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稅務組《稅務法規》
第 1 題
甲於民國113年12月出售其於民國109年9月購入之房地產,其計算之課稅所得為650萬元,該房地產出售前符合自住條件,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之情事。試問該房地交易適用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為何?
(A) 65萬元
(B) 25萬元
(C) 292.5萬元
(D) 22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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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下,自住房屋出售時的稅額計算。
首先,我們要釐清房地合一稅制的適用範圍與規定。房地合一稅制主要適用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的所得,旨在抑制不動產投機。
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法)的規定,個人交易房地,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所得額:
- 出售屬房地合一稅法規定之房屋、土地,其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依規定之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增值稅,或依本法規定之房屋折舊、依房地合一稅法規定之其他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其計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額,應依其持有期間,適用不同之稅率。
然而,本題情況特殊,該房地出售前符合「自住」條件,且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之情事。房地合一稅法設有自住房屋的優惠規定,若符合條件,可享有免稅額及較低的稅率。
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其交易所得額在400萬元以下者,免徵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依優惠稅率10%課徵所得稅:
第 2 題
下列關於房地合一2.0之規定,何者有誤?
(A) 適用範圍包括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B) 適用範圍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C) 個人交易房地產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計算之損失及土地漲價數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之房屋、土地所得額中減除
(D) 房地合一所得稅採分離課稅制度,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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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房地合一2.0稅制的適用範圍與相關規定。房地合一2.0於民國110年7月1日上路,擴大了房地合一稅制的適用範圍與稅率。
我們逐項分析各選項:
(A) 適用範圍包括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房地合一2.0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納入適用範圍,同時也納入「房屋使用權」(例如設定地上權)的交易。此規定符合現行法規。
(B) 適用範圍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這是指「預售屋、違章建築,以及透過預售屋、違章建築的買賣契約或預期取得預售屋、違章建築權利而簽訂的契約」,以及「股權交易」,即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若該股份或出資額達一定比例(例如過半數)且其價值主要來自於我國境內之不動產,則視為房地交易。房地合一2.0明確納入此類股權交易。此規定符合現行法規。
(C) 個人交易房地產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計算之損失及土地漲價數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之房屋、土地所得額中減除。
第 3 題
某航空公司自新加坡載運貨物來台,並向進口商收取運費收入,試問該運費收入應如何申報該期營業稅?
(A) 適用零稅率
(B) 非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
(C) 依一般稅率 5%計稅
(D) 適用特種稅率2%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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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際運輸服務的營業稅申報規定。
依據我國《營業稅法》的規定,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主要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對於國際運輸服務,其課稅方式有所不同。
題目敘述某航空公司「自新加坡載運貨物來台」,這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
進項稅額的認定:若該航空公司是外國籍航空公司,其在台僅提供運輸服務,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其在台的運費收入,依據《營業稅法》第7條及第36條的規定,屬於「勞務之提供」,且為「國際運輸勞務」,若該勞務係由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或非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者,則應由勞務買受人(即進口商)依營業稅法規定,按時價或預期利益之價值,報繳營業稅。然而,題目問的是「該運費收入應如何申報該期營業稅」,這裡的「申報」通常是指銷售勞務者(航空公司)的申報。
-
營業稅的性質:
- 零稅率 (Zero-rating):適用於特定項目,例如國際運輸、國際銷售勞務等,這些交易雖然在營業稅法上被視為應稅交易,但稅率為零,表示可以扣抵進項稅額,但本身銷售額不需納稅。
- 應稅 (Taxable):依一般稅率(目前為5%)或特種稅率課徵。
- 免稅 (Exempt):不課徵營業稅,且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
國際運輸的處理:
- 我國境內營業人提供國際運輸勞務:例如我國的航空公司將貨物從台灣運往國外,或是從國外運往台灣,若該項服務屬於「國際運輸」,則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
- 外國籍航空公司在台提供國際運輸勞務:若外國籍航空公司在台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僅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進口商)按其支付的價款,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辦法規定,報繳營業稅。然而,這裡的重點是「進口商」有報繳義務。
第 4 題
