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乙組《國際公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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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30 分

美國總統川普以委內瑞拉的毒品導致美國許多人死亡,是一種毒品恐怖主義,美國可以對委內瑞拉行使自衛權,並以軍事力量進入委內瑞拉,同時以執法名義逮捕馬杜羅總統到美國本土。同時,川普政府亦多次表示,馬杜羅總統是非法操縱選舉選出來的領導人,美國不承認他的正當性。隨後,美國也公布了一個在紐約南區法院起訴馬杜羅總統的案件,指控馬杜羅總統犯有毒品相關罪嫌。請問,美國入侵委內瑞拉與起訴馬杜羅總統的行動,是否合於國際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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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須區分三個問題:美國是否得對委內瑞拉使用武力、是否得在委內瑞拉境內執行逮捕,以及美國法院是否得起訴馬杜羅。這三者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不同,不能因為美國提出刑事指控,就直接推論軍事行動合法。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禁止國家對他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使用武力;主要例外是安理會依《憲章》第七章授權使用武力,或符合第 51 條的個別、集體自衛權。自衛須有「武力攻擊」,且採取的措施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性。《聯合國憲章》全文、國際法院「尼加拉瓜案」判決

跨境執法則涉及執行管轄權:一國通常不得未經他國同意,派遣軍警進入他國領土逮捕人犯。即使本國法院有權審理案件,也不代表本國執法人員可以在外國境內自行逮捕。

此外,在職國家元首通常享有習慣國際法上的人身豁免(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得在任期內對抗外國國內法院的刑事管轄。國際法院在「逮捕令案」指出,豁免是程序上的障礙,不代表免除刑事責任;法院亦認為,若逮捕令的目的在於逮捕享有豁免的在職官員,單是簽發逮捕令即可能違反國際法。國際法院「逮捕令案」判決摘要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

  1. **軍事入侵是否符合武力禁止原則的例外?**檢查有無安理會授權或合法自衛。
  2. **在委內瑞拉逮捕是否取得合法依據?**檢查有無委內瑞拉同意、引渡安排或其他授權。
  3. **起訴與逮捕分別是否合法?**起訴涉及美國法院的審判管轄及馬杜羅的豁免;跨境抓捕則另涉委內瑞拉主權與執行管轄。

一、美國入侵委內瑞拉

美軍進入委內瑞拉並使用軍事力量,原則上構成《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所禁止的使用武力。若無安理會授權,美國須證明行動符合第 51 條自衛權。

題目所述理由是委內瑞拉毒品導致美國民眾死亡,並將此稱為「毒品恐怖主義」。然而,跨境毒品犯罪或人民因毒品而死亡,不會僅因後果嚴重,就自動構成委內瑞拉對美國的「武力攻擊」。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案」將第 51 條自衛限於武力攻擊,並以行動的規模與效果區分武力攻擊與較低程度的支援或介入。題目未提供委內瑞拉對美國發動武力攻擊,或毒品犯罪可歸責於委內瑞拉國家機關、達到武力攻擊門檻的事實。

即使主張自衛以回應非國家行為者的攻擊,仍須證明攻擊達到武力攻擊程度,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性;題目中的一般毒品犯罪指控不足以證成美軍入侵委內瑞拉並逮捕其總統的必要性。美國如認為毒品犯罪構成國際和平與安全威脅,可採取外交、司法合作等措施,或尋求安理會處理,不能單方面以「執法」名義取代《憲章》的武力規則。

因此,按題目所給事實,美國入侵委內瑞拉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聯合國秘書長在 2026 年 1 月美軍於委內瑞拉採取軍事行動後,也重申事件涉及對《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的遵守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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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近期不論是波羅的海或台灣周遭海域,海底電纜或其他水下基礎設施遭到破壞的風險或事件明顯增加。有的破壞事件發生在領海,有的則發生在鄰接區或專屬經濟海域。請從管轄權的角度,說明沿岸國有關破壞海纜犯罪的刑法規範,可否適用於領海、鄰接區與專屬經濟海域之海纜破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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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域不同法律地位下,沿岸國能否把本國刑法適用於海纜破壞行為。作答時須分清兩種權限:

  • 立法管轄:國家能否以本國法律規範該行為。
  • 執法管轄:國家能否登臨外國船舶、逮捕嫌疑人或扣押船舶。

沿岸國在領海享有主權;在鄰接區與專屬經濟海域則僅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文授予的特定權限,不能把兩者等同於領海。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海纜破壞行為發生的海域,再判斷沿岸國在該海域的權限範圍。最後分開處理「可否適用刑法」與「可否直接對外國船舶執法」,避免把刑法適用權誤認為登臨、逮捕權。

