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乙組《國際公法(A)》
第 1 題25 分
自從COVID-19從武漢的海鮮市場開始爆發嚴重的疫情,且加上在北京的市場中發現,外國進口食品中(如:鮭魚)所帶有的COVID-19病毒,是造成北京該疫情的原因之一。中國遂在2020年6月宣布,為求審慎並預防中國的大規模疫情再起,對進口貨櫃與冷凍食品,要進行嚴格的病毒核酸檢驗。其後,中國也基於其食品測試的結果,禁止了美國著名的冷凍食品公司Tyson的冷凍豬肉產品之進口。如果妳/你
是美國政府的法律顧問,可能會運用哪些WTO的法律規範,評價本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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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中,關於國家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採取措施之規範的理解與應用。特別是《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與《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Agreement)的相關條款。
解題思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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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爭議點: 核心爭議在於中國禁止美國Tyson公司冷凍豬肉進口,是否符合WTO協定。中國的理由是基於對COVID-19疫情的預防,涉及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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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相關WTO協定:
- 《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 這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框架。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 雖然本案涉及食品,但GATT 1994仍然是基礎,特別是關於非關稅壁壘的規定。
- 《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PS Agreement): 這是最直接相關的協定,因為它專門處理會員國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採取的措施。
- 《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雖然本案是針對特定產品的禁令,但若涉及補貼或出口補貼等,也可能需要考慮。不過在此案例中,SPS Agreement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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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SPS Agreement的適用性:
- 目的(Article 2.2): SPS措施必須基於科學證據,且不得與其他會員國的SPS措施產生不必要的貿易限制。
- 科學證據(Article 2.3): 措施應基於國際標準,或根據適當的風險評估,與風險相稱。
- 最低程度限制貿易(Article 5.6): 措施不得比為達成合法的SPS目的所能採取的、與貿易產生較少限制的措施更具限制性。
- 風險評估(Annex A): 定義了「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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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中國措施的合法性:
- 科學基礎: 中國聲稱的理由是COVID-19疫情,但關鍵在於,此疫情是否構成對進口豬肉的「真實」風險,以及中國採取的「禁止進口」措施是否與此風險相稱。
- COVID-19主要透過飛沫傳播,對貨櫃或冷凍食品的傳播風險,在科學上是否已被充分證實到需要完全禁止進口的程度?
- 有沒有其他較不具貿易限制性的措施(例如,進口前檢疫、產地證明、隔離檢疫等)可以達到保護目的?
- 風險評估: 中國是否進行了正式的、與其措施相稱的風險評估?
- 歧視性: 措施是否具有歧視性?例如,是否只針對特定國家或特定產品?(此處是針對美國Tyson的豬肉,但問題是其理由是否普遍適用)。
- 其他理由(GATT Article XX): 如果SPS Agreement的條款不適用或無法完全涵蓋,可以考慮GATT Article XX(General Exceptions),特別是XX(b)條款,允許會員國採取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 科學基礎: 中國聲稱的理由是COVID-19疫情,但關鍵在於,此疫情是否構成對進口豬肉的「真實」風險,以及中國採取的「禁止進口」措施是否與此風險相稱。
第 2 題
美國政府在2020年時,與被美國認定是阿富汗恐怖組織的塔利班,簽訂了一份名為” Agreement for Bringing
Peace to Afghanistan between the Islamic Emirate of Afghanistan which is not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a state and is known as the Talib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和平協議」。在這份協議中,相當引
