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乙組《國際公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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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題

近來,華夏國與太陽國對於釣龜島主權爭議,呈現著日漸白熱化的趨勢。兩國海軍船艦除了在釣龜島周圍12海里內,會發生海上接近事件外,雙方的海警船也頻頻出沒在該島周邊12海里之水域。某日,太陽國發現,距離釣龜島大約24海里的海域中,有大約300艘懸掛著華夏船旗的大型鐵殼漁船,正在繞行釣龜島航行;甚至,有少數漁船試圖進入釣龜島12海里的範圍,但都被太陽國所攔截。過了大約一小時後,又出現了10艘華夏國海警船,出沒在距離釣龜島大約50海里的海域中來回巡航,該300艘大型鐵殼漁船則駛離釣龜島附近水域。據悉,華夏國的大型鐵殼漁船的平民,平日除了捕魚外,也必須接受華夏武警單位的督導指揮,並接受該國漁政單位的油料補助。

此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太陽國對外宣布,將在釣龜島周邊劃設大約50海里的海洋生態保護區,未經許可的船舶禁止進入該區域內。隔日,釣龜島周邊再度出現了300艘華夏船旗的大型鐵殼漁船,不僅直接駛入海洋生態保護區,並且在該生態保護區投入劇毒,瞬間造成大量漁群暴斃與珊瑚礁白化。同時,這些大型鐵殼漁船,又進一步對包夾碰撞太陽國海警船,並朝太陽國海警船丟擲汽油彈,並造成太陽國海警船有三人遭到嚴重傷害。太陽國海警船見狀即對漁船噴發水柱,但無法抵擋於鐵殼漁船繼續往前進,遂請求該國海軍前來支援。太陽國海軍前去馳援後,發現大量的鐵殼漁船,已經在華夏國海警船的掩護下試圖登島,並準備在釣龜島上插上華夏國國旗。太陽國海軍見對方人數與漁船數量眾多,除了直接朝漁船開槍外,並曾發射一次砲擊行動,擊沈了五艘即將上岸的漁船後,其餘鐵殼漁船駛離釣龜島。

請以國際法相關規範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問太陽國請求華夏國,必須對太陽國海警船與船員,遭受到華夏國漁船攻擊的損害負擔國家責任,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 (25%)
(二) 太陽國在有領土爭議的釣龜島單邊宣布設置海洋生態保護區,是否違反國際法? (20%)
(三) 若太陽國主張基於國際法上的自衛權而砲擊華夏國漁船的行為,在國際法上是否有理由? (30%)
(四) 太陽國發現,華夏國漁船所施放的毒劑,是由華夏國的大米生化公司所製造。因此,太陽國對於在太陽國直接投資的大米公司,下令大米公司禁止生產有毒化學產品。若在太陽國的大米公司因為該禁令而破產,遂依據太陽與華夏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規定,在常設仲裁庭直接對太陽國政府提起仲裁。請問,太陽國的大米公司在該仲裁案中是否會勝訴?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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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此題為綜合題,涵蓋了國際法中關於國家責任、海洋法(包括領海、保護區)、武力使用(自衛權)以及國際投資法(雙邊投資條約BIT)等多個重要領域。考生需依據各小題的具體情境,運用相關國際法原則進行分析。

(一) 關於國家責任的請求:
此小題的核心在於判斷華夏國是否應為其「漁船」的行為承擔國家責任。根據國際法,國家責任的基礎在於國家的行為(或不行為)違反了其所應承擔的國際義務。此案中,關鍵在於華夏國的漁船是否可被視為國家行為。
首先,雖然這些船隻被稱為「漁船」,但題目中明確指出「華夏國的大型鐵殼漁船的平民,平日除了捕魚外,也必須接受華夏武警單位的督導指揮,並接受該國漁政單位的油料補助。」這暗示了這些漁船與國家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聯繫,可能使其行為可以歸因於國家。
若這些漁船的行為(如進入爭議海域、攻擊太陽國海警船、投擲汽油彈、試圖登島等)被認為是國家行為,則太陽國便可主張華夏國違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禁止干涉他國內政、以及保護外國國家及其官員(海警船及船員)的義務。
然而,若這些漁船的行為被視為純粹的私人行為,且華夏國未對其行為負有監督義務或未能有效監督,則華夏國可能不需為此承擔國家責任。但題目中提及的「武警單位督導指揮」和「漁政單位油料補助」等,強化了國家與漁船之間聯繫的可能性,使得國家責任的主張具有一定的理由。
【答案】太陽國請求華夏國對其海警船及船員的損害負擔國家責任,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理由,但需進一步釐清該等漁船行為是否可歸因於華夏國。

