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甲組《西洋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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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有一位學者如此評論奧古斯丁政治思想:「西元第五世紀時出現的奧古斯丁「政治神學」,推翻了人本主義政治思想的重要基本信念,但事後從整個西方政治史與政治思想史來看,「政治神學」的出現,也並不是對近代民主政治的出現毫無裨益。」請分析這段話背後的可能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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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奧古斯丁的政治思想(即「政治神學」)如何影響後世的政治思想發展,特別是其與近代民主政治之間的關聯。考生需要理解奧古斯丁的核心思想,並連結到其對後世的長遠影響。

核心觀念:
奧古斯丁的「政治神學」主要體現在其著作《上帝之城》(De Civitate Dei)中。他將歷史劃分為兩個「城」:一個是地上之城(City of Earth),代表著世俗的、有罪的、追求現世榮耀的國度;另一個是上帝之城(City of God),代表著屬靈的、追求永恆救贖的國度。地上之城必然充滿衝突與罪惡,其政治權力是上帝為了約束罪惡而設立的,其目的在於維持秩序,而非追求絕對的公義或幸福。

奧古斯丁思想對近代民主政治的影響分析:

  1. 對「人本主義」的挑戰與其間接貢獻:
    • 推翻人本主義信念: 奧古斯丁強調人類因原罪而墮落,理性與意志能力受損,無法單憑自身力量建立完美的政治社會。他質疑了古典時期(如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對人類理性與德性在政治中作用的樂觀假設。他認為地上的政治體制永遠不可能達到完美的狀態,因為它受到罪性的玷污。
    • 間接促成民主的「有限政府」觀念: 儘管奧古斯丁並非民主的支持者,但他對人性的悲觀以及對地上之城局限性的認知,間接為近代「有限政府」的觀念鋪墊了道路。如果人是墮落的,那麼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限制,以防止其濫用。這種對權力限制的思考,是近代民主政治中分權、制衡、法治等概念的重要思想淵源。
    • 對絕對權力的質疑: 奧古斯丁認為,地上之城的統治者雖然擁有權力,但他們的權力是暫時的、有限的,且最終要服從上帝的旨意。這種對地上權力的相對化,與近代追求限制君權、強調人民主權的思潮,在某種程度上形成呼應,儘管出發點和目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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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國家理論認為「主權國家」(Leviathan)的出現對人類文明的發展至為重要,因為它乃透過提供了「正義的尺度」(justitiae mensura, the measure of justice)而帶來秩序與安定。今天的世界中大多數的國家可說均照著霍布斯「契約論」模型而建立,但為何屢屢不見秩序與安定?試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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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霍布斯國家理論的核心,以及為何現實世界中的國家(即便採取了類似其模型)卻未能完全實現其所承諾的秩序與安定。這需要考生理解霍布斯的自然狀態、社會契約、主權國家以及「正義尺度」的概念,並將其與當代政治現實進行對比分析。

核心觀念:
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維坦》(Leviathan)中,描繪了一個沒有政府、只有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的世界。在自然狀態下,人人享有絕對的自由,但由於資源有限、人與人之間缺乏互信,以及對死亡的恐懼,導致「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這是一種極度不安全的狀態。為了擺脫這種狀態,人們透過社會契約,同意放棄部分個人自由,將其絕對主權讓渡給一個至高無上的主權者(利維坦),以換取和平、秩序與安全。這個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權力,其頒布的法律就是「正義的尺度」,因為在主權者出現之前,沒有共同的規則,也就沒有「正義」可言。

為何現代國家未能完全實現秩序與安定?分析原因:

  1. 霍布斯對「主權」的理解與現代國家的實踐差異:

