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班土地與環境規劃組《土地法與土地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請分析國土計畫體系下農業發展區與直接生產用土地之地位與功能,並評論農委會今年開辦之農地對地補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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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國土計畫體系中農業發展區與直接生產用地的劃設目的、功能,以及對應的農地補貼政策的分析。
一、國土計畫體系下農業發展區與直接生產用地的地位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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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體系背景:
- 國土計畫是國家空間發展的總綱,旨在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 農業發展區與直接生產用地是國土功能分區中的重要類別,其劃設與管理攸關糧食安全、農業經濟發展及農村環境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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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區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rea):
- 地位: 農業發展區是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維持農業生產環境、促進農業產業發展而劃設的區域。其土地利用以農業生產為主,並兼顧農村聚落、休閒農業、綠色能源等多元發展。
- 功能:
- 糧食安全: 保障國家基本糧食自給率,維持足夠的耕地面積與農業生產力。
- 農業經濟: 提供農業生產所需的土地,支持農產品生產、加工、運銷,促進農業經濟永續發展。
- 農村發展: 穩定農村人口,維護農村景觀與文化,提供農民安居樂業的環境。
- 生態保育: 農業生產過程常伴隨生態友善的行為,有助於維持生物多樣性及水土保持。
- 環境景觀: 維護田園景觀,提供休憩遊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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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生產用地 (Direct Production Land):
- 地位: 直接生產用地通常是農業發展區內或與農業發展區緊密連結,專門用於特定農業生產活動的土地。其劃設更為精確,強調生產效率與專業性。
- 功能:
- 特定農業生產: 專門用於種植特定作物(如稻米、蔬菜、水果)、畜牧、漁業、林業等。
- 生產效率提升: 透過土地的集中、規模化經營,提升生產效率與競爭力。
- 產業鏈整合: 配合農業產業發展政策,作為生產基地,與加工、行銷等環節結合。
- 技術研發與推廣: 成為現代化農業技術的示範與推廣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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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關係: 農業發展區是一個較大的區域概念,包含直接生產用地。直接生產用地是農業發展區的核心,是實現農業生產功能的主要空間載體。農業發展區的劃設,為直接生產用地的存在與發展提供了整體性的環境與政策支持。
第 二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針對特殊國土復育需求,另有各級國土計畫外之規範。請分析、評論關於國土計畫法中國土復育機制有些什麼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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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考生對國土計畫法中關於國土復育的特別規定及其潛在問題的理解與分析能力。
一、國土計畫法中關於國土復育的特別規範:
國土計畫法並未直接設立獨立的「國土復育計畫」作為國土功能分區的類別,而是將國土復育的需求,整合到「國土計畫」的體系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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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
- 國土保育區: 國土計畫法將土地劃分為四種國土功能分區:國土發展區、國土復育區、國土規劃區、海岸地區。其中,「國土復育區」的劃設目的即包含「為保育、改善、復育國土之自然、文化、景觀等資源,或為防災、減災,並考量其土地利用之適宜性而劃定之區域」。這意味著,過去可能被視為需要復育的區域,在國土計畫法體系下,主要被歸類於「國土復育區」。
- 劃定原則: 國土復育區的劃定,應考量生態敏感性、地質脆弱性、災害潛勢、文化景觀價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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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計畫的編纂與執行: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劃定結果,擬訂國土計畫。在擬訂國土計畫時,應考量國土復育的需求。
- 國土復育專案計畫: 雖然法條未明確將「國土復育計畫」獨立為一種計畫類型,但在實務上,針對特定區域的國土復育需求,可能會透過「國土保育專案計畫」或類似的計畫來執行。這些計畫的內容應涵蓋復育目標、策略、措施、執行機關、時程及經費等。
- 跨域合作: 國土復育涉及範圍廣泛,可能跨越不同縣市或部會,因此需要建立跨域合作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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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的土地利用管制:
- 在國土復育區內,土地利用管制將會比較嚴格,以確保復育目標的達成。例如,限制開發行為、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鼓勵生態友善的土地利用方式等。
二、關於國土計畫法中國土復育機制的問題分析與評論:
- 「國土復育區」的定義與操作性問題:
- 界定模糊: 「保育、改善、復育國土之自然、文化、景觀等資源,或為防災、減災」的定義範圍相當廣泛,如何具體界定哪些區域屬於國土復育區,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困難與爭議。
- 與其他分區的重疊: 國土保育區與其他分區(如農業發展區、森林區)的界線可能不夠清晰,容易產生適用上的混淆。
- 缺乏彈性: 國土功能分區一旦劃定,變更不易,對於實際復育需求的快速變化,可能顯得不夠彈性。
第 三 題50 分
A地為日治時期之準要存置林野,經民國37年省府令規定轉為山地保留地。但A地在總登記時登為X鎮轄區土地,未記載為山地保留地,而後針對山地保留地辦理總登記時,又被登記為Y鄉土地,並記載為山地保留地,致發生一筆土地兩筆地籍登記情形。後因縣府發現A地地籍登記異樣,召開會議解決。會議中確定A地位於X鎮轄區範圍,因此將Y鄉的A地地籍登記連同原住民保留地(即原山地保留地)記載塗銷,以辦理登記更正。惟A地使用者原住民甲因本來就要對A地提出取得耕作權之申請,因A地被塗銷原住民保留地之登載,於是起而抗爭。
請詳述理由分析下列子題:
(一)A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事實已經被確認,則該原住民保留地於A地地籍登記之記載,在辦理更正登記時應如何處理之? (25分)
(二)請依權利登記制之原理,分析更正登記之標的究竟為何?其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所規定錯誤、遺漏之定義有無差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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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複雜的土地登記爭議,包含一地兩號、登記錯誤、原住民保留地權益以及登記更正等問題,是典型的土地法實務應用題。
題旨核心: 探討在確認A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後,其地籍登記應如何處理,以及登記更正的標的與土地登記規則中錯誤、遺漏的定義。
一、A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事實已確認,該原住民保留地於A地地籍登記之記載,在辦理更正登記時應如何處理之?
