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法律專業組《法律文獻評析》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年滿十五歲之少年,因竊盜而被少年法院裁定送感化教育,於乙少年觀護所執行中,某日甲之女友丙,經甲之父親丁陪同至乙少年觀護所進行接見,於接見時,甲覺得丙的態度變得有點冷淡,懷疑丙另結新歡,情緒已開始浮動不安;嗣甲於接見完畢後,回到少年觀護所安排由己裁縫師講授之「裁縫職業輔導課程」,而有機會持有剪刀等刀具,甲於課程進行中,一直在回想剛剛丙之異樣,正好旁邊另一名少年戊與別人聊天時,提及「被分手」等詞語,甲誤以為戊在嘲笑伊,乃持手上之剪刀刺向戊,致戊受傷。試問:戊得否向甲、乙、丙、丁、己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備註:請勿直接寫法條,請詳細附理由,給分以理由詳細與否為依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損害、因果關係及歸責事由,並涉及未成年人責任能力、監護人責任、場所提供者責任等問題。

一、戊對甲的請求

  1.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 行為: 甲持剪刀刺向戊,致戊受傷。此為積極之侵害行為。
    • 損害: 戊受傷,可能產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 因果關係: 甲之刺傷行為與戊之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歸責事由: 甲為年滿十五歲之少年,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應負侵權責任,因其行為時已具備相當之辨識能力。甲係因個人情緒不穩而為攻擊行為,屬於過失。
  2. 結論: 戊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二、戊對乙(少年觀護所)的請求

  1.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 行為: 乙少年觀護所對甲之行為未善盡監督義務,導致甲持有剪刀並刺傷戊。
    • 損害: 戊受傷。
    • 因果關係: 乙之監督疏失與戊之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 歸責事由: 少年觀護所作為對受感化教育少年的場所提供者與管理者,負有相當的監督義務。其安排「裁縫職業輔導課程」,並允許學員持有剪刀等工具,卻未嚴加看管,導致甲有機會利用工具傷人,顯有過失,應負場所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類推適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或第224條)。
  2. 結論: 戊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三、戊對丙(甲之女友)的請求

  1.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 行為: 丙之態度冷淡,使甲產生懷疑並進而犯罪。
    • 損害: 戊受傷。
    • 因果關係: 丙之態度與甲之犯罪行為之間,以及甲之犯罪行為與戊之損害之間,欠缺直接的法律上因果關係。丙之行為僅為甲情緒波動之誘因,並非甲犯罪之行為本身,亦非直接導致戊受傷之原因。
    • 歸責事由: 丙並無任何過失或故意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男女交往間的情緒變化,難以構成侵權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新聞報導某日中午午餐時間,某國中女學生甲前往男學生A的班級找另一名女同學聊天,A因甲非同班同學要求甲離開。甲心生不滿便回班上找「乾哥」乙同學以及其他同學助陣教訓 A,乙一行人與A發生口角,而後演變成肢體衝突,過程中乙拿出預藏好的彈簧刀攻擊A,造成A當場大量失血,送醫不治死亡。
事件引發憤怒民眾肉搜並在網路公布資訊,新北地方法院遂發布聲明,指在Dcard和PTT等社群媒體上公開涉案少年個資,包括照片和其他詳細資訊等舉動,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呼籲社群平台應立即移除相關資料,並要求公眾不要再進行轉發,以免違法。
A 的父親透過學校轉達,沒有發起任何募款活動,網路上的「親友募款」發文都不是真的,請大家不要遭有心人士利用。
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所涉法律問題。(2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涉及多個法律領域,包括刑法(傷害致死、妨害秘密、加重詐欺等)、個資法、網路傳播相關法律責任,以及民事侵權責任。

一、關於A之死亡事件(刑法與民事侵權)

  1. 乙之行為: 乙持預藏的彈簧刀攻擊A,致A大量失血死亡。

    • 刑法: 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由於傷害行為導致A死亡,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或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若乙有殺人故意,例如預藏凶器並朝要害攻擊),可能構成傷害致死罪或殺人罪。
    • 民事侵權: A之父親(或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第192條(扶養費)、第193條(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喪葬費)、第194條(慰撫金)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2. 甲之行為: 甲因A要求其離開而心生不滿,找乙等人助陣教訓A。

    • 刑法: 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教唆、幫助傷害或殺人罪。甲雖未直接動手,但其唆使乙等人對A尋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負共同正犯或教唆犯之責。
    • 民事侵權: 甲與乙等人應負連帶侵權責任,A之父親(或繼承人)得向甲、乙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關於網路資訊公開與肉搜事件(個資法、妨害名譽/隱私、網路傳播責任)

