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法律組《公司法》
第 題號 題10 分
A公司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其已發行之普通股,A公司章程設有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其董事席次共五席,獨董席次三席。董事長甲為A公司法人股東B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另一席一般董事乙為A公司法人股東C公司指派之代表人,115年4月10日,甲乙均因故被法院裁定暫停行使於A公司之董事職權,獨董丙為免涉入爭議於4月11日辭任,僅存二席獨董丁戊在任。A公司本屆董事之任期應於115年6月30日屆滿。115年5月10日,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丁召集會議,決議於115年6月29日舉行股東常會,除將提報4月5日董事會通過之114年度財報表冊及盈餘分配案之外,審計委員會並決議公告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相關事宜。股東D公司於期限內提名2席一般董事及3席獨董(簡稱第一名單),審計委員會於5月30日審查D公司之提名,認為均符合提名程序與資格,但審計委員會於該次會議另提名不同之候選人五席(簡稱第二名單),並共同公告二組提名列入股東會候選名單。115年6月29日股東會時,除通過114年度財報及盈餘分配案之外,並改選董事,第一名單之候選人每人均獲得表決權數1億票,第二名單之候選人每人均獲得表決權數1.5億票,當日並有自然人股東“己”臨時表達參選意願,經主席獨董丁將“己”列入候選名單並得表決權數 1.4億票。請詳述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公司章程設有提名委員會時,得否由審計委員會代行其職權?(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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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公司法中關於審計委員會與提名委員會職權劃分之問題。
一、公司法第 224 條之 1 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職權。審計委員會之組織、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其組織規程辦理,其規程由證券主管機關制定。而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則規定股東得提名董事候選人。
第 題號 題10 分
A公司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其已發行之普通股,A公司章程設有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其董事席次共五席,獨董席次三席。董事長甲為A公司法人股東B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另一席一般董事乙為A公司法人股東C公司指派之代表人,115年4月10日,甲乙均因故被法院裁定暫停行使於A公司之董事職權,獨董丙為免涉入爭議於4月11日辭任,僅存二席獨董丁戊在任。A公司本屆董事之任期應於115年6月30日屆滿。115年5月10日,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丁召集會議,決議於115年6月29日舉行股東常會,除將提報4月5日董事會通過之114年度財報表冊及盈餘分配案之外,審計委員會並決議公告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相關事宜。股東D公司於期限內提名2席一般董事及3席獨董(簡稱第一名單),審計委員會於5月30日審查D公司之提名,認為均符合提名程序與資格,但審計委員會於該次會議另提名不同之候選人五席(簡稱第二名單),並共同公告二組提名列入股東會候選名單。115年6月29日股東會時,除通過114年度財報及盈餘分配案之外,並改選董事,第一名單之候選人每人均獲得表決權數1億票,第二名單之候選人每人均獲得表決權數1.5億票,當日並有自然人股東“己”臨時表達參選意願,經主席獨董丁將“己”列入候選名單並得表決權數 1.4億票。請詳述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二、若審計委員會提名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列入股東會選舉名單並獲得表決權數,其效果如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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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列入股東會選舉名單之效力。
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司應就提名股東資格、提名股東持有股份數等進行審查,並將符合規定者列入股東會召開時之董事候選人名單。
本題情境中,審計委員會(即使其職權有所爭議,但在此假設其已將名單列入)提名之董事候選人,若其被列入股東會選舉名單,且獲得表決權數,則該候選人即有機會當選為董事。
第 題號 題10 分
A公司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其已發行之普通股,A公司章程設有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其董事席次共五席,獨董席次三席。董事長甲為A公司法人股東B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另一席一般董事乙為A公司法人股東C公司指派之代表人,115年4月10日,甲乙均因故被法院裁定暫停行使於A公司之董事職權,獨董丙為免涉入爭議於4月11日辭任,僅存二席獨董丁戊在任。A公司本屆董事之任期應於115年6月30日屆滿。115年5月10日,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丁召集會議,決議於115年6月29日舉行股東常會,除將提報4月5日董事會通過之114年度財報表冊及盈餘分配案之外,審計委員會並決議公告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相關事宜。股東D公司於期限內提名2席一般董事及3席獨董(簡稱第一名單),審計委員會於5月30日審查D公司之提名,認為均符合提名程序與資格,但審計委員會於該次會議另提名不同之候選人五席(簡稱第二名單),並共同公告二組提名列入股東會候選名單。115年6月29日股東會時,除通過114年度財報及盈餘分配案之外,並改選董事,第一名單之候選人每人均獲得表決權數1億票,第二名單之候選人每人均獲得表決權數1.5億票,當日並有自然人股東“己”臨時表達參選意願,經主席獨董丁將“己”列入候選名單並得表決權數 1.4億票。請詳述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三、股東己於股東會時臨時表達參選意願並經主席列入董事候選名單並獲得表決權數,請問其效果如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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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股東於股東會臨時表達參選董事意願並被列入候選名單之效力。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司應依股東所提名者,列入股東會召開時之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會亦得就其他股東所提出之候選人選任之。
在本題中,股東「己」是在股東會臨時表達參選意願,並非在法定提名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然而,主席獨董丁將其列入候選名單並給予表決權數,此行為可能涉及程序瑕疵。
第 題號 題30 分
