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施用毒品,精神渙散,仍騎乘機車回家。路上不慎撞倒路人A女。甲下車察看,發現A受傷昏迷不醒。甲見色起意,將A女拖至路邊草叢予以性侵。離去時,順手從昏迷不醒A女手腕上拿走手錶,隨即逃逸無蹤。A女經路人發現送醫救治,幸無大礙。不久,甲被循線追緝的員警查獲,且從甲身上搜出A的手錶。於警局,警員P詢問甲,甲以施用毒品致不知發生何事為抗辯。對從甲身上搜出之手錶,甲則以路上撿到為由。P到醫院詢問A女,A答以當時陷入昏迷,沒看到犯人,也不知犯罪經過。P第二次再去醫院詢問A,並提示從甲身上查獲的手錶。A明確表示確是她的手錶,經P當場製作筆錄。案經移送地檢署。檢察官S以被害人身分傳喚A女。A仍如先前陳述,沒看到犯人,也不知犯罪經過,但仍指認該錶為其所有,且對S當庭提示之A驗傷診斷書及DNA鑑定報告,答曰無意見,皆有筆錄為證。案經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A女以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拒絕出庭。法院也不再傳訊A女。法院訊問甲,甲仍以施用毒品致不知發生何事為抗辯。對從甲身上搜出之手錶,甲仍以路上撿到為抗辯理由。甲選任之辯護人R則抗辯A女在警局及地檢署陳述均為傳聞,不具證據能力,也抗辯偵查中被告及辯護人對A女無法詰問,審理時,法院又不傳訊A女到庭接受詰問,嚴重侵害被告憲法保障的對質詰問權。案經法院依法審理後,最後判處甲罪刑。請回答以下問題。(50%)
(一)判決理由載明,A女在警局及地檢署之筆錄、A驗傷診斷書及DNA鑑定報告,均被採為有罪判決依據,而辯護人R之抗辯,率依無理由駁回。試為法官詳述以上判決理由。
(二)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之一為強盜強制性交之結合犯。但法院認定強盜罪不成立,其他罪名則判處徒刑。檢察官及被告對強盜罪皆未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範圍如何?如第二審對強盜罪依然認定不成立犯罪。檢察官及被告對強盜罪依然不上訴,第三審法院審理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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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聞證據法則及其例外,以及第二、三審的審理範圍。
一、關於判決理由之詳述
法院判決理由中,將A女在警局及地檢署之筆錄、A驗傷診斷書及DNA鑑定報告採為有罪判決依據,而辯護人R之抗辯,率依無理由駁回,法官應從以下幾個面向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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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與證據價值
- 傳聞證據法則之適用:辯護人R主張A女之筆錄為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傳聞證據例外之適用:
- A女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實施偵查之公務員所 statements,經被告之律師於偵查程序中就該 statements 事實之存否或其真實性有辯論之機會,其 statements 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在本案中,A女為被害人,其在警詢的陳述,若被告(甲)當時已有律師陪同,且律師有機會對該陳述進行辯論,則該陳述可能具有證據能力。
- A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該管檢察官所 statements,經被告之律師於偵查程序中就該 statements 事實之存否或其真實性有辯論之機會,其 statements 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在本案中,檢察官S訊問A女時,若甲之辯護人R在場並有辯論機會,則A女之偵訊筆錄亦可能具有證據能力。
- A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之陳述(無律師在場或無辯論機會時):若A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時,被告或其辯護人並未在場或未有辯論機會,則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判斷該陳述是否出於特別可信之情況。本案中,A女在警局與地檢署的陳述一致,且其指認手錶的行為,可佐證其陳述之真實性,應可認有特別可信之情況。
- 證據價值:即使具備證據能力,法院仍需審酌該證據之證據價值。A女之陳述與搜獲之手錶吻合,且其驗傷診斷書及DNA鑑定報告亦佐證其遭性侵之事實,故法院可依此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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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驗傷診斷書及DNA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 非傳聞證據:驗傷診斷書及DNA鑑定報告屬於文書,其內容(診斷結果、鑑定結果)本身並非他人陳述,而是科學或醫學上的客觀判斷,因此不屬於傳聞證據,直接具有證據能力。
- 證據價值:這些報告能客觀地證明A女受傷及有DNA反應,與A女遭性侵之指訴相互印證,法院可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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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R之抗辯駁斥
- 傳聞證據抗辯:如前所述,A女之筆錄,在符合傳聞例外規定時,即具有證據能力,R之抗辯雖指其為傳聞,但因符合例外規定,故法院駁回。
- 詰問權之抗辯:
- 偵查中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4規定,已賦予被告在偵查中對證人傳聞證據辯論的機會,此即間接的詰問權。
第 二 題
甲在自宅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讓賭客下單簽賭,警方依法對該電話進行通訊監察,過程中錄下不知名人士打電話給甲說「要簽00號10支」的談話。另外,某次甲與家人通話後,電話一時忘記掛好,警方錄下甲在客廳內向不知名人士說「這個月運氣不好,都在輸,再這樣下去,我要準備跑路」的談話。此外,檢察官向電信業者取得甲過去所使用該業者提供電信網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之多筆列印資料。偵查終結後,檢察官起訴甲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罪等。審判中,甲主張上述之電話錄音內容以及列印資料均無證據能力。甲之主張有無理由?(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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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非法證據排除法則、傳聞證據法則,以及相關證據取得的合法性與證據能力。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甲主張電話錄音內容以及列印資料均無證據能力,茲分述如下:
一、電話錄音內容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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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簽00號10支」之通話錄音
- 證據取得方式:此段錄音是警方依法進行通訊監察所取得。
- 合法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及相關通訊監察法規,若有符合法定要件(例如犯罪嫌疑重大、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之虞等),且經法院核准,進行通訊監察取得之錄音,應具備證據能力。
- 傳聞證據與否:此段錄音內容為不知名人士與甲之對話,屬於對事實之陳述,若作為證明賭博行為之證據,則可能涉及傳聞證據。然而,如果此對話本身即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例如下單簽賭),則該對話內容本身即為犯罪證據,不必然適用傳聞法則。
- 結論:若該通訊監察係合法申請並經法院核准,則此段錄音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明甲涉賭博罪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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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運氣不好,都在輸,再這樣下去,我要準備跑路」之通話錄音
- 證據取得方式:此段錄音是甲與家人通話後,電話一時忘記掛好,警方因而錄下。
- 合法性:
- 通訊監察:此情況是否構成通訊監察,需視警方是否知悉電話未掛斷而「主動、計畫性」錄音。若警方僅是「被動」接收到未掛斷的通話內容,則不必然構成通訊監察。
- 非通訊監察情況下之錄音:若非屬通訊監察,則警方錄下此段對話,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之妨害秘密罪。
- 合法性爭議:實務上對於此類「意外」錄到之內容,其證據能力認定較為複雜。若警方並非意圖監聽,而是偶然取得,且內容與犯罪事實高度相關,法院可能會認為其證據能力。然而,若警方有可疑之處,且為規避通訊監察程序而利用此機會,則可能被排除。
- 傳聞證據與否:此段對話是甲向不知名人士陳述自己輸錢、將跑路的狀況,若用以證明甲經營賭博而輸錢,則可能涉及傳聞證據。但若此話語本身可推斷甲之經濟狀況或經營賭博之事實,則亦可作為證據。
- 結論:此段錄音的合法性存疑,若警方取得過程有違法之虞,則可能受到非法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而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