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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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在國內的法史研究中,除了歐陸法史外,主要有中國法史與台灣法史兩大領域,而中國法史與台灣法史的研究範疇中,都包含了傳統中國法文化與近代法律繼受這兩個重要的課題。請問:
(一) 研究傳統中國法,對於當代而言有何意義?(20%)
(二) 研究清末民初的法律繼受與日治時期的法律繼受相關課題,對於當代而言有何意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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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史研究的當代意義」,重點不在羅列制度沿革,而在說明:

  1. 傳統中國法如何形成、運作及其文化背景。
  2. 清末民初與日治時期如何引進外來法律制度。
  3. 法律繼受如何影響今日臺灣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與社會認同。
  4. 如何透過歷史研究避免把現代法律制度視為自然、唯一且沒有脈絡的存在。

所謂「法律繼受」,是指一個國家或社會吸收、移植其他國家或法域的法律規範、制度、概念及法律技術。繼受不等於單純照抄,因為外來法律進入新社會後,會受到政治權力、社會結構、文化傳統及實際運作方式的調整。

本題宜採「歷史理解—制度分析—當代反思」三層次作答:先說明研究對象的歷史特質,再分析其對今日法律制度與社會的影響,最後提出法律現代化與本土化的反思。


解題方法

第一部分:傳統中國法的當代意義

作答時應從「認識自身法律傳統」出發,分別處理:

  • 歷史認識與文化理解;
  • 傳統制度對現代法制的遺緒;
  • 對西方法治中心論的修正;
  • 傳統法律資源的批判繼承;
  • 現代法治建設的反省。

第二部分:清末民初與日治時期法律繼受的當代意義

作答時應先區分兩條法律繼受路徑:

  • 清末民初:在國家危機與法制改革下,主要引進歐陸、日本等近代法制,建立現代法典與司法制度。
  • 日治時期:臺灣在殖民統治下接受日本法律制度,法律繼受同時具有現代化與殖民統治的雙重性質。

接著分析這些繼受如何造成臺灣法律制度的多重層次,並說明其對今日法律解釋、制度改革、法律教育及歷史正義的意義。


(一)研究傳統中國法,對於當代而言有何意義?

一、建立法律歷史意識,理解今日制度的形成背景

現代法律制度並非憑空產生,而是長期政治、社會與文化發展的結果。研究傳統中國法,可以使人理解中國法律制度在法典編纂、行政管理、刑事司法、家族秩序及地方治理上的歷史脈絡。

例如,傳統中國法並非只有刑罰規定,也包括戶籍、土地、婚姻、繼承、財產、官僚管理及地方秩序等規範。透過研究這些制度,可以看出今日法律觀念中某些重視秩序、家族責任、行政管理及實質公平的傾向,並非完全由近代西方法律輸入後才產生。

法律歷史意識的重要功能,在於避免將現行法視為唯一自然的制度,也避免以今日的法律概念直接評價古代制度。研究者必須先理解制度在其時代中的功能,再進行價值判斷。

二、掌握傳統中國法的制度資源,作為現代法制反思的基礎

傳統中國法具有豐富的制度經驗,例如:

  • 法典與行政規範相互結合;
  • 禮、法、行政命令共同維持社會秩序;
  • 官員具有司法、行政及教化等多重職能;
  • 家族與地方共同體在紛爭解決中扮演重要角色;
  • 重視調解、息訟與實質上的社會和諧。

這些制度經驗可以提供現代法制改革的參考。現代社會雖以國家制定法為主要規範來源,但家庭、社區、專業團體及地方組織仍然具有解決紛爭與維持秩序的功能。研究傳統中國法,有助於思考訴訟外紛爭解決、社區治理、倫理規範與國家法律之間應如何分工。

然而,傳統制度只能作為歷史資源,不能不加批判地直接復原。傳統中國法中的身分差等、父權秩序、刑罰嚴厲、行政與司法界線不明,以及權利保障不足等問題,均與現代憲政、人權及法律平等原則存在衝突。因此,正確的態度是「批判繼承」,不是全盤否定,也不是復古移植。