有關租稅規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上法律形式的行為,以進行租稅規避,該私法上行為在私法上仍然有效
(B) 租稅規避行為,並未違反法律,僅屬於鑽法律漏洞行為,故應受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善意信賴保護原則之保護
(C) 稽徵機關不會否認納稅義務人之濫用法律形式的行為,而按交易常規依法予以調整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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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租稅規避」的相關概念。租稅規避是指納稅義務人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形式上的行為,規避其應負擔的租稅義務,但其行為本身在形式上並未違反明確的法律規定。
我們逐項分析各選項:
(A) 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上法律形式的行為,以進行租稅規避,該私法上行為在私法上仍然有效。
這是租稅規避與租稅詐欺(或稱租稅逃漏)的關鍵區別。租稅規避的行為,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法律規定,且其所採取的私法行為(如契約、公司設立等)在民法上可能仍然有效。例如,為了規避所得稅,將財產贈與子女,雖然在稅法上可能被視為租稅規避,但在民法上贈與契約可能仍然有效。然而,稅法上可能會透過「實質課稅原則」或「法律漏洞填補」來排除其稅務上的影響。
(B) 租稅規避行為,並未違反法律,僅屬於鑽法律漏洞行為,故應受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善意信賴保護原則之保護。
「鑽法律漏洞」是租稅規避的常見手法。由於其行為在形式上並未違反明確的法律條文,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主張其行為合法。然而,這並不代表其行為絕對不受法律的約束。
第 5 題
有關租稅法的適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租稅行政罰以處罰過失行為為原則
② 租稅救濟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③ 舊法優於新法原則
④ 實體從舊原則
⑤ 程序從新原則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②③
(D) 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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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法適用上的幾項基本原則:
- 租稅行政罰之責任原則。
- 租稅救濟上「程序優先於實體」。
- 租稅法規修正後之時間效力,即「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其中,「實體法」規範納稅義務的成立要件、課稅所得、稅率及租稅優惠等;「程序法」則規範申報、調查、核課、送達、行政救濟及執行等程序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租稅法的一般適用原則,再將正確項目與選項組合比對。
本題的判斷重點為:
- 行政罰不是以「過失」單獨作為處罰原則,而是採故意、過失責任原則。
- 租稅救濟通常須先遵守法定程序,程序事項具有優先判斷地位。
- 實體租稅事項原則上依租稅義務發生時之法律判斷。
- 程序事項原則上適用新法。
選項分析
① 租稅行政罰以處罰過失行為為原則
錯誤。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行政罰採的是「故意或過失責任主義」,而非「以處罰過失行為為原則」。
過失只是行政罰主觀責任的一種類型,不能將其概括為行政罰的唯一或主要原則。故①錯誤。
② 租稅救濟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正確。
租稅救濟具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例如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通常須依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並遵守法定期間及其他程序要件。
第 6 題
疫情後為減輕全民賦稅負擔,財政部於今年一月間通過調降稅率之修正,將結算申報之期限延長至6月30日;若新法無特別規定,根據一般租稅法原則,今年所得稅申報之應納稅額與申報期限應根據下列何者?
(A) 均根據修正前規定
(B) 均根據修正後規定
(C) 應納稅額根據修正前規定、申報期限根據修正後規定
(D) 應納稅額根據修正後規定、申報期限根據修正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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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稅法適用的「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以及法律變動時對應納稅額與申報期限的影響。
題目中提到,財政部「通過調降稅率之修正」(這是實體法的變動,影響應納稅額)以及「將結算申報之期限延長」(這是程序法的變動,影響申報期限)。這些都是「新法」的內容。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當法律發生變動時,原則上應適用變動後的法律。
- 應納稅額的計算:
稅率的調降是屬於實體法規的變動,影響的是納稅義務人實際應負擔的稅額。由於稅率調降是為了「減輕全民賦稅負擔」,這是一個有利於納稅人的規定。
第 7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營利事業不合常規交易具體短漏報之情況?
(A) 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50%以下
(B) 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150%以上
(C) 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百分之十,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
(D) 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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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關於「不合常規交易」的具體情況,特別是與「移轉訂價」相關的規定。營利事業與關係人之間的交易,若價格偏離市場常規,可能被視為不合常規交易,進而影響其所得的計算。
我們逐一分析各選項,判斷其是否屬於「不合常規交易具體短漏報之情況」。這裡的「短漏報」是指因為不合常規交易而導致的所得被低報。
(A) 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50%以下
這是屬於「低報價格」的情況。如果關聯交易的價格顯著低於市場常規(例如僅為常規價格的50%),則可能導致營利事業的所得被低估。這符合「不合常規交易具體短漏報」的定義。
(B) 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150%以上
這也是屬於「高報價格」的情況。如果關聯交易的價格顯著高於市場常規(例如為常規價格的150%以上),則可能導致營利事業的所得被低估。這也符合「不合常規交易具體短漏報」的定義。
第 8 題
根據我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境內銷售之定義?
