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制史》
第 一 題50 分
※第一大題合計50分,第二大題合計50分。
一、關於清代訴訟:
(一) 有論者謂,清代的訴訟觀與訴訟結構乃是一種「父母官型訴訟」,請問此「父母官型訴訟」
的內涵為何?請儘量從多個角度論述。(20%)
(二) 從訴訟程序上來看,有所謂「州縣自理程序」與「必要覆審制程序」的區別,請問何謂「必
要覆審制程序」?具體上究竟依據何種標準、由誰覆審?(15%)
(三) 承(二),「必要覆審制」與當代台灣的上訴制度,有哪些異同?(例如制度目的、覆審或
續審的啟動原因、下級機關所做裁判的效力等,但不限於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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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題主要考察清代訴訟制度的特徵與其與現代訴訟制度的比較。
(一) 「父母官型訴訟」的內涵,主要是指清代地方官員在處理訴訟案件時,除了扮演司法裁判者的角色外,也帶有濃厚的家長式、教化式色彩。其內涵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論述:
- 以德化民、預防訴訟為核心理念:清代官員被期望以儒家倫理道德來教化民眾,強調「禮、義、廉、恥」,期望透過道德勸說和教化來達到「訟師止」,即減少訴訟發生的目的。訴訟是最後的手段,而非首選。
- 官員的道德權威與權力:地方官員不僅是法律的執行者,更是道德的楷模。他們被賦予高度的道德權威,期望能以身作則,公正廉明地處理案件,贏得民眾的信賴。這種權威與權力使得官員在訴訟過程中,能夠更主動地介入,進行調解、勸諭,甚至帶有訓誡的意味。
- 調解與和解的重視:與現代訴訟強調程序正義和權利義務釐清不同,清代訴訟非常重視調解與和解。官員會積極介入,促使雙方達成和解,以維持社會和諧,減少訟累。這也反映了「父母官」希望家庭、鄰里關係得以維護的關懷。
- 彈性與人情考量: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或顧及當事人情面,官員可能會在法律條文之外,考量人情事理,做出較為彈性或帶有「人情味」的判決。這與現代法治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行政」有所不同。
- 訴訟的「教化」功能:訴訟過程本身也被視為一種教育和教化民眾的機會。官員透過審判,向民眾宣導法律和道德規範,藉此達到潛移默化的效果。
- 對訟師的壓制:為了鼓勵和解、減少訴訟,清代官府也常對訟師(專門協助打官司的人)進行壓制,認為他們煽動民眾爭訟,破壞社會和諧。
綜合以上幾點,所謂「父母官型訴訟」是一種融合了司法裁判、道德教化、社會調解、彈性裁量以及家長式關懷的訴訟模式,其核心在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和諧,並以官員的道德權威作為重要支撐。
(二) 「必要覆審制程序」是清代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特別是針對「重案」而言。其主要內容如下:
- 定義:必要覆審制程序是指,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通常是較為嚴重的案件,如「重案」),即使地方官員(如知縣、知州)已經做出判決,該判決在未經上級機關(如府、道、省)的覆審並批准之前,不得確定執行。
- 覆審標準:覆審的標準主要是審查下級官員的判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律、例)、事實認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決是否公正。覆審機關會審核下級官員呈報的案卷,並根據律例進行審查。
- 覆審機關:覆審的主要機關通常是府、道、省等地區級別的行政司法長官,最高則可達中央的刑部。具體由哪個層級進行覆審,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
第 二 題50 分
二、關於清代中國法:
(一) 清代(不含清末)中國法中,一般在訴訟上將案件分為「細事」與「重案」,訴訟程序上則
對應於前述的「州縣自理程序」與「必要覆審制程序」,此種區分,與當代法下的「民事」、
「刑事」區分,有何本質性的差異?(20%)
(二) 台灣社會中時而可見一種民、刑不分的法意識,背後原因可能極為複雜,但其中一個原因,
可能在於傳統法律文化的遺緒。亦即,從法律文化發展史的角度來看,尤其漢人族群的上
述法意識,可能遺留了某些傳統中國法文化(特別是清代中國法文化)的因子。如果這個
假設成立,請問:在《大清律例》這部系譜上屬於傳統中國法的法典中,對於當代民法上
