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與法社會學》
第 1 題50 分
大法官在1997年做成釋字第432號解釋。請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以及社會法學的解釋等角度,分析該號解釋理由書的內容。
釋字第432號解釋理由書: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應付懲戒之各種事由,其中第六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既限於會計師法所定義務,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其目的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其中「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係指應為而不為,及所為未達會計師應有之水準而言。此項規定一方面基於會計師之職業義務無從窮舉之考量;一方面則鑒於會計師為經國家考試及格始得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於其執行業務時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業務上應盡義務之違反或廢弛,足以損及當事人之權益暨大眾之交易安全,可憑其專業知識予以判斷,並非難以理解,對於懲戒權之發動亦非不能預見,縱其內容及範圍具有某程度之不確定性或概括性,惟個案事實是否屬該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可經由司法程序依照社會上客觀價值、職業倫理等,按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及判斷,要無礙於法安定性之要求。
會計師法第十七條對於會計師職業義務之規定,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此項注意義務之懲戒規定,係為維持會計師專業水準,增進公共利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符合首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尚無違背。
相關條文: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會計師法第17條: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39條:會計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者。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對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財務報表,為不實之簽證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者。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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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於法律解釋方法(文義、體系、社會法學)的理解,以及如何將這些方法應用於具體案例,分析大法官解釋的理由。
核心觀念: 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安定性、社會法學。
詳解:
大法官釋字第 432 號解釋理由書的核心在於探討會計師法中關於懲戒事由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其與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的關係。我們可以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社會法學的角度來分析此解釋理由書。
一、文義解釋 (Literal Interpretation)
文義解釋是指根據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來理解其涵義。在此次解釋中,大法官首先檢視了會計師法第 39 條第 6 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的規定。大法官認為,此款規定雖然看似概括,但其範圍並非無限擴張,而是限於「會計師法所定義務」的範圍內。因此,從字面意義上來看,其範圍是可以確定的,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接著,大法官也檢視了會計師法第 17 條關於「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的規定。大法官認為,此規定雖然使用了「廢弛」這種可能較為抽象的詞彙,但其意旨是確立會計師應有的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包括「應為而不為」以及「所為未達會計師應有之水準」。從字面意義上,這兩者都是可以理解的。
二、體系解釋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體系解釋是指將法律條文置於整個法律體系中,透過條文之間的關聯性來理解其涵義。大法官在解釋中,將會計師法第 17 條(職業義務規定)與第 39 條(懲戒規定)進行連結。大法官指出,第 17 條是為了確立會計師的職業義務,而第 39 條則是對違反這些義務的懲戒規定。兩者共同構成了維持會計師專業水準、增進公共利益的體系。
此外,大法官也將此體系與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進行連結。大法官認為,會計師法第 17 條與第 39 條的規定,是為了維持專業水準和公共利益所採取的必要措施,並不違反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這顯示了大法官在解釋時,會將個別法律條文置於憲法的高度,進行體系性的審視。
第 2 題
〈法律繼受與法律多重製圖〉這篇文章分析人口販運法制的案例,從中探討法律在國際法、內國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的多層次轉譯所呈現的不一致。文章認為法律的實質存在並非靜態的內在統一體,而是透過法律製圖的過程逐步修正與對話。請根據這篇文章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10分):
- 法律繼受是一個持續的社會變遷過程,其中繼受國常常認為引進的法律優於本土的法律實踐。然而,實際上,繼受國的法律實踐往往透過不斷的法律轉譯過程,形成了其獨特的法治模型。鑑於此,我們該如何重新審視中國傳統法(或台灣傳統慣習)與西方法之間的二元對立,並如何調整這一觀點來進行更深入的法社會學討論?
- 人口販運法制的案例被用來說明法律移位的現象,這展示了法律在不同層次間的轉譯和不一致性。請以「遊戲結構的深層邏輯」說明此種法社會現象。
- 請解釋「法律多重製圖」這一概念,討論此一概念如何促進我們理解法律?