(A) 需移運者,貨物之目的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B)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勞務者
(C)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D)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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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營業稅法第 2 條規定「境內銷售」係指:
- 貨物銷售:貨物之目的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 勞務提供: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之勞務。
- 「出口銷售」則係指貨物或勞務的目的地或使用地在境外,於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6 項另行規定,不屬於「境內銷售」。
- 依此定義,判斷每一選項是否符合「境內銷售」的要件,只需檢視目的地或使用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
解題方法
- 釐清題目所問:「哪一選項不符合境內銷售之定義?」
- 逐一比對選項的目的地/使用地與法條規定:
- 若目的地(或勞務使用地)在境內 → 符合境內銷售。
- 若目的地(或使用地)在境外 → 為出口銷售,不符合境內銷售。
- 依上述判斷得出唯一不符合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選項 | 內容說明 | 符合境內銷售之要件? | 判斷依據 |
|---|
第 9 題
下列何者為營利事業得將前10年核定虧損,自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之條件?
(A) 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
(B) 設有專業會計人員之營利事業
(C)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
(D) 內部管理控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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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關於虧損扣除的條件。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上一年度各項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本法規定,減除其上一年度發生之營業組織費用、利息、折舊、攤銷、損失等。其計算之所得額,減除前項減除項目後之餘額為當年度所得額。
其中,關於「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是為了鼓勵企業長期經營和投資。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其本年度費用、損失後,如有餘額,應依同法規定納稅;其有損失者,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損失,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
更重要的是,關於「以前年度虧損」的扣除,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費用、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有損失者,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損失,除依前項規定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有損失者,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損失,除依前項規定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九會計年度始,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有損失者,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損失,除依前項規定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九會計年度始,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有損失者,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損失,除依前項規定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有損失者,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損失,除依前項規定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九會計年度始,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有損失者,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損失,除依前項規定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九會計年度始,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有損失者,得將其上一年度所得額,減除本年度之損失後,如有餘額,應納稅;其損失,除依前項規定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
第 10 題
下列有關兌換盈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以實際發生之收益為準認列
(B) 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C) 因國外進貨,入帳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免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但應調整其進貨成本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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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兌換盈益的認列原則
- 兌換盈益(或稱匯兌盈虧)係因外幣與本幣之匯率變動,導致資產、負債或權益帳面價值產生差額所產生的利益或損失。
- 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及《企業會計準則》均規定,帳面上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差額,應於發生期間列入當期損益,不分為已兌換(已收付)或未兌換(未實際收付)。
- 因此,稅捐上之「兌換盈益」不僅限於實際收付外匯時的現金盈餘,而是包含所有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帳面差額。
解題方法 – 逐項檢視選項對應法則
- 先確認每個敘述是否符合「帳面差額即時認列」之原則。
- 判斷是否有例外情況(如外幣採用成本或存貨調整之特別規定)。
- 以「全部或部分正確」的方式逐一驗證,找出唯一符合稅法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 選項 | 內容 | 判斷 | 說明 |
|---|---|---|---|
| A | 「以實際發生之收益為準認列」 | ❌ 錯誤 | 只以實際收付的外匯盈餘為準,忽略了會計上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帳面差額。 |
第 11 題
某公司於110年1月1日購入高級汽車一輛作公務用車,總價3,150,000元,經取得統一發票,預估殘值525,000,耐用年限5年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於113年7月1日將該車以1,050,000元出售,試問112年計算課稅所得時,該汽車可計提多少折舊費用?
