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甲組《西洋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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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5 分

西洋近代由於工商業興起,帶動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的出現,也使得立基於其上的自由主義民主 (liberal democracy) 這種政治經濟制度勃興於歐洲。但是從十八世紀自由主義民主剛出現起就碰到一波波對它的批判。請從十八世紀的歐洲舉出一例說明這種對它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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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十八世紀歐洲對自由主義民主的批判。自由主義民主的興起與市場經濟、資本主義的發展緊密相關,強調個人自由、權利保障與有限政府。然而,自其出現以來,便面臨來自不同面向的質疑與批判。

解題思路:

  1. 理解自由主義民主的核心訴求:個人權利、自由(經濟與政治)、有限政府、法治、代議制等。
  2. 思考十八世紀歐洲的社會背景:啟蒙運動、理性主義、封建制度的殘餘、階級分化、早期工業化等。
  3. 尋找當時對這些訴求的質疑來源:
    • 傳統勢力:認為自由主義民主顛覆了既有的社會秩序、權威與等級。
    • 激進批判者:認為自由主義民主的自由是虛假的、不平等的,未能觸及根本的社會經濟不公。
    • 憂慮秩序者:擔心過度的個人自由會導致社會失序、暴民政治。

舉例說明(可選擇其中一項或多項進行闡述):

  • 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的批判:
    • 背景:雖然盧梭常被視為民主思想的先驅,但他的思想也帶有對當時流行的自由主義民主(尤其是有財產限制的代議制民主)的深刻批判。
    • 批判內容:
      • 虛假的自由: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批判私有制和社會不平等,認為自由主義所保障的財產權是造成不平等的根源,而由此產生的「社會」並非真正自由。
      • 人民主權與代議制的矛盾:盧梭認為主權(公意)是不可轉讓的,因此他對當時流行的代議制(如英國的君主立憲)持懷疑態度,認為人民一旦選出代表,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主權。他更傾向於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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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馬克思 (Karl Marx) 認為在資本主義之下勞工會面對與「類存有」 (species being) 的異化 (alienation), 請說明馬克思所謂「類存有」概念的含義, 以及他認為此種「異化」的後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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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解釋馬克思的「類本質」(species-being)概念及其在資本主義下的異化後果。這是馬克思早期思想(特別是《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的核心概念之一,用以批判資本主義對人的本質的扭曲。

一、馬克思的「類本質」(Species-Being)概念

「類本質」是馬克思借用黑格爾和費爾巴哈的哲學術語,但賦予其獨特的唯物主義內涵。它指的是人類作為一個物種所共有的、區別於其他動物的本質屬性。具體來說,馬克思認為人的類本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自由自覺的活動 (Free Conscious Activity):人不像動物那樣僅僅為了生存而本能地活動,而是能夠通過自由、自覺的、有意識的活動來改造世界和自身。這種活動是人創造性的體現。
  2. 生產性 (Productivity):人通過勞動來生產和創造,不僅生產物質生活資料,也生產精神產品,並在這個過程中實現自我。勞動是人與自然發生關係、確立自身在世界上的地位的主要方式。
  3. 普遍性 (Universality):人的活動不是局限於某一個單一的、特定的目的,而是具有普遍性。人能夠在廣泛的領域內發揮自己的才能,創造出多樣化的產品和文化。
  4. 社會性 (Sociality):人的本質並非孤立的個體,而是其「類」的屬性。人通過與他人的交往、合作來實現自身,人的意識和活動也是社會性的。人是社會的存在,其本質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後期的馬克思)。

簡而言之,人的類本質就是作為一個自由、自覺、具有創造性和普遍性的社會性存在,通過勞動來生產和實現自我。

二、資本主義下的異化 (Alienation) 後果

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勞動者(無產階級)的勞動並非自由自覺的,而是被強迫的、片面的,這導致了勞動者與其類本質的異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相互關聯的方面:

  1. 勞動者與其勞動產品的異化:
    • 含義:勞動者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資本家。產品一旦離開勞動者手中,就成為一種與他對立的、陌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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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5 分

三、(a)「中道」或「中庸」(mean)是亞里斯多德倫理學的核心觀念,請說明其意涵。
(b)以此為基礎,申論在他的政治哲學中,「共和政體」(politeia; polity)作為「混合政體」,如何可能在希臘城邦政治貴族與平民的激烈鬥爭中,實現中道政治與良善生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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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a) 要求解釋亞里斯多德倫理學中的「中道」概念;(b) 要求結合(a)的論述,闡釋亞里斯多德的「共和政體」如何作為一種混合政體,能夠在城邦政治中實現中道政治與良善生活的理想。

一、(a) 亞里斯多德的「中道」(Mean) 概念

亞里斯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中,將「中道」定義為一種德性(virtue)的狀態,是兩種極端(excess and deficiency)之間的適度(moderation)。它不是指一種平均或折衷,而是指**「在適當的時間、對適當的對象、以適當的方式、為了適當的理由,並且以適當的方式去感受和行動」**。

關鍵點:

  1. 相對性 (Relativity):中道是相對於我們而言的,對每個人、在不同情境下都是不同的。例如,勇氣是面對恐懼的中道,但對於一個士兵和一個老人,以及面對不同的危險,所需的勇氣程度是不同的。
  2. 非數學的,而是倫理的 (Ethical, not Mathematical):中道不是簡單的數學上的中間點,而是指「適當」或「恰到好處」的狀態。例如,三份食物和兩份食物的中間是 2.5 份,但對於一個食量大的人和一個食量小的人,3 份和 2 份可能都是不適當的,而「適當」的份量則因人而異。
  3. 理性(Phronesis / Practical Wisdom)的指引:判斷和實踐中道需要依賴實踐智慧(phronesis)。實踐智慧是能夠在具體情境中辨別何為善、何為適當的能力。
  4. 目的(Telos):中道是為了實現人的最高善,即「幸福」(eudaimonia),也就是「良好的生活」或「繁榮」(flourishing)。德性是實現這種良好生活的手段和要素。

總結 (a):中道是亞里斯多德倫理學的核心,指在情感和行為上,避免過度與不及的極端,達到適度、恰到好處的狀態,並需依賴實踐智慧來判斷,最終目的是實現人的幸福與良善生活。

二、(b) 共和政體 (Politeia) 作為混合政體,實現中道政治與良善生活的理想

亞里斯多德在《政治學》(Politics)中,將政體(constitution)定義為「城邦的組織」(the organization of the polis)。他根據統治者人數(一人、少數、多數)和統治目的(為公利或為私利)將政體分為六種:

  • 正義政體:君主制(Monarchy)、貴族制(Aristocracy)、共和制(Politeia)。
  • 變質政體:僭主制(Tyranny)、寡頭制(Oligarchy)、民主制(Democracy,指由多數窮人統治,為其自身利益服務的政體)。

亞里斯多德認為,共和政體(Politeia)是最好的「實際的」政體,尤其是當它採取一種「混合政體」的形式時。

共和政體(Politeia)作為混合政體,實現中道政治與良善生活的途徑:

  1. 混合的基礎:貴族制與民主制的結合
    • 亞里斯多德觀察到,希臘城邦政治常在貴族(富人、有德者)和平民(窮人、自由民)之間存在激烈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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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5 分

四、(a)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書提出了「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概念,並指出,「所有依法而治的國家均為共和,...每一個正當政府都是共和的」。請說明盧梭政治思想中「普遍意志」與「共和」之關係。
(b)以此為基礎,闡釋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三書中所建構的人民控制政府之激進(基進)民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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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解釋盧梭「普遍意志」(general will)與「共和」(republic)的關係,並闡述其激進民主論。這是理解盧梭政治哲學的關鍵。

一、(a) 「普遍意志」與「共和」的關係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將「普遍意志」視為政治共同體(城邦)的根本原則,而「共和」則是體現這一原則的國家形式。

  1. 普遍意志 (General Will):

    • 定義:普遍意志不是所有個人意志的簡單加總(眾意,will of all),而是指向共同體整體公共利益的意志。它源於全體公民的共同思考和對公共善的追求。
    • 特徵:
      • 公共性 (Public):它關心的是共同體的整體利益,而非個人或小團體的私利。
      • 不可轉讓性 (Inalienable):主權(普遍意志的體現)屬於人民,不能被轉讓給任何代議機構或君主。
      • 不可分割性 (Indivisible):主權是統一的,不能被分割。
      • 正確性 (Infallible):普遍意志永遠是公正的,永遠指向公共的利益。如果行為看似不公正,那一定是將眾意誤認為普遍意志。
    • 目的:普遍意志是社會契約的基礎,是法律的來源,也是政治共同體合法性的來源。
  2. 共和 (Republic):

    • 定義:在盧梭看來,「共和」並非僅指一種特定的政體形式(如議會制),而是**「任何以法律為導向、並以追求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國家形式」**。
    • 核心:「法律」是普遍意志的體現。因此,一個「共和」的國家,就是一個將普遍意志通過法律來體現和執行的國家。
    • 「依法而治」與「正當政府」:盧梭說「所有依法而治的國家均為共和,...每一個正當政府都是共和的」,這句話強調了合法性(legality)和公共利益(public good)是判斷一個國家是否為「共和」的標準。
      • 依法而治:意味著政府的行為必須符合由普遍意志產生的法律。
      • 正當政府:意味著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的同意,其目的在於服務公共利益。
  3. 普遍意志與共和的關係:

    • 普遍意志是共和的靈魂:一個國家要成為「共和」,必須由普遍意志來指導。法律是普遍意志的直接體現,而共和國就是一個由普遍意志制定的法律來統治的共同體。
    • 共和是普遍意志的載體:共和的國家形式,是為了確保普遍意志能夠被制定、被執行,從而實現公共利益。
    • 普遍意志的實踐需要共和形式:沒有一個將普遍意志轉化為法律並加以執行的政治體系(即共和國),普遍意志就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總結 (a):普遍意志是政治共同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高原則,而共和國是體現這一原則的國家形式。一個「依法而治」且「正當」的政府,必然是共和的,因為它遵循由普遍意志產生的法律,確保國家服務於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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