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甲組《比較政府與政治》
第 一 題25 分
總統權力和國會政黨體系都是比較政治領域中重要的研究主題,關於總統權力如何測量,以及總統權力如何影響國會政黨體系,學界有各種不同的看法,請討論。(20%) 並請提出自己的觀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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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總統權力的測量與其對國會政黨體系的影響。
核心觀念:
- 總統權力的測量: 比較政治學對於如何量化總統權力有不同的理論與指標。
- 總統權力與國會政黨體系的互動: 總統權力的大小、性質,會如何影響國會的政黨生態、運作模式,以及立法效率。
解題思路:
(一) 總統權力的測量 (20%)
學界對於總統權力的測量,大致可從以下幾個面向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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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力(Formal Powers):
- 行政權力: 總統是否為政府首腦(兼任總理)或僅為國家元首?是否有任命或解散國會的權力?是否有否決權?
- 立法權力: 總統是否能主導法案的提出?是否有緊急命令權?
- 外交權力: 總統在外交決策上的主導程度。
- 軍事權力: 總統在軍隊指揮上的權力。
- 人事權力: 總統任命內閣、法官、重要官員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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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權力(Actual Powers):
- 政治資本(Political Capital): 總統的民意支持度、政黨支持度、個人魅力等,這些非正式因素影響其推動政策的能力。
- 政黨領導力: 總統在所屬政黨中的影響力,能否有效約束或引導黨籍國會議員。
- 資訊優勢與議程設定能力: 總統能否掌握關鍵資訊,並主導公共議題的討論方向。
- 外部影響力: 總統與其他政治行為者(如媒體、利益團體、地方勢力)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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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指數的建構:
- 質化指標: 透過對憲法條文、歷史案例、專家訪談等進行分析。
- 量化指標: 例如,M. Schedler and R. H. Diamont 的「總統權力指數」(Presidential Power Index, PPI),衡量總統在立法、行政、人事、解散國會等方面的權力。Linz and Stepan 則從行政權、立法權、政黨體系、憲政體制等方面分析。
(二) 總統權力如何影響國會政黨體系 (20%)
總統權力的大小與性質,對國會政黨體系有深遠影響:
- 總統權力較強時:
- 政黨紀律可能較強: 總統若能有效掌握黨內資源或施壓,可能促使黨籍國會議員更為服從。
- 立法效率可能較高(但未必是協商民主): 總統若能主導議程,立法過程可能較為順暢,但可能犧牲國會的獨立性。
第 二 題25 分
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制的運作雖然大致良好,但近幾年來,極左和極右翼政黨崛起,傳統的左右兩大政黨在總統和國會選舉中卻一敗塗地,請說明是什麼樣的制度條件破壞了傳統的政黨體系,以及其對法國的政治運作造成什麼影響?(20%) 並請討論同樣的情況可能發生在台灣嗎?為什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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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聚焦於法國第五共和的政黨體系變遷,以及對台灣政黨體系的啟示。
核心觀念:
- 半總統制的政黨體系: 探討半總統制(如法國)下,總統與國會選舉如何塑造政黨生態。
- 政黨體系變遷的因素: 分析導致傳統政黨衰落、新興政黨崛起的制度性與社會性原因。
- 制度設計與政黨生態的關聯: 比較法國與台灣的制度差異,以及對政黨體系形成的影響。
解題思路:
(一) 法國第五共和政黨體系變遷的制度條件與影響 (20%)
法國第五共和體制(半總統制)的設計,尤其是其選舉制度和權力結構,是理解其政黨體系變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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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條件的破壞(導致傳統政黨衰落):
- 總統選舉制度(雙輪決選制):
- 單一全國選區,絕對多數決: 這種制度天然傾向於兩大陣營對抗,並鼓勵選民在第一輪投票時考慮「策略性投票」(strategic voting),即為了阻止最不喜歡的候選人當選,而將票投給相對較不差的候選人。
- 兩極化效應: 為了在第一輪中脫穎而出,或在第二輪中勝出,參選者往往需要訴求更為鮮明的立場,這可能加劇了極端政黨的動員能力,同時也擠壓了中間溫和政黨的生存空間。
- 「棄保效應」的變化: 傳統大黨的選民,若對其候選人不滿,可能轉而支持極左或極右的候選人,而非傳統的「策略性投票」對象。
- 國民議會選舉制度(雙輪決選制):