三、修正單一西方法治觀,建立比較法與多元法治視野

近代法學常以西方近代法律作為現代化的標準,容易把非西方法律傳統描述為落後、專制或欠缺法律。研究傳統中國法,可以修正這種單線進化論。

傳統中國法雖未形成近代西方式的權力分立、司法獨立與個人權利體系,卻發展出相當複雜的法律與行政制度,並透過律例、會典、判例、行政規則及地方慣行處理社會秩序。這表示「法治」並非只有一種歷史形式,法律的功能也不能只以近代歐陸法典或英美司法制度衡量。

此一認識對當代具有兩項作用:

  1. 在比較法研究上,能以較平衡的立場理解不同法文化。
  2. 在制度改革上,能避免不加分析地移植外國制度,而將制度放入本地社會脈絡中評估。

四、理解法律與政治、倫理及社會秩序的關係

傳統中國法的重要特色,是法律通常不是獨立於政治與倫理之外的專業規範,而是與君主權力、官僚行政、儒家倫理、家族制度及地方社會密切結合。

研究此一特質,可以協助當代理解以下問題:

  • 法律規範為何有時必須透過行政機關才能有效實施;
  • 社會倫理、習慣與法律規範如何相互影響;
  • 法律文本與實際司法運作為何可能產生落差;
  • 國家制定的法律如何進入地方社會並被重新解釋。

這對今日法律實證研究尤其重要。法律的效力不只取決於條文內容,也取決於法院、行政機關、地方社會及人民如何理解與運用法律。

五、增進臺灣法律文化與社會認同的理解

臺灣法律文化同時受到中國傳統、近代日本法制、西方法律及戰後法律制度的影響。研究傳統中國法,有助於釐清臺灣法律文化中的歷史層次,理解民法、家族制度、地方習慣、調解文化及社會正義觀念的形成。

這種研究也能避免兩種偏差:

  • 只把臺灣法律史理解為近代西方法律輸入的結果;
  • 只以單一民族或政治敘事解釋臺灣法律發展。

完整的法律史研究,應承認不同歷史階段及不同法文化共同塑造今日臺灣。

六、提供現代法律改革的批判基礎

研究傳統中國法的最終價值,不是證明傳統制度優越,而是透過歷史比較辨識現代制度的優點與限制。

傳統中國法可提供:

  • 對調解與社會協調機制的反思;
  • 對家庭、社區與國家關係的歷史理解;
  • 對法律實施與地方社會互動的觀察;
  • 對行政權、司法權及人民權利關係的比較材料。

同時,也可藉由傳統制度的限制,凸顯現代法治所重視的法律平等、程序正義、權力分立、人權保障與司法獨立。


(二)研究清末民初的法律繼受與日治時期的法律繼受,對於當代而言有何意義?

一、理解臺灣現代法律制度的多重來源

今日臺灣法律制度不是單一法系一次形成的結果,而是經過多階段繼受與調整:

  1. 傳統中國法提供早期法律文化與制度背景。
  2. 清末民初引進近代歐陸及日本法制,建立現代法典與司法概念。
  3. 日治時期接受日本法律制度,形成殖民統治下的法律秩序。
  4. 戰後又受到中華民國法制、美國法及國際人權法的影響。

研究清末民初與日治時期的法律繼受,可以說明今日臺灣法律為何同時具有大陸法系、日本法制及英美法影響,也能解釋法律概念、制度名稱及實際運作之間的差異。

二、理解清末民初法律改革與現代法制建立

清末民初的法律繼受,主要是在列強壓力、國家危機與政治現代化需求下展開。改革者引進近代法律概念,進行法典編纂,並建立法院、檢察、律師、監獄及警察等制度。

其當代意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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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清代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中有「律」和「例」兩種法規範的形式,請問兩者的關係為何? (15%) 並至少就您所認識的一種關係中,舉一例說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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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清代法典《大清律例》中「律」與「例」的關係及其具體體現。