所規定的許多行為態樣,例如欠債違約不還、違法收養、違法收養、違法分割家產、違法典賣田宅、
違反契約定式而混行告爭、違反婚約等行為,往往也規定了刑罰的制裁。此種側重刑罰制
裁的基本法典編纂傾向,可能是哪些原因所造成?(例如律法的作用、法典的核心立法精
神、社會形態等,但不限於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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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題主要考察清代中國法的基本特徵,特別是其與現代法治在案件分類、民刑關係等方面的差異,以及其法制思想的歷史淵源。
(一) 清代將案件分為「細事」與「重案」,並對應「州縣自理程序」與「必要覆審制程序」,此種區分與當代法下的「民事」、「刑事」區分,其本質性差異在於:
-
區分標準的根本不同:
- 清代「細事」與「重案」:此種區分主要是基於案件的嚴重程度、對社會秩序的潛在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涉及重大刑罰(如死刑)。它更多地關乎國家對社會控制的強度與效率。例如,侵占財產、輕微傷害可能被歸類為「細事」,而謀殺、強盜等重大犯罪則為「重案」。這種劃分與當代民刑事的區分,更多是基於行為的性質(侵害國家法益或個人法益)以及所應受的法律制裁類型。
- 當代「民事」與「刑事」:當代民事與刑事的劃分,其根本在於所侵害的法益類型和法律關係的性質。刑事法主要保護的是國家法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其制裁方式為刑罰(剝奪自由、財產或生命);民事法主要調整的是個人之間或個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其制裁方式為民事救濟(如損害賠償、履行契約、恢復原狀等)。
-
程序設計的邏輯差異:
- 州縣自理程序(細事):程序相對簡便,由地方官員獨立裁決,重點在於快速、有效處理,維持地方秩序,較少涉及複雜的權利義務釐清。
- 必要覆審制程序(重案):程序較為嚴謹,涉及上級的審查,強調程序的慎重和對重大刑罰的控制,體現國家對嚴重犯罪的嚴格管理。
- 當代民事程序:強調當事人處分權、程序保障、證據規則,追求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精確界定和公正實現。
- 當代刑事程序:強調國家公權力對犯罪的追訴,同時高度重視被告的權利保障(無罪推定、正當法律程序),程序嚴謹,以防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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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界線的模糊性:
- 清代:如第二題所述,清代法「民、刑不分」的現象非常明顯。許多原本屬於民事性質的糾紛(如債務、契約、繼承、婚姻等),在《大清律例》中都可能被納入刑法的範疇,施加刑罰制裁。因此,「細事」與「重案」的區分,並非完全對應於現代的民事與刑事。許多「細事」可能帶有民事性質,但「重案」則主要指向刑事犯罪。然而,即使是「細事」,有時也可能在處理過程中帶有刑事或行政處罰的色彩。
- 當代:當代法律體系中,民事與刑事的界線相對清晰,雖然存在交叉(如侵權行為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但兩者的基本概念、法律淵源、程序和救濟方式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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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價值與法體系的差異:
- 清代:其法律體系深受儒家思想影響,強調禮法結合,以「禮」為價值核心,法律(刑)是「禮」的補充和底線。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君權、宗法秩序和社會教化。
- 當代:當代法律體系以人權保障、法治精神、權力分立為核心價值,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確定性、明確性,並追求實質正義。
本質性差異總結:清代的「細事」與「重案」區分,是基於案件的嚴重性及對國家社會控制的影響,且與現代民刑事區分不同,其「民」、「刑」界線模糊,法律體系深受儒家倫理與國家統治需求驅動。而當代民刑事區分,是基於侵害的法益性質、法律關係的本質,並以權利保障、程序正義為核心,法律體系獨立且分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