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刑法》
第 一 題
甲出於強盜的目的而出手殺害A,並立刻Line好友乙,要乙馬上趕到現場。完全不知情的乙抵達時發現A剛斷氣不久,聽甲說明情況與目的後,決定與甲共同搜刮A身上所有值錢的物品。未料兩人剛動手就發現附近有警察巡邏,雙雙落荒而逃,一無所獲。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為何?(共50%,不須論述中止犯,中止犯相關論述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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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強盜罪、殺人罪、幫助犯以及共同正犯等概念。
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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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 甲出於強盜之目的殺害A,雖然題目未明述其殺意,但基於強盜之目的殺害被害人,通常可認為有殺人故意。甲之行為該當殺人罪,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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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 甲出於強盜之目的殺害A,此處的殺人行為是為了達成強盜之目的而為,屬於強盜罪的階段。依照實務見解,強盜行為之實行,不僅指暴力、脅迫行為,更包含為實施強盜行為所必要之行為,因此,為強盜而殺人,應成立強盜殺人罪,即刑法第331條第1項或第2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
- 甲為強盜而殺人,已達強盜罪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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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甲成立強盜殺人罪。
乙之刑事責任:
- 幫助犯:
- 幫助殺人: 乙對於甲殺害A的行為,事前並不知情,係於抵達現場後,始得知A已死亡。乙聽聞甲說明情況與目的後,非但未阻止,反而決定與甲共同搜刮A身上財物。
第 二 題
甲男欲與其女友乙分手,乙不願意。甲為求擺脫乙,遂佯稱先前之所以提議分手,是因為家人強烈反對,既然兩人戀情無法獲得祝福,不如兩人殉情共死。乙誤以為甲深愛自己到願意赴死,大受感動而同意甲之殉情建議。甲先購買安眠藥,再到賣場購買烤肉架、木炭等物品,隨後返回租屋處,各自寫遺書、服用安眠藥後,再燒炭自殺。實際上,甲僅服用低劑量之安眠藥,甲趁乙熟睡後,打電話給119而獲救,乙仍不治死亡。數週後,甲於某夜飲酒後,搭乘丙駕駛之公車。甲因不勝酒力,躺臥於公車走道地板上,丙勸導甲不要躺臥在地板上。正當丙駕車從某地下道爬坡而上,正在十字路口左轉之際,甲勃然大怒,起身靠近丙所在駕駛座之右側,以左手抓住丙之頭髮,右手持美工刀猛朝丙之頸部割劃。丙及時察覺立即煞車,奮力閃避並出手抵擋。停車後,兩人產生扭打,丙順利奪下甲之美工刀,但身上仍有多處淺撕裂傷。經同車乘客報警後逮捕甲。試問: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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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獨立事件,第一部分考驗詐欺取財、殺人罪(間接正犯)及過失致死等概念;第二部分則考驗傷害罪、殺人罪(未遂)及公共危險罪等概念。
第一部分:關於乙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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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間接正犯):
- 甲為求擺脫乙,佯稱殉情,並讓乙服用安眠藥,欲藉此殺害乙。此行為具備殺人故意。
- 甲讓乙服用安眠藥,而自己僅服用低劑量,並藉機獲救,使乙陷於危險,而甲則迴避危險。此為利用他人(乙)之行為(服用安眠藥後陷入熟睡)實現自己殺人犯意之方式,屬於間接正犯。
- 乙因服用安眠藥而死亡,甲之殺人故意已實現。因此,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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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
- 甲佯稱家人反對、兩人殉情,此部分並無詐取財物之意圖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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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罪:
- 甲雖有殺人故意,但若僅論述過失致死,則與甲之殺人故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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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甲成立殺人罪。
第二部分:關於傷害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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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
- 甲抓住丙之頭髮,並持美工刀割劃丙之頸部,造成丙身上多處淺撕裂傷。此行為已造成丙身體之傷害,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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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罪:
- 甲持美工刀割劃丙之頸部,頸部為人體重要部位,有致命之危險。甲之行為顯然具有殺人故意。
- 丙及時察覺並閃避,且奮力抵擋,使甲之殺人行為未能得逞,故殺人犯意未遂。
- 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第25條第1項(未遂)之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