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社會議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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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2023年12月下旬,新北市某國中發生凶殺案。案發原因為國三女學生A前往B男學生的班級找另一名女同學聊天,B生因A生非該班同學,要求A生離去,導致A生心生不滿,糾同同為國三之乾哥C男學生向B理論,雙方發生激烈口角。C生突然拿出預藏之彈簧刀,猛刺B生頸部及左胸六刀、下背處四刀,導致B大量出血,送醫不治。案發後C生在法院門口比出YA的手勢,並拍照上傳至社群網路,A生則在IG留言「我未成年法律會保護我」,兩人的連串舉止遭媒體披露,引發輿論抨擊,部分民眾和網民並且指責《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法規過度保護未成年犯罪者。在這些遭到批評的法律規範中,請您針對以下兩個部分嚴肅地深入思考後,回答提問。(本大題合計100%)

(一)《刑法》第18條第1、2項規定:「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請問您對於上述規定是否同意?無論您是完全同意、部分同意或完全不同意,請您分別針對同意的部分和不同意的部分,詳細敘明您的理由,並且分別試想與您立場相反的人們可能提出何種不同的論點,而您又該如何反駁這些論點?(50%)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1.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也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又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述所謂「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請問,以上關於未成年犯罪人的資訊保護規定,可能有哪些利弊?又以本案件而言,您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識別身分之資訊」所規定的範圍是否恰當?無論您認為完全恰當或應該如何調整為宜,皆請充分敘明理由,並且分別試想與您立場相反的人們可能提出何種不同的論點,然後加以反駁。(50%)

備註:
一、作答於試題上者,不予計分。
二、試題請隨卷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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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探討我國現行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與資訊保護規定,並要求考生結合時事案例進行批判性思考與論述。

核心觀念:

  1.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減免事由:探討刑法中關於未成年人(特別是十四歲以下不罰、十四至十八歲減輕刑罰)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未成年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合理性與可能面臨的挑戰。
  2. 兒少資訊保護的權衡:分析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未成年人相關資訊保護的規定,以及其與公眾知情權、社會監督、被害者權益之間的平衡。
  3. 社會議題分析與批判性思維:要求考生結合具體案例,運用法律知識,分析現行法規的優劣,並能預見反對意見並提出有效反駁。

解題架構與詳解:

引言:
本題圍繞著2023年新北市國中生凶殺案所引發的社會輿論,核心在於檢視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未成年犯罪者的刑事責任與資訊保護是否過度寬鬆,並要求考生從法學角度進行深入分析與辯護。

(一) 刑法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規定的同意與反駁 (50%)

  • 核心觀念: 刑事責任能力、責罰相當原則、教育矯治、預防犯罪。

  • 同意的部分與理由:

    • 十四歲以下不罰(絕對不罰):
      • 理由: 根據心智發展學說,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性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若課予刑事責任,難以實現罪責相當原則。此規定符合「保護」及「教育」為主的少年司法精神。
      • 支持論點: 兒童心智發展階段理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減輕其刑(相對減輕):
      • 理由: 此年齡層的心智發展雖有進步,但仍未完全成熟,判斷及控制能力相對成人仍有不足。減輕其刑,係考量其可塑性高,應以教育、輔導、更生為主要目標,而非單純懲罰。此為「教育優先」、「矯治優先」的立法精神展現。
      • 支持論點: 預防再犯、矯治可能性、少年身心發展特徵。
    • 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剝奪特定刑罰權):
      • 理由: 考量未成年人未來仍有漫長的矯正與回歸社會的可能,死刑或無期徒刑剝奪了其改過自新的機會,與教育矯治的目標相悖。此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生命權及未來發展的重視。
      • 支持論點: 永不放棄任何一個犯罪的少年、國際人權公約對死刑的限制趨勢。
  • 不同意(或認為有待商榷)的部分與理由:

    • 「不罰」與「減輕」的界線劃分:
      • 理由: 僅以年齡作為絕對或相對不罰、減輕的標準,可能忽略了個案中未成年人心智發展的個別差異。有些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可能心智成熟度已達相當程度,而有些十四至十八歲的少年可能心智發展嚴重遲緩。
      • 支持論點: 個別化審酌的必要性。
    • 「減輕」的幅度過於攏統:
      • 理由: 「減輕其刑」的具體幅度,應視個案情節、犯罪手段、犯罪動機、再犯可能性等因素,進行更細緻的判斷,而非一律減輕。
      • 支持論點: 罪責相當原則的落實。
    • 未成年人犯罪的嚴重性與比例原則:
      • 理由: 對於情節重大、手段兇殘、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成年人犯罪,若僅僅給予不罰或大幅減輕,可能與社會被害者的感受、公眾對正義的期待產生落差,無法達到嚇阻犯罪、安定社會的效果。
      • 支持論點: 公眾情感、被害者權益、犯罪預防的社會功能。
  • 預想的相反論點與反駁:

    • 相反論點 1(主張應嚴懲): 「未成年人犯罪一樣造成嚴重傷害,法律不應因年齡而有差別待遇,應與成年人同罪。」
      • 反駁: 法律對未成年人差別待遇,並非縱容,而是基於其心智發展的客觀差異,以及法律以教育、矯治為主的少年司法精神。重點在於「如何矯治」而非「一律嚴懲」。過度的懲罰可能導致其被標籤化,反而不利於更生。
    • 相反論點 2(主張應提高不罰年齡或降低減輕門檻): 「現代小孩早熟,十四歲應有基本判斷力,應將不罰門檻提高;十八歲應與成年人無異,減輕幅度不應過大。」
      • 反駁: 即使現代小孩早熟,但科學研究仍顯示其大腦前額葉(負責判斷、衝動控制)的發育仍未完全。法律的劃分是基於普遍性、統計上的平均值,個別差異可透過個案審酌來彌補,但整體架構仍需維持對未成年人發展階段的考量。
    • 相反論點 3(主張應納入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極端殘酷的未成年人犯罪,應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彰顯正義,保護社會。」
      • 反駁: 雖然理解社會對嚴重犯罪的憤怒,但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未成年人而言,剝奪了其最寶貴的生命權與回歸社會的機會,與少年司法「教育、輔導、保護」的核心價值不符。應透過嚴格的長期監禁、強制治療與輔導,達成社會安全與個案矯治的目標。
  • 【答案】 (此部分需考生自行綜合上述論點,並基於個人判斷寫出同意/部分同意/不同意,並詳細闡述理由與反駁。)

(二) 未成年犯罪人資訊保護規定的利弊分析與適當性評估 (50%)

  • 核心觀念: 兒少權益保護、隱私權、名譽權、再犯預防、公眾知情權、社會監督、被害者保護。

  • 規定內容簡述: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禁止媒體揭示少年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的記事或照片,使人得以識別其身分。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禁止媒體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包括姓名、照片、聲音、住所、親屬、學校等)。
    • 《施行細則》第21條:具體列舉「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利弊分析:

    • 有利之處 (Pros):
      1. 保護兒少身心發展與人格: 防止因媒體報導而遭受二次傷害、社會歧視、霸凌,影響其日後的教育、就業與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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