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案例分析與論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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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一、司法院釋字544號解釋理由書中,對於施用毒品罪的處罰必要性及合憲性提出非常重要的看法:「施用毒品,或得
視為自傷行為,然其影響施用者之中樞神經系統,導致神智不清,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積習成癮,禁
斷困難,輕則個人沈淪、家庭破毀,失去正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成為家庭或社會之負擔;重則可能與其他犯罪行
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鑒於煙毒對國計民生所造成之戕害,立法者自得採取
必要手段,於抽象危險階段即以刑罰規範,對施用毒品者之人身自由為適當限制。」然而,根據法務部最新的統
計資料顯示,施用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等1、2級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數,於109年度約有2萬7千多人,相較於近十
年來施用1、2級毒品的高峰3萬7千餘人(106年度)略微下降,但仍舊佔有相當的比例。此外,於110年9月
底為止,在監受刑人也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2萬1,892 人為最多,占整體收容人數的46.9%。臺灣在面對
毒品吸食/藥物濫用者的應對上,也和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一樣,面臨成癮犯反覆進出監所、刑事處罰無甚效用
的棘手狀況。近來,陸續有國家揚棄以傳統的「犯罪與刑罰」手段,將部分藥物濫用(主要是大麻)予以「除罪
化」或少量持有或施用「合法化」,並且由衛政或社政體系接手處理藥物成癮處遇的問題。在我國固然也有除罪化
或合法化的倡議行動,然仍未有進一步的立法作為。

請根據上述說明,回答下列問題:
(一)從「法律家長主義」(legal paternalism;國家藉助法律或公權力,以為了我們的利益著想而進行干預的行為)
的角度而言,相較於對施用毒品/藥物濫用者的處罰態度,我國對於服用酒類/酒精成癮者顯然採取較低的
介入干預。你認為做出差別對應的可能理由為何?你是否支持這種作法?無論支持或反對請皆附理由說明之。
(25分)
(二)假使你是一位專欄寫手,請分別從藥物施用「除罪化」及「合法化」的角度,撰寫500-700字的說帖,分析
各自主張的優點及缺點。(25分)

註:本題考生僅需以一般公民的知識素養回答,毋須特別使用法律專業用語或法律知識。即使答案中包含專業的
法律用語或法律知識,並不會特別有助於評分。請各位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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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於探討國家對於不同成癮行為(毒品與酒精)的介入程度差異,以及對於藥物除罪化與合法化的政策辯論,屬於政策分析與價值判斷的範疇,不需嚴格的法律知識。

(一) 法律家長主義與酒精/毒品介入差異的理由與支持與否:

核心觀念:法律家長主義是國家為了公民的利益而進行干預,但干預的程度與範圍涉及社會價值觀、歷史文化、實證科學以及政治考量。

理由探討:

  1. 歷史文化與社會接受度:酒精在許多文化中已有悠久的歷史,被視為社交、慶祝活動的一部分,其社會接受度遠高於毒品。毒品則普遍被視為洪水猛獸,其負面社會觀感和歷史污名較深。
  2. 危害程度的認知與科學證據:雖然酒精和毒品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健康和社會危害,但長年以來,社會對酒精危害的認知相對較為「溫和」或「可控」,且其影響的「即時」與「劇烈」程度,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如某些高強度毒品。然而,長期飲酒過量對健康的影響(如肝硬化、心血管疾病、酒精性精神病)以及酒駕造成的社會危害,亦是嚴重的問題。相對而言,某些毒品(如海洛因)的成癮性和戒斷症狀、對健康的直接摧殘,以及其與犯罪的連結,在社會觀感上更顯得「危險」。
  3. 成癮機制與社會影響的差異:酒精成癮的過程與某些毒品(如鴉片類藥物)的成癮機制及生理依賴程度可能有所不同,這也影響了社會對其「可管理性」的判斷。酒精的濫用可能導致酒駕、家庭暴力等社會問題,但毒品的濫用則可能伴隨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公共衛生危機(如愛滋病傳染)等。
  4. 政治與經濟考量:酒精產業是許多國家重要的經濟來源,其合法化及低度管制有其經濟利益的考量。而毒品則因其高度的社會危害性,長期以來被視為犯罪行為,其產業鏈多為非法,較少有合法經濟利益的牽扯。
  5. 實證數據與風險評估:雖然統計數據顯示毒品相關犯罪比例高,但酒精相關的死亡人數、醫療支出、生產力損失等,也可能非常可觀。國家在評估介入時,會考量不同物質的整體風險效益。

支持或反對的立場與理由:

  • 支持差別對應:
    • 理由:基於上述歷史文化、社會接受度、危害的「相對」認知、以及實證數據的綜合判斷,對酒精採取較低的介入,而對毒品採取較嚴格的管制,反映了社會對不同物質風險的實際評估與權衡,也符合大眾的普遍情感。過度干預酒精可能引發社會反彈,且難以全面執行。
  • 反對差別對應:
    • 理由:從「法律家長主義」的純粹邏輯來看,只要行為對個體或社會造成顯著危害,國家就應介入。酒精的危害(如酒駕、健康損害、家庭暴力)同樣嚴重,甚至在某些數據上可能不亞於部分毒品。將酒精視為「較不危險」而採取低度介入,可能忽略了其潛在的巨大社會成本。國家應基於科學證據與危害程度,而非歷史文化或社會觀感,來制定一貫的介入政策,例如對酒精的管制強度應適度提升,或對部分毒品(如大麻)的管制強度應適度降低,以追求更一致的公共衛生目標。

【答案】(請在此處闡述個人立場與理由,例如:我支持此種差別對應,因為……;或:我反對此種差別對應,因為……)

(二) 藥物施用「除罪化」與「合法化」的說帖分析:

核心觀念: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與合法化(Legalization)是兩種不同的政策路徑,除罪化僅移除刑事處罰,但仍可能由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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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二、A 娛樂公司(下稱「A公司」)為國內知名的藝人經紀公司,旗下藝人遍及國內電影、電視、音樂、直播市場,
部分藝人在海外亦頗具知名度。A公司因此有穩定豐厚的獲利,其股票在2018年1月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辦理上市,為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公開發行公司。

A公司自2018年上市以來,即推動「才德兼備」政策,其董事長甲多次於公開場合強調藝人既然具有公眾人物
身分,應當潔身自愛謹言慎行,特別是不可以有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的言行,否則A公司絕不包庇寬待,定會公
開相關資訊接受大眾檢驗,並對不當言行藝人採取相關懲戒,最重可能解約並請求違約金。A公司並將其「才德
兼備」政策的完整內容,公告於其官方網站首頁。

2019年5月,A公司旗下紅遍海內外的B女子偶像團體(下稱「B團體」)成員乙被新聞媒體爆料,指其有同時
交往多位圈內圈外男性的腳踏多條船事實。甲旋即代表A公司召開記者會,表示A公司經過調查確認此事屬實,
A公司將貫徹其公告的「才德兼備」政策,停止乙的藝能活動一年;此外B團體的其他成員經調查有包庇的事實,
令甲深感痛心,將連坐停止B團體全團在2019年的所有藝能活動,以對大眾負責。A公司上述鐵腕行動,引起
B團體(包括成員乙)的支持者高度不滿,認為懲處過重,不滿聲浪灌爆A公司官方網站留言區。

A公司於2019年6月召開股東常會時,為數不少的小股東連番發言,表示A公司自我標榜的「才德兼備」政策
過度理想,藝人不該被課予如此沉重的道德責任,A公司也不該為了縹緲的善良風俗,自我放棄公司的金雞母,
否則只是在犧牲股東的投資利益。甲在股東會上回覆表示,A公司內部會回去通盤檢討其「才德兼備」政策,包
括是否維持此政策。

A公司近年最有銷量也最具知名度的藝人,是天王級的創作才子丙,其外型有書卷味、氣質單純、個性親和、創
作詞曲優雅。自其2020年1月出道以來,A公司為其宣傳時均主打其從無交往經驗,所有創作詞曲係基於其對
愛情的想像,因此有「純愛男神」的封號。但在2021年12月,新聞媒體爆料丙的交往關係混亂,在各大城市都
有交往對象,之所以並未爆發,是因為A公司從中迴護,特別是甲的協調處理。新聞曝光一周後,甲和丙共同出
面召開記者會,承認上述事實,丙宣布無限期淡出演藝圈,甲宣布辭去其於A公司董事長與董事的職位。

丙的死忠粉絲對於受到A公司與丙的欺騙大表不滿,要求A公司賠償其過往購買丙相關商品(包括音樂、寫真集、周邊商品)等的損害。
此外部分投資人對於A公司違反其標榜的「才德兼備」政策表示憤怒,主張其之所以投資A公司,是因為認同A
公司不計獲利也要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信念,因此即使A公司因堅持此政策而股價不如預期,他們仍然不離不棄;
但A公司在丙案中的行為,不只是欺騙消費者,也是欺騙資本市場上像他們這類的投資人。