A公司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其已發行之普通股,A公司章程設有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其董事席次共五席,獨董席次三席。董事長甲為A公司法人股東B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另一席一般董事乙為A公司法人股東C公司指派之代表人,115年4月10日,甲乙均因故被法院裁定暫停行使於A公司之董事職權,獨董丙為免涉入爭議於4月11日辭任,僅存二席獨董丁戊在任。A公司本屆董事之任期應於115年6月30日屆滿。115年5月10日,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丁召集會議,決議於115年6月29日舉行股東常會,除將提報4月5日董事會通過之114年度財報表冊及盈餘分配案之外,審計委員會並決議公告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相關事宜。股東D公司於期限內提名2席一般董事及3席獨董(簡稱第一名單),審計委員會於5月30日審查D公司之提名,認為均符合提名程序與資格,但審計委員會於該次會議另提名不同之候選人五席(簡稱第二名單),並共同公告二組提名列入股東會候選名單。115年6月29日股東會時,除通過114年度財報及盈餘分配案之外,並改選董事,第一名單之候選人每人均獲得表決權數1億票,第二名單之候選人每人均獲得表決權數1.5億票,當日並有自然人股東“己”臨時表達參選意願,經主席獨董丁將“己”列入候選名單並得表決權數 1.4億票。請詳述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四、本件就董事改選議案而言,究係屬第189 條之瑕疵狀況?若認係瑕疵狀況,係何種瑕疵?應如何處理?或第191 條之無效?(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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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會決議瑕疵與無效之規定,特別是董事改選程序中的問題。
一、判斷是否為公司法第 189 條(股東會決議之撤銷)或第 191 條(股東會決議無效)之情形:
公司法第 189 條之瑕疵決議,是指股東會決議雖有程序或實體上的瑕疵,但並未嚴重到完全違背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司設立之根本目的,故可透過訴訟請求撤銷。例如: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之情形。
公司法第 191 條之無效決議,是指股東會決議在內容上或程序上,嚴重到完全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以致於決議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決議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在本案中,涉及多項程序上的瑕疵,我們逐一分析:
- 審計委員會代行提名委員會職權(第一小題): 如第一小題詳解所述,審計委員會無權代行提名委員會職權。此為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之情形,可能構成第 189 條之瑕疵。
- 審計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列入名單並獲表決權數(第二小題): 即使審計委員會無權提名,但若股東會已將其列入並進行選舉,則可能被視為股東會對此程序瑕疵的追認,後續效力視選舉結果而定。若股東會未追認,則此部分提名可能無效。
- 股東己臨時參選(第三小題): 股東己臨時參選,未符法定提名程序。然而,如第三小題詳解所述,若股東會已將其納入選舉,則股東會可能追認此程序。
綜合以上分析,本件董事改選議案,其程序上存在多項瑕疵,例如:審計委員會代行提名委員會職權、股東己不符法定提名程序等。
第 第二題 題10 分
A公司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8月10完成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下同)1億元,發行普通股1000萬股,發行完畢時共有資本公積5000萬元,A公司又於115年10月10日完成第一次增資甲種特別股100萬股,面額與普通股相同,以每股20元發行。同年11月10日,董事會通過以下決議:A公司普通股面額減半,甲種特別股面額不變,普通股面額減半回歸發行時之公積減半退還當時認購普通股之股東,請說明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A公司普通股面額若干?(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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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公司減資及資本公積的相關規定。
一、A公司普通股面額:
公司法第 168 條規定,公司非依本法規定,不得減少資本。減資應由董事會擬訂減資計畫,經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 169 條規定,公司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轉為資本。
第 第二題 題15 分
A公司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8月10完成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下同)1億元,發行普通股1000萬股,發行完畢時共有資本公積5000萬元,A公司又於115年10月10日完成第一次增資甲種特別股100萬股,面額與普通股相同,以每股20元發行。同年11月10日,董事會通過以下決議:A公司普通股面額減半,甲種特別股面額不變,普通股面額減半回歸發行時之公積減半退還當時認購普通股之股東,請說明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二、普通股面額減半特別股面額不變是否可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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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公司減資時,普通股與特別股面額處理的差異是否可行。
依公司法第 168 條規定,公司減少資本應由董事會擬訂減資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減資計畫應載明減少資本總額、各股東持股比例減少、減資後股東名簿及其他必要事項。
在公司減資時,若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有明確規定,對於不同種類的股份(例如普通股與特別股),可以有不同的減資方式。然而,公司法並未明文禁止或允許在減資時,僅能對特定種類的股份進行面額減半,而另一種股份面額不變。
此案中,董事會決議「普通股面額減半,甲種特別股面額不變」。此決議若要合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股東會決議: 減資應經股東會決議,且決議內容需明確。
- 公司章程規定: 若公司章程對不同種類股份的減資有特殊規定,則需依循章程。
第 第二題 題15 分
A公司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8月10完成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下同)1億元,發行普通股1000萬股,發行完畢時共有資本公積5000萬元,A公司又於115年10月10日完成第一次增資甲種特別股100萬股,面額與普通股相同,以每股20元發行。同年11月10日,董事會通過以下決議:A公司普通股面額減半,甲種特別股面額不變,普通股面額減半回歸發行時之公積減半退還當時認購普通股之股東,請說明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三、若面額減半程序合法,退回公積是否合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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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減資時,將資本公積退還給股東的合法性。
根據公司法第 16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減少資本,應由董事會擬訂減資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減資計畫應載明減資總額、減資後股東名簿、減資基準日及其他必要事項。
同時,公司法第 241 條規定,公司得經股東會決議,將其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但此處僅規定撥充資本,並未提及將資本公積「退還」股東。
關於資本公積的運用,公司法第 239 條規定,資本公積得撥充資本,或在公司無累積虧損時,以現金或股票發給股東。
在本題中,董事會決議「普通股面額減半回歸發行時之公積減半退還當時認購普通股之股東」。
若面額減半程序合法,代表股東會已通過減資。而「退還公積」的部分,則涉及資本公積的運用。
根據公司法第 239 條,要退還資本公積給股東,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 公司無累積虧損: 題幹中並未提及公司是否有累積虧損,但通常在減資時,若有退還公積,會假設公司財務狀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