(A) 250,000
(B) 416,666
(C) 420,634
(D) 5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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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核心觀念
- 折舊費用的計算基礎:
- 可折舊金額 = 取得成本 – 殘值。
- 平均法(直線法):
- 年折舊額 = 可折舊金額 ÷ 耐用年限。
- 稅務上折舊的認列時點:
- 只要資產在該課稅年度內仍持有,即可全額認列該年度的折舊;若在年度內出售,則依持有月份比例計算。
Ⅱ. 解題方法
- 計算可折舊金額
- 求出年度折舊額(平均法)
- 判斷112年是否可全額認列
- 資產於110年1月1日取得,至112年12月31日仍未出售。
- 因此112整年度均可列提全年折舊 525,000 元。
Ⅲ. 選項分析
第 12 題
承上題,試問113年計算課稅所得時,該汽車應認列多少處分損益?
(A) 處分損失420,634
(B) 處分損失295,000
(C) 處分損失262,500
(D) 處分損失64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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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課稅所得之處分損益: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出售或處分固定資產時,應認列之處分損益=處分收入-課稅基礎。
- 課稅基礎=取得成本-已提列之稅法允許折舊(含截至處分年度已提列之當期折舊)。
- 汽車折舊:依《所得稅法》規定,汽車屬於「有形動產」之固定資產,可採直線法或加速折舊(常見為5%/年或一次列舊)。本題假設採標準直線折舊,已於113年度提列當期折舊。
解題方法
- 取得成本:題目(或「承上題」)會提供汽車之原始取得成本(含增值稅)。
- 已提列折舊
- 截至112年:已提列之折舊金額(累計折舊)=
已提列折舊_{112}。 - 113年度折舊:依折舊率或折舊年限計算本年度應提列金額
折舊_{113}。 - 累計折舊至處分時=
已提列折舊_{112}+折舊_{113}。
- 截至112年:已提列之折舊金額(累計折舊)=
- 課稅基礎=
取得成本−累計折舊。 - 處分收入:題目會給予汽車處分(出售)所得金額
處分收入。 - 處分損益=
處分收入−課稅基礎。若結果為負,即為「處分損失」。
選項分析(以合理假設的數據驗算)
假設題目所提供之關鍵資訊如下(此假設僅為說明計算步驟之用,若實際數據不同,答案亦會改變)
- 取得成本(含稅) 元
- 已提列折舊至112年底 元
- 113年度折舊(5% 直線折舊) 元
- 處分收入 元
計算過程:
第 13 題
納稅義務人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扣除額不得減除?
①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②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③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④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⑤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⑥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A) ①②③④⑤⑥
(B) ①③⑤
(C) ③⑤
(D) 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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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各項特別扣除額的「排富規定」。
113 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為 750 萬元;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時,須進一步計算基本稅額:
但「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並不代表所有特別扣除額均不得減除,必須逐項判斷該扣除額是否設有排富條款。
113 年度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已取消排富規定;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則新增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不得適用的限制。財政部說明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是將六種扣除額分成兩類:
- 設有「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不得扣除」限制者。
- 未設此項限制者。
113 年度適用結果如下:
| 項目 | 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時 |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仍可扣除,已取消排富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仍可扣除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不得扣除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仍可扣除 |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不得扣除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仍可扣除 |
因此,不得減除的是:
選項分析
①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13 年度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至 6 歲以下子女,且取消原有排富規定。因此,即使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符合扶養及年齡要件者仍可扣除。
①正確列為「可扣除項目」,不是本題答案。
②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第 14 題
某先生11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綜合所得總額為400萬元,當年度列有下列捐贈:
直接捐贈私立學校100萬元
捐贈給某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250萬元
捐贈一塊公告現值為150萬之土地給某國立大學,土地取得成本120萬元,且已提出該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
對5位不同參選總統之候選人各捐款10萬元
試問某先生可申報列舉扣除額之捐贈金額為多少元?
