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與法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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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50 分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主文一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請從下列三種法律解釋方法: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社會學解釋(又可稱為社會法學解釋),分析前述判決主文何以認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且不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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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法律解釋方法(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社會學解釋)的掌握,以及如何運用這些方法分析具體的法律條文與憲法原則。考生需要理解憲法法庭判決的邏輯,並結合法理學與法社會學的知識進行論述。

核心概念: 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

解題思路:

  1. 理解判決主文與爭點: 判決主文認定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關於學術研究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的例外規定)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且不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爭點在於這項例外規定如何被解釋,使其不致侵犯憲法保障的權利。
  2. 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分析:
    • 文義解釋: 從條文的字面意義出發,分析「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之目的」、「統計或學術研究」、「有必要」、「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關鍵詞的涵義。例如,強調「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是限制例外條款的重要條件。
    • 體系解釋: 將此條款置於整個個資法體系中觀察,並與憲法其他條款(如第 22 條保障隱私權)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如醫療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相互參照。例如,此條款的目的是在保障公共利益(醫療、衛生、學術研究)與個人隱私之間取得平衡,其存在是為了促進公共福祉,而非任意侵害個人權利。
    • 社會學解釋(社會法學解釋): 從社會的實際需求與價值觀出發,檢視此條款在當代社會中的功能與意義。例如,在現代社會,大數據分析、流行病學研究對於公共衛生和疾病防治至關重要,而這往往需要蒐集大量個人資料。社會學解釋會關注如何在此類社會需求與個人權利之間找到一個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解決方案,並探討此款規定如何回應社會發展的脈動。
  3. 連結憲法原則:
    • 法律明確性原則: 分析條文中的限制條件(如「有必要」、「無從識別」)是否足夠具體,讓一般人能夠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以及執法者不會因此產生過大的裁量空間。判決認為,這些條件已對蒐集、處理、利用的範圍和方式設定了界限。
    • 比例原則: 檢視例外規定的目的(公共衛生、學術研究)是否合乎憲法,手段(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與目的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是否有損害最小的手段可以達到相同目的,以及該措施所造成的個人權利損害是否與其欲達成之公共利益不成比例。判決認為,該款規定要求「有必要」且「無從識別」,已在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符合比例原則。
    • 資訊隱私權(憲法第 22 條): 分析該條款的例外規定是否過度侵犯了個人對其資訊的控制權。判決的關鍵論點在於,該款的例外條件(尤其「無從識別」)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對個人隱私的侵害,使得在公共利益考量下,此種有限度的資訊利用並未超出憲法所容忍的範圍。

具體論述要點:

  • 文義解釋: 強調「無從識別」是核心,意味著資料必須經過去識別化處理,確保個人身份不會被回溯。
  • 體系解釋: 說明此款是個資法在特定公共利益下的例外,必須嚴格解釋,並與個資法保護個人資料的整體精神相符。
  • 社會學解釋: 闡述在現代公共衛生和科學研究中,數據分析的重要性,以及此條款如何試圖在促進社會福祉與保障個人權利之間尋求平衡。
  • 明確性原則: 舉例說明「有必要」和「無從識別」的具體化判斷標準,說明其並非完全模糊。
  • 比例原則: 說明此例外條款是為了實現重要的公共利益,且透過「無從識別」的限制,已將對個人隱私的侵害降至最低。
  • 資訊隱私權: 結論是,在符合嚴格條件下,為了公共利益而利用去識別化的個人資料,並不違反憲法對資訊隱私權的保障。

【答案】
本題要求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社會學解釋三種方法,分析憲法法庭判決如何認定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且不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

一、 文義解釋的運用

文義解釋著重於條文文字的字面意義。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規定,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者,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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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在公布的「112學年度法律學系基礎法學組招生考試筆試指定參考資料」中,有以下的段落:「法意識的分析不能僅僅針對個人理性認知歷程,而需要討論社會文化中自我的情感、信念與想像集體,應該包括『關係自我』在人際與社群中追求自我被接受與尊重的主觀情感活動」。請針對上述段落,回答以下的問題:

  1. 上述段落中,「法意識」的意義為何?(10%)
  2. 該篇參考資料主要的對話對象為將法意識理解為「個人理性認知歷程」,其具體內容以「Naming, Blaming, Claiming」的糾紛解決模型為主,此種命名、怪罪與主張之間實際上包括情緒與感受。請解釋參考資料提出「情感活動」的觀點,與「個人理性認知歷程」在理論上的區別。(10%)
  3. 請舉例說明上述段落的意義,並論及此種法意識研究對於理解與抵抗不平等結構的重要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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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法意識」概念的理解,特別是從傳統的理性認知進路,拓展到情感、社會文化及「關係自我」的維度。考生需要能區分不同層次的法意識分析,並能結合社會學的視角,探討法意識研究在理解與抵抗不平等結構上的意義。

核心概念: 法意識、理性認知、情感活動、關係自我、社會文化、不平等結構。

解題思路:

第一小題:法意識的意義

  • 傳統觀點: 首先提及傳統法意識研究常聚焦於個人對法律規則、制度的理性認知、理解與判斷。
  • 引文觀點: 接著,根據引文,闡述其強調的法意識應包含更廣泛的層面:
    • 社會文化維度: 法意識不僅是個人的理性思考,更是內化於社會文化中的情感、信念、集體想像。
    • 「關係自我」: 強調在人際互動與社群關係中,個體追求被接納與尊重的「主觀情感活動」,這構成了其法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
  • 綜合定義: 法意識因此被理解為一種更為全面、立體的概念,包含了個人對法律的理性認知,以及在社會文化脈絡下,由情感、信念、關係需求所塑造的主觀經驗與行為傾向。

