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乙:刑法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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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5 分

一、甲老闆吩咐乙秘書向丙車商採購 10 輛 A車,乙卻擅自主張在訂單上寫下10輛B車,丙
收到訂單後隨即允諾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上述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甲、乙、丙三者之法律關係又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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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表見代理之構成要件與效力,以及無權代理下的法律關係。

一、買賣行為之效力與法律關係

本題涉及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之問題。甲委託乙購買A車,但乙卻擅自向丙購買B車。

  1. 乙與丙之間的買賣行為效力:
    乙未經甲之授權,擅自以甲之名義與丙訂購B車,此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因此,乙與丙之間就B車的買賣,原則上對甲不生效力。
  2. 甲、乙、丙三者之法律關係:
    • 甲與丙之間:由於乙的行為對甲不生效力,甲原則上不須對此買賣負責。除非甲事後承認乙的行為(民法第17條),否則甲與丙之間並無買賣關係。
    • 乙與丙之間:乙雖以甲的名義為購買行為,但因無權代理,該行為對甲不生效力。此時,乙是否對丙負有契約責任,需視丙是否知悉乙為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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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0 分

一、甲老闆吩咐乙秘書向丙車商採購 10 輛 A車,乙卻擅自主張在訂單上寫下10輛B車,丙
收到訂單後隨即允諾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若乙非擅自主張,而係將甲之吩咐A車誤聽成B車。試問甲有何權利可行使?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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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意思表示之錯誤,特別是關於「誤傳」之情況,以及對應的權利主張。

二、甲之權利主張

本題情況是乙將甲的指示「A車」誤聽為「B車」,然後以甲的名義向丙訂購了B車。這屬於意思表示的「傳達錯誤」(誤傳),而非「意思形成過程」的錯誤。

  1. 乙的行為性質:
    乙並非「擅自主張」(即無權代理),而是基於甲的委任,但傳達內容發生錯誤。因此,乙與丙之間訂購B車的行為,在傳達錯誤的範圍內,可以認為是基於甲的授權,只是傳達的內容與甲的真意不符。
  2. 甲就B車買賣之法律上地位:
    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因傳達人或傳達方法之錯誤而與表達人所意欲者不同,視為意思表示錯誤。因此,乙將A車誤傳為B車,屬於傳達錯誤,甲對於B車的買賣,可以主張其意思表示發生錯誤。
  3. 甲可行的權利主張:
    • 撤銷買賣契約: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達之行為不一致,而表意人無過失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乙傳達錯誤,若乙無過失(例如,電話溝通不清晰、聽錯等),則甲得對丙主張撤銷其就B車買賣的意思表示。
    • 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應於發現錯誤時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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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二、A 汽車公司銷售部經理甲於偶然機會發現,其公司生產之X 型汽車煞車系統有瑕疵,甲
立刻向公司總經理乙報告該事實。不過,乙卻要求甲隱匿之。甲憤而向公司辭職,然而
甲剛於前幾日與公司簽下合約書,於契約載明甲於3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辭職,否則應
賠償公司違約金1000萬元。又丙向A 汽車公司之經銷商B 公司購買該X 型汽車,而
在購買過程中,不知X 型汽車有瑕疵之B 公司銷售人員對丙,一再擔保該車品質無慮。
嗣後,丙開車外出時,因煞車失靈而車禍受傷且車輛受損。試附完整理由說明下列法律
關係:(25分)
(一)若甲堅持辭職,A 汽車公司得否請求甲賠償違約金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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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動契約中之競業禁止條款(或稱留職條款)、勞工之忠實義務、侵權行為責任,以及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上之買賣契約責任、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責任等。

(一)A 汽車公司得否請求甲賠償違約金1000萬元?

本題甲欲辭職,而與公司簽訂之契約載明若於三年內以任何理由辭職,應賠償1000萬元違約金。此條款性質上屬於一種「留職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的變形,旨在確保勞動契約之履行,避免員工任意離職。