- 請解析從殖民法到全球人權法的視角對於理解現代台灣法律的貢獻。
- 人權實踐與法律生產結構的變革之間有何關聯性?請闡述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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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詳解
一、法律繼受與中國傳統法、台灣傳統慣習和西方法的二元對立
核心觀念
本小題考的是「法律繼受」與「法律轉譯」的法社會學觀點。
法律繼受並非單純將外國法條文移植到本國,而是包括:
- 外來法律規範的引進;
- 國內立法者的重新編排;
- 行政機關的執行;
- 法院的解釋與適用;
- 社會行動者對法律的接受、抵抗與再利用。
因此,法律繼受是一種持續的社會變遷過程。外來法進入本土社會後,必須經過語言、制度、文化、權力關係與實際需求的轉譯,最後形成的法律,已不等同於原生國的法律。
解題方法
本題不能以「中國傳統法落後、西方法先進」的單線進化論作答,而應從法律多元主義、法律轉譯與在地化角度分析。
首先,應否定「傳統法/西方法」是兩個固定、純粹且互不相容的整體。中國傳統法本身即包含國家法、家族規範、地方習慣、宗族調解與民間秩序;西方法也不是單一法系,而是由羅馬法、教會法、普通法、近代民族國家法與現代人權法等多重傳統組成。
其次,應將法律視為社會實踐,而非只看成文法條。相同的法條在不同社會環境中,會因官僚制度、司法文化、地方慣習與人民行動而產生不同結果。
最後,法律繼受應被理解為「本土社會重新製造法律」的過程。繼受國並非被動接受者,而是透過選擇、改寫、混合與抵抗,形成獨特的法治模型。
具體論述
重新審視二元對立,至少有三個層次:
第一,從文明優劣論轉向歷史互構論。
傳統法與西方法不是單純的先進/落後關係。近代東亞的法律現代化,往往伴隨殖民統治、國家建構、經濟發展與國際壓力。外來法的引進,不只是知識選擇,也涉及權力關係。
第二,從法條移植轉向法律轉譯。
法律轉譯包含文字翻譯,也包括概念轉換與制度重組。例如「權利」、「人格」、「契約自由」等概念進入本土社會後,會與既有的家族倫理、行政管理模式及地方習慣互相調整。移植後的法律因此不是原法的複製品,而是具有本土意義的新制度。
第三,從單一法治模型轉向多元法治模型。
法治不應只有一種西方標準答案。台灣的法治秩序,是清代地方慣習、日本殖民法制、戰後國民政府法制、民主化改革及全球人權規範共同作用的結果。其特色正是在不同法律傳統之間持續協商,而非完全排除傳統。
解題技巧
本小題可掌握「三個不要、三個改為」:
- 不要把法律繼受寫成法條搬運,改寫成社會轉譯;
- 不要把傳統法與西方法寫成固定二元,改寫成多重法律傳統;
- 不要只問哪一套法律比較優越,改問法律如何在具體社會中被使用、改造與正當化。
【答案】中國傳統法、台灣傳統慣習與西方法不應被視為互相排斥的固定類型。法律繼受是一種由權力、制度、文化與社會行動共同構成的轉譯過程;台灣現代法治正是在多重法律傳統的交錯、衝突與協商中形成,應以法律多元主義與法律轉譯取代單純的傳統/西方二分法。
二、以「遊戲結構的深層邏輯」說明法律移位
核心觀念
本小題考的是:法律規範在不同場域之間移動時,為何會產生內容落差、執行不一致與制度變形。
「遊戲結構的深層邏輯」可理解為一個法律場域中,參與者、規則、位置、利益、資源與制裁所形成的底層運作機制。法律表面上可能是一組固定規則,但實際運作取決於:
- 誰能制定規則;
- 誰有權解釋規則;
- 誰掌握資訊與資源;
- 參與者追求何種利益;
- 不同制度層次的責任如何分配;