(A) 230萬
(B) 300萬
(C) 330萬
(D) 2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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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
列舉扣除額 – 捐贈項目
-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中,捐贈可列入的類別包括
- 捐贈給公益團體、財團法人、教育機構之現金或財產(以取得成本或公告現值計)。
- 政治獻金(對候選人、政黨之捐款)不予列舉扣除。
- 捐贈列舉扣除額有上限: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 10%。若超過,超額部分不可列舉,亦不得結轉。
-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中,捐贈可列入的類別包括
-
實物捐贈(不動產)之計算方式
- 捐贈不動產(如土地)時,列舉扣除額採「取得成本」作為可扣除金額,且仍受 10% 上限限制。
- 必須提供「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方能以取得成本為列舉金額。
-
政治獻金
- 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對候選人、政黨之捐款 不可列舉扣除。
二、解題方法
- 逐筆判斷各筆捐贈是否符合列舉扣除之要件,並計算其可列舉金額。
- 合計符合要件之金額,再與「綜合所得總額 10%」之上限比較,取較小者為最終可列舉扣除額。
三、逐筆計算
| 捐贈項目 | 金額(萬元) | 是否符合列舉扣除要件 | 可列舉金額 |
|---|---|---|---|
| 直接捐贈私立學校(現金) | 100 | 私立學校屬教育機構,符合列舉扣除 | 100 |
| 捐贈給某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現金) | 250 | 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屬公益團體,符合列舉扣除 | 250 |
| 捐贈土地給國立大學(實物) | 公告現值 150,取得成本 120(已證) | 取得成本 120 符合列舉要件 (仍受 10% 上限) | 120 |
| 捐款給 5 位總統候選人(每 10) | 50 | 政治獻金 不可列舉 | 0 |
合計 可列舉金額 = 100 + 250 + 120 = 470 萬。
四、檢視 10% 上限
- 綜合所得總額 = 400 萬
- 10% 上限 = 萬
第 15 題
某先生113年贈送妻子120萬轎車,並出資4,400萬元為女兒購置不動產,該不動產的評定標準價格為3,500萬元。又於同年將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10張,贈與其女兒,當日每股收盤價20元,申報日每股收盤價30元。除此之外,該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請問該年度應納贈與稅額為何?
(A) 393.4萬
(B) 366.4萬
(C) 373萬
(D) 36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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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 贈與稅免稅額:每位受贈人每年有新臺幣 2,200,000 元的免稅額。
- 財產評價
- 不動產:以「評定標準價格」作為贈與價值。
- 上市證券:以「申報日收盤價」作為贈與價值。
- 動產(汽車):以實際成交價格(或市價)作為贈與價值。
- 贈與稅稅率(階梯式)
| 累計贈與金額(新臺幣) | 稅率 |
|---|---|
| 0 – 10,000,000 | 10% |
| 10,000,001 – 20,000,000 | 20% |
| 20,000,001 – 30,000,000 | 30% |
| 30,000,001 – 40,000,000 | 40% |
| 超過 40,000,000 | 50% |
二、解題方法
-
分別計算各項贈與的課稅價值
- 汽車(贈予妻子):價值 1,200,000 元 < 2,200,000 元免稅額 → 免稅。
- 不動產(贈予女兒):評定標準價格 35,000,000 元 → 課稅價值 35,000,000 元。
- 上市股票(贈予女兒):申報日收盤價 30 元/股 × 10 股 = 300 元 < 2,200,000 元免稅額 → 免稅。
-
計算受贈人(女兒)全年應稅贈與總額
- 依階梯稅率計算贈與稅
-
考題的計算取徑
本題在稅務領域常用「以免稅額後之淨贈與額直接乘以10%」的簡化算式,前提是 淨贈與額未超過 10,000,000 元。若淨贈與額超過 10,000,000 元,則僅對 超過 10,000,000 元的部分 再依階梯稅率加算。依此「先以 10% 計稅,再補加第二階段以上的稅額」的寫法可得:
第 二、1.(1) 題5 分
甲公司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簽證申報)時,依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損益表資料如下:
銷貨收入 5,947,000
其他相關財務資訊如下:
A. 銷貨收入含外銷且取得外匯之收入3,400,000,期末存貨1,350,000。交際費限額規定如下:
|| 藍色申報計算基礎級距(单位:十美元)普通申報
項目
3以下
1.5%0
20
超過3至15
1%0
1.5%%
以進貨為目的進貨淨額
超過15至60
0.5%
1960
超過60
0.25%% 0.50
3以下
4.5%%
6%%
超過3至15
3%
4%%
以銷貨為目的銷貨淨額
超過15至60
2%0
3%0
超過60
1%0
1.5%0
C. 營業費用包含捐贈金額:①對台北市政府捐贈1,000,000;③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800,000。期末應收帳款餘額32,000,000。
E. 非營業損失包含被科處怠報金100,000。
請計算甲公司113年度可列支之交際費限額為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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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利事業所得稅」中,交際費(俗稱娛樂費)可列支的上限,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以營業收入或營業毛利等基礎金額,套用相應的百分比階梯計算。稅法另規定,普通申報與藍色申報(簡易申報)之上限比例不同,且交際費須先從營業費用中分離,才與其他非列支項目無關。
(a) 判斷適用的申報類別
題目未說明甲公司採藍色簡易申報,僅提「採簽證申報」且提供「普通申報」的階梯表格。因此以普通申報的比例計算交際費上限。
(b) 計算適用的基礎金額
交際費上限的基礎金額為 營業毛利(即銷貨收入‑銷貨成本),依稅法規定:
(c) 依普通申報階梯表找出適用百分比
普通申報的階梯如下(簡化呈現):
| 基礎金額(十美元) | 0~3 | 3~15 | 15~60 | >60 |
|---|---|---|---|---|
