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法律組《公司法》
第 1 題
A股份有限公司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新台幣(下同)5億元,迄至2024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發行1000萬股,全數均為普通股,面額每股10元,第一次發行500萬股,發行價格每股20元,第二次發行500萬股,每股價格35元。甲為A公司之自然人股東,持有股份總數為80萬股。A公司董事會2025年1月3日決議辦理現增5000萬股,並決定本次現增普通股之每股面額設為20元,以50元為每股發行價格,其中10%保留給員工認購,其他額度由原股東認購。
問(答案均應附理由):
(a) 在2024年12月31日止,假設A公司無其他項目列計於資本公積,也未曾動用帳上資本公積,問A公司有多少資本公積?(10分)
(b) 上開董事會現增決議在不變更發行價格之前提下,應如何修正決議內容始適法?若有不同修正方式可以詳細說明之(20分)
(c) 若甲在A公司本次可以發行數額的最高限度內,扣除員工10%認股之後,甲依其自有持股最多可以認購多少股?應繳納多少股款?(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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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公司發行股票的相關規定,包含資本公積的計算、現金增資決議的適法性,以及股東的認股權。
(a) 資本公積的計算
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時,其溢價發行之金額,應作為資本公積。
本題中,A公司第一次發行股票時,每股面額為元,發行價格為元,故每股溢價為元。發行數量為萬股,因此第一次發行之資本公積為 。
第二次發行股票時,每股面額為元,發行價格為元,故每股溢價為元。發行數量為萬股,因此第二次發行之資本公積為 。
依題意,A公司無其他項目列計於資本公積,也未曾動用帳上資本公積。
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A公司總資本公積為 。
【答案】17,500萬元。
(b) 現金增資決議的適法性修正
A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萬股,每股面額設為元,發行價格為元。
根據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記載事項包括:發行總數、每股面額、發行價格、發行條件等。
本題中,A公司股本為億元,已發行萬股,每股面額元,故已發行股本為。
本次現金增資萬股,每股面額設為元,總面額為 。
這將導致公司總股本達到 ,即億元。
然而,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僅為億元。公司法第271條規定,公司減少資本,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公司增加資本,應經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272條規定,股東會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若本次增資超過章程授權資本額,則需要先修改章程,提高授權資本額,此需要股東會決議。
此外,公司法第266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董事會決議。但股東會亦得依公司法第270條規定,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本題中,董事會決議本次現增萬股,每股面額元。若以此面額計算,將使得已發行股本超過授權資本額億元。
修正方式如下:
- 修正章程,提高授權資本額: 需召開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將授權資本額提高至足以涵蓋本次增資後的總股本。例如,提高至億元。
- 調整發行股數或面額:
- 若維持發行價格元,且要使總股本不超過億元,則本次增資股數需調整。假設仍以每股面額元發行,則本次最多可發行 萬股。
- 若維持發行股數萬股,且要使總股本不超過億元,則每股面額需調整。假設發行價格為元,則每股面額最多為 ,這與面額固定有關。
- 最符合題意的修正方式是,維持發行價格元,並將每股面額恢復為元,同時將發行股數調整為能使總股本不超過億元。
若恢復每股面額為元,則本次增資萬股,總面額為 。
加上原已發行股本萬元,總股本將達 萬元,仍超過億元。
因此,若要維持億元的授權資本額,本次增資的股數必須調整。
若以每股面額元計算,本次最多可發行股數為 萬股。
若董事會決議發行萬股,每股面額元,發行價格元,則總股本為 萬元,符合授權資本額。 - 另一種可能性是,題目中的「每股面額設為20元」是董事會的決議,但此決議可能不適法。若要修正,可以將面額改回10元,並調整股數。
- 題目要求「在不變更發行價格之前提下」,因此發行價格元不變。
- 關鍵在於「每股面額設為20元」是否適法。 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記載每股面額。公司法第27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公司股東會得授權董事會,在章程所定最高額範圍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 考慮到公司法第271條授權董事會,若章程授權資本額為億元,董事會不得自行提高授權資本額。 因此,決議「每股面額設為元」並發行萬股,總面額達億元,已超過授權資本額億元,此決議本身不適法。
- 適法修正方向:
- 修正章程: 召開股東會,將授權資本額提高至億元。然後董事會再決議發行萬股,每股面額元,發行價格元。
- 不修正章程,但調整發行條件: 在不變更發行價格元的前提下,調整發行股數或面額,使其總股本不超過億元。
- 若維持面額元,則本次最多可發行股數為 萬股。
- 若維持股數萬股,則本次最多可發行面額為 萬元,故每股面額為 元。
- 最常見的修正方式是,將面額改回元,並調整股數。 若面額改為元,則本次最多可發行股數為 萬股。
- 題目要求「不變更發行價格」,且「如何修正決議內容」。
- 修正方式一: 董事會應撤銷原決議,重新召開股東會,將授權資本額提高至億元。再由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萬股,每股面額元,發行價格元。
- 修正方式二: 董事會應撤銷原決議,並在不變更發行價格元的前提下,將每股面額改為元,並將發行股數調整為萬股。此時總股本為 萬元,符合授權資本額。
第 2 題
A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上市公司,設立於2000年,章程授權資本額新台幣(下同)60億元,迄至2024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發行:(1)、普通股3億股,為5次發行完成後之普通股總股數;(2)私募甲種可轉換特別股1億股,2020年7月1日發行,發行價格每股20元,甲特章程規定發行滿五年後之次日起一個月期間內,甲特股東可以行使轉換權,以一股甲特轉換為一股普通股,超過一個月期限後,甲特之可累積可再參加分配盈餘權利即行停止,自期限屆滿後與普通股有相同的盈餘分配權利;(3)、2021年7月1日發行無擔保公司債10億元,每單位公司債票面金額100萬元,依照票面金額十足發行,共計發行1000單位,發行期間4年,每年於發行滿一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依照票面金額6%年利率給付現金利息,發行期間四年屆滿後次日起算之一個月內,公司債持有人可以行使認股權,每一單位公司債可以每股15元認購10萬股普通股;(4)私募乙種不可轉換、附認股權永續特別股1000萬股,2022年7月1日完成發行,發行價格每股30元,乙特發行期滿三年後次日起算之一個月內,乙特股東可以行使一股乙特對一
股普通股之認股權,認股價格每股20元,未於期限內認購者,其認股權消除。上述股權衍生性有價證券之額度並已於章程為相應合法之額度保留。問(答案均應附理由):
(a) A公司董事會於2025年2月1日決議第一項記載:於2025年6月1前,辦理現增2億股,每股面額定為20元,但發行價格定為每股40元,董事會決議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為每股45元,請說明董事會決議之適法性與爭點,本題若涉有證券交易法爭點,請一併說明之?(20分)
(b) 上開董事會決議第二項記載:甲特依其持股數、乙特及無擔保公司債依其可認購普通股數量,均有權依比率與普通股共同參與本次現增。請說明本項決議之適法性與爭點。(20分)
(c) 上開董事會決議第三項記載:擬修正乙種特別股章程,新增贖回權之規定,規定乙特發行滿十年後次日起算一個月內,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每股發行價格3倍之價格贖回之,本項並提報股東會決議。請說明不論股東會是否通過本項修正,其董事會決議修正章程議案之適法性及爭點。(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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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集中考查四組規範:
-
發行新股之董事會權限與發行價格
- 公司法第156條:票面金額股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 公司法第266條:發行新股原則上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
- 公司法第267條:員工承購權及原有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
- 上市公司另須遵守證券交易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股權衍生性有價證券之認購權
- 可轉換特別股股東、附認股權特別股股東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其權利以章程及發行辦法所定內容為準。
- 公司債持有人是債權人,不是公司股東,不享有公司法第267條所稱原有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
-
特別股權利與章程變更
- 公司法第157條要求特別股之股息、剩餘財產、轉換及其他權利義務,應於章程中明定。
- 公司法第158條允許特別股收回,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依章程享有之權利。
- 公司法第159條:章程變更如損害特別股股東權利,除須經普通股股東會特別決議外,還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
- 公司法第277條:章程變更須經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本身無權直接修改章程。
-
股數及授權資本額之計算
可認購普通股數量如下:
因此,股權衍生性有價證券合計可產生:
題目所載「2.01億股」應依計算結果更正為 2.1億股。
(a) 現金增資2億股之適法性
一、董事會是否有權決議發行新股
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
