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乙:刑法組《刑法》
第 一 題50 分
甲遭車追撞昏迷倒臥路邊,乙路過看到甲所掉落的 iPhone 7 手機,拿起這隻手機並且用甲的右手大拇指按壓手機上面的指紋辨識 Home 鍵成功解鎖。然後,乙就用自己的手指按壓甲手機裡的土地銀行 APP,點選「網路銀行」功能選項,當系統出現身份認證要求時,乙再次拿甲的右手大拇指按壓 Home 鍵成功登入,乙自行選取甲的帳號作為匯出帳號,接著輸入自己的銀行帳號作為受款帳戶和金額 6 萬元後按下「執行」選項成功轉賬。請根據刑法分析並且說明,乙是否具有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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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刑法上之竊盜、侵占、詐欺、以及電腦犯罪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一、手機的取得:
乙拾得遺失物(iPhone 7 手機),並非基於行使所有權的意思而持有,故不構成侵占。乙未經同意使用甲的手機,並利用其指紋解鎖,此行為可能涉及竊盜或非法侵入電腦系統。
二、解鎖手機及使用網路銀行:
- 指紋解鎖 Home 鍵:乙利用甲的右手大拇指按壓 Home 鍵解鎖手機。此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對「同意」的解釋。若僅為解鎖手機,且手機本身並未被乙持有為所有,則可能不構成犯罪。然而,若此解鎖行為是為後續的犯罪行為(如盜領財物)所做的準備,則需綜合判斷。
- 非法侵入電腦系統:乙利用甲的手機,透過「網路銀行」功能,進入甲的網路銀行系統。刑法第 358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乙在未經甲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其手機登入網路銀行,應可認為是無故侵入他人之電腦系統。
- 盜領財物:乙利用其已侵入的網路銀行系統,將甲帳戶的 6 萬元轉入自己的帳戶。
第 二 題50 分
假日壽山登山口停車場車位一位難求。甲開車繞了好幾圈終於發現一個停車格,正當甲把車頭調整準備倒車時看到乙跑的停車格裡,甲對乙說是他先來的,乙低頭滑手機假裝沒聽到,甲越想越不甘心繼續倒車想逼乙退出車格,當車子接近時乙用腳猛力踹甲車子的右側後門造成兩處凹陷,甲停車並拿球棒下車,發現車門凹陷後舉起球棒要打乙。乙也拿從背包拿出開山刀要甲不要靠近。甲從陸軍特種部隊退伍,先把乙的西瓜刀打落,然後用球棒毆打乙的頭部和手部,造成乙嚴重腦震盪與手臂多處瘀傷。請問,根據刑法,甲是否具有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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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刑法上之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過當防衛,以及傷害罪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一、乙踹車行為之性質:
乙的行為(踹車造成凹陷)屬於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此行為具有不法性,且乙當時係在停車格內,與甲對於車格之占有產生爭議,乙的行為顯然逾越了單純的爭執範圍,而對甲的財產造成損害。
二、甲對乙之行為:
甲在車輛被踹凹後,下車持球棒攻擊乙。甲的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
- 先將乙的開山刀打落:甲利用其軍事訓練之經驗,將乙的開山刀擊落。此行為若是在乙持刀揮舞、有立即危險之際為之,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 用球棒毆打乙的頭部和手部:甲在擊落開山刀後,仍持續以球棒攻擊乙的頭部和手部,造成乙嚴重腦震盪與手臂多處瘀傷。此行為已逾越單純防衛之必要程度,可能構成傷害罪。
三、正當防衛之審查:
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現在不法侵害:乙的踹車行為已造成甲車損害,具有不法性。而乙隨後拿出開山刀,此行為更構成對甲生命、身體法益之現在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