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刑法》
第 一 題50 分
一、甲為乙、丙工作上的主管,某日公司慶生宴,甲在宴會後邀乙、丙同赴KTV續攤。在KTV包廂中,甲對乙、丙說三人可以趁著酒興,一起來一場群交性虐趴。乙聽後極為不悅,丙則反問甲哪來的自信對兩人提出這樣的要求。甲說自己可以提供工作高升的機會,但只能給兩人中的一人,要看誰先答應。丙在考慮後說,如果乙願意,那可以以同意甲的邀約。甲見狀,私下對乙說,若乙不同意則下月就會被解僱,乙無奈在丙不知情的情形下,假意點頭答應,但要求性愛過程必須關燈。在三人的性愛趴中,乙刻意閃避,儘管仍遭甲觸摸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但總算沒有發生更進一步的性行為。黑暗間,甲在不知道拉著誰的情形下,刻意不斷重力抓、打性交對象的身體,想在乙、丙二人身上留下性虐的傷痕,至於乙則趁著漆黑,默默以手機錄下甲、丙性行為以及丙被拍打的聲音。一段時間後,三人皆已累倒,且因酒力發作,三人昏昏大睡。隔日甲先醒來,看著乙的手腕有著明顯瘀青痕跡,甲心中驚喜,心想難得在同事的身上留下「愛的印記」,很想在乙未清醒時,再想辦法將「印記」留深刻一些,此時剛好乙翻身,甲驚嚇閃避時,不小心踩到了乙的手碗,乙被痛醒,查看傷勢,手腕被甲踩得嚴重紅腫,事實上昨夜乙根本沒有被甲打到,乙的手腕瘀青其實是其從小就有的胎記。乙、丙回家後,乙告知丙其有錄下性愛趴的聲音,兩人私下全程聽完後,只聽到甲在性行為時,偶而會呼喊乙的名字,雖知道是有人性行為的聲音,但也沒有除了乙的名字外,有更多其他具體人別的辨識性,丙因此沒有要求乙其他具體事情的作為。
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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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刑法總則與分則之諸多重要議題,包含:
- 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第 221 條、第 224 條):考驗「威脅解僱」是否屬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以及假意同意與意願表示之評估。
- 職權利用性交/猥褻罪(第 228 條):主管利用工作權限、職務上親屬/監督關係而為性交或猥褻之特別構成要件分析。
- 傷害罪與傷害未遂/故意與過失(第 277 條、第 284 條):黑暗中重力抓打(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之爭議,本題中甲想對兩人皆留下傷痕,且均在傷害故意下為之)、對「胎記」誤認為「傷痕」進行加重行為(不能未遂與過失傷害之競合與判斷)。
- 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未經同意無故錄製非公開活動/聲音之構成要件,以及對「聲音/文字/影像」之客體範圍與辨識性要求。
- 競合論與共犯關係:乙與丙是否構成相聯犯或共犯?甲之數行為應如何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
解題方法
採標準三階論(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進行檢視,分別討論甲之行為與乙之行為:
一、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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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會後提出性愛邀約與以解僱脅迫乙同意:
- 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利用權勢猥褻罪:甲係乙、丙之主管,私下對乙稱「若不同意則下月解僱」,係利用監督權限之優勢威脅。乙無奈假意答應,仍屬違反乙之自主意願(瑕疵同意)。甲觸摸乙胸部等隱私部位,未達性交程度,該當第 228 條第 2 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 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解僱脅迫是否達「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實務與學說多認為「違反其意願」包含壓制被害人意志自由之經濟上或職場脅迫手段,故亦該當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 競合:第 224 條與第 228 條第 2 項屬法條競合(或特別關係),應優先適用第 221/224 條,惟實務亦有採想像競合或特別法優先之見解,本題依普通強制猥褻罪(§224)論處即可涵攝其強烈不法。
