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刑法》
第 1 題
甲需錢孔急,詢問他的麻吉乙有沒有辦法快速弄到錢。乙向甲提出一個計劃: 聽說退休老人丙在他的公寓裡藏有大量現金和珍貴的郵票收藏,可以對其下手。如果丙不從的話,甲只要動用刀子就可以擺平丙。乙向甲表示,他可以先去探查丙的住處,作為回報,乙要求分1/3的戰利品,甲同意這個計劃。當天下午,乙前往丙的公寓進行探查。乙按響了丙的門鈴,並假裝自己是天然氣公司員工。容易受騙的丙讓乙進入屋內,乙發現丙的女兒正好來訪,因此他很快又離開了丙宅,以免被發現。在經過客廳時,乙看見丙的客廳牆上嵌著一個保險箱。在回家的路上,乙在其住處附近發現一台價值不菲的名牌公路自行車(屬於丁所有),自行車被上鎖靠在某屋外牆。乙將自行車扛回住處並且解開車鎖。當天晚上,乙和甲見面討論探查之情況。甲請乙借他一輛自行車用於他的逃跑計畫。乙將丁車交給甲。甲知道這部自行車來路不明,並向乙承諾事情結束後會將自行車歸還給乙。在談話過程中,乙突然產生了嚴重的擔憂,並試圖勸阻甲不要這樣做。然而,儘管乙再三勸阻甲,甲卻不受影響執意按照計畫行動。乙隨後告訴甲,甲必須獨自執行該計劃,乙不想再與這件事有任何關係。隔天,甲騎著腳踏車來到丙家,甲按門鈴後,丙開門。甲將丙推入丙宅,然後跑向客廳的保險箱,但該保險箱只能透過 PIN 碼才能打開。他用隨身攜帶的菜刀做出威脅動作,要求丙打開保險箱。此時,甲才注意到丙幾乎失明,既看不到他,也看不到刀。於是甲對丙說:「老爺爺,我手上有把刀!如果你現在不打開保險箱,我就刺死你!」。由於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丙打開保險箱。甲取出保險箱內的現金和集郵冊放入背包後,迅速離開丙宅並騎上自行車逃逸,並將菜刀丟進路邊的垃圾桶裡。試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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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甲、乙二人對於強盜罪、竊盜罪、侵占罪、搶奪罪、以及幫助犯、教唆犯等概念的理解與適用。
甲之刑事責任:
一、關於強盜罪:
甲脅迫丙打開保險箱,取出財物,此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強盜罪(攜帶凶器)。
- 強盜之構成要件:
- 客觀上: 甲攜帶菜刀(凶器),以脅迫手段,使被害人(丙)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現金與集郵冊)。甲的行為與丙的交付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丙的交付行為是出於對甲之脅迫的畏懼。
- 主觀上: 甲具有強盜之故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取財。
- 加重事由: 甲攜帶凶器(菜刀),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盜。
- 一行為不二罰: 甲之行為,雖然有脅迫、推人等行為,但均是為了達成強盜之目的,應論以強盜罪一罪,不另論以傷害罪(推人)、強制罪(脅迫)等。
- 結果犯: 強盜罪為結果犯,甲已取出財物,故強盜罪既遂。
二、關於竊盜罪(自行車):
甲於回家的路上,見到丁的自行車,將其扛回住處並解開車鎖,此行為為竊盜行為,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甲未經丁同意,將其所有之財物(自行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丁對財物之持有。
- 主觀上: 甲具有竊盜之故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竊盜。
- 一行為不二罰: 甲將自行車扛回住處並解開車鎖,此為一個竊盜行為。
三、關於侵占罪(自行車):