| 以銷貨為目的銷貨淨額(%) | 4.5% | 3% | 2% | 1% |
基礎金額 超過 15(十萬美元)且未達 60,故適用 2% 的比例。
第 二、1.(2) 題5 分
甲公司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簽證申報)時,依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損益表資料如下:
銷貨收入 5,947,000
其他相關財務資訊如下:
A. 銷貨收入含外銷且取得外匯之收入3,400,000,期末存貨1,350,000。交際費限額規定如下:
|| 藍色申報計算基礎級距(单位:十美元)普通申報
項目
3以下
1.5%0
20
超過3至15
1%0
1.5%%
以進貨為目的進貨淨額
超過15至60
0.5%
1960
超過60
0.25%% 0.50
3以下
4.5%%
6%%
超過3至15
3%
4%%
以銷貨為目的銷貨淨額
超過15至60
2%0
3%0
超過60
1%0
1.5%0
C. 營業費用包含捐贈金額:①對台北市政府捐贈1,000,000;③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800,000。期末應收帳款餘額32,000,000。
E. 非營業損失包含被科處怠報金100,000。
請計算甲公司113年度可列支之呆帳損失金額為多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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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題主要在考察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關於「呆帳損失」的列支規定。關鍵在於釐清哪些呆帳損失可以依所得稅法規定列支,以及其限額的計算方式。
解題過程: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營利事業列支呆帳損失需符合以下要件:
- 發生呆帳之原因必須合於商業習慣: 也就是說,債權的發生必須是正常的商業往來,且債務人確實無法清償。
- 已依法轉銷: 必須在帳上已將該筆應收款項列為呆帳並沖銷。
- 已取具證明文件: 例如債務人死亡、逃匿、倒閉、重整、和解、聲請破產等,或經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酯明無執行實益等。
此外,所得稅法對於呆帳損失的列支設有備抵呆帳及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兩種方式。
備抵呆帳的提列限額,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規定,是以「期末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總額」的 1% 為限。
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的列支,則需符合上述的發生原因及轉銷規定。若有提列備抵呆帳,則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不得超過備抵呆帳的餘額。若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超過備抵呆帳餘額,其超過部分,必須符合上述的呆帳發生原因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者,才能列支。
本題中,甲公司113年度申報的呆帳損失為 $800,000。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其是否符合規定。
步驟一:計算備抵呆帳限額
根據題目資訊 D,期末應收帳款餘額為 $55,100,000,期末應收票據餘額為
甲公司申報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簽證申報)時,依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損益表資料如下:
銷貨收入:\80,000,00056,000,00024,000,00018,500,000760,000313,000$5,947,000$。
其他相關財務資訊如下:
A. 銷貨收入含外銷且取得外匯之收入 元。期初存貨 元,期末存貨 元。
B. 營業費用包含交際費 元。交際費限額規定如下:
以進貨為目的,計算基礎為進貨淨額。級距單位為千萬元:
・ 以下:普通申報 ;藍色申報 。
・超過 至 :普通申報 ;藍色申報 。
・超過 至 :普通申報 ;藍色申報 。
・超過 :普通申報 ;藍色申報 。
以銷貨為目的,計算基礎為銷貨淨額。級距單位為千萬元:
・ 以下:普通申報 ;藍色申報 。
・超過 至 :普通申報 ;藍色申報 。
・超過 至 :普通申報 ;藍色申報 。
・超過 :普通申報 ;藍色申報 。
C. 營業費用包含捐贈金額:
① 對台北市政府捐贈 元。
② 對合法之公益慈善團體捐贈 元。
③ 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 元。
D. 營業費用包含呆帳損失 元。期末應收帳款餘額 元,期末應收票據餘額 元,上期期末經核准備抵呆帳餘額 元,本期無呆帳沖銷金額。
E. 非營業損失包含被科處怠報金 元,以及不得估列之未實現損失 元。
請根據上述提供之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第 二、1.(3) 題10 分
甲公司 113 年度可列支之捐贈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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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營利事業捐贈中,對各級政府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合法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則以所得額的 為限。這個所得額限額須用捐贈限額計算公式,不能直接以帳載淨利乘以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限額公式為「限額計算基礎 ÷ 1.1 × 10%」。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
解題方法
圖中可讀到:甲公司採會計師簽證申報,帳載本期淨利為 $5,947,000;營業費用含交際費 $1,350,000、捐贈三筆合計 $5,500,000 及呆帳損失 $800,000;另有怠報金 $50,000、未實現損失 $100,000。計算公益慈善團體捐贈限額前,先將帳載淨利調整為「扣除不限額捐贈及其他可列支費用、但尚未扣除受限捐贈」的所得額基礎。
- 調整超限交際費
會計師簽證申報適用藍色申報的交際費限額。依期初、期末存貨及銷貨成本推算進貨淨額:
進貨目的交際費限額:
銷貨目的交際費限額:
外銷取得外匯收入另可按收入的 列支特別交際費:
因此交際費可列支限額為 $624,925,超限額須加回:
第 二、2 題20 分
乙公司 113 年全年所得額為 元。當年度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a. 投資於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共計 元。
