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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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大清律例》是清代中國最主要的基本成文法典,但在審判實務中,既可以見到官員對律例加以援
引適用的情況,也可以見到完全不提及律例規定的情況。請問:
(一) 律例在審判實務中是否被引用,其實存在著一個大致的界線,請問此界線為何?(10%)
(二) 承(一),如此劃分的可能理由何在?(10%)
(三) 在普遍不引用律例的裁判類型裡,審判的主要規範性依據為何?(10%)
(四) 律例在清代中國的審判實務中,具有哪些作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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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清代律例的適用問題,以及其與實務運作之間的關係。

(一)律例在審判實務中是否被引用的界線,大致可以區分為「律」與「例」的適用。

  1. 律的適用:律是帝國法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條文內容明確、固定,適用於一般性的、較為嚴重的犯罪或案件。官員在審判時,若案件符合律的規定,則直接引用律條進行判決。
  2. 例的適用:例(或稱「事例」、「條例」)是針對特定情況、特定地區或特定時期的補充規定,通常是為了因應律文的不足、法律的細緻化,或是因應社會變遷而產生的。例的效力通常不及律,但具有實質的法律拘束力。官員在審理案件時,若遇有律文無法涵蓋或適用時,會參考或引用相關的例,以求判決的周延與合適。
  3. 界線:因此,律例適用的界線,並非律與例的絕對取捨,而是針對案件的性質、情節的複雜度、以及是否有律文或例文可資適用。當案件情節單純、符合律文精神時,直接適用律;當案件情節特殊、律文不足以涵蓋時,則可能需要參考或適用例。然而,在實務上,律與例的界線有時是模糊的,官員的裁量權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二)如此劃分律例適用的可能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法律體系的層級性與完備性:律作為基本法典,代表了國家意志的最高體現,其內容力求涵蓋基本原則與重要規範。例則是作為律的補充、細化或變通,以求法律適用的精確性與靈活性。這種層級劃分有助於維持法律體系的穩定與秩序。
  2. 審判實務的彈性與應變需求:社會是變動的,法律的制定難以預測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律文的僵化可能導致無法處理新興問題或特殊個案。例的出現,便是為了填補律文的不足,使司法實務能夠更靈活地應對各種複雜情況,避免僵化判決。
  3. 官員的裁量權與司法效率:對於較為單純的案件,直接引用律文能節省時間,提高司法效率。而對於較為複雜或特殊案件,參考例則能提供更具體的指引,幫助官員做出更為周全的判斷,同時也體現了官員的司法經驗與智慧。
  4. 法律的穩定性與適應性平衡:律的穩定性確保了法律的基本框架不致頻繁變動,而例的彈性則允許法律在一定範圍內適應社會的發展,尋求穩定與適應之間的平衡。

(三)在普遍不引用律例(特別是「例」)的裁判類型裡,審判的主要規範性依據,通常是:

  1. 習慣法與民間慣習:對於許多民事糾紛,尤其是在鄉村地區,民眾的日常生活行為受到傳統的習慣法和地方慣習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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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晚清仿效歐、日法制,進行變法修律,在朝廷中引發了新舊論爭。在《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編成
時,湖廣總督張之洞曾經強烈地抨擊道:

蓋法律之設,所以納民於軌物之中,而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裡。其最著者,為親親之義、男女
之別、天經地義,萬古不刊。乃閱本法所纂,父子必異財,兄弟必析產,夫婦必分資,甚至婦人女
子責令到堂作證。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防,啟男女平等之風,悖聖賢修齊之教,綱淪法
斁,隱患實深。

此段言論雖是針對《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而發,但其批判的意旨,其實也適用於刑律草案與民律草
案(尤其親屬法與繼承法部分)的內容。其中,「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裡」這句話,可謂是對於
傳統中國法的重要歸結,請申論其意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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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晚清變法修律時期,傳統思想家(以張之洞為代表)對西法引進的批判,特別是其核心論點「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裡」的意義。

核心觀念:此題考查晚清變法時期,傳統中國法律思想與西方法律思想的衝突,以及如何理解中國傳統法律的「法本」與「經術」的關係。

詳解:

張之洞的這段話,代表了晚清時期一部分保守派官員對西方法律引進的憂慮與反對。他們認為,法律的根本(本原)與中國的傳統學術(經術)是緊密相連、相互印證的,而西方法律卻破壞了這種聯繫。

「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裡」這句話,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理解其意義:

  1. 法律的道德基礎與價值根源:

    • 經術:在這裡的「經術」主要指的是以儒家經典為核心的中國傳統學術思想,特別是儒家倫理道德。儒家強調「仁、義、禮、智、信」,重視人倫關係(父子、君臣、夫婦、兄弟、朋友),強調「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道德實踐。
    • 法律本原:張之洞認為,法律的根本目的、其正當性來源,應該是基於這些儒家倫理道德。法律的設定,其最根本的目標是維護社會秩序,而這種秩序的建立,應當以教化人心、培養道德為基礎。
    • 相表裡:意指相互表裏、相互印證。意思是說,儒家倫理道德是法律的「裡」,是其精神內核與價值基礎;而法律則是儒家倫理道德的「表」,是將這些道德原則轉化為具體的社會規範和行為準則,藉由強制力來保障其實施。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一個穩定的社會。
  2. 法律與政治、社會秩序的關係:

    • 傳統中國法,尤其是儒家法思想,強調「禮法合一」或「重德治輕刑罰」。法律的最終目標是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而這種穩定不僅依靠刑罰的強制,更依賴於道德教化和人倫關係的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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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今日的台灣社會中,在某些方面仍可見到不少民眾的法意識受到傳統中國法文化的影響,因而與國家
制定法發生了格格不入的情形。請就您的觀察,舉出一個顯著的事例,並說明此種影響民眾法意識的
傳統中國法文化或法制度,與當前的特定法制度之間,主要的差異為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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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傳統中國法文化對當代台灣民眾法意識的影響,並要求分析其與現代法制度的差異。這需要考生具備對兩者文化及制度的理解,並能提出具體事例。

核心觀念:本題考查考生對傳統中國法文化(如人治、關係、情理法)與現代法治(如法治、程序、權利)的差異,以及這些差異如何在當代台灣社會顯現。

詳解:

顯著事例:訴訟中的「關係」與「人情」觀念

在台灣社會,民眾在面對法律爭議或訴訟時,仍然存在著一種傾向,即重視「關係」(人脈、熟人)和「人情」在解決問題中的作用,有時甚至會凌駕於法律規定或程序之上。這與現代法治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程序正義」的原則,存在顯著的差異。

傳統中國法文化(或法制度)的影響:

  1. 人治與德治的傳統:傳統中國法深受儒家思想影響,強調「人治」與「德治」。在這種觀念下,法律的適用並非絕對僵化,而是可以透過有智慧、有德行的人(如官員、長輩、有聲望者)來彈性處理。人際關係的和諧,往往被視為比嚴格的法律條文更重要。
  2. 關係社會的維繫:傳統中國社會是一個高度重視人際關係的社會,強調「熟人社會」的互助與連結。這種關係網絡在解決紛爭時,被視為一種重要的資源。透過「找關係」、「說人情」,可以達到許多法律程序難以達成的目的,例如:
    • 尋求「關說」或「關照」:在行政或司法過程中,民眾可能傾向於透過有權勢或有關係的人,來「關照」案件,希望獲得有利的處理。
    • 和解與調解的偏好:即使在訴訟中,許多人也傾向於透過親友、地方仕紳或調解委員會,以「情理」來促成和解,而非堅持訴諸法律的嚴格判斷。這背後隱含著一種「家醜不外揚」或「寧願吃點虧也要息事寧人」的觀念,也體現了對關係網絡的依賴。
    • 對公權力的不信任感:在某些情況下,民眾對國家機器(如警察、法院)抱持著一種不信任感,認為其辦事刻板、不近人情,因此更願意尋求非正式的途徑來解決問題。

當前的特定法制度(現代法治原則):

  1. 法治精神(Rule of Law):現代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即法律是最高權威,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包括國家權力本身。法律的適用應當是普遍、平等、無差別的。
  2. 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現代法律體系極為重視訴訟程序。從證據的提出、調查,到開庭審理、判決,每一個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這些程序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確保審判的公正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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