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乙組《國際公法(A)》
烏克蘭 2017 年 6 月憲法日當天,曾遭受名為「NotPetya」的電腦病毒攻擊。烏國聯同美國和英國譴責俄國開展「NotPetya」。在該病毒擴散至全球之前,烏國多個政府部門和企業受襲,導致數十億美元的損失。其後一些國際企業如巧克力製造商 Mondelez 國際公司和貨運物流公司 FedEx 亦蒙受巨大損失。根據報導指出,「NotPetya」病毒先是用 45 秒搞垮了該國第二大銀行 Oschadbank 的處理系統。隨後在全國範圍內,NotPetya 用令人驚悚的速度吞噬了烏克蘭幾乎所有可用的電腦。此外,該病毒只用了 16 秒,就致使其中一個重要交通樞紐陷入癱瘓。僅在烏國首都基輔,就有至少 4 家醫院,6 家電力公司,2 家機場,超過 22 家烏克蘭銀行的網路系統被勒索和摧毀,零售商、ATM 等支付系統以及近乎所有的聯邦機構也在一瞬間徹底奔潰。「政府已經死了。」烏克蘭基建部長 Volodymyr Omelyan 總結道。烏克蘭人民甚至在思考自己有沒有錢買明天的麵包。根據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合作網絡防禦卓越中心」的專家表示,「NotPetya 病毒很可能是由國家或非國家行為者,在獲得國家授權或支持的狀況下,所展開的一項網路攻擊行動。」在 NotPetya 爆發一周後,烏克蘭警方全副武裝,衝進了駭客的網路潛伏地,位於基輔的 Linkos 集團總部大樓,找到了製造這場 NotPetya 服務器,才終止了這一場網路攻擊。根據後來的統計,烏克蘭在此次網路攻擊行動中,遭受數百億美元的損失,且諸多電腦檔案已經無法回復。
第 一 題25 分
若烏克蘭經過三個月的調查後,發現該次網路攻擊是來自俄羅斯政府的資金支持,烏克蘭可否以國際法上的自衛權為基礎,而對俄羅斯發動武力攻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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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則(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Force)與自衛權(Right of Self-Defense)於網路空間(Cyberspace)之適用與界限。
核心法理與規範基礎如下:
-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第2條第4項規定,各會員國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他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 自衛權之要件:《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受武力攻擊(Armed Attack)時,得行使個別或集體自衛之權利。
- 武力攻擊之門檻與認定:
- 依國際法院(ICJ)在 1986 年 Nicaragua 案與 2003 年 Oil Platforms 案之判例,僅有達到相當規模與後果(Scale and Effects)之「最嚴重形式之使用武力」,方構成「武力攻擊」。
- 塔林手冊(Tallinn Manual 2.0) Rule 71 亦確立:網路攻擊若其規模與效果相當於非網路形式之武力攻擊(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物理性實體損毀),始構成國際法上之「網路武力攻擊」(Cyber Armed Attack)。
- 國家責任與控管標準(State Responsibility & State Control Test):
- 非國家行為者(駭客組織)之行為欲歸責於國家,依 ICJ Nicaragua 案標準需達「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依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ICTY) Tadić 案標準需達「整體控制」(Overall Control)。
- 單純提供「資金支持」(Funding/Financial Support),依 Nicaragua 案判決意旨,僅構成非法干涉(Illegal Intervention)或使用武力(Use of Force),並不構成「武力攻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規範適用與判例檢驗法」,依序劃分為四大切入點:
- 第一層檢驗:該網路攻擊(NotPetya)是否達到「武力攻擊」之規模與效果門檻?
- 檢視 NotPetya 造成的損害:雖然造成數百億美元經濟損失、基礎設施運作中斷及資料毀損,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或物理性實體設備毀壞。
- 依據 ICJ 判例與《塔林手冊》,純粹之經濟損害、勒索與資訊系統癱瘓,原則上尚難認定為《聯合國憲章》第51條之「武力攻擊」。
- 第二層檢驗:俄羅斯政府提供「資金支持」能否將該行為歸責於俄國並視為俄國之「武力攻擊」?
- 假設該攻擊被認定為武力攻擊,仍須檢視歸責性(Attributability)。
- 援引 Nicaragua 案,美國向叛亂軍(Contras)提供資金、裝備與訓練,被 ICJ 認定為違反「不干涉原則」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但提供資金本身不構成武力攻擊。
- 因此,縱使俄羅斯提供資金支持,亦無法直接將該網路攻擊等同於俄羅斯對烏克蘭發動了「武力攻擊」。
- 第三層檢驗:烏克蘭之合法救濟途徑為何?