b. 合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所得 元。
c. 企業併購繼受租稅優惠免稅所得 元。
d. 股票交易所得 元(含持有 3 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 元),股票交易損失 元。以前年度尚未減除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元。
e. 處分民國 98 年長期投資取得之土地,處分利益 元。
f. 享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金額 元。
請計算乙公司 113 年度之:
(1)課稅所得額。(5%)
(2)一般所得稅額。(5%)
(3)基本所得額。(5%)
(4)基本稅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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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最低稅負制,計算順序是:
- 先由全年所得額減除依法免稅或停徵的所得,以及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額,算出課稅所得額。
- 依課稅所得額計算一般所得稅,再減除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得出一般所得稅額。研發支出適用的投資抵減屬於減稅額,不是所得額扣除。
- 以課稅所得額為起點,加回最低稅負制規定的停徵所得、免稅所得及特定費用加成減除額,算出基本所得額。
-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按「基本所得額減除 50 萬元後乘以 12%」計算。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無須補繳兩者差額。相關公式及加計項目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6 至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
解題方法與計算
(1)課稅所得額
題目給定全年所得額為 $80,000,000。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扣除合於促參法的免稅所得、企業併購繼受的免稅所得、停徵的證券交易淨所得、符合條件的舊制土地交易利益,以及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額。
證券交易所得先以當年度損益相抵:
故課稅所得額為:
其中,研究發展支出 $3,000,000 是申請投資抵減的支出,不再當作額外所得扣除;其實際支出已反映於題目所給的全年所得額。投資抵減留待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時處理。
(2)一般所得稅額
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適用 20% 稅率;依產業創新條例,合格研發支出可選擇按支出額 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 10% 分三年抵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辦法
依當年度 15% 抵減方式計算:
(3)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以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最低稅負制規定的項目。
第 二、3 題10 分
丙先生於 103 年買入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價登錄 700 萬元,公告現值 620 萬元。113 年將此塊土地贈與女兒,贈與時公告現值 650 萬元。丙先生 113 年度發生其他贈與如下:
a. 贈與小兒子讀大學學費及生活費 30 萬元。
b. 贈與女兒結婚嫁妝價值 200 萬元金飾。
c. 丙先生於 113 年度 1 月以現金 500 萬元成立信託,受託人為甲銀行,契約中明訂受益人為某財團法人育英基金會。
d. 贈與某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現金 100 萬元。
請計算丙先生 113 年度之:
(1)贈與總額。(5%)
(2)贈與稅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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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先判斷各筆財產是否「計入贈與總額」,再計算年度免稅額與贈與稅。贈與稅以贈與人同一年度贈與總額合併計算;113 年度適用免稅額 244 萬元,課稅淨額在 2,500 萬元以下者按 10% 課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贈與稅
土地贈與價值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與原始買價或買入時的價值無關。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之人,原則上視為委託人贈與信託利益;符合特定條件的公益信託,才有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第 10 條、第 20 條之 1
解題方法
逐筆判斷如下,金額均以萬元計:
| 項目 | 贈與總額處理 | 計入金額 |
|---|---|---|
|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女兒 | 以贈與時公告現值計價;題目未提供適用贈與稅免計規定的事由 | 650 |
| 小兒子大學學費及生活費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教育費、生活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 0 |
| 女兒結婚嫁妝金飾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100 萬元以內不計入;超過部分計入 | 100 |
| 以現金成立信託,女兒以外的育英基金會為受益人 | 依通常他益信託處理,信託利益價值 500 萬元計入 | 500 |
| 捐贈文化基金會現金 | 假設該基金會依法登記且符合規定標準,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 | 0 |
教育費及生活費,以及婚嫁贈與 100 萬元內的排除規定,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捐贈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也不計入贈與總額。
請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試說明以下問題。
第 二、4.(1) 題5 分
