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班土地與環境規劃組《土地法與土地政策》
第 1 題25 分
日前內政部對外辦理虛坪改革的公聽會,意圖改善目前房地產市場上的虛坪現象。
請說明何謂虛坪?以及虛坪出現的因素及出現的情境,並評論目前內政部所欲改善
策略。(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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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虛坪」的定義、成因、發生情境,以及政府的改革策略。
一、虛坪的定義與成因
虛坪(或稱虛坪率、公設比)是指一戶房屋中,實際使用面積(室內面積)與權狀登記面積(含公設)之間的差異,通常是指扣除專有部分(如客廳、臥室、廚房、衛浴等)及應有部分(如陽台、露台等)後,所剩餘的公共設施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簡言之,虛坪就是指買受人支付了對價,但卻無法實際專有使用的部分。
虛坪現象的出現,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
- 法規設計與建築技術進步:
- 早期建築法規對公共設施的定義較為模糊,部分建商將本應屬於公共設施的部分(如梯廳、走廊、管理室等)計入銷售面積,甚至將部分陽台、露台等納入登記面積,導致公設比不斷攀升。
- 隨著建築技術進步,如制震、隔音、消防、逃生等設備的需求增加,這些設備通常需要較大的空間,也間接增加了公共設施的面積。
- 市場需求與建商操作:
- 過去消費者對於「坪數」的認知較為籠統,容易將權狀坪數視為實際使用坪數。
- 建商為了增加建案的「附加價值」或「銷售亮點」,會規劃更多元的公共設施(如健身房、游泳池、交誼廳、兒童遊戲區等),以吸引買家,這些設施的面積自然會計入公設比。
- 部分建商利用法規的模糊空間,將原本應屬於公共區域的空間,例如較寬敞的樓梯間、走廊,或是部分機電空間,以「虛坪」的形式打包進銷售坪數中。
- 產權登記制度:
-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中,共有部分(公設)是以「應有部分」的方式登記在每個住戶的權狀上,這使得買家支付了公設的對價,但其使用卻受到限制,僅能與其他住戶共同使用。
- 登記面積包含專有部分、附屬建物(如陽台)及共有部分,而公設比的計算方式通常是「共有部分面積 / 總權狀面積」。
二、虛坪出現的情境
虛坪現象主要出現在新成屋的銷售過程中,尤其是在預售屋階段。消費者在簽訂購屋契約時,通常會看到權狀坪數,其中包含室內實際使用坪數、陽台坪數以及公共設施坪數。建商在銷售時,往往會強調建案的「公設比」,並利用豐富的公共設施來吸引買家。
常見的虛坪情境包括:
- 高公設比的建案:許多強調「豪宅」或「飯店式管理」的建案,會配備大量的公共設施,導致公設比動輒 35% 以上,甚至超過 40%。
- 虛坪空間的擴大:例如,過於寬敞的梯廳、走廊,或是為了美觀而設計的非必要空間,都可能被視為虛坪的組成部分。
- 陽台計坪問題:雖然陽台屬於專有部分,但若陽台面積過大,且部分空間與室內空間界線模糊,也可能被部分人視為虛坪的一部分。
三、評論內政部所欲改善策略
第 2 題25 分
借名登記為台灣民間常見實務,但在法學界頗有爭議。請說明何謂借名登記,並分析借名契約與依據借名契約所申辦不動產登記之效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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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不動產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契約效力以及登記效力。
一、何謂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或稱借名買賣)是指一方(借名人)與另一方(出名人)約定,由出名人暫時將不動產登記在其名下,但該不動產的實質權利人仍是借名人。換言之,出名人僅是形式上的所有權人,實質上是為借名人持有該不動產。
借名登記的樣態多元,常見原因包括:
- 規避法律限制:例如,外國人或特定身分者不得購買某些不動產,而透過本國人借名登記。
- 節稅考量:規避不動產持有稅、贈與稅或遺產稅等。
- 方便管理或交易:例如,多人合資購買不動產,但為方便管理或交易,僅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
- 避免被查封或其他債權追索: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債權人追索。
二、借名契約的效力
借名登記的基礎是「借名契約」,其法律性質在學說上與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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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的主要見解:
- 委任契約說:認為借名人將不動產登記給出名人,是委託出名人代為管理或持有,因此性質上屬於委任契約。
- 無因管理說:認為出名人受借名人委託而為登記,若無合法委託,則可能構成無因管理。
- 買賣契約說:若借名人已將價金給付出名人,則可能構成買賣契約。
- 其他見解:如贈與說、合夥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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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的主流見解:
- 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普遍認為,借名登記契約,若其目的係為規避法律規定(如外國人購地限制、農地農用限制、稅捐、債權人查封等),則該借名登記契約係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或民法第7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效),應屬無效。
- 然而,若借名登記並非為規避法律規定,僅是單純的借名持有,則實務上傾向認為該借名契約有效,視為一種無名的契約,其效力依當事人的約定,並得類推適用委任、買賣等相關規定。
三、依據借名契約所申辦不動產登記之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因此,依據借名契約所申辦的不動產登記,其效力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 3 題25 分
近年來都市計畫的司法審查程序的相關訴訟日漸常態化,而此涉及法院審查都市計畫的審查密度問題,而都市計畫司法審查密度問題又源自空間計畫在做成計畫決定時所應遵循的利益衡量原則。請說明利益衡量原則的意義及對於空間計畫擬定有帶來哪些影響?(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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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聚焦於「利益衡量原則」在都市計畫法學中的意涵,以及其對空間計畫擬定的影響。
一、利益衡量原則的意義