  1. 違約金條款之效力:
    • 勞動契約之性質:勞動契約係以「人」為服務對象,強調人格之結合,與一般民事契約(如買賣)性質不同。法院對於勞動契約中過度限制勞工自由之條款,通常會採較嚴格之審查。
    • 違約金之目的:違約金之目的在於確保債務之履行。若勞工違反留職義務而離職,雇主確實可能因此遭受損害(如培訓費用損失、業務銜接困難等)。
    • 顯失公平之審查:雖然違約金並非絕對無效,但若該違約金約定顯失公平,法院得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將其減至相當之數額。判斷顯失公平,需考量:
      • 勞工之離職原因:甲因公司要求隱匿瑕疵而「憤而」辭職,此辭職並非無正當理由。若雇主要求員工隱匿產品瑕疵,此行為本身可能已違反勞動契約之誠信原則,甚至涉及侵權責任(見後述)。
      • 約定之期間:三年期間是否過長,需視產業特性及甲之職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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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二、A 汽車公司銷售部經理甲於偶然機會發現,其公司生產之X 型汽車煞車系統有瑕疵,甲
立刻向公司總經理乙報告該事實。不過,乙卻要求甲隱匿之。甲憤而向公司辭職,然而
甲剛於前幾日與公司簽下合約書,於契約載明甲於3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辭職,否則應
賠償公司違約金1000萬元。又丙向A 汽車公司之經銷商B 公司購買該X 型汽車,而
在購買過程中,不知X 型汽車有瑕疵之B 公司銷售人員對丙,一再擔保該車品質無慮。
嗣後,丙開車外出時,因煞車失靈而車禍受傷且車輛受損。試附完整理由說明下列法律
關係:(25分)
(二)丙就車輛之毀損部分,得向誰可資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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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丙就車輛毀損部分,得向誰主張權利,這涉及到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A公司、B公司)以及侵權行為責任(A公司、B公司銷售人員)。

(二)丙就車輛之毀損部分,得向誰主張何種權利?

丙就車輛受損部分,可向 A 公司、B 公司,甚至 B 公司銷售人員主張權利。

  1. 向 A 公司主張權利(製造商):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A 公司作為 X 型汽車的製造商,其產品有煞車系統瑕疵,導致車輛受損。丙雖然是向經銷商 B 公司購買,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產品製造者對於其製造之物或其商品,應負擔無過失責任。因此,丙可以直接向 A 公司主張權利。
      • 權利內容:丙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之規定,請求 A 公司賠償因煞車瑕疵所致之車輛損害。此為一種無過失責任。
    • 侵權行為責任:A 公司製造之汽車有瑕疵,若該瑕疵足以造成他人損害,且 A 公司對此有過失(例如,未善盡注意義務,未能及時發現或改正瑕疵),則 A 公司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 權利內容: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向 A 公司請求因煞車失靈所致之車輛損害賠償。
  2. 向 B 公司主張權利(經銷商):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B 公司作為 A 公司之經銷商,向丙銷售有瑕疵之 X 型汽車。依民法第 354 條以下關於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出賣人(B 公司)應擔保其物係無瑕疵。
      • 權利內容:丙得向 B 公司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此責任性質為無過失責任。丙可選擇:
        • 解除契約(若瑕疵重大,且非於買受人檢查後即能發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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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二、A 汽車公司銷售部經理甲於偶然機會發現,其公司生產之X 型汽車煞車系統有瑕疵,甲
立刻向公司總經理乙報告該事實。不過,乙卻要求甲隱匿之。甲憤而向公司辭職,然而
甲剛於前幾日與公司簽下合約書,於契約載明甲於3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辭職,否則應
賠償公司違約金1000萬元。又丙向A 汽車公司之經銷商B 公司購買該X 型汽車,而
在購買過程中,不知X 型汽車有瑕疵之B 公司銷售人員對丙,一再擔保該車品質無慮。
嗣後,丙開車外出時,因煞車失靈而車禍受傷且車輛受損。試附完整理由說明下列法律
關係:(25分)
(三)又丙就其因車禍受傷部分,得向誰可資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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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關於丙因車禍受傷,得向誰主張權利。這涉及到侵權行為責任(A公司、B公司、銷售人員)以及可能的契約責任(若認為車輛瑕疵亦導致人身損害,則可擴張解釋)。

(三)丙就其因車禍受傷部分,得向誰主張何種權利?

丙因車禍受傷,可向加害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處可能的加害人為 A 公司(製造商)、B 公司(經銷商),以及 B 公司銷售人員。

  1. 向 A 公司主張權利(製造商):

    • 侵權行為責任:A 公司製造之汽車煞車系統有瑕疵,此瑕疵已導致車輛受損,並進一步造成丙之人身傷害。若 A 公司對於此瑕疵之存在及可能導致之危險,未盡應有之注意義務,則其製造行為即有過失,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 權利內容: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向 A 公司請求因車禍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 產品責任(消保法):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或進口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應負擔無過失責任。煞車系統瑕疵導致之車禍,若可歸責於 A 公司,則 A 公司應負產品責任。
      • 權利內容:丙得依消保法第 7 條第 3 項,向 A 公司請求因商品(汽車)之損害,包括人身損害之賠償。
  2. 向 B 公司主張權利(經銷商):