(二) 單邊設立海洋生態保護區是否違反國際法:
此小題涉及海洋法中關於主權、權利及海洋環境保護的議題。
釣龜島(題目中稱「釣龜島」)是一個主權存在爭議的島嶼。在領土爭議尚未解決的情況下,一方單方面在該島周邊劃設海洋生態保護區,可能面臨以下幾個國際法上的問題:

  1. 主權主張與爭議島嶼的地位:在領土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單方面行使超出維持現狀(status quo)的權利,可能被視為對爭議領土主權的固化或擴張,這可能會加劇爭議,並可能被視為違反了和平解決領土爭議的國際義務。
  2. 海洋法規定的權利與限制:雖然國家在其管轄水域內有權保護環境,但若該水域的管轄權本身存在爭議,單方面劃設保護區的合法性會受到質疑。尤其如果該保護區的劃設影響到其他國家的航行自由、漁業權或其他合法權益,且未經過協商,則可能構成對國際海洋法的違反。
  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適用:若釣龜島周邊水域涉及專屬經濟區(EEZ)或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的劃定,則國際法對這些區域的管理有特定規定。然而,由於釣龜島本身的主權存在爭議,其周邊水域的法律地位可能更加複雜,並非直接適用公約的條款。
  4. 「保護區」的性質:題目中提到「未經許可的船舶禁止進入該區域內」。這可能影響到國際航行自由。若該區域位於公海,單方面劃設禁止進入的保護區則不合法。若該區域位於爭議島嶼的領海或其毗鄰區,則需考量相關的國際法規定。
    綜合來看,在領土主權爭議未解決的情況下,單方面在爭議島嶼周邊劃設具有限制性的海洋保護區,尤其是在未與爭議對手協商,且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很可能被認為違反了國際法中關於和平解決爭端、尊重國際法和國際條約、以及在領土爭議中的克制原則。
    【答案】太陽國在有領土爭議的釣龜島單邊宣布設置海洋生態保護區,在法律上可能違反國際法。

(三) 關於自衛權的行使:
此小題涉及國際法中最敏感的武力使用問題,即自衛權。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締約國若遭受武力攻擊,有固有的個別或集體自衛權,直至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為止。
在本案中,太陽國主張基於自衛權而砲擊華夏國漁船。要判斷此主張是否合法,需要評估以下要素:

  1. 是否存在武力攻擊:太陽國需要證明華夏國的行為構成「武力攻擊」(armed attack)。題目中描述的華夏國漁船行為包括:進入太陽國劃設的保護區、投入劇毒造成環境破壞、碰撞太陽國海警船、丟擲汽油彈造成人員傷害、試圖登島並插國旗。這些行為,特別是人員傷害、對國家船隻的攻擊以及試圖登島,很可能被認為構成武力攻擊,或者至少是構成對太陽國主權和安全之武力使用的嚴重升級。
  2. 自衛的必要性與比例性:即使存在武力攻擊,自衛行為也必須符合必要性(necessity)和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原則。
    • 必要性:自衛行為必須是為了抵禦攻擊,並且沒有其他可行的、更溫和的手段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太陽國海警船在遭到攻擊和碰撞後,已經嘗試了噴水柱等方式,但無法阻止漁船前進,遂請求海軍支援,這顯示了採取更強硬手段的必要性。
    • 比例性:自衛行為的強度、範圍和目的,必須與所受到的攻擊相稱。太陽國海軍的行為是「朝漁船開槍」,並「發射一次砲擊行動,擊沈了五艘即將上岸的漁船」。此行為的目的是阻止登島企圖,並消除威脅。擊沈五艘準備登島的漁船,相較於華夏國漁船的攻擊行為和登島企圖,其比例性需要仔細考量。如果這些漁船是武裝並準備登島的,那麼擊沈部分船隻以阻止登島,可能被認為是比例的。但若這些漁船主要只是民用漁船,即使受到國家指揮,其武裝程度和攻擊性也會影響比例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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