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乙:刑法組《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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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50 分

甲涉嫌實行重傷罪的案件,乙是甲的辯護人。偵查中,法院根據檢察官的聲請依法對甲命令暫行安置措施。不過,在上述決定審查時並沒有通知乙,法院准許的決定在乙缺席下作成。乙對法院提起抗告,法院對此加以駁回,理由是,乙並非抗告權人;請問,按照刑事訴訟法,法院的作法是否合法?(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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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被告辯護人在暫行安置措施審查程序中的權利,以及對法院決定提起抗告的適格性。

一、法院就暫行安置措施審查程序是否應通知辯護人:
按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實施第 118 條之強制處分,應以裁定為之。而依同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法院為裁定前,應予當事人、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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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甲涉嫌使用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乙依法搜索甲的住家,沒有發現任何毒品,此時友人丙在甲家裡作客。乙對甲、丙發出許可書,裡面沒有提到甲、丙在本案的地位。乙據此指揮警察丁採取甲、丙的尿液。丁只有告知甲、丙要採取尿液,甲、丙先是拒絕提供尿液,最後在壓力下提供尿液;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分析並且說明,乙、丁的行為是否合法?(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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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檢察官指揮警察採取尿液之程序,以及過程中是否涉及不合法之強制或脅迫。

一、檢察官乙指揮警察丁採取甲、丙尿液之行為是否合法:
按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1 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之情狀,有必要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其 أنه 附著之土地而無同意者,不得進入。而對於身體、醫學上之檢查,僅得於有相當理由認其身體之狀況,有為疾病之發現、傳染病之預防、或有其他利益之狀況下,始得為之。此外,依同法第 224 條規定,採集毛髮、血液、或其他身體上之組織,應告知當事人,並經其同意;若於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為有採取之必要時,經報請檢察官後,若被害人、證人或被告之同意,亦得採取。
本案中,檢察官乙指揮警察丁採取甲、丙之尿液,此行為應屬對身體之醫學檢查,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224 條所規範之採集身體組織之範疇。依照該條規定,應先告知當事人並經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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