題目僅記載董事會作成決議,未說明出席及表決人數。若符合上述法定決議門檻,董事會原則上有權決議辦理現金增資;若未達門檻,該董事會決議即屬違法。
二、每股面額20元之問題
公司法第156條規定,採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因此,同一家公司不得使既有股份採10元面額,而新發行股份改採20元面額。
本題公司於2000年設立,依當時通常制度,既有股份面額應以每股10元理解。若依此理解:
- 既有普通股及甲特合計:
- 既有實收資本額:
- 新股若每股面額20元,等於改變既有股份面額制度,違反公司法第156條「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之要求。
因此,董事會決議將新股面額定為20元,原則上不適法。
三、授權資本額之問題
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為60億元。若既有股份面額為10元,授權發行股份總數為:
既有已發行股份為4億股,甲特、乙特及公司債未來可認購股份合計為2.1億股,總數為:
已超過授權股份總數6億股。
公司法第248條關於公司債之規定,要求公司債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及其他股權衍生性證券可認購股份數額,超過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章程變更增加資本額,始得發行。
因此,題目數字與「衍生性有價證券額度已於章程為合法保留」之敘述,存在之落差。依題目明示的「已合法保留」前提,應視為公司事前已完成相應資本額調整;若嚴格依數字計算,則公司尚須先辦理章程變更增加授權資本額,始得發行本次新股。
此外,本次新發行2億股,即使不計衍生性有價證券,既有4億股加本次2億股已達6億股,已無空間供衍生性有價證券履約,仍須檢視授權資本額是否足夠。
四、每股發行價格40元是否違法
公司法第140條的核心限制,是票面金額股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面額;本題發行價格40元,高於面額20元,並無低於面額發行問題。
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價格不必當然等於市場收盤價。題示:
僅表示折價發行5元,並不當然違反公司法。
惟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依證券交易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申報、公開說明及價格訂定程序。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及相關證券法規,並涉及一定比例公開銷售、時價發行及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之調整。公司應說明發行價格之合理性,避免以不合理低價稀釋原股東權益。
若40元未低於證券法規所要求之最低價格,且董事會已依規定說明訂價依據,則價格本身可合法;若違反主管機關所定價格下限或申報規定,則不得依該方案發行。
五、發行期間之問題
董事會決議記載「於2025年6月1日前辦理現增」,本身僅屬發行期限之決定,仍須配合:
-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 員工及原有股東之認購程序;
- 股款繳納期限;
-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因此,不能僅因董事會訂定6月1日前完成,即認定當然違法;但在申報生效及法定認購程序完成前,不得逕行發行股票。
小結
本項決議須區分:
- 董事會決議程序合法,且符合證券法規者,董事會原則上有權辦理現金增資。
- 新股面額20元若與既有股份面額不同,違反公司法第156條。
- 發行價格40元高於面額,單就公司法而言並不違法;低於市場價45元不當然違法,但須符合證券法規及價格合理性要求。
- 授權資本額若不足,須先完成章程變更增加授權股份總數。
(b) 甲特、乙特及公司債共同參與現增之適法性
一、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東之法定地位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保留員工承購股份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優先認購。
「原有股東」並不限於普通股股東。甲種特別股及乙種特別股之持有人,既然仍是公司股東,原則上均屬公司法第267條之原有股東。
因此:
- 甲特股東原則上得依其持有甲特股數比例認購新股;
- 乙特股東原則上得依其持有乙特股數比例認購新股。
不過,該優先認購權是基於其「股東身分」而來,不是基於特別股附帶之轉換權或認股權而來。
二、甲特股東之認購權
甲特於2020年7月1日發行,章程規定發行滿5年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得行使轉換權,因此其轉換期間為:
本次現金增資預定於2025年6月1日前辦理,甲特股東在當時尚未轉換為普通股,仍是甲特股東。
所以,甲特股東可以依其持有甲特股數,作為原有股東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但其認購權比例應以甲特股持股數計算,而不是以尚未實現的普通股轉換數量作為另一項額外權利。
董事會決議若意旨為「甲特股東依其現有持股比例參與」,此部分原則上合法;若意旨為甲特股東除享有股東優先認購權外,又以未來轉換普通股數量取得另一份認購權,則屬重複給權,並不合法。
三、乙特股東之認購權
乙特於2022年7月1日發行,附認股權期間為發行期滿3年後次日起一個月,因此認股期間為:
第 3 題