- 違反規則的成本是否足夠。
解題方法
分析人口販運法制時,應將法律分成三個層次:
- 國際法層次:國際公約、議定書與跨國人權規範;
- 內國立法層次:國家將國際規範轉化為法律條文、政策與刑事制度;
- 司法實踐層次:法院依個案事實解釋構成要件、被害人身分與國家責任。
三個層次並非垂直複製關係,而是不同法律遊戲。每個遊戲都有其自身的參與者、利益結構與判斷標準。
深層結構分析
第一,國際法遊戲以跨國協調與規範正當性為核心。
國際法關注的是各國共同承認的最低標準,例如禁止剝削、保護被害人、追訴犯罪組織及促進跨國合作。其語言通常較為概括,必須保留各國實施上的彈性。
第二,內國立法遊戲以國家治理與責任分配為核心。
國家將國際規範轉化為刑法、移民法、勞動法、社會福利法與警察制度時,必須處理主權、治安、邊境管制與財政資源。因此,人權保障可能與移民管制、犯罪控制發生張力。
第三,司法遊戲以個案證明與法律分類為核心。
法院必須將抽象的「剝削」、「脆弱性」、「同意」、「控制」等概念,轉換為具體事實判斷。結果取決於證據、舉證責任、構成要件與既有判例。國際法所追求的被害人保護,進入司法場域後,會受到刑事程序邏輯重新安排。
第四,法律移位會改變原規則的功能。
同一項人口販運規範,從國際法進入內國法,再進入法院判決,會產生「法律移位」:
每一次移位都不是純粹搬運,而是重新分類、重新分配責任,也重新界定誰是犯罪者、誰是被害人以及國家應負何種義務。
因此,法律的不一致不是單純的立法疏漏,而是不同法律遊戲之間的深層邏輯不同所造成。國際法重視普遍人權,內國法重視治理秩序,司法則重視證據與個案可裁判性。三者交會時,必然產生轉譯與摩擦。
解題技巧
遇到「不同層次法律不一致」的題目,可依序回答:
- 不同層次有哪些參與者?
- 每一層次的主要目標為何?
- 哪些資源與權力由誰掌握?
- 抽象規範如何被重新分類?
- 不一致是規範失敗,還是不同場域邏輯互動的結果?
【答案】人口販運法制的法律移位,源自國際法、內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分屬不同法律遊戲。各場域具有不同參與者、利益、資源、證據標準與責任結構,因此同一法律在移位過程中會被重新解釋與重新配置。其不一致性正是多層法律遊戲互動的結果,而非單純的法條執行錯誤。
三、法律多重製圖
核心觀念
「法律多重製圖」是指:法律並非只有一張由國家立法機關繪製的單一地圖,而是由國際法、國家法、地方慣習、行政實踐、司法判決、社會運動與私人規範等多種法律來源,共同繪製出多重、重疊且彼此修正的法律秩序圖像。
「製圖」是一種分析比喻,強調法律具有以下特性:
- 法律必須界定範圍;
- 法律會分類人物、行為與責任;
- 法律會安排權力與管轄;
- 法律會建立中心與邊陲;
- 法律圖像會因不同觀察位置而不同。
「多重」則表示同一社會事實可同時受到不同法律規範與制度邏輯支配。
解題方法
理解法律多重製圖,應從三個面向切入。
第一,規範來源的多重性。
法律不只存在於法典,也存在於國際公約、行政命令、法院判決、地方習慣、組織規章與社會運動所形成的規範。
第二,法律空間的重疊性。
國際、國家、地方與社會團體的規範可能同時作用於同一事件。例如人口販運案件同時涉及國際人權法、刑事法、移民法、勞動法與被害人保護制度。
第三,法律意義的動態性。
法律不是預先完成的固定內容,而是在立法、行政、司法與社會行動中持續被重新定義。法律的「實質存在」不是內在統一體,而是透過不同製圖活動逐步形成。
法律多重製圖如何促進理解法律
其一,能說明法律為何常有內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