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刑事訴訟法》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

一、甲接受滲透來源資助,私下送禮要民眾拒投某立委候選人,並為另一候選人公開
站台宣傳拉票。甲聽聞此舉可能會觸犯反滲透法相關刑責,即透過友人介紹到某
律師事務所,要向律師L諮詢。隨後,甲到該律師事務所,將相關事實毫無保留
向L說明。不料,L正因他案由檢察官施予通訊監察,因而甲與L諮詢談話也被
錄音。之後,甲果因涉嫌觸犯反滲透法而被檢察官傳訊。甲未委任L為辯護人。
檢察官訊問時,提示一份甲跟L諮詢談話之監聽譯文,甲仍否認犯行。案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甲委任T為辯護人。T跟甲表示,不必認罪,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不
足定罪,法官應該會判無罪等。法院行準備程序,甲到庭否認犯罪。但T未到庭,
亦未請假。其後,T才向法院具狀表示「念及甲思慮不周及受親人慫恿所致,請
從輕量刑」等語。於審判期日,甲仍否認犯行。T遲至證據調查完畢,要開始辯
論時始到庭。辯論時,T也未多所闡述,僅言詞表示要說明的都已在書狀內申明。
最後,法院採認該監聽譯文及其他證據而判處甲重刑。甲憤而向律師公會檢舉T
未盡辯護職責。請說明:(50分)
(一)第一審判決採認監聽譯文之合法性及學理依據。
(二)何謂辯護行為?辯護人T辯護行為是否合法及學理依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證據能力、傳聞證據法則及其例外,以及辯護人職責與辯護行為合法性之問題。

(一)第一審判決採認監聽譯文之合法性及學理依據。

  1. 核心爭點:監聽譯文是否為傳聞證據?其證據能力之判斷為何?
  2. 傳聞證據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傳為主以外之證言、陳述或文書作為證據。監聽譯文係由他人(檢察官)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對話內容),而作為證明甲犯罪事實之證據,原則上應有傳聞證據法則之適用。
  3. 例外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告訴人、告發人、自訴人或被害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證明其為真實者,得為證據。此處的監聽譯文並非上述身分之陳述。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 第一項:除前條規定外,實驗、勘驗、檢查、鑑定或有檢查權人、實施偵訊之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辯護人或其他輔助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對被告或第三人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其為真實,且其陳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證據:
        • 一、證人、被告或第三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瀘理後,或因到庭、具結、宣誓、告知訴訟權利、或有其他輔助性之方式,而為之陳述,與偵查或審判中之陳述不一致。
        • 二、偵查中或審判中,證人、被告或第三人於到庭前,曾為之陳述,且該陳述係經證明為真實。
        • 三、因死亡或其他法律上之障礙,致不能於審判期日為之陳述者。
      • 本案分析:甲與L之對話,係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並非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L並非具備特定身分(如證人、被告、被害人)。甲與L之對話,本身並非甲在偵查或審判中針對特定事項的陳述,而是兩人間的私密對話。因此,直接援引此監聽譯文,可能不符合159條之4的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除前二條規定外,下列文書,經公務員證明為真實者,得為證據:
      • 一、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
      • 二、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
      •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為記錄者。
      • 本案分析:監聽譯文是否屬於「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或「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此部分有爭議。若監聽係依據合法程序進行,且譯文係由具有公信力之人員(如通訊監察執行人員)依職務所製作,且證明為真實,或許有主張其證據能力之空間。然而,重點在於該對話內容本身是否具有傳聞證據性質。
    • 傳聞證據法則之例外(學理):
      • 真實信用性:學理上認為,若該陳述具備高度之真實信用性,則可排除傳聞證據法則之適用。例如,臨終遺言、與犯罪情境高度關聯之自白等。
      • 必要性:若該證據為排除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必需(例如證人死亡、失憶等),且有其他佐證,則可考慮採納。
      • 本案分析:甲與L之對話,雖係甲向其律師諮詢,但其內容係甲向L陳述自己行為,並非甲在偵查或審判中之陳述。其真實性需進一步判斷。若此監聽譯文係透過合法通訊監察取得,且譯文本身無誤,則其內容之「真實性」可能得以證明。但重點在於,該「陳述」是否能直接作為證據。
  4. 本案判斷:
    • 合法性:甲與L之對話,係透過通訊監察而取得。通訊監察之合法性是前提。假設通訊監察程序合法,則監聽譯文本身是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
    • 證據能力:
      • 傳聞證據性質:甲與L之對話,係甲向L陳述事實,其內容性質上應屬傳聞證據,因為審判時需證明的是甲的行為,而該對話內容是他人(L)轉述甲的行為,且該對話本身並非甲在審判中所為的證言。
      • 傳聞例外之適用:
        • 159-3條不適用。
        • 159-4條:甲並非在偵查或審判中受詢問而為陳述,L也非審判中的證人。因此,159-4條的例外可能不適用。
        • 159-5條:若將監聽譯文視為通訊監察人員依職務或業務所製作之紀錄,且經證明為真實,則可能具備證據能力。但此仍有爭議,因為其核心內容是甲的陳述,而非紀錄本身。
      • 學理依據:學理上對於此類「律師與當事人之對話」是否能作為證據,有不同看法。
        • 辯護權保障:若允許無條件採納律師與當事人之對話,將嚴重侵害辯護權,使被告不敢向律師坦承實情。
        • 證據法則之嚴格適用:應嚴格適用傳聞證據法則,除非符合明確的例外規定,否則不應採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