- 對丙部分:甲對丙提出高升承諾,丙係在考慮後自行評估同意(且以乙同意為條件),甲並未對丙實施脅迫或強制手段,故甲對丙性交部分不成立強制性交罪;惟甲利用職權高升許諾是否構成第 228 條第 1 項利用權勢性交罪?丙同意受高升誘惑而為性交,是否屬於「利用監督權限」?學說認為誘以利益非必然壓制自由,但若係利用職務影響力使下屬不得不順從,仍有成立第 228 條第 1 項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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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中重力抓、打性交對象身體:
- 傷害罪(第 277 條第 1 項):甲主觀上對乙、丙均有傷害故意(欲在二人身上留下性虐傷痕),客觀上甲在黑暗中打擊丙之身體,致丙被拍打並造成傷害(由丙被拍打之聲音及痛感可知已造成生理機能傷害或身體完整性侵害),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既遂罪。
- 對乙之傷害未遂罪(第 277 條第 3 項/第 1 項):甲主觀上有傷害乙之故意,客觀上在黑暗中並未打到乙,傷害結果未發生,構成傷害未遂罪(刑法第 277 條第 3 項有處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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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醒來踩到乙手腕致嚴重紅腫:
- 客觀事實:乙手腕瘀青為從小有的胎記,非昨夜傷痕。甲誤以為是愛的印記想加深,因乙翻身受驚閃避不小心踩到乙手腕致嚴重紅腫。
- 傷害故意與過失之分界:甲「想在乙未清醒時再將印記留深刻一些」,此為預備或犯意表示,但甲尚未動手加深痕跡前,因乙翻身而「驚嚇閃避時不小心踩到」,踩到的動作係出自於「閃避」之反應,而非執行傷害之著手行為。故踩傷行為主觀上無傷害故意,係出於注意義務之違反,構成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 胎記誤認部分:甲縱有想加害胎記之犯意,因尚未著手即因意外引致過失踩傷,不另構成本能行為之傷害未遂。
二、乙之刑事責任
- 暗中以手機錄下甲、丙性行為與拍打聲音: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偷錄非公開活動/聲音罪:
- 非公開活動與聲音:KTV包廂內之三人性愛過程及聲音,對參與者以外之人或非經同意之記錄而言,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與非公開之談話/聲音。
- 無故:乙未經甲、丙同意,私下以手機偷錄甲與丙之性行為及聲音,無正當法律理由(雖乙係受脅迫參與,但錄製丙與甲之性行為聲音非屬正當防衛之必要手段,亦難謂具有合法事由)。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偷錄非公開活動/聲音罪:
第 二 題50 分
二、大學生甲一直對同班同學乙抱有好感,並認為乙應該也對自己有意思。某次營隊外宿,甲便想趁此機會邀約乙發生性關係。當天深夜,甲得知乙在洗澡(營區浴室門可關上但無法上鎖,浴室內沒有乾溼分離設計),便脫光衣服進入浴室,問乙是否願意與他性交。乙大驚失色,因甲就站在浴室門前,且浴室內空間狹小,無處躲避,只能大聲叫甲離開。甲見乙拒絕,轉而詢問那是否可以讓他在這裡「打出來」,同時開始在乙面前自慰。乙回絕,並再次厲聲叫甲出去。甲聽言後沮喪離開。
稍後,甲仍不死心,便摸進乙的臥室,再次低聲向床上的人求歡。見沒有反應,甲便逕自躺下,將手伸進對方褲子裡,在小陰唇、陰道口與陰蒂上摩擦揉捏。不料,乙在經歷浴室的事件後不敢回自己房間,而私下跟朋友丙換了房間,因此甲摸的其實是丙。此時丙在睡夢中翻身,甲才看清原來自己正在碰觸丙,嚇得馬上停手,奪門而出。但丙在翻身之時也醒了,知道自己被甲侵犯,深受傷害,事後便哭著將此事告訴了佯佛下。
丁得知此事後怒不可遏,私下找上甲,要甲支付 20 萬「心靈補償金」,並告訴甲,當天晚上發生的事都已被監視器錄下,若甲不從,就馬上提告。但事實上房間裡並沒有裝監視器,這只是丁用來欺騙甲好讓他乖乖付錢的手段。甲相信為真,心中害怕,但大學生手頭哪來的 20 萬呢?於是甲暗地拿了母親的提款卡,知道母親平時喜歡用「1234」當密碼,果然一試成功,使用自動提款機分數次共提領出 20 萬元交給丁。
請問甲、丁刑事責任如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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