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案例分析與論證能力》
第 2 題
某遊戲公司出品一款虛擬實境線上遊戲,玩家可藉由穿戴裝置沉浸體驗遊戲空間,同時也有輔助裝置,讓玩家同步接收角色於遊戲中之各種感受。某日,玩家甲和乙在遊戲進行中發生口角,乙的遊戲角
色開始辱罵甲的遊戲角色,同時又利用其遊戲角色觸摸甲遊戲角色之私密部位。甲並非重度玩家,也未
付費購買輔助裝置,對於乙的攻擊並無感覺。事發當下,甲雖然正在掛線,人卻是在上廁所,回來後始
知上情。甲不以為然,只覺得乙很幼稚,於是隨即下線和友人進行實體會面。
數日後,甲越想越不對勁,決定給乙顏色瞧瞧,於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主張:乙遊戲角色對於甲
遊戲角色所作所為,如果是在現實世界對待真人,早就成立公然侮辱罪和強制猥褻罪。檢察官訊問乙時,
乙則主張:其所辱罵者乃遊戲角色,並未損及甲現實生活名譽,且遊戲角色之肢體互動,並未確實影響
甲之現實肉身,故不應與現實生活互動等同視之。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並請著眼於一般性論述,而非上開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之文義細節、解釋
與爭議。討論相關法律細節或操作犯罪審查者,不予加分。
- 假設您是檢察官,請精簡敘述是否起訴乙之關鍵為何?(6%)
- 假設您是乙的辯護人,請說明哪些事實之存在,對於您當事人(乙)主張有利,以及此等事實為
何對於刑事責任之成立與否有其重要性?(22%) - 假設您是甲的告訴代理人,您會如何回應並反駁乙上開主張,進而促使檢察官起訴乙?(22%)
參考法條: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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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數位時代下,虛擬空間行為與現實法律責任之間關聯性的理解,特別是刑法中的公然侮辱罪與強制猥褻罪,在虛擬環境中的適用性。題目要求考生從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不同角度,進行法律上的論證與判斷。
核心觀念: 虛擬空間中的行為是否能連結至現實世界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界定虛擬行為對現實法益的侵害。
1. 假設您是檢察官,請精簡敘述是否起訴乙之關鍵為何?(6%)
作為檢察官,是否起訴的關鍵在於判斷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特別是公然侮辱罪與強制猥褻罪。這需要審視以下幾個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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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的現實性與直接性: 虛擬空間中的辱罵和觸摸,是否足以侵害到甲在現實世界中的法益(名譽、性自主決定權)?
- 公然侮辱罪: 關鍵在於乙的言論是否足以貶損甲在社會上的評價。雖然乙辯稱辱罵的是「遊戲角色」,但若該辱罵內容透過遊戲內訊息傳遞,且被其他玩家(或至少有被傳遞的風險)知悉,且足以讓甲感到名譽受損,則有構成的可能。檢察官需判斷「遊戲角色」的辱罵是否「間接」或「直接」貶損了現實中的甲。
- 強制猥褻罪: 關鍵在於乙的行為是否對甲的「性自主決定權」造成了現實的侵害。虛擬空間中的觸摸,即使甲未感覺到,但若其行為達到足以引起性聯想、或對甲的身體自主性構成干擾,且能證明與現實中的「性」有關聯,則有探討空間。檢察官需判斷虛擬的肢體互動是否能被類比為現實的「強制猥褻」,以及是否侵害了甲的性自主權。
-
犯罪構成要件的適用: 檢察官需判斷,乙在虛擬空間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貶損他人名譽)及強制猥褻罪(違反意願、強制、猥褻行為、侵害性自主)的構成要件。特別是「公然」的認定(遊戲內玩家眾多即可能符合)、以及「猥褻」與「性自主」的界定,在虛擬環境中是否能適用。
起訴的關鍵在於: 檢察官能否在現行刑法框架下,找到足夠的證據,說明乙的虛擬行為「間接」或「類比」地侵害了甲現實世界中的法益(名譽、性自主),且該侵害達到刑法所要求的程度。如果檢察官認為虛擬行為與現實法益的連結過於薄弱,難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則可能不予起訴。反之,若能找到足夠的論證空間(例如,透過「擴張解釋」或「類比解釋」),則可能起訴。
簡單來說,關鍵在於「虛擬行為與現實法益侵害的連結強度」。
【答案】起訴的關鍵在於判斷乙在遊戲中的行為,是否能透過「類比」或「間接」的方式,侵害到甲在現實世界中的法益(名譽與性自主),且該侵害程度足以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與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若檢察官認為虛擬行為與現實法益的連結薄弱,難以構成犯罪,則不予起訴;若認為有足夠的論證空間,則可能起訴。
2. 假設您是乙的辯護人,請說明哪些事實之存在,對於您當事人(乙)主張有利,以及此等事實為何對於刑事責任之成立與否有其重要性?(22%)
