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與法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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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古典德行法律 (virtue ideas of law) 思想的特徵為何?1960 年代哲學界回歸德行 (aretaic turn) 的思潮,是否可以引領法理學開展出新的發展方向?請申論之,並舉實際法律課題說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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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德行法律思想」(virtue ideas of law) 的核心特徵,以及 1960 年代哲學界「回歸德行」(aretaic turn) 的思潮對法理學發展的潛在影響,並要求結合實際法律課題進行說明。

核心觀念:
德行倫理學強調個體的品格、德行與卓越的發展,與強調義務或規則的義務論、強調後果的效益論形成對比。德行法律思想將此觀點引入法律領域,關注法律如何培養公民的德行,以及法律體系本身是否體現了某種德行。

解題思路:

  1. 德行法律思想的特徵:

    • 關注品格與德行: 與傳統法理學(如自然法、實證法)側重規則、權利、義務或程序不同,德行法律思想更關注法律如何塑造或培養具備特定德行(如誠信、公正、勇氣、公民美德)的個體。
    • 目的論取向: 法律的目標不僅在於維持社會秩序或保障權利,更在於促進個人和社群的「美好生活」(eudaimonia) 或「人類卓越」(human flourishing)。法律應有助於人們發展並實踐其潛能。
    • 情境與判斷: 強調具體情境下的判斷力 (phronesis) 或實踐智慧,認為單純的規則難以涵蓋複雜的社會現實。法律的實踐者(如法官)需要具備培養良好的品格和判斷力。
    • 社群主義色彩: 德行常與特定社群的價值觀和實踐連結,法律的發展也應考慮到社群的共同善。
  2. 1960 年代「回歸德行」(aretaic turn) 思潮對法理學的影響:

    • 哲學背景: 1960 年代以來,西方哲學界出現了對傳統義務論和效益論的反思,認為這些理論過於抽象、機械,未能充分解釋道德判斷和實踐的豐富性。以 Alasdair MacIntyre、Philippa Foot、Bernard Williams 等為代表的哲學家,重新挖掘亞里斯多德的德行倫理學。
    • 對法理學的啟示:
      • 批判規則中心主義: 挑戰實證法學過度依賴規則的傾向,認為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如何被理解、解釋和應用於具體情境,這需要法官、律師等實踐者的德行。
      • 強調法律的教育功能: 法律不僅是規範,更是教育公民、塑造公民品格的工具。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考慮其對培養公民美德的影響。
      • 關注法律實踐者的角色: 提升法官、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的品格和實踐智慧的重要性,認為他們的判斷力是法律能否實現其崇高目標的關鍵。
      • 連結法律與「善」: 重新思考法律與「善」的關係,認為法律的合法性不僅在於其形式的有效性,更在於其能否導向或促進一種「好的生活」。
    • 發展新方向:
      • 德行法學 (Virtue Jurisprudence): 這是對 aretaic turn 最直接的回應,試圖建構一套以德行為中心的法理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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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問何謂文化?就你所知,有哪些學者、學派或著作曾經討論過文化?請在這些學者、學派或著作裡,挑選一個你熟悉的對象並闡明其提出的文化理論,同時說明此一文化理論將可以對台灣法律文化的探討帶來什麼樣的貢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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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闡述「文化」的定義,介紹曾討論過文化的學者或學派,並深入探討其中一個文化理論對台灣法律文化的貢獻。

核心觀念:
文化是理解人類社會行為的關鍵概念,它涵蓋了共享的價值觀、信仰、規範、符號、習俗、知識和物質產物。法律與文化之間存在著複雜的互動關係,法律既是文化的產物,也反過來塑造文化。

解題思路:

  1. 定義「文化」:

    • 廣義定義: 文化可以指一個特定人群(如民族、國家、社會群體)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共同創造、共享並傳承下來的物質和精神總體的總和。它包括了人們的思維方式、行為模式、價值體系、藝術、科學、宗教、道德、法律、習俗等。
    • 人類學視角: 文化是人類為了適應環境、組織社會生活而發展出來的一套獨特的模式,具有學習性、共享性、符號性、適應性和變異性。
    • 社會學視角: 文化是社會成員通過社會化過程習得並共享的價值觀、規範、信仰和象徵系統,它為社會成員提供了理解世界和行動的框架。
  2. 討論文化的學者、學派或著作:

    • 人類學:
      • E.B. Tylor: 早期人類學家,定義文化為「一種複雜的整體,其中包含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一個人所獲得的其他任何能力和習慣。」
      • Franz Boas: 提倡文化相對論,強調各種文化都有其獨特的歷史發展脈絡,應當被平等對待。
      • Clifford Geertz: 符號人類學家,將文化視為「由人自己編織的意義之網」,強調對文化進行「深層解釋」(thick description)。
    • 社會學:
      • Émile Durkheim: 強調社會的「集體意識」(collective conscience) 和社會事實,認為文化(特別是道德和宗教)是社會團結的基礎。
      • Max Weber: 探討文化(特別是宗教倫理)與經濟行為之間的關係,例如《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
      • Pierre Bourdieu: 提出「慣習」(habitus) 和「場域」(field) 的概念,認為文化 capital (文化資本) 在社會分層和權力關係中扮演重要角色。
    • 文化研究 (Cultural Studies):
      • Stuart Hall: 英國文化研究學派代表人物,關注文化如何與權力、意識形態、身份認同等交織在一起,強調文化的生產、傳播和接受過程。
    • 法社會學:
      • Max Weber: 探討不同文化(如西方理性化、東方傳統)如何影響法律體系的發展。
      • Lon L. Fuller: 提出「內部道德」(inner morality of law) 的概念,強調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也需要符合某些文化價值(如清晰性、一致性)。
      • Roscoe Pound: 提出「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 的概念,認為法律應當回應社會的需求和文化價值。
  3. 挑選並闡明一個文化理論,並說明其對台灣法律文化的貢獻:

    這裡可以選擇的學者很多,以下以 Clifford Geertz 的符號人類學 為例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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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了實現全球人權的理想,必須致力於法制化與權利落實的工作。因此,法制相關機構的日常實踐成為人權實踐的重要關鍵,尤其是解釋適用法律的操作文化,還有人權被害者的主體形構過程,往往影響到人權與法律是否得以成就其目標。請以法律的壓制性與創造性 (repressive and creative) 的概念,引用文獻討論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人權實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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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以「法律的壓制性與創造性」為核心概念,探討人口販運防制法在實踐中如何影響人權,特別是關注法律機構的「操作文化」以及人權被害者的「主體形構過程」。

核心觀念:

  1. 法律的壓制性 (Repressive aspect of law): 指法律作為國家權力的工具,用於維持現狀、壓制異議、懲罰犯罪、維護既有秩序和權力結構。它可能通過嚴格的規範、懲罰、監控等方式限制個人自由,甚至壓迫弱勢群體。
  2. 法律的創造性 (Creative aspect of law): 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建構,能夠積極地塑造社會關係、賦予權利、創造新的可能性、促進社會變革、解放和賦權。它能夠提供解決衝突的機制,建構社會正義,並賦予個體行動的框架。
  3. 操作文化 (Operational culture): 指法律機構(如法院、檢察署、警察、行政機關)在日常運作中所形成的特定工作方式、價值觀、思維模式和互動模式。
  4. 主體形構過程 (Subject formation process): 指個體如何通過與法律、制度和社會互動,被建構成為特定的「法律主體」(如「犯罪人」、「被害人」、「公民」),以及他們如何在這個過程中形成自我認知和能動性。

解題思路:

  1. 引言:

    • 說明人權實現需要法制化,但法律的實踐並非必然導向人權的成就,其結果取決於法律的「操作文化」以及對「人權被害者」的理解與對待方式。
    • 引入「法律的壓制性與創造性」二元概念,作為分析工具。
  2. 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人權實踐分析:

    • 壓制性面向:

      • 法律的國家機器與控制: 人口販運防制法本身作為國家法律,其核心是識別、追訴、懲罰販運者,以及對受害者的「保護」和「安置」。在實踐中,這可能意味著執法機關(警察、檢察官)對潛在受害者進行調查、訊問,甚至可能將其視為「證人」或「非法移民」而加以控制。
      • 對被害者身份的預設與限制: 法律框架可能預設了「受害者」的某些特徵,例如必須是「被強迫」或「被欺騙」的。如果受害者的經歷不符合法律的嚴格定義(例如,雖然處於不利地位,但有部分「自願」的成分,或是在長期壓迫下發展出的某種「適應性」),他們可能難以被認定為法律上的「被害人」,從而被排除在保護機制之外。這種預設可能壓制了他們真實的處境和需求。
      • 「保護」中的控制: 為了「保護」受害者,法律可能規定了收容、安置、遣返等措施。但這些措施若缺乏彈性,且由國家或特定機構主導,可能轉變為對受害者行動自由的進一步限制,使其在「保護」的名義下,再次陷入被監控和被控制的境地,剝奪了他們的自主權。
      • 「犯罪人」的標籤化: 法律對販運者的嚴厲制裁,雖然必要,但也可能透過媒體報導和社會輿論,加劇了對涉及人口販運的個人(包括可能被脅迫或利用的底層人士)的標籤化和污名化,進一步壓制了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
    • 創造性面向:

      • 賦予權利與保護機制: 人口販運防制法最根本的創造性功能,在於明確了人口販運的非法性,並為受害者賦予了獲得保護、援助、補償和參與司法的權利。這本身就是對受害者權利的一種確認和建構。
      • 建構「被害人」的主體性: 理想的法律實踐,應當積極地去「創造」或「形塑」受害者作為一個有尊嚴、有權利的「人」或「主體」的身份,而不是僅僅將他們視為法律程序的客體或證物。這意味著法律機構的「操作文化」應當以「被害人為中心」(victim-centered),尊重他們的陳述,理解他們的創傷,並賦予他們參與決策的機會(例如,在安置、遣返、訴訟策略的選擇上)。
      • 促進社會變革與意識提升: 法律的制定和宣傳,本身就具有教育和啟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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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什麼是「法學研究方法」?就你的瞭解,有哪些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與晚近的跨領域研究方法?如果你要撰寫一篇關於法律的學術論文(請自行假設一個主題),你會使用什麼樣的研究方法?如何使用?為什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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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闡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定義,區分傳統與晚近的跨領域研究方法,並要求結合一個假設的論文主題,說明將採用的研究方法、使用方式及理由。

核心觀念:
法學研究方法是指法學研究者在探究法律現象、建構法律知識時所採用的系統性途徑、原則、技巧和工具。它關乎研究者如何提出問題、收集資料、分析論證,並得出結論。

解題思路:

  1. 定義「法學研究方法」:

    • 法學研究方法是法學研究的「路徑」與「工具箱」。它不僅是單純的知識傳遞,更是對法律現象進行系統性、嚴謹性探究的學術規範。
    • 它涵蓋了從研究對象的確定、問題的提出、理論框架的選擇、資料的收集與分析,到論證的建構與表達等一系列環節。
    • 不同的法學研究方法,會導向不同的研究問題、研究範式和研究結論。
  2. 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
    傳統法學研究方法多以法律文本為核心,強調法律的內在邏輯和規範性。

    • 文本解釋法 (Textual Interpretation / Doctrinal Method):
      • 內容: 這是最基礎、最核心的方法。通過對法律條文、法典、判例、學說(法理)進行解釋、分析、比較、融會貫通,以釐清法律規範的意義、範圍和適用。
      • 技巧: 字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等。
      • 範疇: 主要用於確定「什麼是法律」(What is the law)。
    • 邏輯分析法 (Logical Analysis):
      • 內容: 運用演繹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等邏輯工具,分析法律概念、原則、規則之間的關係,建構嚴謹的法律體系。
      • 範疇: 確保法律論證的嚴密性和說服力。
    • 比較法 (Comparative Law):
      • 內容: 比較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法律規則,以發現異同、借鑒優點、理解法律的普遍性與特殊性。
      • 範疇: 服務於立法、司法改革,以及法律理論的建構。
    • 法理學方法 (Jurisprudential Method):
      • 內容: 探討法律的本質、價值、目的、功能等基礎性問題,例如自然法、實證法、社會法學等不同法學理論的分析和批判。
      • 範疇: 關乎對法律的根本性理解。
  3. 晚近的跨領域研究方法:
    晚近的法學研究日益關注法律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其他領域的互動,因此引入了更多來自其他學科的方法。

    • 實證研究方法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ELS):
      • 內容: 運用科學的、經驗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的實際運作及其社會效果。
      • 具體方法:
        • 量化研究 (Quantitative Research): 統計分析(如犯罪率統計、訴訟效率統計、判決結果分析)、問卷調查、實驗設計。
        • 質化研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深度訪談、焦點團體訪談 (FGD)、觀察法、案例研究 (Case Study)、內容分析 (Content Analysis)。
      • 範疇: 關注「法律如何運作」(How law works) 以及「法律有何效果」(What is the effect of law)。
    • 社會學方法 (Sociological Methods):
      • 內容: 借鑒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律的社會起源、社會功能、社會影響,以及法律與社會結構、社會變遷、社會控制的關係。
      • 範疇: 如 Max Weber 的法律社會學、CLS 的社會批判。
    • 經濟學方法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EAL):
      • 內容: 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如理性選擇、成本效益分析、市場失靈)來分析法律規則的效率、影響和制定。
      • 範疇: 評估法律的經濟後果,優化法律設計。
    • 政治學方法 (Political Science Methods):
      • 內容: 分析法律與政治權力、國家結構、政策制定、利益團體、國際關係的互動。
      • 範疇: 理解法律的政治背景和影響。
    • 歷史學方法 (Historical Methods):
      • 內容: 考察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規則的歷史演變,理解其發展脈絡和歷史根源。
      • 範疇: 歷史法學、法律史研究。
    • 認知科學、心理學方法:
      • 內容: 研究法律判斷的認知過程、偏見、決策心理,以及法律對人際互動的心理影響。
      • 範疇: 認知法學、法律心理學。
  4. 假設論文主題與研究方法選擇:

    • 假設論文主題: 「台灣特定產業(例如:網路遊戲產業)的勞動爭議現況及其法律調適研究——以平台經濟下的勞動關係認定為核心」
    • 研究方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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