甲明知該自行車為丁所有,且為乙竊得後借予,甲仍向乙承諾事後歸還,並將其用於逃跑計畫。此行為可能構成侵占罪。然,甲從一開始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取走自行車,此過程與後續的「持有」之間,性質上應是竊盜行為的延續,難以獨立評價為侵占。更何況,甲之行為是竊取,乙是侵占,而甲從乙處借用,此時應認係基於竊盜的延續,而非基於乙之侵占而另為侵占。因此,甲之行為應以竊盜罪論處,不另論侵占罪。
四、關於毀損罪(菜刀):
甲將菜刀丟進路邊的垃圾桶,此行為並未達於毀損罪之程度。
五、關於數罪併罰:
甲之行為,成立強盜罪(對丙)及竊盜罪(對丁)。此二罪為不同被害人、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之行為,應依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
乙之刑事責任:
第 2 題
幫派成員甲有加入社會人士組成的名錶鑑賞社團,逐漸瞭解世界各國名錶的資訊與特徵,並且在他人推薦下,決定要配戴世界知名的瑞士R錶廠(下稱R錶廠)的錶款。某日甲在街上經過鬧區由乙經營的鐘錶店,看到櫥窗中陳列R錶廠最新的高階錶款R1錶,乃進入店內。甲先假意跟乙說要買電子錶送人,見到乙正要推薦,甲見到乙腳邊有一個紙袋,裝有知名電子錶工廠C廠生產的電子錶 C1,而且還裝有一只甲也喜歡的瑞士T錶廠的潛水錶T1與錶盒在裡面,乃問乙C1手錶的價格,乙回答後甲就指乙腳邊的裝有C1錶的紙袋,說就要這只手錶,此時乙店內電話響起,乙就一邊歪著頭接電話,一邊將紙袋交付給甲,甲也付錢並拿到紙袋,並在乙接完電話後,與乙攀談詢問R1錶的資訊。在與乙問答間,甲對這只可能增值的名錶越來越愛,儘管沒錢買,仍決心今天就要將錶從店內帶走。甲向乙要求試戴 R1 錶,乙將錶拿出後,甲先戴手上,然後再比乙背後另一個德國G錶廠(下稱G錶廠)經典錶款G1錶,向乙也要求試戴比較,然後趁乙答應並轉身開玻璃櫃取錶時,甲快步走出店外。乙回頭發現甲不見,且想起之前因為前一位客人鑑賞所以拿出T1手錶後,忘了把T1手錶歸位就放在裝C1手錶的紙袋中,現在在甲手上之後,隨即跑出店外,在騎樓追上甲要甲還T1手錶,且用手拉住甲的手要把 R1 錶脫下。甲見狀乃用另外一隻手按住手錶,同時用力猛踹乙下體。乙被踹後因疼痛倒地無法動彈,甲見狀再以腳踹乙之頭部數下,乙當場昏過去(乙下體瘀傷和輕微的腦震盪),甲迅速離開現場。數日後,甲另到由丙經營的鐘錶店,也同樣以想試戴R錶廠最新高階錶款R2錶為理由,先戴上R2錶,再指丙背後櫥窗內G錶廠最新運動錶款G2錶,向丙要求試戴比較,趁丙轉身取錶時快步走出店外,隨即搭計程車離開現場。待丙追出時,甲已不見蹤影。2日後的中午,丙在排隊買便當時,無意間竟發現甲在街上左顧右盼尋找下一個作為獵物的店家,手上還戴著之前從丙店取得的 R2 手錶,現在正要轉入路旁小巷。丙勃然大怒脫隊衝向甲,在無人小巷內追上甲,並大吼要甲把錶還來,且開始動手脫甲手上的R2手錶。甲乃取出褲子口袋內的指虎對丙頭部揮拳,重毆幾下之後,丙滿臉鮮血並因疼痛倒地無法再起,只能虛弱地說:「錶我不討了,你拿去戴,請放過我………………」。甲於是繼續戴著 R2 手錶大搖大擺離開(丙受有臉部撕裂傷、瘀傷、輕微腦震盪)。傍晚甲回幫派後,向其他成員展示自己分別從乙、丙處取得的手錶,反被大家訕笑說甲只會以力服人,想當大哥行為還像地痞混混,很low,幫派內的大哥一同也譴責甲,說這樣只會讓幫派成為警察鎖定的目標,要甲妥善處理這件事情。甲越想越生氣,認為都是乙、丙追著自己要討回手錶,才讓自己被訕笑還受責備,當天深夜,街上無人時,甲先後提數種顏色的油漆與噴漆,到乙、丙所經營的鐘錶店,除了對兩家店面的鐵捲門與牆壁胡亂噴漆,也用黑色油漆將兩家店的玻璃櫥窗全部塗滿到無法透光的地步,象徵要讓乙、丙之後都暗無天日。隔日乙與丙開店時發現店面遭人噴漆、潑漆與塗漆,乃報警處理。請詳附理由說明甲之刑責如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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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甲對於竊盜、搶奪、傷害、毀損等罪名的構成要件判斷,以及對於數罪併罰、連續犯、牽連犯等概念的適用。
甲之刑事責任:
一、關於竊盜罪(對乙):
甲於進入乙之鐘錶店後,先假意購買電子錶,後於試戴R1錶時,趁乙轉身之際,將R1錶竊走。此行為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甲違反乙之意願,取走R1錶,破壞乙對R1錶之持有。