- 雖然旨在鼓勵政黨合作與穩定多數,但在特定情況下,它也可能讓反對現任政府的選民,將票投給極端政黨,以表達不滿。
- 兩輪制下的「聯合」與「分裂」: 在第一輪未過半數的情況下,候選人需進入第二輪。這鼓勵了不同政黨間的策略性結盟,但也可能因為傳統左右兩大黨的邊緣化,使得極端政黨得以利用第二輪的機會,吸引厭倦傳統政治的選民。
- 總統的強勢地位: 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其個人魅力、政策方向、乃至於其所代表的政黨,都會對全國的政治氛圍產生巨大影響,這使得總統選舉成為決定政黨生態的關鍵。當傳統左右兩大黨無法提供足夠的領導力或願景時,極端政黨就有了可乘之機。
- 社會經濟變遷與價值觀轉變: 全球化、移民問題、經濟不平等、文化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衝突等,這些深層次的社會變遷,傳統政黨未能有效回應,使得極端政黨得以填補其政策真空,吸引特定群體。
- 總統選舉制度(雙輪決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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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國政治運作的影響:
- 傳統兩大黨的衰落: 社會黨(PS)和共和黨(LR)及其前身,在總統和國會選舉中失去主導地位,傳統的左右分野變得模糊。
- 極端政黨的崛起與影響力擴大: 極右翼的國民聯盟(RN)和極左翼的「不屈法國」(LFI)等政黨,在選舉中取得顯著的席次,甚至成為重要的政治力量,迫使主流政黨在政策上做出調整(例如,傳統政黨在移民、安全議題上趨於強硬)。
- 政治的兩極化: 選民結構和政治論述的極化,使得政治辯論更加尖銳,尋求共識的難度增加。
- 政府的穩定性與執政挑戰: 雖然半總統制本身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極端政黨的興起,可能導致國會出現更為複雜的黨團結構,增加執政的複雜性與挑戰。
- 「中間派」的興起: 為了回應兩極化,以馬克宏為代表的「中間派」力量趁勢崛起,試圖超越傳統左右分野,這也改變了法國的政黨光譜。
第 三 題25 分
請問何謂防禦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 militant democracy)?請以德國《基本法》為例,說明防禦性民主的具體規範與爭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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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防禦性民主」的概念,以及其在德國《基本法》中的體現與爭議。
核心觀念:
- 防禦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 / Militant Democracy): 民主國家為維護自身存續,而採取限制部分自由或權利的措施,以對抗企圖顛覆民主制度的內在威脅。
- 德國《基本法》中的體現: 德國作為二戰後經歷納粹主義崛起的國家,其憲法(《基本法》)中包含了較多與防禦性民主相關的條款。
- 規範與爭議: 探討這些規範的具體內容、實施方式,以及由此引發的關於自由與安全、民主原則與國家權力平衡的爭議。
解題思路:
(一) 防禦性民主的定義
防禦性民主(或稱戰鬥性民主、武裝民主)是指一種民主政體,它認識到民主制度的開放性可能被那些不尊重民主原則的敵人所利用,因此,為了保護民主本身,該政體願意採取某些措施來限制這些敵人的活動。這些措施可能包括:
- 禁止反民主政黨的存在。
- 限制煽動仇恨或暴力的言論。
- 對特定組織或個人的監管。
- 在極端情況下,暫停部分公民權利。
其核心邏輯是:為了保衛民主,有時必須暫時或部分地犧牲民主的某些原則(如絕對的言論自由或結社自由),以防止反民主勢力利用這些原則來摧毀民主。
(二) 德國《基本法》中的防禦性民主規範
德國《基本法》深受其歷史經驗(特別是魏瑪共和的失敗與納粹的崛起)的影響,因此在設計時就融入了較為強烈的防禦性民主色彩。以下是一些關鍵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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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民主政黨(§ 21 BVerfGG):
- § 21 (1):「政黨的存在,若其宗旨或其黨員的行為,意圖破壞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意圖剝奪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生存,則為違憲。聯邦憲法法院應宣告此類政黨為違憲。」
- 這是一項非常嚴格的規定,賦予了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宣告政黨違憲的權力。其目的是在政黨還未發展到足以顛覆民主前,就將其排除在外。
- 實踐: 聯邦憲法法院曾兩次審理過禁止政黨的案件,分別是德國共產黨(KPD,1956年)和國家民主黨(NPD,2017年)。KPD被宣告違憲;NPD雖被認定為違憲政黨,但因其在國會中沒有席次,且缺乏足夠的顛覆能力,故未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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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製造仇恨與煽動(§ 130 StGB - 刑法典):
- § 130 (1):「任何人公開地、以可能破壞公共和平的方式,侮辱或惡意誹謗某個民族、種族、宗教或族裔群體,或呼籲對其採取暴力或任意措施,將被處以最高五年徒刑。」