    • 絕對與不可分割的主權: 霍布斯認為主權必須是絕對的、不可分割的、不受限制的,因為一旦主權被分割或限制,就可能回到內戰或無政府狀態。
    • 現代國家的權力分散與制衡: 然而,現代民主國家普遍採用三權分立、聯邦制等權力分散和制衡的原則。這種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權力濫用,但客觀上卻可能導致決策效率低下、政治僵局,甚至在不同權力部門之間產生衝突,反而削弱了國家的穩定性與效率,與霍布斯所設想的「絕對主權」背道而馳。
  2. 對「人性」的假設與現實的複雜性:

    • 霍布斯的人性觀: 霍布斯對人性的假設是極端悲觀的,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是自私、追求權力、害怕死亡的。他認為只有絕對的強制力才能約束人性。
    • 現代社會的多元價值與利益: 然而,現代社會的複雜性遠超霍布斯所預期。人們不僅僅是追求權力或害怕死亡,還受到宗教、民族、意識形態、經濟利益等多重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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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簡述並比較古典時期希臘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羅馬波里比烏斯(Polybius),以及近代的布丹(Bodin)、孟德斯鳩(Montesquieu)等4位思想家的政體分類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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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比較四位重要政治思想家在政體分類上的理論,重點在於理解他們分類的標準、架構以及之間的異同。這需要考生對古希臘、羅馬及近代早期政治思想有紮實的掌握。

核心觀念:
政體分類是政治思想史中探討國家組織形式、權力結構與統治目的的重要方法。不同的思想家會依據不同的標準(如統治人數、統治目的、權力來源等)來劃分政體。

四位思想家的政體分類理論比較:

  1. 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

    • 標準: 統治人數(一人、少數、多數)與統治目的(善治 vs. 惡治)。
    • 分類:
      • 善政: 君主制(一人)、貴族制(少數)、共和制/政體制(多數)。
      • 惡政(變質): 僭主制(一人)、寡頭制(少數)、民主制/暴民制(多數)。
    • 特色: 強調「目的」的重要性,將善政定義為追求共同利益,惡政則為追求統治者自身利益。他認為「共和制」(Polity)是最穩定的、由中產階級主導的多數統治形式。
  2. 波里比烏斯 (Polybius)

    • 標準: 繼承亞里斯多德,但更側重於政體的「循環」與「混合」。
    • 分類:
      • 單純政體(同樣有善惡之分): 王政(善)→ 僭主制(惡);貴族制(善)→ 寡頭制(惡);民主制(善)→ 暴民制(惡)。
      • 混合政體: 認為最穩定的政體是混合了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元素。他以羅馬共和國為例,認為其Consul(王政成分)、元老院(貴族制成分)和人民大會(民主制成分)的結合,造就了羅馬的強大與穩定。
    • 特色: 強調政體的「循環律」(Anacyclosis),即政體會按照善→惡→善的循環不斷演變。混合政體被視為打破循環、維持穩定的關鍵。
  3. 布丹 (Jean Bodin)

    • 標準: 主權(Sovereignty)的歸屬與體現。
    • 分類:
      • 君主制 (Monarchy): 主權屬於一人。他區分了:
        • 合法君主制: 君主受法律約束,但法律由君主制定。
        • 封建君主制: 君主受貴族權力約束(他認為這是變質的)。
        • 僭主制: 君主不受法律約束,任意妄為。
      • 貴族制 (Aristocracy): 主權屬於一部分人。
      • 民主制 (Democracy): 主權屬於全體人民。
    • 特色: 布丹最核心的貢獻是確立了「主權」概念,認為國家權力必須是絕對、永久、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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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西洋近代政治思想的核心觀念之一是自由。下列三個引文,出自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與盧梭
(Rousseau)(並未按照次序)。請:(1)辨識三個引文分別出自哪一位思想家,並且加以簡單翻譯(意譯
即可);(2)基於這三個引文對於自由的說明,關連到各個思想家對於政治共同體基本性質或目的之觀點,
加以申論。