第 二 題30 分
在本次的攻擊案中,妳/你認為烏克蘭的主權與不受他國干涉的權利是否被侵害?又,依據上述背景資訊,如果烏克蘭依據國家責任法理,請求俄羅斯賠償是否有理由?(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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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國際公法中「網絡空間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in Cyberspace)」與「國家責任法(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的綜合應用實務題,重點著眼於下列核心法律原則與判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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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平等與不干涉原則(Principle of Sovereignty and Non-Intervention)
- 主權侵害(Violation of Sovereignty):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1 項及習慣國際法(參照《塔林手冊 2.0》第 4 條),網絡攻擊若造成外國領土內之實體損害(Physical Damage)、實體設施毀損或功能喪失(Loss of Functionality),即構成對該國主權之侵害。
- 不干涉原則(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依據尼加拉瓜案(Nicaragua Case, ICJ 1986),不干涉原則之違反需具備兩大要件:(1)涉及國家自由選擇之事項(如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即 Domaine Réservé);(2)具備強制性(Coerc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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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與可歸責性(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Attribution)
- 依據國際法委員會(ILC)《國家對國際不當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ARSIWA):
- 第 4 條:國家機關(State Organs)之行為可歸責於該國。
- 第 8 條: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s)之行為,需證明該行為係在國家之「指令、指揮或控制(Instruction, Direction, or Control)」下進行。在國際法院判例(Nicaragua Case, Bosnian Genocide Case)中,採高門檻之「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標準。
-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Burden of Proof & Standard of Proof):依據 Corfu Channel Case,主張國家責任之原告國(烏克蘭)負有舉證責任。
- 依據國際法委員會(ILC)《國家對國際不當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ARSIWA):
解題方法
本題解答需分為兩大核心子問題切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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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烏克蘭的主權與不受他國干涉之權利是否被侵害?
- 主權侵害部分:檢驗 NotPetya 病毒造成的損害程度(幾十億至數百億美元損失、醫院/電力/金融/交通設施毀損與檔案無法回復)。根據國際法學界與《塔林手冊》之共識,網絡攻擊導致他國實體設施癱瘓或產生重大功能喪失,侵犯該國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
- 不干涉原則部分:分析該病毒是否構成「強制行為(Coercion)」。NotPetya 癱瘓烏克蘭政府機關、國家基礎設施與金融體系,強迫政府運作中斷(「政府已經死了」),已達到強制干預烏克蘭內部事務之程度,故同時構成對不干涉原則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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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烏克蘭依據國家責任法理請求俄羅斯賠償是否有理由?
- 國際不當行為要件:需同時滿足(1)主觀要件:可歸責於俄羅斯;
第 三 題15 分
若發現 Linkos 集團中,俄羅斯政府在該集團的持股中佔有最大比例,達到 45%,此時,烏克蘭政府遂於其本國法院內,起訴請求 Linkos 集團賠償。請問,Linkos 集團可否主張該集團享有國家豁免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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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國際公法中「國家豁免」(State Immunity / Sovereign Immunity)原則的認定標準,以及「國家所有/國營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 SOE)」與「獨立法人(Separate Entity)」在國際法上是否得主張國家豁免之法律適用。
key 概念包括:
- 國家豁免之主體範圍:國家豁免原則主要適用於外國國家本身、國家元首、政府機關及其代表。對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公司(即使國家持有股權),原則上不自動享有國家豁免權。
