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社會議題分析》

第 1 題20 分

(一)您認為以下二篇報導中所述的情形,對於我國企業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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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在探討兩篇新聞報導所呈現的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與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議題,對我國企業可能造成的影響。

核心觀念:

  1. ESG的推動與挑戰: 報導一指出,台灣中小企業普遍認同ESG有助於商機,但實質投入偏少,主要挑戰在於成本增加,且氣候風險並非多數中小企業關注的焦點,大型企業較為在意。
  2. CBAM的衝擊: 報導二說明歐盟CBAM機制將於2023年10月上路,旨在避免碳洩漏,要求進口商申報產品碳含量,若超過規範需購買CBAM憑證。此機制將擴大至鋼鐵業下游,意即台灣出口至歐盟的鋼鐵、水泥、電力、化肥、鋁業等產品將受影響。

影響分析:

  1. 成本壓力與競爭力下降:

    • ESG實踐成本: 報導一提到,中小企業將ESG視為成本而非投資,投入意願不高。若未來ESG表現成為市場準入門檻或影響品牌形象,未積極投入的企業將面臨轉型壓力,初期可能增加營運成本。
    • CBAM關稅成本: 報導二明確指出,若台灣出口產品碳含量超過歐盟標準,企業需購買CBAM憑證,這將直接增加出口成本。對於以鋼鐵、水泥等高碳排產業為主的台灣而言,若無法有效降低產品碳排放,將面臨出口競爭力下降的風險。
  2. 市場准入與供應鏈重塑:

    • 歐盟市場門檻提高: CBAM機制變相成為進入歐盟市場的新門檻。台灣企業若無法符合CBAM的碳排放要求,將可能被排除在歐盟市場之外,或面臨訂單流失。
    • 供應鏈要求升級: 隨著歐盟推動CBAM,跨國企業為了確保其供應鏈符合環保法規,也可能將類似的碳排放要求傳遞給其台灣的供應商,即使非直接出口至歐盟,也可能間接受到影響。
  3. 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壓力:

    • 高碳排產業衝擊最大: 報導一提到中小企業較關注廢棄物減量、綠色設計,對氣候風險較不敏感,這與CBAM所直接面對的氣候變遷議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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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50 分

(二)您認為我國政府在「政策上」及「法令上」,可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以因應氣候變遷,
並協助我國企業面對報導中所述的相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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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要求分析政府在政策和法令層面,可採取哪些措施來因應氣候變遷,並協助企業面對報導中提到的ESG與CBAM等議題。

核心觀念:

  • 氣候變遷的緊迫性: 氣候變遷是全球性議題,對經濟、社會、環境都有深遠影響。
  • ESG與CBAM的國際趨勢: 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企業的ESG表現,並透過如CBAM等機制來推動減碳。
  • 政府的角色: 政府應透過政策引導、法規約束、財政支持、技術研發等方式,協助產業轉型,降低風險,並掌握綠色商機。

政策與法令建議:

一、 政策層面:

  1. 強化國家減碳目標與路徑規劃:

    • 明確的減碳目標: 依循國際趨勢(如2050淨零排放),設定更具體、可量化的國家減碳目標,並將其細化至各產業部門。
    • 產業轉型路線圖: 針對不同產業(特別是高碳排產業如鋼鐵、水泥、石化等)制定清晰的轉型路線圖,包含減碳技術、能源轉換、循環經濟等策略。
    • 科學的碳排放監測與盤查系統: 建立更完善、透明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報告與查證(MRV)系統,確保數據的準確性,為政策制定和國際溝通提供依據。
  2. 提供財政與金融誘因:

    • 綠色金融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綠色債券、綠色貸款、永續連結貸款等金融產品,引導資金流向綠色產業和減碳專案。
    • 租稅優惠與補助: 對於企業導入低碳技術、投資綠色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進行ESG轉型等行為,提供租稅減免、投資補助、研發補助等財政支持。
    • 碳費/碳稅先行機制: 考慮逐步實施碳定價機制(如碳費或碳稅),將外部成本內部化,鼓勵企業減少碳排放。收入可用於支持產業轉型和綠色發展。
  3. 促進技術研發與創新:

    • 重點技術研發支持: 鎖定關鍵的減碳技術(如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氫能、綠色氫能、生質能、循環材料等),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商業化。
    • 產學研合作平台: 建立或強化產學研合作平台,加速技術從實驗室走向市場,並協助中小企業導入新技術。
    • 數位化與ESG結合: 鼓勵企業運用數位科技(如大數據、AI、物聯網)來優化生產流程、提升能源效率、進行碳排放管理。
  4. 提升企業ESG意識與能力:

    • ESG教育與宣導: 透過講座、研討會、線上課程等方式,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普及ESG觀念,說明其重要性與商機。
    • 中小企業輔導機制: 建立專門輔導中小企業進行ESG轉型的機制,提供診斷、諮詢、資源媒合等服務,協助其克服資源與技術限制。
    • 建立ESG標竿企業: 樹立成功實踐ESG的標竿企業案例,分享其經驗,激勵其他企業。
  5. 加強國際合作與資訊交流:

    • 參與國際氣候談判與標準制定: 積極參與國際氣候變遷談判,爭取對我國有利的國際規則,並與主要貿易夥伴溝通CBAM等議題。
    • 建立國際合作夥伴關係: 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合作,引進綠色技術、資金,並共同開發新市場。
    • 提供CBAM應對資訊: 密切關注歐盟CBAM的實施細節,並及時向企業提供相關的法規要求、申報指南、技術解決方案等資訊。

二、 法令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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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 1 題共用同一段題幹

“The implosion of FTX has led to billions of dollars of losses for investors and consumers but it also has an important long term implication: Loss of public trust in the crypto industry. In response, entrepreneurs and others must ask how this happened and what we can do to prevent it from happening again. We must commit ourselves to address unscrupulous or irresponsible actors while continuing to push the boundaries of Web3. I have been in this industry since 2015 and here are five things that must happen i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s to reach its potential.

First, we need a legal framework that can protect users and still promote innovation. The status quo of 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 must end. Policymakers and industry leaders can work together to come up with something akin to the 1996 Telecommunication Act, which created the conditions for innovation to thrive responsibly. Any new rules mus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echnology and the companies that build services on top of it. Take cues from the Internet—we don't regulate network time or 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s (aka the web). Still, we do try to regulate platforms like PayPal,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like Comcast and other corporate entities like Amazon that use those protocols. In the case of disasters like FTX, policy makers must understand the key issue is not decentralization but too much centralization in crypto corporate intermediaries that conceal their decision-making and financial health from the public.

Second, let's keep in mind what makes blockchain technology disruptive and focus our efforts on building products and solutions that play to its strengths: that it enables anyone, anywhere to move, store and manage their wealth and assets peer to peer. Let's support the entrepreneurs trying to build a better Web and a more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 for everyone. Blockchains are the first digital medium for value, in the same way that the Internet was the first digital medium for information. Our digital economy needs a digital native asset class for payments, savings, and other financial tools. The next wave of entrepreneurs in this space should focus on building simple, accessible Web3 applications that appeal to a broad swath of the population and solve more real-world problems, instead of arcane trading apps and esoteric financial instruments. Build products that regular people want and need and can understand.” (Excerpt from Alex Tapscott, 5 Lessons the Crypto Industry must learn from the FTX Disaster, November 26, 2022, Fortune)

第 Questions 題30 分

Many Taiwanese investors suffered a significant loss due to this FTX disaster. Do you think Taiwan’s government should do anything to prevent this from happening in the first place or help the investors to preserve or reclaim their funds? If not, why? If yes, what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or strategies are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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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這題要分析的不是「虛擬資產該不該全面禁止」,而是政府如何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穩定與科技創新之間取得平衡。題幹指出,FTX 事件暴露的主要問題是集中式企業中介機構的治理失靈、資訊不透明與客戶資產風險;這些問題不能直接推論為區塊鏈技術本身失敗。

