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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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大清帝國末期,仿效歐、日進行變法修律,編訂各種新式的法典。請問:
(一) 促使清廷變法修律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5%)
(二) 新式刑律的起草過程,發生了激烈的禮法之爭,其爭論的重點為何? (15%)
(三) 清末起草的刑律,對於民國北洋政府時期的刑事立法有何影響?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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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察晚清變法修律的背景、過程及其影響,重點在於刑律的修訂。

(一) 促使清廷變法修律的主要原因:
晚清變法修律是內外因素交織的結果,主要原因包括:

  1. 內憂:
    • 政治危機: 太平天國運動、捻軍起義等內亂,暴露了傳統軍事和政治制度的落後,以及社會矛盾的尖銳。
    • 經濟凋敝: 戰爭賠款、對外貿易不平等、傳統手工業衰落,使得國家財政困難,社會經濟面臨危機。
    • 社會動盪: 階級矛盾激化,民眾反抗頻繁,傳統統治秩序受到嚴重挑戰。
    • 思想啟蒙: 隨著西方思想的傳入,部分開明官員和知識分子開始認識到變革的重要性,呼籲學習西方,富國強兵。
  2. 外患:
    • **列強侵略:**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屢遭列強侵略,喪權辱國,割地賠款,民族危機日益深重。
    • 不平等條約: 列強以「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為由,拒絕接受中國法律,這是中國主權受損的重要表現,也是修律的直接動因之一。中國亟需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的法律體系,以爭取關稅自主和廢除領事裁判權。
    • 列強的刺激: 日本明治維新成功,通過變法圖強擺脫了西方列強的控制,成為中國學習的榜樣。其他國家如俄羅斯、德國等也進行了法律改革,這些都對清廷產生了刺激作用。
  3. 變法思潮的影響:
    • 洋務運動的局限性: 洋務運動主要集中在軍事和經濟技術層面,但未能觸及根本的制度和法律改革,其成效有限,使得人們認識到僅僅學習器物是不夠的,必須進行更深層次的制度變革。
    • 維新變法的推動: 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維新派,積極鼓吹變法圖強,主張學習西方,進行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全方位的改革,對清廷的決策產生了重要影響。

(二) 新式刑律起草過程中的禮法之爭,其爭論的重點:
晚清修律,特別是刑律的修訂,在「禮法之爭」中經歷了激烈的辯論。這場爭論主要圍繞著中國傳統的「禮」與西方近代法律的「法」之間的關係展開。

  • 禮法之爭的背景: 傳統中國以「禮」為治國之本,強調道德教化和社會倫理,法律(法)被視為輔助手段,且與禮相輔相成。而西方近代法律則強調權利義務、契約自由、罪刑法定等原則,與中國傳統的以人治、情理為主的法律觀念存在差異。
  • 爭論的焦點:
    1. 法律的性質與功能: 一方認為,法律應當以維護傳統倫理道德(禮)為根本,強調刑罰的教化和警示作用,以及法律與道德的一致性。另一方則認為,法律應當是獨立於道德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則,強調罪刑法定、權利保障、程序正義等近代法律原則。
    2. 刑罰的適用: 爭論的重點之一在於如何處理傳統律例中涉及倫常、孝道等內容的條款。例如,是否應該保留或修改那些與近代人權、自由觀念相悖的傳統刑罰規定。
    3. 法律的淵源與體系: 傳統中國法律以律、例為主,強調「律」的穩定性與「例」的靈活性,並與「禮」緊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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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有論者認為,清代中國的傳統法制中,欠缺近現代意義下的民事規範;然亦有論者主張,清代中國雖無民法典,但如《大清律例》中的戶婚、田土、錢債等規定,即相當於近現代民法中的民事規範。就此問題,您有何看法,請詳細申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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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清代中國法律體系中是否存在近現代意義下的民事規範,以及《大清律例》中的相關規定是否可以被視為相當於近現代民事規範。這涉及到對中國傳統法律性質、民事法的概念以及歷史比較法的理解。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析中國傳統法律(尤其是清代)的性質,以及「民事規範」在近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定義與功能,進而判斷傳統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是否能與之等同。這涉及到對「民法」概念的歷史演變和跨文化比較的理解。

詳解:

對於「清代中國傳統法制中是否欠缺近現代意義下的民事規範」以及「《大清律例》中的戶婚、田土、錢債等規定是否相當於近現代民事規範」這兩個問題,筆者認為應採取一種辯證且具體的分析態度。

一、 關於「欠缺近現代意義下的民事規範」的觀點分析:

從嚴格的近現代法律體系角度來看,清代中國確實「欠缺」獨立、系統、專門化的「民法典」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民事訴訟制度。近現代民法通常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 獨立性與體系性: 近現代民法是一獨立的法律部門,以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為基本概念,並圍繞這些概念形成一套嚴密的體系(如物權、債權、親屬、繼承等)。
  2. 權利本位: 強調個體權利的保障,法律的重心在於界定和保護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非僅僅是倫理道德或社會秩序的維護。
  3. 契約自由與平等: 建立在個體人格獨立和財產權神聖的基礎上,強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並以契約自由作為交易的基本原則。
  4. 專門的民事程序: 擁有獨立的民事訴訟法和程序,保障當事人權利得到有效救濟。

