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案例分析與論證能力》
第 1 題
合夥律師甲日前受當事人A委任諮詢法律意見。A表示其受到近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1條增訂之啟發,認為黃牛票市場有利可圖。尤其是臺灣近期飲食評鑑風行,多家餐廳獲米其林、必比登或500盤評選之後,一位難求。因此A認為,如果開發代訂程式,利用機器人先把餐廳訂位掃光,再行競標出售,必能獲利。當然,這樣一來,用餐成本將隨之水漲船高,因為除了餐點的價格外,還要另外負擔競標訂位的成本。餐廳們顯然不以為意,因為其預先收取訂金,本就沒有損失;真正感到痛苦的,似乎是久久存一次錢,想要享用珍饈美饌的小資族。不過即使如此,在商言商,A只在乎這樣的商業模式是否違法。為確認餐飲業是否有類似上開法律之限制,於是就教於合夥律師甲。合夥律師甲進行法律研究後,本於其專業判斷認為:
(a) 單純餐飲業本身並非《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規範的產業;
(b) 唯一可能有疑慮者,乃是「飲食文化體驗」,可能被歸入創意生活產業,而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規範,因此建議排除飲食文化體驗,主打餐廳訂位;
(c) 為免引起主管機關疑慮,甲並認為如要進一步規避可能的法律風險,或許可以區分競標階段與付費階段。亦即,使用者先行支付會員註冊費用,區別會員等級,而後於競標階段,讓高會費會員更早或更容易地以「等值訂金」取得訂位權限,以降低被認定為「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之疑慮。
甲將上開法律意見繕打完畢之後,請實習律師乙協助校稿,並補充法律依據及實務見解。實習律師乙看完這份意見,心裡覺得有點糾結,想到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及第28條之規定,認為意見內容雖非違法,但不確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擔心違反規範而影響職涯發展。
(1) 請以合夥律師甲的角度,附具理由向實習律師乙說明,為什麼這份法律意見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得出具?(25分)
(2) 請以實習律師乙的角度,附具理由向合夥律師甲說明,為什麼這份法律意見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不應出具?(25分)
相關法條:
- 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 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
I.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II.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III.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略)
V. (略)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1條:
I.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
II. 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III.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略)
V. (略)
VI.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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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於探討律師在提供法律意見時,如何平衡當事人利益、法律規範與公共利益,以及如何避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的誠實告知義務。
(1) 合夥律師甲的角度:
甲律師認為其提供的法律意見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理由如下:
首先,關於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甲律師認為其意見已盡力為當事人A尋求合法的商業模式,並且已考量到潛在的法律風險,甚至提出規避風險的建議。甲律師的分析(a)與(b)指出,單純的餐飲業預約服務並非《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規範的對象,而對於可能牽涉的「飲食文化體驗」部分,也建議排除,聚焦於「餐廳訂位」本身。此舉已迴避了部分可能觸犯法條的範疇。
其次,在(c)點的建議中,甲律師提出區分競標階段與付費階段,並以會員等級區別,讓高會費會員以「等值訂金」取得訂位權限,這是一種試圖在法律框架內尋找彈性空間的商業模式設計。甲律師認為,這種設計的目的是為了降低被認定為「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的疑慮,並非意圖規避法律,而是嘗試在灰色地帶中尋求合法的操作方式。他認為,只要最終的交易行為不直接違反法條明確禁止的「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的行為,則其提供的意見即是基於對現行法規的解釋和運用,並非「故意曲解法令」。
再者,關於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甲律師認為其已誠實告知A關於法律的限制(如可能涉及的「飲食文化體驗」),並提出了具體的法律分析和規避建議。他認為,他並未故意曲解法令,而是基於其專業判斷,對現行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提出建議,讓當事人能夠理解潛在的法律風險,並在合法範圍內進行商業活動。他提供的意見是基於對法律條文的審慎解讀,並試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當事人規劃商業模式。
總結來說,甲律師認為,他的意見是基於對法律的專業分析,旨在為當事人A尋求合法的商業途徑,並已盡力提醒潛在風險。他認為,只要當事人A的商業模式最終不直接觸犯法條,其提供的意見即是合法的法律諮詢,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答案】甲律師認為其意見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理由是:1.已考量當事人合法權益並嘗試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合法商業模式;2.對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是基於專業判斷,並非故意曲解;3.已坦誠告知潛在風險,並非欺罔告知。
(2) 實習律師乙的角度:
乙實習律師認為這份法律意見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理由如下:
首先,關於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乙律師認為,雖然甲律師的意見旨在為當事人A尋求合法性,但其建議的商業模式,特別是利用機器人大量搶訂餐位再加價出售的行為,雖然甲律師試圖透過會員等級和「等值訂
第 2 題
甲女、乙女愛情長跑10年,決定步入禮堂,互相許諾白頭偕老。為了這個生命中的重要時
刻,甲、乙二人有意借重婚禮顧問丙的專業,委託其籌畫婚紗照、婚宴等相關事宜。不料,丙卻
表示:「同性婚姻違背他的宗教信仰,因此拒絕提供服務。」甲、乙二人則認為:「丙的主張是一
種歧視,因此不得拒絕締約。」
請問:您比較支持甲、乙二人的主張,抑或是丙的主張?理由為何?(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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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於探討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與反歧視法規之間的衝突,以及在契約自由原則下的權利義務關係。
本題涉及三個主要面向:
-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憲法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這包含信仰的內在自由(思想、信念)及外在自由(儀式、實踐)。然而,這種自由並非絕對,當其與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可能受到限制。
- 反歧視原則:現代法治國家普遍強調反歧視,尤其是在公共服務和商業交易領域。歧視的基礎可能包括性別、性傾向、種族、宗教等。
- 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人民有自由決定是否締約、與誰締約、締約內容等。然而,此原則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得基於歧視性理由拒絕締約。
分析與論證:
支持甲、乙二人的主張(反對丙的主張)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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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視原則優先於宗教信仰的實踐(在商業服務領域):
- 丙作為一位婚禮顧問,提供的是一種商業服務。在提供公共或商業服務時,基於性傾向或其他受保護的特徵而拒絕服務,構成歧視。
- 雖然丙的拒絕是基於其宗教信仰,但當宗教信仰的實踐(拒絕為同性伴侶提供服務)與他人的基本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傾向於保護後者,尤其是在公共服務領域。
- 《性別平等法》等法律已明確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丙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對甲、乙二人性傾向的歧視。
- 契約自由並非絕對,不能用來合理化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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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考量:
- 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權益與不受歧視的權利,是當代社會追求性別平等、實現社會正義的重要公共利益。
- 允許基於宗教信仰的自由拒絕服務,可能導致同性伴侶在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難以獲得必要的服務,進一步加劇社會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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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為的界線:
- 丙的職業(婚禮顧問)是公開提供給社會大眾的服務,而非僅限於其私人領域的宗教實踐。一旦將商業服務置於公共領域,就應當遵守公共領域的反歧視規範。
- 若丙認為其宗教信仰與提供特定服務(如為同性婚禮提供顧問服務)有根本性的衝突,他可以選擇不經營婚禮顧問行業,或僅限於提供不涉及此類衝突的服務,而非基於歧視理由拒絕。
支持丙的主張(基於宗教信仰拒絕服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