何謂「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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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通常所稱「銷售貨物」,是指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取得代價。第 3 項另列出五種情形,即使欠缺一般銷售的有償交易外觀,法律仍將其視為銷售貨物,按營業稅法規定處理。這是法律上的擬制,目的在使特定貨物流向或交易型態納入營業稅制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對照一般銷售貨物的定義,再列出第 3 條第 3 項的五款情形。記憶時可依「自用、無償、結束或抵償分配、代購、代銷」整理,但考試作答應交代各款的法定內容。
法定情形
- 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營業人將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將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 解散、廢止、抵債或分配: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以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
- 以自己名義代購並交付: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再交付委託人。
- 委託他人代銷: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第 二、4.(2) 題5 分
零稅率之適用範圍為何?請列舉 5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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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的零稅率適用範圍。零稅率是對特定貨物或勞務適用 稅率;營業人仍須依法申報,且因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營業稅,得依規定申請退還。這與免稅不同:免稅銷售通常不得扣抵相關進項稅額。現行法第 7 條列有九類,本題列舉其中五類即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39 條
解題方法
依第 7 條逐款整理,選出五類並說明適用情形。答題時應寫出法定類型,不能只寫「出口相關交易」等籠統概括。
零稅率適用範圍:五例
- 外銷貨物:營業人將貨物銷售並輸出國外,適用零稅率。
第 二、5 題5 分
評估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可使用的常規交易方法有哪些?請試舉 5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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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關係企業間「受控交易」的移轉訂價,如何依獨立交易原則評估其結果是否符合常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7 條,應以非關係人在可比較情況下從事未受控交易的結果作為比較基礎,並依交易類型選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7 條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試舉 5 種」,可直接依同準則第 10 條列出有形資產交易常規交易方法中的五種。作答時除列出名稱,也宜簡述各方法的比較基礎,呈現對方法內容的理解。同準則第 10 條
五種常規交易方法
-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以非關係人在可比較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交易所收取的價格,作為受控交易的常規交易價格。
-
再售價格法:以受控交易標的再銷售給非關係人的價格,扣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的毛利,推算受控交易價格。其基本公式為:
第 二、6 題5 分
請簡述「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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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又稱薄資本化制度,旨在防止營利事業以關係人借款取代股權出資,藉由列報利息費用降低課稅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自民國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法定比率者,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法定比率由查核辦法訂為 3:1。[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查核辦法]
適用範圍與定義
- 適用對象:原則上適用營利事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本制度。
- 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的關係人,範圍涵蓋持股、共同控制、董事或高階主管關係,以及其他足以證明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情形。
- 關係人負債:包括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須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或其他具利息性質報酬的資金;也包括透過非關係人取得的關係人資金,以及由關係人擔保且負連帶責任的借款。
- 業主權益: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原則上以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總額計算;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其我國分公司則以無須支付利息的實際投入營運資金計算。
解題方法與計算公式
作答時依序說明「比較負債與權益、判斷是否超過三倍、計算應剔除利息、說明申報揭露」即可。
先計算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
每月平均數依月初與月底帳面餘額平均計算:
若該比率未超過 3:1,沒有因本制度而不得列報的利息;若超過 3:1,按下式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