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國際法學組《國際公法及國際貿易法》
第 一 題
A 國與 B 國相鄰,過去同為 X 國的省分,在 X 國解體後,各自獨立且有自己的語言、法律、及政府組織,但彼此間歷史淵源及人員流動往來密切。A 國認為,B 國政府立法禁止其境內之少數族裔(使用 A 國語言,屬於 A 國後裔,具有 A、B 兩國雙重國籍)使用該 A 國語言,涉及種族歧視與違反聯合國人權公約。以下針對 A、B 兩國之情況,請附理由詳細說明國際法之規範:
(一) 假設 B 國為聯合國公民政治與權利公約(ICCPR)、以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之締約國,且已完成 B 國國內批准程序而生效,並無提出任何條約保留。B 國立法全面禁止由 A 國印刷的 A 文字之書籍進入 B 國市場、學校內禁止使用 A 語言教材、公私部門的正式文件皆不得使用 A 語言、在公共場合講 A 語言將遭到警察開立罰單,但除 A 語言外,其餘任何語言皆不在此限。試問 B 國針對禁止使用 A 語言之法律是否違反 ICCPR 及 ICESCR?(20%)
(二) B 國推行上述法律後,A 國認為有侵害其後裔人權之立即危險,提出外交抗議後未果,遂以「特別軍事行動」為由,出兵占領 B 國之 P、Q、R、S 四個省分(以 A 國後裔人口占 50% 以上地區)。A 國對 B 國之軍事行動是否違反聯合國憲章之規定?A 國是否可以主張其行動乃行使「自衛權」,以保護具 A 國國籍且居住於 P、Q、R、S 省份之雙重國籍身分的國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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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試考生對於國際人權公約(ICCPR、ICESCR)之適用範圍與限制,以及聯合國憲章中關於武力使用的規範,特別是關於自衛權的要件。
(一) 違反 ICCPR 及 ICESCR 之判斷
首先,需釐清 B 國的行為是否違反 ICCPR 及 ICESCR。ICCPR 規範公民政治與權利,ICESCR 規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B 國的行為涉及語言使用、書籍進入市場、學校教材等,這些都可能與 ICCPR 中的表意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若語言與文化認同連結)、以及 ICESCR 中的文化權、受教育權等有所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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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R 方面:
- 表意自由(第 19 條):ICCPR 第 19 條保障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之權利,此權利包括「自由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語言是表達意見的重要載體,全面禁止使用 A 語言,特別是在公共場合,可能限制了 B 國境內使用 A 語言的族裔的表意自由。
- 限制的合法性:然而,ICCPR 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表意自由的行使負有特殊責任與義務,得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而為法律規定之限制。B 國的限制是否符合這些要件,需要進一步分析。B 國聲稱的理由,例如維護國家統一、減少族群衝突等,可能被援引為「公共秩序」的理由。但限制的範圍是否過度?全面禁止書籍進入市場、學校禁止教材、公私部門文件禁用,以及公共場合講 A 語言即受罰,這些措施的嚴格程度,是否已超出達成合法目的所必需的範圍,是判斷是否違法的關鍵。若 B 國的措施僅是為了「維護國家語言」或「促進族群融合」,而沒有更迫切的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考量,且此種全面禁止對使用 A 語言的族裔造成實質的歧視與壓迫,則可能構成對 ICCPR 的違反。
- 非歧視原則(第 2 條、第 26 條):ICCPR 第 2 條和第 26 條禁止基於任何理由(包括種族、民族出身、語言)的歧視。B 國的措施,特別是針對使用 A 語言的族裔(即 A 國後裔),可能構成基於民族出身或語言的歧視。若 B 國無法證明此類歧視是為了達成保護特定群體權利等目的所必需,則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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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SCR 方面:
- 文化權(第 15 條):ICESCR 第 15 條承認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益處。語言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禁止使用 A 語言,不僅限制了個人表達,也可能損害其文化認同的傳承與發展,進而影響其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 受教育權(第 13 條):禁止在學校使用 A 語言教材,直接影響了該族裔兒童的受教育權,特別是若此類教育是其母語教育,更是對其受教育權的侵害。
- 限制的合法性:ICESCR 亦允許在符合國際公約的條件下,對某些權利施加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原則,且不得損害權利的實質內容。B 國的全面禁止措施,尤其涉及教育與文化傳承,很可能被認為超出了合法限制的範圍,構成對 ICESCR 的違反。
結論:B 國的法律措施,若未能證明其具有合法、必要且比例原則下所允許的限制理由,且對使用 A 語言的族裔造成實質歧視,則極有可能違反 ICCPR 的表意自由、非歧視原則,以及 ICESCR 的文化權、受教育權。