- 這項法律禁止針對特定群體的仇恨言論,旨在防止煽動性言論引發的社會暴力和對民主基本秩序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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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基本權利(§ 18 BVerfGG):
- § 18:「任何人若為顛覆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而濫用其基本權利,特別是使用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通訊自由、住宅不可侵犯權、財產權和受教育權,則這些基本權利應受剝奪。」
第 四 題25 分
請舉例比較民主與非民主政體中的不信任投票(motion of no confidence),在制度設計、實際運作、以及政治效果等層面,有何異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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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比較民主與非民主政體中「不信任投票」的異同,重點在於制度設計、實際運作與政治效果。
核心觀念:
- 不信任投票(Motion of No Confidence): 這是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中的一種關鍵機制,允許國會(或其一部分)對政府(內閣或總理)表達不信任,若通過,通常會導致政府下台,甚至解散國會。
- 民主 vs. 非民主政體: 探討此機制在體制性質不同的國家中的差異。
解題思路:
(一) 制度設計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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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體(以議會制國家為例,如英國、德國、台灣):
- 目的: 確保政府對國會負責(負責制,Responsibility)。國會擁有監督政府、罷免政府的權力。
- 主體: 通常由國會議員提出,且需要達到一定人數的連署(如英國下議院的10%議員,德國的1/4議員)。
- 程序: 需經國會辯論、表決。通過標準通常為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
- 後果:
- 經典情況: 政府下台,總理(或首相)向國家元首(總統或君主)請辭,並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總理(通常是能獲得國會多數支持者),或解散國會提前大選。
-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 部分國家(如德國)要求,在通過不信任投票的同時,必須推選出新的總理,以避免政治真空。
- 憲政基礎: 建立在議會主權、權力分立與制衡、政府對議會負責的憲政原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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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主政體(威權政體、獨裁政體):
- 制度設計上的「不信任投票」(若存在):
- 名義上存在,但實質虛設: 在一些表面上實行議會制的威權國家,可能名義上存在類似的機制,但其設計的目的是為了鞏固統治,而非監督。
- 提出主體受嚴格限制: 僅允許執政黨內部特定派系或忠誠的代表提出,或根本不允許。
- 通過標準極高或可被操縱: 即使有表決,結果也往往被預定,或由領導人直接決定。
- 後果: 即使通過,也未必導致政府下台,或者下台者是被領導人替換的「替罪羊」,而非真正因失去民意支持。
- 真正機制: 在非民主政體中,權力的轉移或領導人的更迭,通常是通過黨內鬥爭、政變、領導人指定、或特定權力集團的決策來完成,而非公開的議會程序。
- 缺乏憲政基礎: 不存在對議會負責的憲政原則。
- 制度設計上的「不信任投票」(若存在):
(二) 實際運作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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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體:
- 政治角力與談判: 不信任投票的威脅,往往是國會朝野黨派之間進行政治談判、協商的籌碼。執政黨為避免被不信任,可能需要向在野黨妥協。
- 政黨紀律的考驗: 投票結果高度依賴政黨紀律。執政黨議員若跑票,可能導致政府垮台。
- 民意代表性: 國會議員的投票行為,理論上應反映其選民的意志。
- 政治風險: 提出不信任投票,若失敗,可能反而鞏固現任政府的地位;若成功,可能引發政治不確定性,甚至提前大選,對選民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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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主政體:
- 領導人意志的體現: 任何「不信任投票」的表決,基本上是領導人意志的延伸,用來清洗異己或鞏固權力。
- 缺乏實質意義: 投票本身沒有真正的政治影響力,結果是預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