  1. It is necessary to draw a careful distinction between natural liberty (which is limited solely by the force of the
    individual involved) and civil liberty (which is limited by the general will), and between possession (which is
    merely the effect of the force or the right of the first occupant) and property (which is based on a positive title).
    To the preceding acquisitions could be added the acquisition in the civil state of moral liberty, which alone
    makes man truly the master of himself. For to be driven by appetite alone is slavery, and obedience to the law
    one has prescribed for oneself is (moral) liberty.
  2. LIBERTY, or FREEDOM, signifieth (properly) the absence of opposition; (by opposition, I mean external
    impediments of motion;) and may be applied no less to irrational, and inanimate creatures, than to rational. The
    liberty of a subject, lieth therefore only in those things, which in regulating their actions, the sovereign hath
    praetermitted (i.e., omitted): such as is the liberty to buy, and sell, and otherwise contract with one another; to
    choose their own abode, their own trade of life, and the like.
  3. The natural liberty of man is to be free from any superior power on earth, and not to be under the will or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man, but to have only the law of nature for his rule. The liberty of man, in society, is to
    be under no other legislative power, but that established, by consent, in the commonwealth; nor under the
    dominion of any will, or restraint of any law, but what that legislative shall enact, according to the trust put in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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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近代政治思想史上關於「自由」概念的不同理解,並連結到各思想家對政治共同體的根本看法。考生需要辨識引文、理解其意涵,並將其與霍布斯、洛克、盧梭的政治哲學連結。

核心觀念:
自由(Liberty/Freedom)是近代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然而,不同思想家對自由的定義、範圍、來源以及如何在政治社會中實現自由,有著截然不同的解釋。霍布斯、洛克、盧梭是自由主義思想史上的三位關鍵人物,他們對自由的看法也代表了三種不同但相互關聯的進路。

(1) 引文辨識與翻譯:

  • 引文 1:

    • 思想家: 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 翻譯(意譯): 「我們必須仔細區分自然自由(僅受個人自身力量限制)與公民自由(受公意限制),以及佔有(僅是佔有權或先佔者力量的結果)與財產(基於正當權利)。在公民社會中,還可加上道德自由,這才真正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由慾望驅使即是奴役,而服從自己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道德上的)自由。」
    • 辨識依據: 「公意」(general will)是盧梭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他將自由定義為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道德自由),並將僅由慾望驅使視為奴役。
  • 引文 2:

    • 思想家: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 翻譯(意譯): 「自由,或者說解放,(嚴格來說)是指外在阻礙的缺乏;(我所謂的阻礙,是指影響運動的外在障礙),這同樣適用於非理性的、無生命的物體,以及理性生物。臣民的自由,僅僅在於那些主權者未加禁止(即遺漏)的行為方面。例如,自由地買賣,以及以其他方式相互訂立契約;自由地選擇自己的住所,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等等。」
    • 辨識依據: 霍布斯將自由定義為「外在阻礙的缺乏」,並認為在社會契約建立後,臣民的自由僅限於主權者未明文禁止的領域,例如經濟活動和個人選擇(只要不損害國家穩定)。
  • 引文 3:

    • 思想家: 洛克 (John Locke)。
    • 翻譯(意譯): 「人的自然自由,是免受地上任何最高權力的支配,不服從任何人的意志或立法權,僅以自然法為其準則。人處於社會中的自由,則是只服從由其同意建立的、在共同體中的立法權,而不服從任何人的意志或任何法律的約束,除非是該立法權依據其所受託付的信任而制定的法律。」
    • 辨識依據: 洛克區分了「自然自由」和「社會自由」,強調自然法的約束,並認為社會自由是基於「同意」建立的立法權,且國家權力受到法律和信任的限制。

(2) 自由觀念與政治共同體性質/目的的關聯:

  • 霍布斯 (引文 2):
    • 自由觀: 自由是外在阻礙的缺乏,在社會契約後,自由僅限於主權者未禁止的領域(如經濟活動)。這是消極的自由。
    • 政治共同體目的: 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極度不安全。因此,政治共同體的首要且唯一的目的是建立與維持秩序、安全與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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