一、領海:原則上可適用沿岸國刑法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與底土均受沿岸國主權支配,因此海纜若位於領海,破壞行為原則上可依沿岸國刑法追訴。沿岸國亦得制定保護海纜的法律;《海洋法公約》第21條列出沿岸國可制定無害通過相關規則的事項,包括保護海底電纜。惟領海主權仍須遵守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海洋法公約》第2、21條

對正在領海無害通過的外國商船,另須注意第27條:沿岸國原則上不應在船上逮捕人員或調查通過期間船上發生的犯罪,但犯罪後果延伸至沿岸國、犯罪妨害沿岸國和平或領海秩序等情形,屬例外。因而,沿岸國的刑法可以適用,不代表其對所有通過中的外國船舶都可不受限制地登臨、逮捕或調查。《海洋法公約》第27條

二、鄰接區:不因海纜破壞本身取得一般刑事管轄權

鄰接區不是沿岸國領土。依第33條,沿岸國在鄰接區僅得行使必要管制,以防止或懲罰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的行為。海纜破壞犯罪通常不屬於這四類,因此沿岸國不能僅因破壞行為發生在鄰接區,就依第33條主張一般刑事管轄權。《海洋法公約》第33條

若犯罪行為實際發生在領土或領海,而嫌疑船舶後來進入鄰接區,沿岸國可能依公約規則採取必要管制或追逐;這是對領土、領海內違法行為的延伸處置,不等於鄰接區本身具有一般刑事管轄權。

三、專屬經濟海域:沒有一般刑事管轄權,但特定管轄依據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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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從國家責任法的角度,全球北方工業化國家,是否應該就氣候變遷暖化所導致之海平面上升,對逐漸遺受淹沒之島國負有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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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責任法能否適用於氣候變遷造成的跨境損害,以及受海平面上升影響的島國能否向全球北方工業化國家請求賠償。

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原則上不是只要一國造成損害就自動成立,而須先有國際不法行為。依《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第 2 條,國際不法行為有兩項要件:

  1. 作為或不作為依國際法可歸責於該國。
  2. 該作為或不作為違反該國當時所負的國際義務。

因此,須區分「國家對氣候損害負責」與「國家對損害負賠償責任」:國際不法行為成立,即發生國家責任;但請求特定損害的賠償,還須證明該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有足夠因果關係。(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條款》、國際法院 2025 年氣候變遷諮詢意見摘要)

解題方法

第一步:確認可能違反的國際義務。
可能涉及《巴黎協定》等氣候條約義務,以及習慣國際法上防止重大跨境損害的義務。國家若未以適當注意義務管理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排放,或未採取必要的立法、管制措施,可能構成違反國際義務。國際法院指出,違法行為不是「溫室氣體排放」本身必然違法,而是國家違反保護氣候系統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例如未適當管制排放、化石燃料生產或補貼政策。(國際法院諮詢意見摘要)

第二步:判斷行為是否可歸責於國家。
政府機關的政策、核發許可、補貼措施,以及未妥善制定或執行法規,均可作為國家的行為或不作為加以評價。若排放源是私人企業,企業排放不因此當然等同國家行為;但國家未盡注意義務管制私人活動,該管制失職本身仍可歸責於國家。

第三步:分開處理責任成立與賠償因果關係。
氣候變遷由長期、累積的多國排放共同造成,會增加個別國家責任與損害範圍的判斷難度,但不因此排除國家責任。國際法院指出,氣候賠償請求須證明違法行為與特定損害間有「足夠直接且確定」的因果關係,並須就個案具體判斷;因損害有多重原因,不足以一概免除責任,但因果關係也不能直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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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歐洲人權法院基於哪兩項法律原則,得以《歐洲人權公約》適應社會變遷,但也確保公約成員國遵守法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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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歐洲人權公約》如何同時維持兩項功能:讓公約權利能回應當代社會變遷,以及使法院的違約判決具有實際拘束力。對應的原則是:

  1. 活的文書原則(living instrument):公約須依當代條件解釋,讓既有權利能適用於新的社會情境。
  2. 判決拘束力與執行原則:依公約第46條,案件當事國須遵守法院的確定判決,並由部長委員會監督執行。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功能分別作答:看到「適應社會變遷」,連結到公約的動態解釋;看到「遵守法院判決」,連結到第46條的拘束力與執行監督制度。

原則說明

一、活的文書原則

歐洲人權法院將公約視為隨時代發展而適用的文書,解釋時參照當代社會條件,使公約能涵蓋制定時未必能預見的問題,例如新科技、生物倫理與環境保護。這不是任意改寫公約,而是在公約權利的文字與體系範圍內,依當代條件發展其適用方式。歐洲人權法院:公約是活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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