對比這些特徵,清代中國法律存在明顯的不足:

  • 缺乏獨立的民法典: 雖然《大清律例》中有關於民事事項的規定,但它們散見於「戶律」、「刑律」等部分,與刑事、行政內容糾纏在一起,並未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
  • 「禮」與「法」的交織: 傳統中國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禮」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許多規定(如戶婚、繼承)不僅是法律規範,更是倫理道德的要求。法律更多是維護宗法秩序和社會倫理,而非純粹的個體權利保障。
  • 權力與身份的影響: 法律關係的確定,往往受到社會等級、親屬關係、官員干預等多重因素影響,難以完全實現近現代法律所強調的當事人地位平等。
  • 訴訟程序的模糊: 民事糾紛的解決,除了官府審理,還大量依賴調解、家族內部處理,以及地方官員的「情理法」結合判斷,缺乏獨立、清晰、規範的民事訴訟程序。

因此,從「欠缺獨立、體系、權利本位、契約自由」等近現代民法核心特徵來看,清代中國確實「欠缺」近現代意義下的民事規範。

二、 關於《大清律例》相關規定「相當於近現代民事規範」的觀點分析:

儘管如此,認為「《大清律例》中的戶婚、田土、錢債等規定,即相當於近現代民事規範」的觀點,也並非全無道理,它強調的是傳統法律在實踐中發揮的「民事功能」。

《大清律例》中的相關規定,在實際運作中,確實承擔了許多現代民法所具有的功能:

  1. 規範財產關係:
    • 田土規定: 律例中關於土地的買賣、租賃、繼承、侵占等規定,雖然常常與稅賦、戶籍制度結合,但客觀上構成了對土地財產權屬和流轉的規範,類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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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在清代中國的傳統法文化中,「天」具有重要的意義,也與立法及裁判的正當性基礎具有密切的關係。而在清末變法時,清廷曾經下旨:「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庶以維天理民彝於不敝。」由此看來,「天」亦與《大清律例》的實質立法精神及內容有關。如果您是清代的思想家,請問您會如何論證《大清律例》的立法精神、規範內容與「天」的關連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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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從清代思想家的角度,論證《大清律例》的立法精神、規範內容與「天」的關聯性。這需要考生對中國傳統的「天命觀」、「天道觀」以及法律與道德、政治的關係有深入理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考生對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理解,特別是「天」在中國傳統思想中的地位,以及它如何滲透到法律的制定、精神和內容中。重點在於將抽象的「天」的概念,具體化為法律的合法性來源、立法原則和具體規範。

詳解:

若吾輩為清代之思想家,欲論證《大清律例》之立法精神、規範內容與「天」之關聯性,當從以下幾層面論述:

一、 「天」之概念於中國傳統思想中的地位:

夫「天」者,非僅指天體,乃是宇宙萬物的本源、規律、最高意志,亦是道德的最高標準。古聖賢王,無不奉「天」為圭臬。所謂「受命於天」,「順天者昌,逆天者亡」,「天」即是政治合法性之來源,亦是道德實踐之終極依歸。此「天」,可謂「天道」、「天理」、「天命」。

  • 天道: 指宇宙運行之自然規律,亦是萬物生長、消亡之普遍法則。
  • 天理: 指支配萬物、約束人倫之道德原則,為「天道」在人事方面之體現。儒家強調「存天理,滅人欲」,此「天理」即是道德之根本。
  • 天命: 指上天賦予君主統治人民之權力與責任。君主之統治,需順應天意,否則將喪失統治之正當性。

因此,「天」不僅是自然之存在,更是道德之權威,政治合法性之基石,亦是法律得以成立與實施之終極根據。

二、 《大清律例》立法精神與「天」之關聯:

《大清律例》作為大清王朝之根本大法,其立法精神,本質上即是順應「天道」、體現「天理」,並鞏固「天命」所賦予之統治。

  1. 順應天道,合乎自然: 法律之制定,應當合乎自然之規律,合乎人事之常道。如《大清律例》中關於農桑、水利、戶籍等規定,皆是為順應自然生產之規律,以保障國家之根本。
  2. 體現天理,維護倫常: 儒家思想為我國正統,其核心即在「仁、義、禮、智、信」。此等「五常」皆是「天理」之具體展現。《大清律例》之「戶律」與「刑律」中諸多涉及孝道、忠君、夫婦、長幼之條款,皆是為維護綱常倫理,彰顯「天理」之不可動搖。清廷下旨:「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庶以維天理民彝於不敝。」此言正說明,對「天理」之維護,乃是法律變革之底線,亦是其立法精神之根本。
  3. 鞏固天命,正統權威: 君主之統治,乃「天命」所歸。法律作為維護統治秩序之工具,其目的亦在於輔佐君王,鞏固其統治之正當性。律例中對叛逆、謀反、官箴等條款之嚴懲,皆是為維護「天命」所賦予之權威,確保大清江山之穩固。

三、《大清律例》規範內容與「天」之關聯:

《大清律例》之具體規範內容,亦處處可見與「天」之關聯。

  1. 戶婚律中的「天」:
    • 婚姻: 婚姻者,乃「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此乃順應「天道」繁衍後代、延續宗祧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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