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戊組《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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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一、2024年總統暨立委選舉之際,政府財政改革成為大選攻防焦點。其中,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更受各界關注。
(一)請簡述財政收支劃分制度的概念。
(二)財政調整制度,一般可歸納為「水平的財政調整制度」與「垂直的財政調整制度」,試分述其意義。
(三)財政收支劃分法最近一次修正為1999年,可謂古色蒼然。依您所見,未來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的基本原則為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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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我國財政收支劃分制度,包含其基本概念、不同財政調整制度的意義,以及未來修法的基本原則。

(一) 財政收支劃分制度的概念

財政收支劃分制度,是指國家為實現其財政職能,將國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各級政府間的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進行劃分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於:

  1. 釐清各級政府的財政權責:明確各級政府應負擔的公共服務項目,以及相應的財政收入來源。
  2. 促進財政公平與均等:透過適當的財政劃分與移轉支付,縮小區域間的財政差距,保障國民能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務。
  3. 提升財政效率:避免財政資源的重覆投入或不足,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
  4. 維持財政紀律:透過制度化的規範,約束各級政府的財政行為。

此制度通常涉及稅收劃分(哪些稅收歸中央,哪些歸地方)、補助制度(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方式)以及事權劃分(中央與地方應負責的公共事務)等面向。

(二) 水平的財政調整制度與垂直的財政調整制度之意義

財政調整制度是為了解決各級政府間財政不平衡問題而設計的機制,依其調整方向可分為水平調整與垂直調整。

  1. 水平的財政調整制度 (Horizontal Fiscal Adjustment):

    • 意義:指同一層級的政府之間(例如,不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資源進行調整。
    • 目的:主要在於縮小同一層級政府間因財政能力(如稅基差異)或支出需求(如人口結構、地理環境)不同而產生的財政差距,以促進區域間的財政均等化。
    • 實施方式:常見的方式包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均等化補助」(equalization grants),將較富裕地區的財政資源移轉給較貧窮地區,使其能提供相當水平的公共服務。
  2. 垂直的財政調整制度 (Vertical Fiscal Adjustment):

    • 意義:指不同層級的政府之間(例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資源進行調整。
    • 目的:主要在於解決中央與地方之間在事權劃分與財權劃分不匹配時所產生的財政缺口。當地方政府的事權(責任)大於其財權(收入)時,中央政府便可能透過垂直調整來彌補。
    • 實施方式:常見的方式包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general purpose grants)或「指定性補助」(specific purpose grants),以及財政收入的劃分(如中央稅收與地方稅收的比例劃分)。

(三) 未來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的基本原則 (50%)

財政收支劃分法自1999年修正至今已超過二十年,期間國家經濟、社會結構、民意需求及政府體制均有顯著變遷,修法確實有其必要性。未來修法的基本原則,可從以下幾點思考:

  1. 事權與財權相符原則 (Matching Principle):
    • 說明:這是財政劃分最核心的原則。應重新檢視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劃分,確保各級政府所承擔的公共事務與其所擁有的財政收入(特別是稅收自主權)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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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二、立法院前就衛福部辦理新冠肺炎疫苗採購之過程及履約情形,依預算法第68條規定,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實地
調查預算及運用狀況,並要求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高端公司)提供報告。試問:行政院主計總處對立法院之上揭要
求是否應據以辦理?高端公司有無提供報告之義務?(50%)

預算法第68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
告:
一、預算執行機關。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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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預算法第68條之適用範圍,以及立法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與高端公司之間在特定情況下的權責關係。

首先,我們需要釐清立法院的要求是否符合預算法第68條的授權範圍,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如何回應。其次,我們需要判斷高端公司依據預算法第68條是否有提供報告的義務。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是否應據立法院之上揭要求辦理?

此問題的關鍵在於預算法第68條的授權對象與立法院的監督權限。

  1. 預算法第68條的授權範圍:

    • 該條文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 「得」字表示這是一種授權,主計總處並非「必須」辦理,而是「可以」辦理。
    • 條文中列舉的「左列之人」,其中第三款明確包含「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2. 立法院的監督權限:

    • 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對行政院的預算執行與國家重大事項負有監督責任。
    • 預算法第68條的存在,本身就是為了賦予相關機關(包括主計總處)監督預算運用的職權,以便向立法院報告。
    • 當立法院(透過委員會或其他方式)對特定預算運用事項(如疫苗採購)提出調查要求時,主計總處作為預算法授權的調查機關之一,應積極配合。
  3. 主計總處的回應:

    • 預算法第68條賦予主計總處「得」調查與「得」要求報告的權力,這意味著主計總處有權也有義務在必要時進行調查。
    • 立法院的監督要求,正是觸發主計總處行使此調查權的合理事由。因此,主計總處應依據預算法第68條的授權,對立法院的要求進行評估,並在認為有必要時,啟動實地調查預算及運用狀況,並要求相關人(包括高端公司)提供報告。
    • 即使預算法第68條使用「得」,但考量到立法院的監督職責與預算法的立法意旨,主計總處對於立法院基於監督預算執行的要求,應積極回應,而非消極不作為。若主計總處認為立法院的要求不符預算法第68條的範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也應向立法院說明。但在此情境下,疫苗採購顯然與預算運用有關,主計總處應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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