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戊組《財政法》
第 1 題50 分
中華民國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民國114年編造完成,依預算法第46條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因認預算編列違法,如:未提高自願軍人薪水,或違反立法院決議文,爰擱置審議,退回行政院,並要求行政院改正後再送立法院審議。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民國115年總預算案未依法審議完成,並未依法(預算法第51條)公布前,各機關得否先行動支原列編之預算額?(15分)
- 各機關得否先行動支明定之預備金?(10分)
- 司法院編列民國115年之司法概算,因為未受立法院審議通過,可否先行動支其概算項目之金額?(10分)
- 立法院若認憲法法庭預算金額編列過高,可否決議大幅減少其預算?是否違憲?(1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在探討預算案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且公布前,關於機關預算的動支問題,以及立法院在預算審議中的權限。
-
關於民國115年總預算案未依法審議完成且未公布前,各機關得否先行動支原列編之預算額?
依據我國預算法之規定,預算案必須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後,才能合法執行。預算法第51條規定:「總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後,應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依預算法之規定,編成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總統公布之。」。在預算案未經審議通過並公布前,任何機關不得擅自預支或動支預算,以免違反預算法之基本精神與程序。若有緊急需要,則應依預算法第37條之規定,申請動支預備金,或另循法定程序辦理。因此,在未依法審議完成並公布前,各機關不得先行動支原列編之預算額。【答案】不得先行動支。
-
關於各機關得否先行動支明定之預備金?
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因應會計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動支預備金:一、依法律應為給付,尚未經立法程序列為預算。二、預算所定之標準,不敷需要。三、新興之事務,其預算尚未核列。四、依法律應支付,而其給付標準,尚未核定。前項預備金之動支,除依預算法其他規定外,其動支數額及用途,應於動支後,提交監察院審核,並送立法院備查。」。因此,預備金的動支是有法定條件限制的,並非隨意可動支。各機關若有符合預算法第37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動支預備金。然而,必須注意的是,預算法第37條之預備金動支,在特定情況下(例如,依法律應為給付,尚未經立法程序列為預算;預算所定標準不敷需要;新興事務,預算尚未核列;依法律應支付,給付標準尚未核定),仍需經過一定程序,並且事後需送立法院備查。若僅是「明定之預備金」,而無符合上述法定動支要件,則不得任意動支。【答案】須符合預算法第37條所定法定動支要件,並依程序申請動支,且事後送立法院備查。
第 2 題50 分
立法院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財劃法)。其中第8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總收入11%、營業稅總收入減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行政院認為此舉將導致中央歲入減少數千億元,嚴重排擠國防與社福預算,窒礙難行。
此外,A縣政府為增加自有財源,自行制定「A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針對轄內工業區工廠,按碳排放量徵收「碳費」,並規定該收入專款專用於縣內環保建設。惟環境部已依「氣候變遷因應法」開始徵收全國性碳費。
請附具學理及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 行政院主張:立法院通過之新財劃法,實質上強迫行政院在未來編列預算時增加對地方之移轉支出,已違反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精神,且侵害行政院之預算編列權。請問行政院之主張是否有理?(20分)
- 針對A縣自行開徵碳費,環境部主張「氣候變遷因應法」已由中央統一徵收碳費,地方不得重複課徵。A縣則主張依「地方制度法」,環境保護屬地方自治事項。請問「碳費」之法律性質為何?A縣之自治條例是否有效?(15分)
- 若新財劃法生效,行政院為彌補財源缺口,決定大量舉借債務,並將部分經常性支出移至「特別預算」編列以規避「公共債務法」之舉債上限。請依相關財政法規評論此舉之適法性。(1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涉及財政法中關於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地方自治權限、預算審議權限、以及國家債務管理等重要議題。
-
關於行政院主張新財劃法違反憲法第70條及侵害預算編列權的部分,是否有理?
行政院的主張有其道理,但需進一步釐清憲法第70條的適用範圍及立法院與行政院的權責劃分。- 憲法第70條精神與預算審議權: 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此條文旨在保障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防止立法院在審議過程中,任意增加行政院未提出的支出項目,進而打亂行政院的施政計畫與財政規劃。
- 新財劃法的性質: 新財劃法修正案,其中第8條第2項規定了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的稅收比例。這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劃分,以及中央對地方的財政移轉支出。
- 行政院主張的論點: 行政院認為,透過財政劃分法的修正,立法院實際上「強迫」行政院在未來的預算編列中,必須增加對地方的移轉支出,這與憲法第70條「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的精神有所抵觸。因為,雖然立法院沒有直接「提議」增加支出,但透過法律的變更,直接影響了中央政府的歲出結構,迫使行政院必須編列更多的移轉支出。
- 反對或補充的觀點: 然而,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其擁有國家整體財政的監督權與立法權。財政劃分法本身就是一種法律,屬於立法權的範疇。立法院透過修正財劃法,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是可以透過立法權來實現的。重點在於,立法院是透過「立法」的方式來調整財政分配,而非直接在預算案審議中「提議」增加支出。
- 預算編列權的侵害: 至於侵害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這點也值得商榷。行政院依據憲法第67條第2項的規定,負責提出施政計畫與預算案。財劃法的修正,確實會影響行政院在編列預算時的可支配財源,進而影響其施政空間。但這並非直接剝奪其編列預算的權利,而是透過法律的框架,規範了財政分配的原則。
- 結論: 總體而言,行政院主張新財劃法「實質上強迫」增加移轉支出,有其立論基礎,因為法律的變更確實會對中央預算產生影響。然而,立法院透過立法權調整財政劃分,具有一定的正當性。關鍵在於,這種調整是否已逾越憲法第70條的界線,以及是否過度侵害了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學理上,對於立法院的立法權與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之間的界線,存在不同見解。若立法院的立法行為,完全排除了行政院的自主性,則可能被認為侵害了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
【答案】行政院主張有其道理,新財劃法確實會影響中央預算歲出結構,但立法院透過立法權調整財政劃分亦有其正當性,關鍵在於此舉是否已逾越憲法第70條之精神及是否過度侵害行政院之預算編列權。
-
關於「碳費」的法律性質,以及A縣自治條例是否有效?
- 「碳費」的法律性質: 「碳費」是一種為了因應氣候變遷,規範特定行為(碳排放)並課徵費用(收費)的財政工具。從財政法的角度來看,它可以被視為一種「環境稅」或「環境收費」。其目的不僅在於籌措財源,更重要的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行為人(工廠)減少碳排放,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其法律性質上,兼具財政收入與環境管制的功能。
- A縣自治條例的有效性:
- 中央授權與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權限的劃分,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該法規定,環境保護是地方自治的「實施事項」。因此,地方政府有權就其自治區域內的環境保護事項制定自治法規。
- 中央與地方的競合: 然而,本案中存在中央(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與地方(A縣依自治條例)就同一事項(碳費徵收)的競合。
- 「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效力: 「氣候變遷因應法」是全國性法律,其效力位階高於地方自治條例。該法授權中央統一徵收碳費,並將其所得用於環保相關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