- 主觀上: 甲具有竊盜之故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加重事由: 甲為竊取R1錶,進入乙之營業場所,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或其附屬處所)之加重竊盜。然,鐘錶店之櫥窗、櫃檯並非住宅,而營業場所之定義,是否包含營業時間內之店面,實務上見解不一。若認乙之鐘錶店為住宅之附屬處所,則可論以加重竊盜。若僅為普通竊盜,則不構成加重竊盜。
- 一行為不二罰: 甲先假意購買電子錶,後竊取R1錶,此二行為應分開評價。甲購買電子錶之行為,並未違反法律,故不成立犯罪。
二、關於竊盜罪(對丙):
甲於進入丙之鐘錶店後,同樣假意試戴R2錶,趁丙轉身之際,將R2錶竊走。此行為亦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甲違反丙之意願,取走R2錶,破壞丙對R2錶之持有。
- 主觀上: 甲具有竊盜之故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加重事由: 同樣,甲進入丙之營業場所,若認構成加重竊盜,則應論以加重竊盜。
三、關於搶奪罪(對乙):
乙追上甲,欲取回R1錶,甲為抵抗,踹傷乙。此行為是否構成搶奪罪?
- 搶奪罪之定義: 搶奪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以強脅或暴力,剝奪他人對財物之持有。
- 甲之行為: 甲在乙追回R1錶時,使用暴力(踹乙)抵抗,並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剝奪乙之持有。乙追回R1錶之行為,係為取回被竊之物,而非對甲之持有進行剝奪。因此,甲之行為不構成搶奪罪。
四、關於傷害罪(對乙):
甲用力猛踹乙下體,並以腳踹乙頭部數下,致乙下體瘀傷、輕微腦震盪。此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甲之行為造成乙身體之傷害。
- 主觀上: 甲具有傷害之故意。
- 牽連犯: 甲之傷害行為,是為了幫助其竊盜行為(避免被追回R1錶),故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牽連犯,從較重之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處斷。
五、關於傷害罪(對丙):
丙追上甲,欲取回R2錶,甲以指虎重毆丙頭部,致丙臉部撕裂傷、瘀傷、輕微腦震盪。此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甲之行為造成丙身體之傷害。
- 主觀上: 甲具有傷害之故意。
- 牽連犯: 甲之傷害行為,是為了幫助其竊盜行為(避免被追回R2錶),故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牽連犯,從較重之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處斷。
六、關於毀損罪(對乙之店面):
甲深夜前往乙之鐘錶店,以油漆噴灑鐵捲門、牆壁及玻璃櫥窗,此行為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甲破壞乙之財物(店面),使其難以使用或減損其價值。
- 主觀上: 甲具有毀損之故意。
- 毀損之程度: 噴漆行為足以減損店面之價值及使用功能,構成毀損。
- 牽連犯: 甲之毀損行為,是出於對乙之報復,並非直接為了幫助其竊盜行為。然而,甲之毀損行為,是為了報復乙追討手錶,此報復行為與先前之竊盜行為,並非單純幫助關係,而是基於先前犯罪行為所生之情緒反應。因此,毀損行為應與竊盜罪分開評價,另論毀損罪。
七、關於毀損罪(對丙之店面):
甲深夜前往丙之鐘錶店,以油漆噴灑鐵捲門、牆壁及玻璃櫥窗,此行為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甲破壞丙之財物(店面),使其難以使用或減損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