作為例證,這兩號解釋在處理基本權保障與國家管制(立法者形成自由)的關係上,展現了不同的態度。
(一) 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個人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的較強保障,可能壓縮立法者在國家安全考量下的管制空間。
- 解釋背景:此號解釋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該法允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依據偵查需要,申請監察通訊。解釋理由書指出,國家為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固得對人民的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為必要之限制,但此種限制必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大法官認為,該法對於監察通訊的要件、程序以及事後救濟等規定,未能充分保障人民的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例如對於監察對象的選定、監察期間的限制、以及被監察人知悉權的保障等方面,均有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處。
- 與學者理論的連結:
- Alexy 的觀點:大法官在此解釋中,傾向於採取較為「極大化」的保障取徑,強調人民的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作為基本權,應受到嚴格的保護。對於國家基於偵查犯罪或維護國家安全所提出的管制需求,大法官要求立法者必須在法律中設置更嚴格的限制與保障措施,以確保基本權的「滴水不漏」的保護。這意味著,立法者在設計相關法律時,其形成自由將受到更為嚴格的拘束,必須優先考量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