    • 侵權行為責任:B 公司作為經銷商,若其在銷售過程中,對於煞車系統之瑕疵本應知悉或可得而知,卻未能善盡注意義務,甚至一再擔保品質無慮,導致丙購買有問題之汽車而受傷,則 B 公司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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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5 分

三、甲建商取得某筆國有土地之地上權 50年,並在該土地上蓋十層樓的地上權住宅,分別賣
給A、B、C、D、E、F、G、H、I、J等十人,今A等欲向乙銀行貸款,並以其向甲所
購得之地上權建物供擔保。試詳答A等貸款過程中可能碰到之物權法上之問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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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地上權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設定問題,以及地上權與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之獨立性。

A等貸款過程中可能碰到之物權法上之問題

A等欲以其向甲所購得之地上權建物(即地上權與地上之十層樓建築物)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此過程中可能面臨以下物權法上之問題:

  1. 地上權與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之獨立性與處分問題:

    • 地上權之性質:依民法第842條規定,地上權人得為改良土地之目的,在他人土地上為建築、種植或其他工作物之設置。地上權是一種物權,具有獨立性。
    • 地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現行法為第765條)及相關規定,地上權人所建築之房屋,原則上為地上權人所有。
    • 處分之連結性:依民法第877條(已廢止,現為民法第838條之1,但考題年代應參照當時法規意旨)及土地法第107條(已廢止,現為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地上權與地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原則上應合併為一個整體來處分。也就是說,在設定抵押權時,通常必須同時設定在地上權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之上,不能僅就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
    • 實務上的困難:由於地上權是設定在國有土地上,其期限為50年。乙銀行在接受抵押時,必須確認地上權是否仍然有效存續,以及其權利範圍。若僅就地上建物設定抵押,而忽略地上權,則抵押權之效力恐有疑慮,因為地上建物是附著於他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的土地之上。
  2. 抵押權之標的物:

    • 地上權本身可否為抵押權標的? 依民法第874條(現行法第880條)及土地法第107條(已廢止),地上權為不動產,原則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
    • 地上建築改良物可否為抵押權標的? 建築改良物為不動產,亦得為抵押權之標的。
    • 合併設定之必要性:為了確保抵押權之完整性與實效性,實務上通常要求將地上權與地上建築改良物「合併設定」抵押權。乙銀行應要求 A 等人同時以其擁有的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向銀行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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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5 分

四、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真正繼承人是否喪失其原有繼承權,並由表見繼承人
取得其繼承權?試依學說實務見解,分析論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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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探討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後,真正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以及表見繼承人是否因此取得繼承權。這涉及繼承權的性質、時效的法律效果、以及表見繼承人之保護。

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真正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以及表見繼承人是否因此取得其繼承權

  1. 繼承權之性質:

    • 繼承權為固有權:我國民法將繼承權視為「固有權」,而非僅為一種請求權。固有權係指在法律上當然取得,不因特定行為而喪失之權利。
    •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6條)是真正繼承人因他人(例如表見繼承人)侵奪或妨害其繼承權時,所主張之權利。此種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2. 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之法律效果:

    • 僅請求權消滅,固有權不喪失:依民法第142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原權利人僅喪失其請求權,其對他人之權利,及於該權利所附帶之抗辯權,並不因此喪失。因此,即使真正繼承人之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其固有之繼承權本身並不因此喪失。
    • 喪失對表見繼承人之訴請返還遺產之權利:時效完成的直接後果是,真正繼承人不得再向表見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其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例如,主張表見繼承人繼承之不動產應返還)。
  3. 表見繼承人是否取得繼承權:

    • 表見繼承人(誤信為繼承人者):係指因客觀上之原因,使他人誤信其為繼承人,而依繼承之規定取得遺產之人。例如,因戶籍登記錯誤、遺囑偽造等原因,使他人誤以為係當然繼承人而辦理繼承。
    • 法律之保護:為貫徹交易安全與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對於表見繼承人,在一定範圍內給予保護。
    • 善意取得制度之類推適用:
      • 民法第960條(動產善意取得):此條文僅適用於動產。
      • 不動產善意取得:不動產之善意取得,依我國民法現行體系,並無獨立之善意取得規定(不同於德國法)。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原則上以登記為要件(民法第759條)。
      • 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我國不動產登記,雖有公信力之原則,但此非絕對。法院實務認為,不動產登記僅係權利推定,而非權利之絕對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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