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乙組《國際公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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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題

2023年以色列遭受加薩走廊實際統治的團體「哈瑪斯」組織之攻擊後,以色列即對「哈瑪斯」展開報復攻擊行動。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有關自衛權之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但國際法院曾經在高牆諮詢性意見中指出,該條規定僅適用於國家之間。請問,該諮詢性意見是否會構成以色列面對哈瑪斯的攻擊後,主張以自衛權規定,作為攻擊哈瑪斯之法律上障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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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國家實體(非國家行為者)攻擊下,國家主張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權的法律基礎,以及國際法院諮詢意見對此的影響。

核心爭點在於: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自衛權是否僅適用於國家間的武力攻擊,抑或亦包含國家面對非國家行為者(如恐怖組織)攻擊時的反應。國際法院(ICJ)在2004年的「隔離牆諮詢意見」(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中,曾就此問題表達意見。

首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字面文義,其明確提到「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這似乎暗示了攻擊者必須是另一國家。然而,國際法上的實踐,特別是在面對恐怖主義等非國家行為者威脅時,對於自衛權的適用範圍存在爭議。許多國家主張,面對非國家行為者的嚴重武力攻擊,也有權依據第51條行使自衛權。

國際法院在隔離牆諮詢意見中,雖然承認第51條的自衛權「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但也指出「該條規定僅適用於國家之間」。此處的「國家之間」的表述,被許多人解讀為法院認為,第51條的自衛權主要規範的是國家對國家的武力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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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題

2024年菲律賓海警船與中國海警船,在屬於「低潮高地」性質的南海仁愛礁附近海域,為了菲律賓對於前往從1990年代末期,即「坐灘」在仁愛礁上的菲律賓「馬德雷山號」軍艦進行補給,而發生多次船舶接近與衝撞事件,使南海衝突在2024年成為各方關注的區域重大安全問題之一。請問:
(一)中國可否主張仁愛礁的主權?(10%)
(二)中國攔截菲律賓海警船,對座落在仁愛礁上的菲律賓「馬德雷山號」軍艦進行補給作業,是否有理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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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南海爭議,特別是仁愛礁(Second Thomas Shoal)的主權歸屬與中國海警船行為的合法性。

核心爭點在於:

  1. 仁愛礁的國際法地位與主權歸屬。
  2. 中國海警船在仁愛礁附近海域攔截菲律賓補給船的行為,是否符合國際法,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規定。

(一) 中國可否主張仁愛礁的主權?

中國主張對仁愛礁擁有主權,其主要依據是歷史權利,認為自古以來就對南海諸島(包括仁愛礁)擁有主權。中國的論述通常基於「九段線」或「十一段線」的歷史描繪,以及在這些區域的傳統捕魚權和行政管轄。

然而,中國對仁愛礁主權主張的合法性,面臨嚴峻的國際法挑戰,主要包括: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規範:

    • 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的定義與主權取得:仁愛礁在國際法上通常被認定為一個「低潮高地」。根據UNCLOS第13條,低潮高地僅在其鄰接國的領海範圍內,才被視為陸地,可以據以劃定領海寬度。如果低潮高地距離大陸或島嶼超過領海寬度,則其本身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
    • 島嶼(Island)的定義:UNCLOS第121條定義島嶼為「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低潮高地在高潮時會被淹沒,因此不符合島嶼的定義,不能自然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
    • 主權的實效性與國際承認:國際法上對領土主權的取得,通常要求有「實效性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和國際承認。菲律賓自1999年起,有意識地將「馬德雷山號」軍艦擱淺在仁愛礁,以宣示其佔領和控制,並定期進行補給,這構成了對該礁的實效控制。
  2. 國際仲裁庭的裁決:

    • 2016年,菲律賓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PCA)的仲裁庭明確指出,中國在九段線內主張的歷史權利,與UNCLOS不符,且中國對仁愛礁等地的主張,並未產生相應的國際法權利。仲裁庭裁定仁愛礁是一個「低潮高地」,其本身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

因此,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中國主張仁愛礁的主權,特別是依據歷史權利,是極具爭議的,且與UNCLOS的規定以及國際仲裁庭的裁決相悖。菲律賓才是依據UNCLOS,主張其對仁愛礁擁有權利(例如,仁愛礁位於菲律賓200浬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內)。

(二) 中國攔截菲律賓海警船,對座落在仁愛礁上的菲律賓「馬德雷山號」軍艦進行補給作業,是否有理由?