第二小題:情感活動與理性認知歷程的區別

  • 理性認知歷程(如 NBC 模型):
    • 定義:主要關注個體如何邏輯地、系統性地分析法律情境,如識別問題(Naming)、歸咎責任(Blaming)、提出訴求(Claiming)。
    • 特點:強調決策過程的理性計算、規則應用、權利義務的判斷。
    • 例子:在勞資糾紛中,員工理性判斷自己的工資是否被拖欠(Naming),認為雇主違法(Blaming),並決定提起訴訟(Claiming)。
  • 情感活動觀點:
    • 定義:強調在法律互動中,個體的「情感、信念、想像」、「追求被接納與尊重的主觀情感活動」所扮演的角色。
    • 特點:關注情緒的產生、表達與影響,如憤怒、羞恥、恐懼、歸屬感、尊嚴受損等。這些情感深刻影響個體對法律情境的感知、判斷和行動選擇。
    • 例子:在上述勞資糾紛中,員工可能因為感覺被雇主「不公平對待」、失去「尊嚴」,這種「情感的受損」驅動了其採取法律行動,而非僅僅是基於對規則的純粹理性分析。這種情感層面的體驗,是 NBC 模型較少關注的。
  • 區別總結:
    • 層次不同: 理性認知是「認知」層面,情感活動是「情感」與「關係」層面。
    • 驅動力不同: 理性認知是邏輯推理,情感活動則是受內在情感、社會認可需求驅動。
    • 分析對象不同: 理性認知分析規則與程序,情感活動分析主觀經驗與人際互動中的心理動力。

第三小題:舉例說明與抵抗不平等結構的重要性

  • 舉例說明:
    • 情境設定: 選擇一個與不平等結構相關的具體案例,例如:
      • 性別歧視: 女性在職場中遭遇性騷擾,但因擔心被貼標籤、影響升遷(關係自我的情感需求),或認為申訴過程繁瑣、難以被採信(理性認知),而選擇隱忍,這背後是社會對女性的不平等期待與權力結構。
      • 種族歧視: 少數族裔在司法程序中,可能因社會刻板印象而遭受不公對待,即使法律條文看似中立,但其「法意識」中可能內化了對體制的懷疑和恐懼,這種情感和關係的考量(如追求被當作「正常人」對待)影響其是否及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 階級不平等: 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可能因為社會文化中對其階級的「想像」,以及自身在教育體系中「被邊緣化」的情感經驗,而對法律或權利產生疏離感,這構成了他們法意識的一部分。
    • 連結引文: 說明在這些例子中,個體的「法意識」不僅是理性地評估法律條文(如是否構成性騷擾),更包含了:
      • 情感: 恐懼、羞恥、無力感、尊嚴受損。
      • 信念: 對體制公正性的懷疑、對自身價值的低估。
      • 關係自我: 擔心因採取行動而破壞人際關係、失去社群認同、或被貼上「麻煩製造者」的標籤。
      • 集體想像: 社會文化中對特定群體(女性、少數族裔、窮人)的負面想像,也內化到個體的法意識中。
  • 論及重要性:
    • 深化理解:
      • 揭示隱性壓迫: 傳統的理性分析容易忽略隱藏在權力結構下的情感壓迫、心理創傷和關係斷裂。例如,許多受害者因恐懼、羞恥而不敢發聲,這是情感因素,而非理性選擇。
      • 理解權力運作: 不平等結構不僅透過制度、法律條文體現,更透過形塑人們的情感、信念和自我認知來維繫。例如,社會對特定群體的負面「想像」,會影響這些群體的「關係自我」,使其在追求權利時猶豫不決。
      • 超越形式平等: 承認法意識的非理性、情感面向,有助於理解為何形式上平等的法律,在實際運作中可能產生不平等的結果。
    • 抵抗不平等結構:
      • 賦權與解放: 認識到情感和關係在法意識中的作用,有助於被壓迫者理解自身經驗的根源,從而克服因恐懼、羞恥等情感而產生的無力感,並開始尋求改變。例如,透過集體發聲,建立支持網絡,來挑戰「關係自我」中對被排斥的恐懼。
      • 挑戰文化腳本: 抵抗不平等結構也意味著挑戰社會中關於性別、種族、階級的負面「集體想像」和「信念」,這需要從情感層面和關係層面入手,重塑群體的自我認知與價值觀。
      • 推動更全面的法律改革: 理解法意識的豐富性,有助於推動法律改革不僅關注規則的制定,更關注執法過程中的情感關懷、權益保障的實際感受,以及如何真正實現社會正義。

【答案】
一、 上述段落中,「法意識」的意義為何?(10%)

根據引文,「法意識」的意義已超越了傳統上僅將其視為個人對法律規則、制度的理性認知與理解。引文中的「法意識」包含更廣泛的層面:

  1. 社會文化脈絡中的內涵: 法意識不僅是個人的理性思考,更是深植於社會文化之中,由集體共享的情感、信念、價值觀和想像所構成。
  2. 「關係自我」的主觀情感活動: 法意識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個體在人際互動與社群關係中所體驗到的「追求自我被接受與尊重的主觀情感活動」。這意味著個體如何感知自己在社會關係中的地位、價值,以及這種感知如何影響其對法律的態度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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