A公司董事會於2025年2月1日決議第一項記載:於2025年6月1前,辦理現增2億股,每股面額定為20元,但發行價格定為每股40元,董事會決議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為每股45元,請說明董事會決議之適法性與爭點,本題若涉有證券交易法爭點,請一併說明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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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第二題的(a)小題,重複出現。
A公司董事會決議於2025年6月1日前辦理現金增資億股,每股面額元,發行價格元。董事會決議日普通股收盤價為每股元。
公司法第27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其總額不得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A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為億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A公司已發行普通股億股,每股面額元,故已發行普通股股本為 億元。
本次現金增資億股,每股面額元,總面額為 億元。
本次增資後的總股本為 億元 + 億元 = 億元。
此總股本億元已超過章程授權資本額億元。因此,本次現金增資決議,若未修正章程,則不適法。
爭點:
- 是否超過授權資本額: 本次增資後總股本億元,超過章程授權資本額億元。
- 發行價格與市價的差異: 發行價格元,低於決議日普通股收盤價元。
適法性分析:
- 超過授權資本額: 公司法第27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其總額不得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本次增資後總股本億元,已超過億元的章程資本額。因此,在未修正章程提高授權資本額前,此現金增資決議不適法。
- 發行價格低於市價: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股東優先認股,並得保留一部份給員工或第三人。對於股東以外之人(如員工)的認購,公司法並無特別規定其發行價格的限制。然而,若發行價格顯著低於市價,可能涉及公司利益損害,或有圖利特定人之嫌疑,需考量是否違反股東利益及公平原則。
- 公司法第157條 規定,發行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不得低於股東權利。
第 4 題
A公司董事會於2025年2月1日決議第一項記載:於2025年6月1前,辦理現增2億股,每股面額定為20元,但發行價格定為每股40元,董事會決議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為每股45元,請說明董事會決議之適法性與爭點,本題若涉有證券交易法爭點,請一併說明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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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第二題的(a)小題,重複出現。
A公司董事會決議於2025年6月1日前辦理現金增資億股,每股面額元,發行價格元。董事會決議日普通股收盤價為每股元。
公司法第27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其總額不得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A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為億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A公司已發行普通股億股,每股面額元,故已發行普通股股本為 億元。
本次現金增資億股,每股面額元,總面額為 億元。
本次增資後的總股本為 億元 + 億元 = 億元。
此總股本億元已超過章程授權資本額億元。因此,本次現金增資決議,若未修正章程,則不適法。
爭點:
- 是否超過授權資本額: 本次增資後總股本億元,超過章程授權資本額億元。
- 發行價格與市價的差異: 發行價格元,低於決議日普通股收盤價元。
適法性分析:
- 超過授權資本額: 公司法第27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其總額不得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本次增資後總股本億元,已超過億元的章程資本額。因此,在未修正章程提高授權資本額前,此現金增資決議不適法。
- 發行價格低於市價: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股東優先認股,並得保留一部份給員工或第三人。對於股東以外之人(如員工)的認購,公司法並無特別規定其發行價格的限制。然而,若發行價格顯著低於市價,可能涉及公司利益損害,或有圖利特定人之嫌疑,需考量是否違反股東利益及公平原則。
- 公司法第157條 規定,發行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不得低於股東權利。
第 5 題
A公司董事會於2025年2月1日決議第一項記載:於2025年6月1前,辦理現增2億股,每股面額定為20元,但發行價格定為每股40元,董事會決議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為每股45元,請說明董事會決議之適法性與爭點,本題若涉有證券交易法爭點,請一併說明之?(2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為第二題的(a)小題,重複出現。