作為乙的辯護人,我會著重於強調虛擬行為與現實法益侵害之間的「斷裂」與「不相符」,並爭取無罪或有利於乙的認定。以下是一些有利於乙的事實及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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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一:甲並非重度玩家,也未付費購買輔助裝置,對於乙的攻擊並無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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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的現實性極低: 甲「沒有感覺」,直接削弱了「侵害」存在的現實性。刑法通常要求法益侵害具有一定的現實性與顯著性。如果甲在遊戲中根本沒有感受到任何不適,那麼「名譽受損」或「性自主權被侵害」的論述就難以成立。這直接挑戰了犯罪構成要件中「侵害法益」的要素。
- 「公然侮辱」的貶損效果存疑: 如果甲本人都沒感覺到被侮辱,或覺得只是幼稚行為,那麼乙的言論能否「貶損」甲在社會上的評價就大打折扣。
- 「強制猥褻」的侵害性薄弱: 虛擬的觸摸如果沒有引起甲任何生理或心理上的不適,就更難論證其侵害了甲的「性自主決定權」。
-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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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二:事發當下,甲雖然正在掛線,人卻是在上廁所,回來後始知上情。
- 重要性:
- 「公然」要件的辯護空間: 雖然遊戲內玩家眾多可能構成「公然」,但若甲當時並未在線接收訊息,而是事後才得知,這可能影響「公然」與「侮辱」的同時發生性。然而,這點較弱,因為遊戲內的行為本身是公然的。
- 證明侵害的困難: 甲事後才得知,且當下無感覺,這使得證明乙的行為對甲造成了即時、真實的「名譽」或「性自主」的侵害變得更加困難。
-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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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三:乙主張其辱罵的是「遊戲角色」,並未損及甲現實生活名譽。
- 重要性:
- 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的界定: 乙的言論是針對「遊戲角色」,而非直接針對現實中的甲。這可以被用來論證乙的主觀犯意並非意圖侵害甲的現實名譽,而是虛擬互動的一部分。
- 行為對象的區隔: 強調遊戲角色與現實人物的區別,論證乙的行為對象是虛擬的,而非現實的甲。
-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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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四:乙主張遊戲角色之肢體互動,並未確實影響甲之現實肉身,故不應與現實生活互動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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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反駁「強制猥褻」的適用: 這是最核心的辯護點。強制猥褻罪是侵害「性自主權」及「身體法益」的犯罪。虛擬的肢體互動,如果沒有造成甲的「現實身體」受到任何影響(例如,不是透過虛擬裝置模擬成真實觸感,且甲也未感覺到),則其與現實的強制猥褻行為之間,存在根本性的區別。
- 法益侵害的實質性要求: 辯護的核心在於,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現實世界的法益」,虛擬世界的行為必須要能「實質地、顯著地」影響到現實法益,才可能構成犯罪。乙的行為顯然無法滿足這個「實質影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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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五:甲不以為然,只覺得乙很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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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乏「名譽受損」的客觀事實: 甲本人對乙的行為的評價是「幼稚」,這直接反駁了甲的「名譽」受到了實質貶損。
- 缺乏「意圖」或「認知」: 證明乙的行為達到了「侮辱」甲的程度,以及甲的「性自主」受到了實質干擾,都因為甲的反應而變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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