請附理由分析以下問題:
(一)丙的死忠粉絲主張A公司販售的丙相關商品(包括音樂、寫真集、周邊商品)構成民法第354條所稱的「減
少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且A公司知情卻未告知此瑕疵,構成民法第360條所稱的「故意不告知物之瑕
疵」,因此主張依民法第360條請求A公司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5分)
(二)A公司的部分投資人主張A公司明知而違反其「才德兼備」政策,已構成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的「虛
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董事長甲為A公司於本案中的行為負責人,故甲應負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1項第1款的刑事責任。有無理由?(25分)

相關法條:
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
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
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 179條:「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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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案例分析題,要求考生結合民法與證券交易法,分析粉絲與投資人的主張有無理由。

(一) 丙的死忠粉絲主張之民事責任分析

核心觀念:民法上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之規定。

  1. 丙的粉絲與A公司間的法律關係:粉絲購買丙的相關商品(音樂、寫真集、周邊商品)與A公司(或其授權之通路商)之間,成立買賣契約。粉絲主張這些商品有瑕疵,並要求A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粉絲主張之民法第 354 條「減少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契約預定效用:粉絲購買丙的商品,其預期效用與丙「純愛男神」的形象緊密連結。A公司在宣傳時,主打丙「從無交往經驗,所有創作詞曲係基於其對愛情的想像」,並賦予其「純愛男神」的封號,這已構成對商品(包括其附隨的藝人形象價值)的一種「保證」或「品質」的陳述。
    • 瑕疵之判斷:丙的交往關係混亂,與其「純愛男神」的形象嚴重不符。這種不符,是否構成「減少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正面看法:粉絲購買這些商品,除了實質內容(CD、寫真書)外,也購買了與「純愛男神」形象相關的價值與情感連結。當藝人的真實形象與宣傳形象嚴重背離時,粉絲所追求的「純愛」價值即被損害,商品所能帶來的精神滿足與情感連結大為降低,可謂「減少契約預定效用」。此種基於藝人形象所產生的商品價值,屬於買賣契約的「品質」或「效用」的一部分。
      • 反面看法:民法第354條主要係針對物本身之物理性、化學性或功能性瑕疵。藝人的「形象」是否屬於物之「品質」或「效用」?若僅是單純的宣傳手法,而商品本身(如CD的音質、寫真集的印刷品質)並無問題,則可能難以直接套用。然而,在此案例中,A公司將「無交往經驗」作為丙的賣點,並以此建構「純愛男神」形象,這已與商品創作的「背景」和「價值」產生緊密關聯,應可解釋為一種契約的「品質」。
    • 結論:粉絲主張的「減少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有相當的理由。該瑕疵並非「無關重要」,因為「純愛男神」形象是粉絲購買商品的重要動機,其破滅顯著降低了商品的價值與粉絲的期待。
  3. 粉絲主張之民法第 360 條「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

    • 構成要件:此條規定包括「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此處的「物」應廣義解釋為買賣標的(商品及其附隨的價值)。
    • A公司之「故意」:A公司在2020年1月丙出道時,就已主打「純愛男神」形象,並明確宣稱「從無交往經驗」。而丙的交往關係混亂事實,在2021年12月才被爆料,但媒體報導指出「之所以並未爆發,是因為A公司從中迴護,特別是甲的協調處理」。這顯示A公司(尤其是董事長甲)在丙出道前或出道初期,就已可能知悉或至少有相當懷疑丙的真實交往狀況,卻故意隱瞞,並持續利用此虛假形象進行宣傳與銷售。因此,A公司對於「純愛男神」形象與丙真實狀況的落差,是「知情」且「故意」隱瞞的。
    • 「不告知」:A公司不僅未告知,反而積極建構並強化了與事實相反的「純愛男神」形象。
    • 結論:A公司構成民法第 360 條「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的要件。
  4. 粉絲主張依民法第 360 條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 360 條之效果:該條規定「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粉絲之請求:粉絲主張「賠償其過往購買丙相關商品……的損害」。這符合「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的規定。所謂損害,可解釋為粉絲因購買了與其期待不符的商品而遭受的精神損害或財產損失(例如,若商品價值因形象破滅而大幅下跌,粉絲購買時支付的價格高於其真實價值)。
    • 結論:粉絲依民法第 360 條請求A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

【答案】:丙的死忠粉絲主張A公司販售的丙相關商品構成民法第354條所稱的「減少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且A公司知情卻未告知此瑕疵,構成民法第360條所稱的「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因此主張依民法第360條請求A公司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

(二) A公司部分投資人主張之證券交易法責任分析

核心觀念:證券交易法關於禁止虛偽、詐欺行為的規定,以及對公司負責人追訴刑事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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