A公司董事會決議於2025年6月1日前辦理現金增資億股,每股面額元,發行價格元。董事會決議日普通股收盤價為每股元。
公司法第27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其總額不得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A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為億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A公司已發行普通股億股,每股面額元,故已發行普通股股本為 億元。
本次現金增資億股,每股面額元,總面額為 億元。
本次增資後的總股本為 億元 + 億元 = 億元。
此總股本億元已超過章程授權資本額億元。因此,本次現金增資決議,若未修正章程,則不適法。
爭點:
- 是否超過授權資本額: 本次增資後總股本億元,超過章程授權資本額億元。
- 發行價格與市價的差異: 發行價格元,低於決議日普通股收盤價元。
適法性分析:
- 超過授權資本額: 公司法第27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其總額不得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本次增資後總股本億元,已超過億元的章程資本額。因此,在未修正章程提高授權資本額前,此現金增資決議不適法。
- 發行價格低於市價: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股東優先認股,並得保留一部份給員工或第三人。對於股東以外之人(如員工)的認購,公司法並無特別規定其發行價格的限制。然而,若發行價格顯著低於市價,可能涉及公司利益損害,或有圖利特定人之嫌疑,需考量是否違反股東利益及公平原則。
- 公司法第157條 規定,發行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不得低於股東權利。
第 6 題
A公司董事會於2025年2月1日決議第二項記載:甲特依其持股數、乙特及無擔保公司債依其可認購普通股數量,均有權依比率與普通股共同參與本次現增。請說明本項決議之適法性與爭點。(2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為第二題的(b)小題,重複出現。
本題決議內容為:「甲特依其持股數、乙特及無擔保公司債依其可認購普通股數量,均有權依比率與普通股共同參與本次現增。」
考點:
- 特別股股東(甲特、乙特)及公司債持有人(無擔保公司債)參與現金增資的權利。
- 公司法第267條關於股東優先認股權的規定。
- 股東會或章程對此權利的約定。
分析:
-
甲種可轉換特別股(甲特):
- 甲特股東於發行滿五年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可依一股換一股轉換為普通股。
- 本案現金增資決議時間為2025年2月1日,現金增資預計於2025年6月1日前完成。
- 甲特於2020年7月1日發行,滿五年為2025年7月1日。故在2025年6月1日前,甲特股東尚未屆滿轉換權行使期間。
- 本案的關鍵在於,甲特股東的「持股數」是否等同於其可認購的普通股股數。 若甲特股東選擇不轉換,而以其持股數(特別股)參與本次普通股的現金增資,公司法並未直接賦予特別股股東此項權利。
- 若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則依章程。 題目提到「上述股權衍生性有價證券之額度並已於章程為相應合法之額度保留。」這可能暗示章程對此有約定。
- 若無特別約定,則甲特股東原則上不直接享有優先認購普通股的權利。
-
乙種不可轉換、附認股權永續特別股(乙特):
- 乙特股東於發行滿三年後次日起一個月內,可依一股乙特對一股普通股之認股權,認購普通股。認股價格為每股元。
- 乙特於2022年7月1日發行,滿三年為2025年7月1日。
- 本次現金增資預計於2025年6月1日前完成。
- 此時,乙特股東的認股權尚未屆滿三年。因此,乙特股東尚未取得行使認股權的權利。
- 決議讓乙特股東「依其可認購普通股數量」參與本次現增,在此階段是不適法的。 乙特股東的認股權是獨立於本次現金增資的。
-
無擔保公司債持有人:
- 公司債持有人於發行期間四年屆滿後次日起算之一個月內,可依每一單位公司債以每股元認購萬股普通股。
第 7 題
A公司董事會於2025年2月1日決議第三項記載:擬修正乙種特別股章程,新增贖回權之規定,規定乙特發行滿十年後次日起算一個月內,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每股發行價格3倍之價格贖回之,本項並提報股東會決議。請說明不論股東會是否通過本項修正,其董事會決議修正章程議案之適法性及爭點。(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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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第二題的(c)小題,重複出現。
題目問「不論股東會是否通過,其董事會決議修正章程議案之適法性及爭點」。
這表示我們只關注董事會提出這個議案的行為。
- 董事會決議提出修正案的適法性: 適法。因為董事會職責包含提出章程修正案。
- 爭點:
- 議案的實質適法性: 雖然董事會只是提出,但其提出的議案內容(新增贖回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瑕疵?此處的贖回權條款,從股東權益角度看,似乎是合理的。
- 股東會的決議權: 董事會僅是提出,最終是否通過,取決於股東會。股東會的決議程序(如出席率、同意率)是否合法,將決定章程修正的效力。
- 永續特別股的性質: 雖然稱為永續,但章程可約定贖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