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制史》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

本次法制史考試科目之筆試指定參考資料有二:
① 寺田浩明著,魏敏譯,《「非規則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
② 黃源盛著,《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蛻變》

(一) 請在上述文獻中選擇「一篇」(同時選擇二篇者,僅採計分數較低一篇之成績),歸納其重點內容。建議自行設定小標題,分段論述,但答案不得超過試卷紙 15 行,超過部分不採計分數。(30%)
(二) 請就上一小題選擇之文獻內容,陳述您的研讀心得、不同觀點或進行評論。建議自行設定小標題,分段論述,但答案不得超過試卷紙 10 行,超過部分不採計分數。(20%)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察考生對於指定參考文獻的理解、歸納與批判能力,並進一步評估其對法制史研究的個人洞見。

核心觀念:

  1. 文獻理解與歸納: 能夠準確抓取指定文獻的核心論點、研究方法與主要結論。
  2. 批判性思考: 能夠對文獻內容提出個人見解、評論,並與其他觀點進行比較。
  3. 學術寫作能力: 能夠在規定字數內,條理清晰地組織論述,並設定合適的小標題。

解題策略:

(一) 文獻歸納 (30%)

  1. 選擇文獻: 仔細閱讀兩篇文獻的摘要、目錄或重點章節,選擇自己較為熟悉或較有興趣的一篇進行深入分析。
  2. 抓取核心論點:
    • 寺田浩明《「非規則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 這篇文章可能探討清代中國法律是否存在「非規則型法」的現象,以及如何理解與界定這種「非規則型法」。重點可能在於:
      • 「非規則型法」的定義及其與「規則型法」的對比。
      • 清代法律實踐中,例如判例、習慣、情理法等如何體現「非規則型法」的特徵。
      • 這種「非規則型法」對當時社會秩序、司法實踐的影響。
      • 研究方法論上的創新,如何突破傳統法學框架來分析。
    • 黃源盛《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蛻變》: 這篇文章可能從更廣泛的法律文化角度,探討中國法律的歷史演變。重點可能在於:
      • 中國法律傳統的核心特徵(例如禮法結合、人倫關係、家族主義等)。
      • 在不同歷史時期,中國法律文化所經歷的「蛻變」或轉折(例如晚清、民國、當代)。
      • 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律體系的互動與張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

以下為大清帝國宣統二年、三年間南昌地方審判廳所審理之案件。

(一) 案件事實略為:朱開祥、朱春生為分爨兄弟,然有公共店房一所,按年輪流收管店客租金。去年輪值春生,店客拖租至本年五月始清,今年開祥前往收取新租,客以交春生為詞,藉以延宕。其實春生所收,乃係舊欠,非新租也。開祥為店家所蒙,回店向春生理論,春生告以收係舊租。開祥以為欺己,互相齟齬,遂向廚前取得鍋鏟,猛擊春生。春生以手力擋鍋鏟,倒跌撞傷朱開祥頭顱及手指,旋被巡警扭赴警局,轉告檢察廳驗明傷痕,起訴到南昌地方審判廳。

(二) 本案可能涉及之律例規定為《大清現行刑律・鬥毆》「毆期親尊長」條:「凡弟妹毆(同胞)兄姊者,徒二年半;傷者,徒三年……。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

(三) 審判意見略謂:「……幸而庭訊之時,各知愧悔,相對哭泣求恩曲予矜全,委婉稟陳,隱若各相庇護。本推事鑒爾愚忱,知為之兄者,實緣旁言之誤聽,為之弟者,不過肆應之無方,兩非有意交攻,律可原情宥恕。茲由朱開祥請將朱春生開釋,即著當庭領回,兄兄弟弟,各安生業。如再因財失義,逞忿召凶,則王法森嚴,決不能為爾等寬也。懍懍切切。此諭。」

請問,在這一則案例中,顯現了哪些清代中國的傳統法文化特色?請分段詳細申論之。(50%)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清代法律實踐中傳統法文化特色的理解與分析能力,特別是如何結合具體案例來闡述。

核心觀念:

  1. 案例分析: 能夠從案件事實、律例條款和審判意見中提煉出與法文化相關的要素。
  2. 傳統法文化特色: 熟悉清代中國法律的關鍵特徵,如禮法結合、重視倫理、人情考量、官僚司法、寬嚴相濟等。
  3. 結構化論述: 能夠將分析結果分段、有條理地呈現。

解題策略:

本題要求從案例中分析顯現的清代傳統法文化特色,考生應從案件事實、律例規定與審判意見三個層面進行觀察與歸納。

  1. 案件事實分析 (Part I):

    • 兄弟糾紛與財產關係: 案件起因於兄弟間因店房租金收取的糾紛。這反映了傳統中國社會中,家族(兄弟)內部關係的緊密性,以及財產(尤其是共同財產)處理的複雜性。
    • 「分爨」與共同經營: 雖然分爨(分家),但店房卻是「公共」的,且「按年輪流收管」。這顯示了即使分家,家族成員間仍可能存在經濟上的聯繫與合作,或至少是對家族共有財產的處理方式仍有其特殊性。
    • 「舊欠」與「新租」的爭議: 租金收取上的爭議,牽涉到對事實的認定與誠信問題。
  2. 律例規定分析 (Part II):

    • 《大清現行刑律・鬥毆》「毆期親尊長」條:
      • 鬥毆罪名: 該條文將兄弟間的互相傷害歸類於「鬥毆」。
      • 親屬關係的考量: 律文明確區分了「弟妹毆兄姊」的情況,並設有減刑條款(「傷者,徒三年」、「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這顯示了律例在處罰時,已經將親屬關係納入考量,尤其是對長輩(兄長)的傷害,或晚輩對長輩的傷害,都有其特殊的規定。
      • 「親尊長」的觀念: 律文中的「親尊長」概念,體現了儒家倫理中對長輩、尊長的尊敬,即便在刑罰上也有所體現。
  3. 審判意見分析 (Part III):

    • 「幸而庭訊之時,各知愧悔,相對哭泣求恩曲予矜全,委婉稟陳,隱若各相庇護」: 這段話是關鍵。
      • 「愧悔」、「哭泣」: 顯示了傳統道德觀念對個人行為的約束,即使是犯罪,也應有悔意,並可能通過情感表達來尋求寬恕。
      • 「求恩」、「矜全」、「相庇護」: 這反映了中國司法中常見的「情」與「理」的結合,以及親族間互相包庇、維護家族聲譽的傳統。官員在判決時,會考量當事人的情感狀態、家族關係,而非僅僅是嚴格依法。
      • 「本推事鑒爾愚忱」: 法官(推事)的判斷,不僅基於法律條文,也基於對當事人「愚忱」(樸實的情感、真誠的心意)的體察。
    • 「知為之兄者,實緣旁言之誤聽,為之弟者,不過肆應之無方,兩非有意交攻」: 這是法官對案情的「情」的理解。將衝突歸因於誤聽、一時衝動,而非惡意,這為後續的寬恕提供了理由。
    • 「律可原情宥恕」: 直接點明瞭「情」在司法判決中的作用,法律允許基於「情」來進行「宥恕」(寬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