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戊組《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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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60 分

2022 年之稅收因景氣甚佳而超徵逾 4 千億元,政府欲提撥一部分金額於春節前以現金方式發放給國民。試問,在預算法上如何處理此種超徵及運用?超徵又反映何種預算法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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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預算法上關於歲計超收的處理機制,以及超徵所反映的預算編製與執行上的問題。

一、歲計超收的處理與運用

歲計超收,係指政府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數額的情形。在預算法上,對於歲計超收的處理,主要依循預算法的相關規定。

  1. 預算法上的處理原則:

    • 法定預算原則:預算法強調預算的法定性,任何收入的動支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因此,超徵的稅收並非政府可以任意支配的財源。
    • 賒借與墊款的優先考量:預算法第 49 條規定,歲出預算未實現者,得經立法院同意,依預算法之規定,或賒借或動用預備金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充。反之,歲入預算超收時,其處理原則也需要符合預算的嚴謹性。
    • 還債或列入歲入賸餘:一般而言,超徵的歲入,若無特定目的,應優先用於償還債務,或列入歲入賸餘,待下一年度預算編製時再予考量。
    • 特別預算或追加預算:若政府有特定政策目的,例如本題所述的現金發放,則需要透過法定程序,例如編列特別預算或追加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動支。直接將超徵的稅收用於特定支出,而未經法定程序,將有違預算法的規定。
  2. 現金發放的處理:

    • 法源依據:政府欲將超徵稅收用於現金發放,必須先釐清其法源依據。若僅是基於「超徵」而發放,則法律基礎薄弱。若能將此現金發放與特定政策(例如振興經濟、紓困等)連結,並依《預算法》之規定,編列「特別預算」或「追加預算」,經立法院通過後,才能將超徵稅收撥入特別預算執行。
    • 預算執行:一旦特別預算或追加預算通過,超徵的稅收才能依法撥款,用於現金發放。此過程涉及預算的編製、審議、執行及監督等環節。

二、超徵反映的預算法上之問題

稅收超徵逾 4 千億元,是一個相當龐大的數字,這不僅是單一年度的現象,近年來已成為常態。其反映的預算法上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預算編製的準確性問題:
    • 低估稅收:預算編製的首要任務是預測政府的收入與支出。稅收超徵最直接的原因是政府在編製預算時,對當年度的稅收預估過於保守,即低估了實際稅收的潛力。這可能源於對經濟景氣判斷失準、稅制設計的彈性不足,或是預測模型不夠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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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40 分

試申論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地方稅,其範圍是否包括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條例方式制定之地方稅在內?
※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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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地方稅法通則》第 4 條第 1 項所稱「地方稅」的範圍,以及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能透過自治條例創設新的地方稅。

核心爭點:
《地方稅法通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政府得於一定範圍內「調高」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此處的「地方稅」是否僅指中央法規已明文授權或規定為地方稅的稅種,抑或包含地方自治團體依據《地方自治法》所創設、並自行訂定稅率的「地方自治稅」?

分析:

  1. 《地方稅法通則》第 4 條第 1 項之文義解釋:

    • 條文內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 地方稅 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
    • 關鍵詞是「地方稅」與「調高」。
    • 「地方稅」通常係指由地方政府負責課徵、徵收,且其稅課收入歸屬於地方政府的稅捐。
    • 「調高」則暗示了該稅種「原已存在」,且已有「原規定稅率(額)」。此「原規定」是指由中央法規所規定,抑或可以包含地方自治團體自行制定的自治條例?
  2. 地方自治團體創設地方稅的權限:

    • 《地方自治法》的授權:
      • 《地方自治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治目的,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係指自治權限範圍內,由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制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者。」
      • 《地方自治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法規僅得於本法、其他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範圍內制定之。」
    • 稅捐法定原則:在現代法治國家,稅捐的課徵必須有法律依據,此即「稅捐法定原則」。在中央層級,此原則體現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財政部組織法》等。在地方層級,則需要地方自治團體依據《地方自治法》的授權,制定自治條例來創設地方稅。
    •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條例創設地方稅的空間:雖然《地方自治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但其必須在「中央法規授權範圍內」為之。對於稅捐事項,尤其是創設新的稅種,則需要更明確的中央法規授權。
    • 《地方稅法通則》的定位:該通則旨在規範地方稅的課徵、管理及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性。第 4 條第 1 項的規定,可以解釋為在中央法規已授權或規定為地方稅的稅種基礎上,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彈性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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