核心概念: 原住民保留地之特殊性、一地兩號之處理、登記更正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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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A地之性質與權利基礎:
- 根據題意,「A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事實已經被確認」。這表示A地具有原住民保留地的法律地位。
- 原住民保留地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規,具有其特殊性,其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利應優先保障原住民族。
- 日治時期之「準要存置林野」經民國37年省府令規定轉為山地保留地,此為其形成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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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一地兩號之登記錯誤:
- 本案發生「一筆土地兩筆地籍登記」的情形,即A地在X鎮轄區有一筆登記,在Y鄉又有另一筆登記(後者被確認為原住民保留地)。
- 根據土地登記實務,一地兩號原則上應予剔除其中重複之登記,並保留正確之一筆。
- 在此案中,縣府會議已確定A地「位於X鎮轄區範圍」,但卻將Y鄉的登記連同原住民保留地記載塗銷。這顯示縣府的處理方式可能有誤,因為「確認A地為原住民保留地」與「塗銷原住民保留地之登載」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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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之處理方式(基於A地確認為原住民保留地):
- 釐清正確登記: 應先釐清A地在X鎮與Y鄉的兩筆登記,哪一筆才是正確反映A地原住民保留地性質的登記。
- 保留原住民保留地登記: 既然已確認A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則應保留或恢復其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的登記。
- 處理X鎮的登記:
- 若X鎮的登記內容與原住民保留地的歷史沿革及現狀相符,且是較早、較正確的登記,則應考慮將Y鄉的登記塗銷,並將X鎮的登記修正其地號、區域(可能需要調整為Y鄉管轄範圍,或依據實際管轄權責釐清)。
- 若X鎮的登記內容為錯誤,且Y鄉的登記(被塗銷的部分)才是正確反映其原住民保留地性質的登記,則應恢復Y鄉登記的效力,並將X鎮的登記塗銷。
- 恢復原住民保留地之登載: 關鍵在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登載一旦被塗銷,若經確認其性質,應予以恢復。此恢復不僅是文字上的塗銷註記去除,更可能涉及地號、使用權等權利關係的重新釐清與登記。
-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登記時,必須嚴格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土地管理法規,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例如,原住民保留地的處分、利用等,都有特定的法律限制與程序。
- 登記機關的職責: 土地登記機關應依據確切的證據(如省府令、地籍圖、原住民身份證明、土地使用證明等),主動或依申請辦理更正登記。
具體處理流程建議:
- 釐清權屬: 依據省府令、日治時期資料、總登記資料、後續登記資料等,確認A地原始及後續登記的內容與正確性。
- 確認管轄: 釐清A地實際應隸屬於X鎮還是Y鄉,或有其他管轄權責問題。
- 恢復原住民保留地登記: 若Y鄉的登記(被塗銷者)確實是A地原住民保留地的正確登記,則應恢復該登記,並將其上的「塗銷」註記移除。
- 處理X鎮的重複登記:
- 若X鎮的登記是錯誤的,則應將其塗銷。
- 若X鎮的登記因年代較早且符合實際情況,但其地號、區域應與Y鄉的登記整合,則需進行地籍圖重測、分割、合併等程序,並將其中一筆重複的地號註銷,保留正確地號,並確認其權利主體(原住民族)。
- 權利人申請與機關主動辦理: 此案中,原住民甲因權益受損而抗爭,可依據其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主動介入調查,並辦理更正登記。
- 權利回復: 確保A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如耕作權申請權)能被正確保障。
結論:
既然A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事實已確認,則在辦理更正登記時,應以恢復並確認其原住民保留地的法律地位與登記內容為核心。這可能涉及恢復被塗銷的登記、釐清並處理重複登記(一地兩號),以及確保相關權利人(原住民甲)的權益不受損害。處理方式應優先考量法律的規定與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
二、依權利登記制之原理,分析更正登記之標的究竟為何?其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所規定錯誤、遺漏之定義有無差異?
核心概念: 權利登記制、登記更正、登記錯誤、登記遺漏、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
- 權利登記制之原理:
- 形式審查主義: 土地登記的主要原則是形式審查主義。登記機關僅就登記申請文件形式上之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上不實質審查權利之真偽。
- 不動產權利公示與公信力: 土地登記的目的是公示不動產權利狀態,使第三人信賴登記內容,並產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