中國主張其行為有理由,主要基於其對仁愛礁的主權主張。中國認為,由於仁愛礁是中國領土,菲律賓的補給船進入中國水域,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因此中國海警船有權採取措施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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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題

美國總統川普在第一任期的移民政策中,有一項「Remain in Mexico」的措施。該方案是將前往美國尋求庇護並尋求與家人團聚者,送往墨西哥的臨時營地等待。有不少國際人權人士與記者,記錄了在墨西哥等待的尋求庇護者所面臨的惡劣條件。許多尋求庇護者被迫住在臨時營地中,缺乏足夠的乾淨水源、淋浴和廁所設施,甚至經常傳出在墨西哥遭受到性侵害、綁架等事件。通常在經過漫長的審查等待後,只有4%的庇護尋求者可以進入美國或是與家人團聚。據信,川普在第二任期中,將重啟這項政策措施。試從國際人權法角度,評析 Remain in Mexico 政策之內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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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分析「Remain in Mexico」政策(也稱為「在庇護申請期間留在墨西哥」或 MPP,但此處描述的更像是「移民與庇護申請人保護計畫」Protecting Migrants and Asylum Seekers Program, PASP,或其前身/後續類似政策)的內容。重點在於評析該政策對尋求庇護者人權的影響。

核心爭點在於:美國將尋求庇護者遣返至墨西哥等待庇護審查的政策,是否違反了國際人權法,特別是禁止將個人遣返至可能面臨迫害或不人道待遇的國家(非驅回原則,non-refoulement)以及保障基本人權的相關條約。

評析「Remain in Mexico」政策的內容,需從以下幾個國際人權法的角度進行:

  1.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Prohibition of Torture and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 《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遇或懲罰。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 《禁止酷刑公約》(CAT):禁止締約國將任何人驅逐、退回或引渡到另一國家,如果該人有理由相信在其被驅逐、退回或引渡的國家將面臨遭受酷刑的風險。
    • 評析:根據題目描述,尋求庇護者在墨西哥臨時營地等待期間,面臨惡劣條件(缺乏基本設施、水源),且經常遭受性侵害、綁架等暴力犯罪。這些情況嚴重違反了不被施加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將人們置於這樣極度脆弱和危險的環境中,可能構成對其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甚至可能違反了禁止將人遣返至面臨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風險國家的義務(非驅回原則的延伸)。
  2. 尋求庇護權與非驅回原則(Right to Seek Asylum and Non-Refoulement):

    • 《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2條(第3款):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離境自由,且有權進入其本國。雖然尋求庇護者通常不被認為是「任意剝奪離境自由」,但其尋求庇護的權利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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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題

WTO的GATT 第21條之國家安全例外條款規定道「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用以禁止任何締約國,採取下列為保護其重大安全利益(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之必要措施:(一)關於具有原子分裂性之物質或製造該物質之原料;(二)關於販賣武器、彈藥或其他戰爭物質及關於販賣直接或間接供給軍用之其他物品;(三)在戰爭或其他國際關係緊張時期所採行之措施。」請問,當A國不定期在B國周邊領海以外之海域進行軍事演習,或是每日以軍機飛入B國的航空識別區時,B國能否以「重大安全利益」為理由,對所有從A國進口之貨物採取高額關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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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中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GATT Article XXI),以及其與國家間緊張關係下的貿易限制措施的關聯性。

核心爭點在於:B國以「重大安全利益」為理由,對從A國進口的貨物採取高額關稅,是否符合GATT第21條的規定,尤其是在A國的軍事演習和飛機進入B國航空識別區的情況下。

GATT第21條允許締約國在特定情況下採取措施,以保護其「重大安全利益」。該條款包含三個主要子條款:
(一) 關於原子分裂性物質或其原料。
(二) 關於武器、彈藥或其他戰爭物質的販賣。
(三) 在戰爭或其他國際關係緊張時期採取的措施。

本題的情況主要適用第21條(三)款:「在戰爭或其他國際關係緊張時期所採行的措施」。

分析B國主張「重大安全利益」並採取高額關稅的合法性:

  1. 「國際關係緊張時期」的認定:

    • A國在B國周邊領海以外海域進行軍事演習,以及軍機每日飛入B國航空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這些行為無疑會造成B國的國家安全關切,並可能被B國認定為「國際關係緊張時期」。ADIZ雖然不是領空,但其劃定和管理與國家安全密切相關。頻繁的軍事演習和飛機進入,確實可能構成對B國主權和安全的潛在威脅,從而引發「國際關係緊張」。
  2. 「必要措施」的判斷:

    • GATT第21條要求採取的措施必須是「為保護其重大安全利益之必要措施」(necessary measures)。這意味著措施必須是為了實現國家安全目的所必需的,並且沒有其他貿易限制性較小的替代方案。
    • 採取高額關稅是否為「必要」? 這是關鍵爭議點。B國可以主張,A國的軍事行動構成嚴重的國家安全威脅,而對所有從A國進口的貨物徵收高額關稅,是其保護國家經濟安全和戰略自主性的必要手段。例如,可以透過關稅來減少對A國的經濟依賴,或增加A國的軍事行動成本。
    • 然而,採取「高額關稅」是否為「必要」,需要嚴格審查。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SB)在過去對「必要」的解釋較為嚴格,通常要求措施對貿易的限制是最小的。
      • 是否針對性? 徵收「所有從A國進口的貨物」的高額關稅,其廣泛性可能使其難以被認為是針對特定安全威脅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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