- 獨立法人與國家機關之劃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第 2 條第 1 項 b 款與第 10 條):私法人或國營企業若具有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法律人格,且未經國家授權執行公權力行為(jure imperii),即屬於獨立法律實體,不得將其逕行視為國家本身。
- 主權行為(Jure Imperii)與商業行為(Jure Gestionis)之區分:限制豁免主義(Restrictive Immunity Doctrine)下,即便實體具國家背景,若其行為性質屬商業運作或私法行為(如提供網路軟體服務、合約賠償),亦不得主張管轄豁免。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應從「訴訟被告(Linkos 集團)的法律性質」以及「國家豁免權之權利主體適格性」進行層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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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審查 Linkos 集團是否符合國家豁免的主體資格
- 根據國際習慣法及《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UN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2004),國家豁免的適用對象為國家機關或經授權行使公權力之代表。
- Linkos 集團為一商業企業(私法人或獨立實體)。雖然俄羅斯政府持股 45% 成為最大股東,但「持股/股權關係」並不等於「國家機關本身」。持股未達 100% 且具獨立法人資格者,在法律上屬於獨立實體(Separate Entity),不具備國家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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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審查 Linkos 集團所從事行為之性質(主權行為 vs. 商業/私法行為)
- 即使將 Linkos 集團視為國家授權之實體,其受訴事由係因軟體服務/伺服器遭利用(或參與)發動勒索病毒導致烏克蘭企業與政府私法上損害之侵權行為賠償。
- 若 Linkos 僅係私法人公司從事商業營運,其法律責任屬於私法侵權或契約責任。獨立法人除非能證明該訴訟標的係「受俄羅斯政府授權且代表俄羅斯政府執行公權力行為(jure imperii)」,否則單憑股東身分或持股比例,無法主張管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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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結論:
Linkos 集團係獨立法人實體,俄羅斯政府僅佔股 45%(非完全持有,亦非政府機關),且該公司本身不具備外國主權主體資格,故 Linkos 集團不得向烏克蘭法院主張享有國家豁免權。
第 四 題30 分
在此事件後,若烏克蘭要針對伏特加酒課予更高的稅率,遂依據該國「菸酒增值稅法」規定,對於從外國進口以單純麥或單一馬鈴薯所蒸餾釀造之伏特加酒,必須課予 10% 的增值稅;但對於混合原料蒸餾釀造的伏特加酒,不需要另外課予該增值稅。另外,對於烏克蘭製造的伏特加酒的郵政費率費用,和國外製造的伏特加酒的郵政費率費用也有 5% 的差別。若妳/你是俄國政府所聘請的 WTO 專業律師,妳/你會主張烏克蘭違反 WTO 的甚麼規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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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經濟法(WTO 法律體系)中的**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及其在 GATT 1994 中的具體規定與條文適用。
- 國民待遇原則(GATT 1994 第 3 條):
- 目的在於確保進口產品在進入締約國市場後,不受高於本土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可替代產品的國內稅捐或國內法規之歧視性待遇。
- GATT 第 3 條第 2 項(國內稅捐,Internal Taxation):規範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在內國稅(如增值稅、消費稅)上的平等待遇。
- 第一句(First Sentence):規範「同類產品(Like Products)」。若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屬同類產品,不得對進口產品課徵高於國內產品的內國稅(Excess Taxation)。
- 第二句(Second Sentence):規範「直接競爭或可替代產品(Directly Competitive or Substitutable Products, DCS)」。若兩者屬 DCS 產品,且內國稅差異構成保護國內產業的效果(Applied so as to afford protection),即屬違反。
- GATT 第 3 條第 4 項(國內法規與規費,Domestic Regulations and Charges):規範影響進口產品銷售、運輸、分配、使用等國內法規與費用待遇。進口產品所獲待遇不得低於國內同類產品(Treatment no less favourable)。
解題方法
作為俄國政府聘請的 WTO 專業律師,應從烏克蘭新發布的兩項措施進行法律剖析,主張烏克蘭違反 GATT 1994 第 3 條:
一、 針對「伏特加酒增值稅差別課稅」之主張(GATT 1994 第 3 條第 2 項)
烏克蘭規定:外國進口單純麥或單一馬攜薯釀造之伏特加課 10% 增值稅,而混合原料蒸餾釀造之伏特加(多為烏克蘭本土生產)免課該稅。
- 適用條文:GATT 1994 第 3 條第 2 項(針對產品內國稅)。
- 主張一:違反第 3 條第 2 項第一句(同類產品之過度課稅)
- 同類產品認定(Like Products):依據 WTO 專家小組與上訴機構之實務判例(如 Japan – Alcoholic Beverages II),判斷產品是否為「同類」需綜合考量:(1) 產品之物理特性、性質與品質;(2) 產品之最終用途;(3) 消費者之偏好與習慣;(4) 國際海關編碼(HS Code)分類。單純麥/單一馬鈴薯伏特加與混合原料伏特加,在物理性質、蒸餾酒精成分、消費用途上幾乎完全相同,實屬「同類產品」。
- 過度課稅(In Excess of):進口伏特加需被課徵 10% 增值稅,而國內伏特加免課,構成對進口同類產品之過度課稅(即便差異僅有 1% 亦違規,此處高達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