利益衡量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 Balancing of Interests)是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核心在於,當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或制定行政規則時,必須就不同利益之間進行權衡,以求取最合適、最能實現公共利益且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方案。
具體而言,利益衡量原則包含以下幾個層面:
- 合法性: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授權與規定。
- 適當性(或稱必要性):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狹義比例性(或稱均衡性):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的限制或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顯不相當,即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有合理的比例關係。
在都市計畫的脈絡下,利益衡量原則意味著,當政府在擬定、審議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必須考量與該計畫相關的所有利益,包括:
- 公共利益:如都市發展、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交通順暢、土地有效利用等。
- 私益:如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居住權、經濟發展權等。
法院在審查都市計畫時,實際上就是在審查行政機關在計畫擬定過程中,是否確實進行了充分且合理的利益衡量。
二、利益衡量原則對空間計畫擬定的影響
利益衡量原則對於空間計畫(包括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的擬定,帶來了深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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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擬定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基礎:
- 利益衡量原則要求計畫的擬定必須有合法性基礎,並考量相關各方利益,這使得計畫的擬定更具正當性,更能獲得社會的認可。
- 例如,在都市計畫變更時,必須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以及計畫變更對周邊環境、交通等公共利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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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的合理性與適當性:
- 計畫的內容不能僅是單純的行政命令,必須證明其所採取的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公共設施配置、開發強度管制等措施,是為了實現
第 4 題25 分
經過多年努力,國土生態綠網已有初步成果,請分析如何將國土生態綠網成果融入各層級國土計畫中,並對實際土地利用發生引導或控管效果?(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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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如何將「國土生態綠網」的成果,有效融入各層級的國土計畫中,並進一步分析其對土地利用的引導與控管效果。
一、國土生態綠網之初步成果
國土生態綠網是近年來台灣生態保育的重要政策方向,旨在透過建構生物遷徙廊道,串聯破碎化的棲地,以維護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的健康。其初步成果可能包含:
- 棲地廊道標示與劃設:識別出重要的生態廊道,並進行初步的空間劃設。
- 生物多樣性熱點確認:確認重要的物種棲地與生態敏感區域。
- 生態廊道網絡概念建立:形成國土尺度下生態連結的網絡概念。
- 相關研究與調查成果:累積了關於生物棲地、遷徙路徑、生態敏感度等相關資料。
二、將國土生態綠網成果融入各層級國土計畫
將國土生態綠網的成果有效融入各層級國土計畫,是實現生態保育目標的關鍵。這需要系統性的規劃與執行,涵蓋從國家到地方的各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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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層級(國土計畫法):
- 納入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在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時,應將具有生態重要性、需要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區域,明確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或「生態保護區」,並在其細部劃定中,納入生態廊道的概念。
- 訂定生態保育相關指導原則:在國家國土計畫中,應明訂保護生物多樣性、建構生態綠網的指導原則與目標,作為下位計畫的依循。
- 納入國土利用 વિહંગાવલોકન (Overview):在國家國土計畫的 વિહંગાવલોકન 中,應闡述生態綠網的重要性及其與國土永續發展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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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層級(區域計畫法):
- 劃設區域生態廊道:在區域計畫中,應具體劃設跨越不同縣市的區域生態廊道,並明確其保護等級與管理方式。
- 納入區域發展策略:將生態綠網的建構與維護,納入區域發展策略中,例如,在區域產業發展或觀光發展規劃時,考量生態廊道的連結性。
- 協調縣市計畫:協調區域內各縣市的國土計畫,確保生態廊道的連續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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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層級(縣市國土計畫、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子計畫等):
- 細部劃定生態廊道保護範圍:在縣市國土計畫或都市計畫中,應進一步細部劃定生態廊道的具體範圍、緩衝區,並明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 都市計畫的配合:在都市計畫的擬定與變更過程中,應考量生態廊道的連結,避免都市發展對生態廊道造成阻斷或破壞。例如,在都市邊緣或綠地空間規劃時,預留生態廊道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