(二) A 國軍事行動是否違反聯合國憲章及自衛權主張之分析
第 二 題
二、張忠謀先生於 2022 年底時,於美國亞利桑那州曾說:「全球化已死,自由貿易幾乎已死」,引起國際間的高度關注。請就以下全球化與自由貿易的問題,加以詳述申論:
(一) 近年來對於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運作的批評不斷,試問上訴機構無法運作之原因為何?WTO會員又如何回應此危機?(20%)
(二)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所欲建構的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區,係 GATT 第 XXIV 條與 GATS 第 V 條之下的例外,而美國現在推動的「台美 21 世紀貿易倡議」業已於兩地進行初步談判,請問該倡議之架構與涵蓋議題內容為何?若與 WTO 會員過去通報的 FTA 進行比較,兩者有何差異?「台美 21 世紀貿易倡議」與 GATT 第 XXIV 條與 GATS 第 V 條規定的關係為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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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全球化與自由貿易的現況,特別是 WTO 爭端解決機制失靈的原因與應對,以及美國推動的「台美 21 世紀貿易倡議」的特性與其在國際貿易法框架下的定位。
(一) WTO 上訴機構無法運作之原因及 WTO 會員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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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機構無法運作之原因:
WTO 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是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部分,負責審理爭端解決小組(Panel)報告的上訴。其無法運作的主要原因在於美國持續阻撓上訴機構成員的遴選和補選程序。- 美國的阻撓:自 2017 年起,美國以各種理由(包括對上訴機構的管轄權解釋、審理速度、以及對成員國權利的影響等)不斷阻撓上訴機構成員的任命。由於上訴機構需要至少三名成員才能審理案件,而成員任期屆滿後若無法及時補選,機構的運作便會停擺。
- 程序性問題:上訴機構的成員任命需要所有 WTO 會員國的共識(Consensus)。美國作為重要會員國,其反對便足以癱瘓任命程序。
- 實質性爭議:美國對上訴機構的某些判決及其對國家主權、國內法解釋權的影響表達了擔憂,認為上訴機構超出了其職權範圍,成為了某種「準司法機構」。
由於美國的阻撓,自 2019 年 12 月起,上訴機構已無法組成足夠的成員來審理案件,形同癱瘓。這意味著一旦爭端解決小組的報告被上訴,相關爭端便無法得到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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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會員的回應:
面對上訴機構的危機,WTO 會員國的反應不一,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維持現狀與呼籲改革:大多數會員國(包括歐盟、中國、加拿大等)認為爭端解決機制對多邊貿易體系至關重要,持續呼籲美國停止阻撓,並尋求透過協商解決問題,同時也表達願意與上訴機構就改革進行對話。
- 建立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 MPIA):為了應對上訴機構的癱瘓,歐盟、中國、加拿大、澳洲等 20 多個會員國於 2020 年 4 月啟動了「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MPIA)。該安排允許參與國在參與國之間,若發生爭端且需要上訴時,可透過由參與國指定仲裁員組成的臨時上訴實體來進行裁決,以模擬上訴機構的功能。然而,此機制並非所有 WTO 會員國都參與,且其法律約束力與效力不如正式的上訴機構。
- 雙邊或區域協定中的爭端解決:部分會員國開始更依賴其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中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可能導致貿易規則的碎片化。
- 美國的立場:美國則堅持其改革主張,認為必須先解決其提出的問題,才能恢復上訴機構的運作。
(二) 「台美 21 世紀貿易倡議」的架構、議題、差異與 GAT/GATT 關係
- 「台美 21 世紀貿易倡議」的架構與涵蓋議題內容:
「台美 21 世紀貿易倡議」(U.S.-Taiwan Initiative on 21st Century Trade)於 2022 年 6 月啟動,其主要架構和議題涵蓋:- 目標:旨在深化雙邊貿易關係,並為「21 世紀」的經濟挑戰制定高標準的貿易規範。
- 談判方式:採取「高階別對話」和「實體工作組」的方式進行談判,強調「早期取得具體成果」。
- 主要議題:
- 農業:促進台灣擴大採購美國農產品,並尋求解決貿易壁壘。
- 數位貿易:制定關於數位貿易的規則,如數據自由流動、禁止數據在地化要求、反對歧視性數位稅等。
- 勞工權利:強調勞工權利,確保貿易措施支持高標準的勞工權利。
- 環境保護:將環境保護納入貿易協議,推動永續貿易。
- 標準:確保貿易中的技術標準相互兼容,減少貿易壁壘。
- 國營事業:處理國營事業在市場中的扭曲作用。
- 非市場經濟行為:處理非市場經濟行為對貿易的影響。
- 反貪腐:納入反貪腐的承諾,促進公平貿易環境。
- 制定高標準的貿易承諾:強調協議將制定高水準的規則,為未來貿易協定樹立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