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國際法學組《國際公法及國際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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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以色列國與巴勒斯坦數十年來的衝突不斷,其中又涉及許多國際間的政治角力,請依據國際法之原理,附理由詳細分析以下各種情況:

(一) 以色列在二次大戰後的建國歷程與聯合國決議有何關聯? (10%)
(二) 巴勒斯坦目前於聯合國及國際間之地位為何? (10%)
(三) 對以色列及巴勒斯坦而言,有簽署何項重要和平協議,其內容大致為何? (10%)
(四) 2003年12月8日聯合國大會對於以色列建造安全圍牆(Wall)之行為,嚴重影響其占領地上巴勒斯坦人民生活,透過大會決議請求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就以色列於巴勒斯坦占領地建造圍牆的法律後果做成諮詢意見,國際法院之法律諮詢意見為何? (10%)
(五) 2023年巴勒斯坦的哈瑪斯組織對以色列發動攻擊並挾持人質;以色列則展開全面反擊,除封鎖加薩走廊外,且拒絕國際間之停火建議。試從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之規定,分析以色列及巴勒斯坦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及其爭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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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於中東地區長期存在的以色列與巴勒斯坦衝突,在國際法上的相關議題之理解與分析能力,涵蓋了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組織、條約、國際法院諮詢意見以及武裝衝突法等重要範疇。

(一) 以色列建國歷程與聯合國決議的關聯
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社會面臨猶太人建國的議題。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通過了第181號決議(Bates Plan),該決議建議將巴勒斯坦託管地分割為一個猶太國家、一個阿拉伯國家,以及耶路撒冷國際化。儘管該決議受到阿拉伯國家反對,但猶太方面接受了此一計畫。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宣布獨立,隨即引發第一次中東戰爭。聯合國的決議為以色列建國提供了重要的國際法上的基礎與政治上的支持,儘管其執行過程充滿爭議與衝突。

【答案】聯合國第181號決議為以色列建國提供了國際法上的依據,但未能阻止後續的武裝衝突。

(二) 巴勒斯坦在聯合國及國際間的地位
目前,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為「非會員觀察員國」(Non-member Observer State),此地位是在2012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第67/19號決議賦予的。這使得巴勒斯坦能夠參與聯合國的辯論,並有權在聯合國大會中發言,但不能參與投票。在國際社會中,許多國家承認巴勒斯坦國,但其主權與領土範圍仍有爭議,且其建國進程受到以色列的占領與管轄影響。

【答案】巴勒斯坦目前為聯合國非會員觀察員國,國際社會對其主權與領土承認度不一。

(三) 重要和平協議
以色列與巴勒斯坦之間簽署過多項和平協議,其中較重要的包括:

  1. 奧斯陸協議 (Oslo Accords):於1993年簽署,是以色列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LO)之間達成的互認協議。其核心內容包括巴勒斯坦在加薩走廊和約旦河西岸的部分地區實行自治,並設立巴勒斯坦自治政府。這項協議為後續的和平進程奠定了基礎,但未能解決耶路撒冷地位、難民回歸、邊界劃定及安全等核心議題。
  2. 《邁阿密協議》(Wye River Memorandum):於1998年簽署,旨在落實奧斯陸協議的後續步驟,包括以色列從西岸部分地區撤軍以及巴勒斯坦在安全方面採取措施。

【答案】奧斯陸協議是重要的和平協議,內容涵蓋巴勒斯坦部分自治,但未能解決核心爭議。

(四) 國際法院關於以色列建造安全圍牆的諮詢意見
國際法院(ICJ)於2004年7月9日就以色列在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包括東耶路撒冷)建造圍牆的法律後果,發表了諮詢意見。法院認為,該圍牆的建造及其相關的規定,包括占領地區的居民被禁止進入、或只能在特定條件下進入,違反了國際法。法院指出,以色列在約旦河西岸建造的圍牆,以及其所造成的措施,違反了國際法,包括禁止武力奪取領土、武裝占領的國際法規則、以及人民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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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貿易救濟制度是保障國內產業免受進口產品之不公平競爭或市場開放帶來衝擊,而進行之補救措施,在WTO之規範下,進口國若要施以貿易救濟措施,必須符合一定之法律要件及程序,以下請加以詳述申論:

(一) 試分析反傾銷(anti-dumping)、平衡稅措施(countervailing Duty)、防衛措施(safeguard)等貿易救濟措施之定義、法律要件、以及實施方式? (30%)
(二) 倘若進口方之行政機關做成對某一國家出口之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決定, 試問出口國政府要如何啟動 WTO之爭端解決程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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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於國際貿易法中,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的貿易救濟措施的理解,包含其定義、要件、實施方式,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的啟動。

(一) 反傾銷、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的定義、法律要件與實施方式
這三種措施都是WTO協定允許成員國在特定情況下採取的,以保護國內產業免受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競爭或衝擊。

  1. 反傾銷 (Anti-dumping, AD)

    • 定義:當外國生產者以低於其「正常價值」(normal value) 的價格將產品銷售到進口國時,這種行為即為傾銷。若此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進口國可對該傾銷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 法律要件:
      • 傾銷行為: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正常價值通常指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可比較銷售的相同產品的價格。若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無法合理比較,則可能採用第三國的出口價格或由進口國計算的「建構價值」(constructed value)。
      • 實質損害或威脅:進口國的產業因傾銷產品的進口而遭受或面臨實質損害或威脅。損害的判斷需考慮傾銷進口的數量、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壓低價格、抑制價格上漲)、對國內產業的經濟影響(產量、市場佔有率、獲利能力、資金、就業等)。
      • 因果關係: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 實施方式:
      • 啟動程序:通常由國內產業(或其代表)提出申請,或由政府自行發起調查。
      • 調查程序:進口國的權責機關(通常是貿易部門或特定委員會)會進行調查,包括收集國內產業、進口商、出口商及外國政府的資料。
      • 課徵反傾銷稅:若調查結果符合上述要件,可對傾銷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稅額通常等於傾銷差額,或足以消除損害的最低稅額。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通常為五年,可經複審後延長。
    • 相關WTO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Anti-dumping Agreement)。
  2. 平衡稅 (Countervailing Duty, CVD)

    • 定義:當外國政府對其出口產品提供補貼(subsidy),而此類補貼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時,進口國可對該補貼產品課徵平衡稅。
    • 法律要件:
      • 補貼行為:出口國政府或其公共機構提供了補貼。補貼的定義廣泛,包括政府直接撥款、稅收減免、提供商品或服務、政府收入延遲支付等,以提供經濟利益。WTO協定對補貼進行分類,特定補貼(specific subsidy)是可課徵平衡稅的對象。
      • 實質損害或威脅:與反傾銷類似,補貼進口產品必須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
      • 因果關係:補貼進口與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 實施方式:
      • 啟動程序:與反傾銷類似,由國內產業申請或政府自行發起。
      • 調查程序:調查重點在於確認補貼的存在、性質,以及補貼進口與國內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 課徵平衡稅:若調查符合要件,可對補貼產品課徵平衡稅,稅額通常等於補貼金額,或足以消除損害的最低金額。
    • 相關WTO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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