起矚目者是:塔利班與阿富汗政府進行協商,以及包括建立一個新的阿富汗伊斯蘭政府的阿富汗之未來
政治路徑。其後,美軍與NATO在2021年從阿富汗撤軍的過程中,不僅塔利班勢如破竹地拿下首都喀布
爾,且在短短一個月的過程中,在塔利班當時已經有效控制的地方,發生了超過1000名平民的死亡、強
迫失蹤、或者20多萬人被迫逃離家園。請問:
(一) 美國在這份協議中,如何定位塔利班的國際法地位?(10%)
(二) 從該和平協議的內容來看,美國有沒有對阿富汗構成違法干涉?(20%)
(三) 美國是否應為其從阿富汗撤軍後,阿富汗平民的死傷與流離失所,負有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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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組主要探討美國與塔利班簽訂「和平協議」的國際法意涵,包含塔利班的國際法地位、美國的干涉問題,以及撤軍後可能產生的國家責任。
(一) 美國在這份協議中,如何定位塔利班的國際法地位?(10%)
核心觀念:國家承認、非國家行為者、武裝衝突法。
- 美國的立場: 美國政府在協議名稱中明確指出,「伊斯蘭阿富汗國」(Islamic Emirate of Afghanistan)不被美國承認是一個國家(not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a state),且其被稱為「塔利班」(the Taliban)。這顯示美國並未給予塔利班國家地位的承認。
- 國際法上的「國家」要件: 根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1條,國家應具備固定人口、特定領土、政府,以及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塔利班在協議簽訂時,雖然控制了部分領土並擁有實際的管治能力(政府),但美國明確聲明不承認其為國家。
- 非國家行為者 (Non-state Actor) 的地位: 雖然未獲國家承認,但簽訂具備政治實質的協議,且是武裝衝突中的重要一方,塔利班在國際法上被視為一個重要的「非國家行為者」。其行為,特別是在武裝衝突期間,仍需受到國際人道法(武裝衝突法)的約束。
- 協議的性質: 這份「和平協議」並非傳統國家間條約,而更像是一種政治協議或停火協定,旨在處理武裝衝突的終結和未來的政治安排。美國透過此協議,實際上是與一個具有實力控制的政治實體(塔利班)進行談判,承認其在阿富汗政治格局中的重要角色,但並未給予其國家地位。
【答案】美國在協議名稱中明確聲明「伊斯蘭阿富汗國」不被美國承認是一個國家,且其被稱為塔利班。這表示美國並未給予塔利班國家地位的承認。然而,透過簽訂這份協議,美國承認塔利班是阿富汗政治和軍事格局中的一個重要非國家行為者,並與其就和平及未來政治安排進行談判,但此舉不等於國家承認。
(二) 從該和平協議的內容來看,美國有沒有對阿富汗構成違法干涉?(20%)
核心觀念:國家主權、內政干涉原則、武裝干涉、非武裝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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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禁止干涉原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聯合國不得干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項」。一般國際法也普遍禁止國家對他國主權、政治獨立或領土完整進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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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的定義: 干涉通常指國家試圖影響他國的內政、外交或政治決策,迫使該國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動。干涉可以是武裝的(如軍事侵略),也可以是非武裝的(如施加政治或經濟壓力、資助反對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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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內容的分析:
- 協議旨在「為阿富汗帶來和平」,包含塔利班與阿富汗政府協商,以及建立新的阿富汗伊斯蘭政府的未來政治路徑。
- 美國與塔利班簽訂此協議,意味著美國直接參與了阿富汗的內部政治安排。
- 爭議點:
- 支持合法性的論點: 美國是應阿富汗政府(當時的合法政府)的邀請或基於國際安全考量(打擊恐怖主義)而進行軍事介入。簽訂協議是為了結束長期的武裝衝突,達成和平,這可以被視為是協助阿富汗走向穩定,而非單純的干涉。協議也包含阿富汗政府,顯示美國試圖協調各方。
- 質疑合法性的論點: 美國直接與塔利班(被美國視為恐怖組織,且是衝突一方)簽訂協議,並就阿富汗的未來政治架構進行協商,這可能被視為繞過或削弱了當時阿富汗合法政府的權力,並直接干預了阿富汗的內政。特別是協議內容涉及「建立一個新的阿富汗伊斯蘭政府」,這直接影響了阿富汗的主權和人民的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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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美國的動機是追求和平與穩定,但直接與一個未被廣泛承認的武裝團體(塔利班)協商並制定阿富汗的政治未來,可能被部分國家或學者認為構成對阿富汗內政的過度干涉。