「律」與「例」的關係,簡單來說,「律」是基本法,「例」則是補充、解釋、變通「律」的規定。兩者共同構成了清代的基本法律體系。這種關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律」是根本,確立原則與構成要件: 「律」是清代法典的主體,通常是針對某一類犯罪或行為,確立其基本原則、構成要件、主要的量刑幅度。它具有穩定性和普遍性,是法律的基本框架。
  2. 「例」是對「律」的補充與變通: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具體案件的出現,「律」有時顯得不夠具體、不夠周延,或者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嚴格按照「律」的規定量刑顯失公平。這時就需要「例」來填補「律」的不足。
    • 補充解釋: 「例」可以對「律」中的模糊條款進行解釋,使其更清晰具體。
    • 增加新罪名或情況: 當出現新的犯罪行為或「律」中未涵蓋的特殊情況時,「例」可以增設新的罪名或量刑規定。
    • 變通量刑: 在特定情況下,為了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或者出於政治、經濟的考量,「例」可以對「律」的量刑進行增減或變通。
  3. 「例」的效力與「律」相當: 雖然「例」是補充性的,但一旦頒布,其法律效力與「律」是同等的,必須遵守。
  4. 「例」的產生與「律」的修訂: 「例」的產生,有時是為了應對一時之需,但許多重要的「例」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被納入律的修訂中,成為新的「律」條文,實現「律」與「例」的融合。

舉例說明(以「例」補充解釋「律」的條文為例):

以《大清律例》中的「律」與「例」為例,我們可以舉出許多例子。這裡以「盜竊」相關的律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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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晚清關於「無夫姦」是否應列為刑法制裁的對象,發生了禮教派與法理派的激烈論戰,而究此論爭的本質,乃對於傳統中國法上的「禮教立法」此一基本立法原則是否應繼續維持的觀念衝突。請問:
(一) 何謂「禮教立法」?試舉唐律或清律中姦罪以外的規定說明(精簡描述法典中的規範內容即可,無須援引具體的法條規定。例如:「清律中處罰和姦行為」)(20%)
(二) 從法律與倫理道德的關係來看,「禮教立法」對於傳統中國的法制運轉與社會生活可能帶來何種利與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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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晚清「無夫姦」爭議的核心,即「禮教立法」原則的存廢,並要求解釋「禮教立法」的含義,以及分析其對中國法制與社會的影響。

(一) 何謂「禮教立法」?

「禮教立法」是指將儒家倫理道德觀念,特別是強調尊卑、長幼、男女之間倫常的「禮」,直接或間接轉化為法律條文,作為立法的重要指導原則和內容。其核心在於運用法律強制力來維護和推廣社會的道德秩序和倫理規範,使法律成為教化民眾、鞏固社會等級制度的工具。在這種立法模式下,法律的制定不僅僅是為了規範行為,更是為了教導人們如何符合道德的要求,如何履行其在社會倫理結構中的角色。

舉例說明(唐律或清律中姦罪以外的規定):

  1. 孝道與親親相隱:
    • 規範內容: 在唐律或清律中,都有關於「孝」的條文,例如規定子女對父母必須盡撫養義務,不得虐待父母。同時,也存在「親親相隱」的原則,即對於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之間的犯罪,有時可以不予告發,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不予追究。
    • 說明: 這體現了儒家強調的家庭倫理和親情關係,將親情倫理置於法律義務之上,是「禮教立法」將道德倫理融入法律的典型例子。
  2. 尊卑有序與اتها罪:
    • 規範內容: 唐律或清律中,針對地位較高者(如官員、長輩)對地位較低者(如下屬、晚輩)的侵害,或者地位較低者對地位較高者的侵害,會有不同的處罰規定。例如,對於卑幼侵害尊長,或妻妾侵害夫主,有時會設有較重的罪名或加重處罰。反之,對於尊長對卑幼的懲戒,有時會被視為合法行為,甚至不予追究。
    • 說明: 這反映了儒家強調的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間的倫理等級秩序。法律的制定和適用,都必須符合這種等級規範,以維護社會的穩定結構。
  3. 男女有別與貞操觀念:
    • 規範內容: 除了「無夫姦」可能面臨的討論外,在其他涉及男女關係的條文中,例如對婦女的管束、對通姦的處罰(如對男女通姦的處罰可能存在差異,或對女性的贞操有更嚴格的要求),以及對婚嫁禮儀的規定等,都體現了傳統的男女有別觀念。
    • 說明: 這顯示了法律如何將社會對男女角色的期待,以及對女性貞操的道德要求,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範。

(二) 「禮教立法」對於傳統中國的法制運轉與社會生活可能帶來的利與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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