二、甲某日上街購物,走過一超商附近,看到人群聚集,好奇的前去看熱鬧,突然超
商店員乙指著甲大喊「剛剛進來搶錢的就是他,我看的很清楚,快抓住他!」,
但另有不知名路人也說「我剛才在店裡買東西,看起來不像耶!」惟接獲報案到
場的警察丙立刻逮捕甲並大吼「搶完錢還敢回來,好大的膽子,坦白承認還有機
會!」甲驚嚇之餘完全不知所措,正待解釋,已遭押入警車帶回處理。檢察官偵
訊後,雖甲極力抗辯實屬冤枉,檢察官仍向法院聲請羈押甲。案發後數日,乙不
幸車禍身亡。(50分)
1 法院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時,甲之辯護律師主張丙之拘捕並不合法,且先前偵
查階段全未進行列隊指認,法院應駁回羈押聲請將甲釋放。此些主張有無理由?
2 後甲遭提起公訴,審判結束後,甲遭判無罪。檢察官認為乙之前述陳述應具有
證據能力,不知名路人陳述則不可做為證據,法院判決違法。檢察官據此上訴是
否有理由?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上關於羈押程序、逮捕合法性、辯護權、證據能力、傳聞證據法則及其例外,以及上訴理由等相關問題。

第一小題:法院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時,甲之辯護律師主張丙之拘捕並不合法,且先前偵查階段全未進行列隊指認,法院應駁回羈押聲請將甲釋放。此些主張有無理由?

  1. 核心爭點:

    • 警察丙之逮捕行為是否合法?
    • 偵查階段未進行列隊指認,是否影響法院審查羈押聲請?
    • 羈押聲請之審查標準。
  2. 警察丙逮捕行為之合法性:

    • 逮捕之性質:本案係店員乙指認甲為搶匪,警察丙接獲報案到場後,即將甲逮捕。此屬於現行犯逮捕。
    • 現行犯之定義(刑事訴訟法第88條):
      •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普通現行犯)。
      • 在追緝中者。
      • 在逃亡中者。
      • 發現贓物或凶器者。
      • 有事實足認為犯人者。
    • 本案分析:
      • 店員乙之指認:乙指認甲為搶匪,此為「有事實足認為犯人」之情形。
      • 警察丙之判斷:警察丙接獲報案(搶案),且現場有人(乙)指認,並有其他目擊者(不知名路人)在場,綜合判斷後,認為甲有犯罪嫌疑。
      • 緊急性:若警察認為甲有逃亡之虞,或為避免其再犯,逮捕係屬必要。
      • 結論:警察丙之逮捕行為,應屬合法之現行犯逮捕。縱使甲聲稱冤枉,但基於現場指認及報案內容,警察基於職權進行逮捕,程序上並無明顯違誤。
  3. 偵查階段未進行列隊指認之影響:

    • 列隊指認(Photographic Lineup / Showup):列隊指認係一種辨識證據的方法,用以確認被告是否為犯罪行為人。其目的在於提高指認的準確性,減少誤認的機率。
    • 證據能力之判斷:未進行列隊指認,並非直接影響逮捕行為的合法性,而是可能影響後續指認證據的證據能力或證明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違法取證之排除):雖未直接規定列隊指認,但若逮捕或後續訊問程序有重大違法,則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 本案分析:律師主張「先前偵查階段全未進行列隊指認」,此為程序上的一種指摘。然而,未進行列隊指認,不必然導致逮捕非法,也不必然影響法院審查羈押聲請的合法性。法院審查羈押聲請,主要審查的是是否有羈押的「原因」和「必要性」,而非逮捕的程序細節。
  4. 法院審查羈押聲請之標準(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 羈押原因:
      • 有逃亡之虞。
      •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羈押必要性:
      • 有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者。
      • 有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無第101條之1第2項各款情形者。
    • 本案分析:
      • 逮捕行為合法性:律師主張逮捕不合法,若逮捕確實不合法,則後續的訊問、聲請羈押等程序,可能因「毒樹果實理論」而受影響,但這主要影響到證據能力,而非直接駁回羈押聲請。
      • 列隊指認:未進行列隊指認,不必然構成駁回羈押聲請的理由。
      • 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法院審查羈押時,會考量檢察官提出的羈押原因(如逃亡、滅證、勾串等)和必要性。甲的辯護律師應針對這些要件進行辯駁,例如證明甲無逃亡之虞、無滅證勾串之可能等,而非僅以逮捕程序問題來爭取釋放。
    • 結論:辯護律師主張「逮捕不合法」及「未列隊指認」,作為駁回羈押聲請的理由,理由並不充分。逮捕行為應屬合法。未進行列隊指認,是影響證據力的問題,而非直接駁回羈押的理由。法院審查羈押,重點在於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性。

第二小題:後甲遭提起公訴,審判結束後,甲遭判無罪。檢察官認為乙之前述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不知名路人陳述則不可做為證據,法院判決違法。檢察官據此上訴是否有理由?

  1. 核心爭點:

    • 店員乙之陳述(指認甲為搶匪)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不知名路人陳述(「看起來不像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法院判決(無罪)是否因上述證據能力判斷錯誤而違法?
    • 檢察官上訴是否有理由。
  2. 店員乙之陳述(指認甲為搶匪)之證據能力:

    • 性質:乙在現場對警察丙所為的指認,屬於偵查中的陳述。
    • 傳聞證據法則:原則上,偵查中或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 傳聞證據例外(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