第 3 題30 分
2021年6月23日,根據多家媒體報導指出,英國軍艦在通過克里米亞半島的領海時,俄羅斯海軍全程伴
隨。又,根據俄羅斯的聲明指出,英國軍艦違法進入其領海,其後透過警告性射擊,並透過戰機投下炸
彈至附近水域,迫使英國軍艦離開俄羅斯在克利米亞的領海。不過,英國也反擊表示,英國是合法無害
通過烏克蘭的克里米亞的領海。普丁曾經在記者會中表示,並不認為俄羅斯這樣的行為會導致第三次世
界大戰,但俄羅斯的其他高級官員也表示,任何英國的挑釁行動,都有可能會遭致包含軍事行動的反應。
請問,俄羅斯對英國在克里米亞領海內所施加的行為,有沒有構成違法武力威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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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國際法中關於領海、無害通過權、以及武力威脅的相關規範的理解。特別是如何判斷一國的軍事行為是否構成對另一國的「武力威脅」。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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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與無害通過權 (Territorial Sea and Innocent Passage):
-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沿海國在其領海享有主權,但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
- 「無害通過」是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UNCLOS Article 19)。
- 損害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動包括: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武器的演習或試驗;情報的收集;飛機、軍事裝備或其他可能影響沿海國安全的載具的起降或登陸;非法裝載或卸載貨物、貨幣或人員;污染;捕魚;研究或測繪活動;干擾通訊;以及其他與通過無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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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威脅 (Threat of Force):
- 《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禁止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 「武力威脅」不僅指實際使用武力,也包括以使用武力相要挾,以達到某種政治目的。判斷是否構成武力威脅,需要考量行為的性質、強度、意圖、以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潛在影響。
解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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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事實爭議點:
- 領海歸屬: 俄羅斯聲稱克里米亞領海為其領土,而英國主張其為烏克蘭領海,且英國的通過是合法的。此爭議涉及國際法上對克里米亞主權的認定,目前國際社會普遍不承認俄羅斯對克里米亞的吞併,認為其仍屬烏克蘭領土。
- 通過性質: 英國主張其為「合法無害通過」,俄羅斯則指控其「違法進入領海」。
- 俄羅斯的行為: 俄羅斯海軍全程伴隨、發出警告性射擊、戰機投彈至附近水域。
- 俄羅斯官員的言論: 普丁稱不會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但高級官員暗示可能採取軍事行動回應「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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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俄羅斯行為的合法性:
- 領海主權爭議: 如果依國際法普遍認知,克里米亞仍屬烏克蘭,那麼俄羅斯作為非主權國,無權主張該領海為其領海,並禁止合法通過。英國主張的「合法無害通過」應優先考慮。
- 無害通過的判斷: 俄羅斯聲稱英國「違法進入」,但英國主張「無害通過」。如果英國的通過並未實際損害俄羅斯(或烏克蘭)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則其通過應屬無害。
- 俄羅斯採取的措施:
- 警告性射擊: 俄羅斯在領海內對經過的軍艦進行警告性射擊,這本身就帶有武力使用的意涵。即使是「警告性」射擊,也可能被視為對和平通過的干擾,甚至是一種武力展示。
- 戰機投彈: 戰機向英國軍艦附近的「水域」投彈,這更是明顯的武力展示,且具有極高的危險性,可能損害英國軍艦的安全。這種行為,即使未直接擊中軍艦,也極有可能超出「保護領海」或「阻止非法進入」的必要和相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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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構成「違法武力威脅」:
- 實際的武力展示: 警告性射擊和投彈行為,是實際的武力展示,而非純粹的口頭威脅。這種展示的強度和意圖,是判斷是否構成「武力威脅」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