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與法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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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50 分

請任選一篇以下本次基法組筆試指定參考文獻,摘述這篇文章的研究取徑與與研究貢獻,並提出妳/你打算與其對話的可能研究方向與方法。(50分)

● 王曉丹,〈法律繼受與法律多重製圖:人口販運法制的案例〉,載於《中研院法學期刊》15期(2014年),頁77-137。
● 王曉丹,〈法意識探索:關係自我的情感衡平〉,載於《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67期(2018年),頁103-159。
● 劉宏恩,〈「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臺灣法院離婚後子女監護案件中之實踐——法律與社會研究(Law and Society Research)之觀點〉,收錄於《法文化研究》(台北:元照出版社,2011年),頁35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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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研究所申論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於指定文獻的理解能力,以及能否將文獻內容與自身研究興趣連結,提出具體的研究計畫。考生需針對任選一篇文獻,深入分析其研究主題、方法、理論基礎,並闡述其學術貢獻。接著,考生需展現獨立思考與批判能力,提出自己對該文獻的延伸或對話,具體勾勒出可行的研究方向、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預期貢獻。

由於此題為開放式申論題,並無標準答案,以下僅就任選一篇文獻(以劉宏恩老師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臺灣法院離婚後子女監護案件中之實踐——法律與社會研究(Law and Society Research)之觀點〉為例)提供一個可能的解題架構與思考方向:

一、文獻摘要與分析:

  • 研究主題: 本文探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臺灣離婚後子女監護案件中的實際運作情況,特別是從法律與社會研究(Law and Society Research)的視角切入。
  • 研究取徑與方法:
    • 理論視角: 採用法律與社會研究的觀點,強調法律的社會建構性,關注法律規則在真實社會情境中的生成、運作與影響,而非僅止於法律條文的解釋。
    • 研究方法: 透過對法院判決的實證分析,檢視實務上如何詮釋與適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者可能引用了案例研究、判決分析等方法,試圖揭示該原則在實務操作上的樣貌、潛在的模糊性、以及法官在判斷時可能考量的因素。
  • 研究貢獻:
    • 揭示實務困境: 指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實務中可能面臨的模糊性、操作上的困難,以及其解釋與適用可能受到社會文化、性別觀念等外在因素的影響。
    • 法律與社會的連結: 強調法律並非獨立於社會之外的封閉體系,而是與社會結構、價值觀、權力關係等緊密互動。透過對監護權案件的分析,展現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價值。
    • 理論深化: 挑戰了純粹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引導讀者思考法律原則在真實社會中的複雜性,並為後續相關研究提供基礎。

二、與文獻對話的研究方向與方法:

  • 研究方向一:探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在地化與文化脈絡
    • 問題意識: 劉宏恩老師的研究已指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實務上的操作困境,但其背後可能還牽涉到臺灣社會特有的文化價值觀(例如父權傳統、集體主義、情感連結的重視等)如何形塑了法官對「最佳利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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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50 分

請就你所知的法學理論說明法律安定性的意義(25分);並請說明哪些法律解釋方法會特別強調法律安定性?(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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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旨在探討法理學中「法律安定性」(Legal Certainty)的核心概念,以及不同法律解釋方法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上的角色與側重。

一、法律安定性的意義 (25分)

法律安定性是法治國(Rule of Law)的重要基石之一,其意義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理解:

  1. 可預測性 (Predictability):

    • 核心概念: 指法律規範的內容清晰、明確,且適用規則相對穩定,使得社會成員能夠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 重要性: 透過可預測性,人們可以合理規劃自己的行為,避免因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而產生風險或損失。這對於商業活動、契約締結、個人權利義務的履行都至關重要。
    • 法理學觀點: 許多法學家,如哈特(H.L.A. Hart)在其「法律規則的二次規則」(secondary rules)理論中,強調法律體系需要有「確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來提供判斷法律有效性的標準,這有助於提升法律的確定性。
  2. 穩定性 (Stability):

    • 核心概念: 指法律規範本身不應頻繁變動,法律的適用也應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尤其在普通法系)。
    • 重要性: 長期且頻繁的法律變更會造成社會混亂,使人們難以適應,也削弱了法律的權威。穩定的法律體系更能贏得人民的信賴。
    • 法理學觀點: 雖然法律需要與時俱進,但過度的變動會損害安定性。因此,法律的修改應謹慎,並給予社會緩衝期。
  3. 一致性 (Consistency):

    • 核心概念: 指法律規範之間不應存在明顯的矛盾或衝突,且法律的適用應前後一致。
    • 重要性: 法律體系內部的一致性確保了其邏輯上的健全,避免了權利義務的混亂。對不同案件適用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原則,則體現了法律上的平等。
    • 法理學觀點: 法律體系應力求內部邏輯的自足與和諧,避免產生「法律漏洞」(gaps)或「法律矛盾」(conflicts)。
  4. 可及性與明確性 (Accessibility and Clarity):

    • 核心概念: 法律條文應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公布,並使用清晰、明確的語言表達,避免過度抽象或晦澀。
    • 重要性: 即使法律條文穩定、一致,如果人民無法取得或無法理解,也無法實現其安定性功能。
    • 法理學觀點: 這是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關注的面向,強調法律的社會事實性,即法律必須是可被辨識、可被理解的。

總結法律安定性的意義: 法律安定性不僅是法律形式上的確定,更是實質上可預測、穩定、一致且易於理解的狀態,是保障個人自由、促進社會秩序、實現法治的關鍵要素。

二、特別強調法律安定性的法律解釋方法 (25分)

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上,各有其側重與貢獻。以下幾種方法尤其與法律安定性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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