作答可先區分兩類對象:

  • 區塊鏈協定與去中心化網路:提供價值移轉、記錄或驗證等基礎技術。
  • 虛擬資產服務商:例如交易平台、資產保管商及其他替客戶交換、移轉或管理資產的業者。業者集中保管客戶資產、提供撮合或控制提款時,便會形成傳統金融中介常見的代理問題與資訊不對稱。

因此,監理應以實際提供服務、掌握客戶資產或承擔金融中介功能的業者為核心,採取風險為本、比例原則與科技中立的監理方式。全面禁止會犧牲合法創新,放任平台自律則難以處理客戶資產遭挪用、平台倒閉與跨境追償等風險。

解題方法

可依「事前預防、事中監理、事後救濟」三個階段作答,再補上政府介入的界線。

第一,說明政府應採取措施的理由:虛擬資產交易跨境、價格波動大,投資人不易掌握平台的財務狀況與客戶資產流向;當平台挪用資產或突然停止提款時,個別投資人通常欠缺查證與追償能力。這些市場失靈足以支持政府建立監理制度。

第二,區分不同風險來源,避免把所有損失都歸為「幣價下跌」。平台挪用客戶資產、內線交易或虛偽揭露,涉及業者治理與市場秩序;投資人因市場價格下跌而承受損失,則屬投資風險。兩者不應用同一種救濟方式處理。

第三,對 FTX 既有受害者提出可行的追償與協助方案,同時說清楚政府的界線:政府可以提供法律資訊、協助跨境司法合作及調查不法行為,但無法僅憑監理措施使已遭挪用或耗損的資產自動返還,也不宜以公帑普遍填補投資損失。

制度與策略

一、事前預防:建立實質監理制度

應以法律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設立、營業與持續監理要求,不能只依賴業者自律或反洗錢申報。監理範圍應依服務功能與風險決定,涵蓋境內業者,也要處理境外平台在臺招攬客戶、提供服務的情形。

核心要求包括:

  • 客戶資產隔離:客戶資產與業者自有資產分開保管,禁止未經授權挪用、混同或出借;建立定期對帳與第三方查核。
  • 財務與風險揭露:定期公布經查核的財務資訊、重大關係人交易、負債與流動性狀況,以及資產儲備和保管方式。單純公布「儲備證明」不足以取代完整財務查核,因為它未必能揭露負債、關係人借款或資產權利限制。
  • 公司治理與利益衝突管理:要求負責人具適格性,建立內控、稽核、風險管理與吹哨者制度;限制平台以客戶資產支應自身或關係企業的投機交易。
  • 交易秩序與資訊揭露:建立上架審查、異常交易偵測、價格資訊揭露及公平交易規則;以易懂方式揭露託管、槓桿、借貸、流動性與破產風險。
  • 營運與資安要求:落實冷熱錢包管理、私鑰權限控管、資安通報、營運持續計畫及事故應變程序。
  • 申訴與爭議處理:設置客戶申訴程序與具獨立性的爭議處理管道;依業者規模與風險評估是否建立投資人補償機制,並避免補償制度鼓勵過度投機或造成業者道德風險。

二、事中監理:持續監督並及早處理異常

主管機關應有權要求業者定期申報資料、接受檢查,並在出現資產缺口、異常提款或財務惡化時及早介入。介入措施可包括要求限期改善、停止特定業務、限制風險活動、保全客戶資產或命業者提出復原計畫。監理機關也應與銀行、檢調及國外主管機關建立資訊通報與合作機制,以便追蹤跨境資金流向。

題幹所強調的監理界線也應納入制度設計:一般性區塊鏈協定與網路技術,不宜與控制客戶資產、經營交易平台的公司採取相同規管方式;但只要企業在實質上提供金融中介服務,就不能以「使用去中心化技術」作為逃避責任的理由。

三、事後救濟:協助追償,但不保證填補全部損失

對已受 FTX 事件影響的臺灣投資人,政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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