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乙:刑法組《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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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甲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為了調查事實,檢察官乙依法傳喚證人丙。乙訊問丙時,甲的辯護人丁並沒有參與。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分析且說明,乙訊問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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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證人之規定,特別是辯護人到場權之保障。
核心觀念: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應經傳喚。傳喚之程序,依同法第 177 條以下規定。而辯護人於偵查及審判階段均有權陪同被告或證人到場,以保障其權益。
解題過程:
- 傳喚證人丙的程序合法性: 檢察官乙依法傳喚證人丙,此為偵查階段調查證據之合法程序。
- 訊問丙時辯護人丁未到場之合法性: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詢問證人時,證人得選任律師到場。」此條文賦予證人選任律師到場的權利。
- 雖然本題並未明示證人丙是否「選任」辯護人丁,但若丙已選任丁作為其律師,則丁有權到場陪同丙接受訊問。
-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檢察官、自訴人或被告於詢問時,亦得選任律師到場。」此規定是針對檢察官、自訴人或被告選任律師到場,與證人選任律師到場的權利是並列的。
- 更重要的是,本案中甲為被告,丁為甲的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第 3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辯護人得親自或受被告之囑託,為被告之利益,為一切訴訟行為。辯護人於偵查中,得為被告之利益,為下列行為:一、請求檢察官給予接見或通信。
第 二 題45 分
甲涉嫌實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檢察官乙依法對甲發出拘票,警員丙、丁、戊持乙核發的拘票前往甲的住宅等候,趁甲開門外出時上前將他逮捕,接著,丙、丁、戊搜索甲的身體並沒有發現毒品或是武器。丙、丁、戊注意到甲的房子門沒有關好,直接進入屋內並在甲房間發現一把制式 PPQ 手槍。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丁、戊發現手槍的行為是否合法?還有,依法可否將手槍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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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搜索扣押的合法性,包含拘捕後的附帶搜索,以及進入住宅的同意與否,並探討搜索所得證據的可使用性。
核心觀念:
- 拘捕後的附帶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執行拘捕時,得搜索其身體、隨身物品,並取走其持有之物。
- 進入住宅搜索: 進入他人住宅進行搜索,原則上需要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若無搜索票,例外情況包括:
- 同意搜索: 住宅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明示同意搜索。
- 緊急搜索: 情況急迫,有立即搜索之必要,且待取得搜索票將有礙調查。
- 附帶搜索: 在合法拘捕或逮捕後,為防止行為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或為防止其逃亡、自傷、傷害他人、毀滅證據,而對其身體、隨身物品或所處環境進行搜索。
- 證據的可使用性: 非法搜索或扣押所得的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解題過程:
- 逮捕甲的合法性: 檢察官乙依法核發拘票,警員丙、丁、戊持票執行逮捕,此逮捕程序合法。
- 搜索甲身體及隨身物品的合法性: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執行拘捕時,得搜索其身體、隨身物品。
- 因此,丙、丁、戊在逮捕甲後,搜索甲的身體及隨身物品,並未發現毒品或武器,此搜索行為合法。
- 進入甲的房子搜索的合法性:
- 有無搜索票: 題目未提及有針對房屋的搜索票。
- 是否為附帶搜索(進入房屋):
- 警員進入房屋,通常需要搜索票。雖然是為了逮捕甲,但逮捕發生在房屋外(門口),之後進入房屋搜索,是否屬於逮捕後的附帶搜索,需審慎判斷。
- 附帶搜索的範圍,通常限於為防止逃亡、毀滅證據、危害他人安全等必要範圍。僅僅因為門沒有關好,就直接進入房屋搜索,較難直接認定為附帶搜索的範圍。
第 三 題30 分
甲對乙實行普通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乙的丈夫丙為此到警察局報案而且獲得受理。後來甲因為實行普通傷害罪的嫌疑而遭到起訴。由於甲有向乙道歉,審判期日,乙當場向審判長丁表示想要撤回告訴。請問,法院可否據此做成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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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效力,以及法院是否應為不受理判決。
核心觀念:
- 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不得為審判。第 236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或處罰,須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家長、家屬之告訴。
- 撤回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自提起告訴後,至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告訴,應向上級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 撤回告訴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撤回告訴或反對追訴者,應生與 original 告訴或追訴相同之效力。
- 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而告訴或請求經撤回者。三、依規定應排除犯罪者。
解題過程:
- 案件性質判斷: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之提起: 乙的丈夫丙到警察局報案並獲得受理,這可視為對甲的傷害行為提起告訴。
- 甲被起訴: 甲因普通傷害罪嫌疑遭到起訴,表示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並已進入審判程序。
- 乙於審判期日撤回告訴: 題目明確指出,在審判期日,乙當場向審判長丁表示想要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