  1. 公開涉案少年個資: 在Dcard、PTT等社群媒體上公開涉案少年(包括甲、乙等)的姓名、照片、其他詳細資訊。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這些資訊屬於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公開這些資訊,可能違反個資法第5條、第6條、第20條等規定,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第41條)及民事損害賠償(第28條)。
    •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應予保密,不得公開。公開涉案少年的個資,可能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87條等規定。
    • 刑法(妨害秘密罪): 若公開的資訊涉及他人隱私,且非出於正當目的,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甲運用乙公司所提供之生成式AI系統(以下簡稱「系爭AI系統」)服務,輸入指令關鍵字「水邊的白貓」後,系爭AI系統隨即自動生成一張圖像(以下簡稱為「X圖像」),X圖像內容描繪一隻在河邊戲水中的白色貓咪。請參閱下列參考資料,依據我國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分析X圖像是否為受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25分)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6月16日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節錄):
「近期常見之生成式AI模型(如:生成文字之ChatGPT、生成圖像之Midjourney及生成影片之 Pictory),通常係由模型開發者先蒐集提供大量資料予模型訓練學習,訓練完成後經一般用戶輸入指令關鍵字,由該模型自主運算生成文字、圖像或影片內容。」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節錄):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即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82號刑事判決(節錄):
「著作權法所謂之原創性者,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係指該創作足以表達著作人之思想、感情,且與先前存在之作品,具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創作人之個性及獨特性,始足當之。創作性雖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但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程度,亦即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而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得享有著作權。如其精神作用之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亦即不具原創性時,自不得認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生成式AI產出圖像的著作權認定問題,重點在於判斷該圖像是否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定義,特別是「原創性」和「創作性」的要求,以及「著作人」的歸屬。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及111年度台上字第5382號判決均指出,著作必須符合「原創性」和「創作性」(或稱「創作高度」)兩項要件。

  • 原創性: 指著作人自己完成的創作,非抄襲或剽竊他人。
  • 創作性: 指該創作足以表達著作人之思想、感情,與先前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即使非完全獨創,也必須達到相當程度,能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

二、生成式AI產出圖像(X圖像)的分析

  1. 「創作」的認定:

    • 系爭AI系統輸入「水邊的白貓」指令後,自動生成X圖像。此圖像是否屬於「創作」?AI系統本身並非自然人,無法成為著作權法上的「著作人」,其產出的結果是否能直接被認定為「創作」存有疑義。
    • 問題的關鍵在於,AI生成的圖像,其「原創性」和「創作性」是由誰貢獻?
  2. 「著作人」的歸屬與「原創性」、「創作性」的判斷:

    • AI系統本身: AI系統是透過學習大量資料並運用演算法生成內容。其生成過程並非人類的獨立思想表達,而是基於數據的運算。因此,AI系統本身不具備法律上的「著作人」資格,其產出的內容是否能直接被視為「創作」有待商榷。
    • AI系統的開發者: 開發者創建了AI模型,但他們並未直接參與X圖像的生成過程,他們對特定圖像的生成並無直接的、具體的思想或情感投入。因此,將著作權歸屬於開發者,在「原創性」和「創作性」的連結上,也存在困難。
    • 使用者(甲): 甲輸入了「水邊的白貓」這個指令。這可以被視為一種「創作意圖」或「創作的起點」。然而,指令的內容是否足以表達甲的「思想、感情」,並達到「表現個性或獨特性」的程度,進而使AI生成的圖像直接反映甲的「創作性」,是關鍵的判斷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針對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合憲性爭議,我國大法官曾在2000年作成的釋字第509號解釋,以及2023年作成的112憲判字第8號判決,分別有所闡釋。試問:兩者對刑法誹謗罪的合憲性判斷結果,是否相同?又,釋字第509號解釋與112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論理,有何異同之處?並請就兩者相異之處,闡述你/妳的見解(較認同哪一則,或兩者皆不認同)。(25分)
備註:闡述時可舉台灣社會曾出現過的相關事例輔助說明,但不強制一定要舉例。
參考資料:
【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摘錄)】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兩種權利,應受憲法無分軒輊之保障,國家原則上均應給予其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人民因言論表達而損及他人之名譽時,同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即發生衝突,國家對此首須致力於調和兩種憲法基本權保障要求;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俾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表意人就其誹謗言論之事前合理查證程序,即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二大基本權利之樞紐:表意人符合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之要求,於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時,亦未存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則即使屬誹謗言論,亦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被指述者之名譽權亦因表意人負有事前合理查證義務,而受到一定程度之尊重與維護。反之,表意人就其誹謗言論,不符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之要求,或於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時,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此時並未受到最低限度尊重與維護之被指述者名譽權,自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護。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始符合比例原則之相稱性要求,從而刑法第 310 條及第 311 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比較分析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2000年)與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2023年)中,對於刑法誹謗罪合憲性的判斷結果、論理異同,並要求考生提出個人見解。

一、合憲性判斷結果比較

兩者對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合憲性判斷結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均認為該條文整體上並未違憲。

  • 釋字第509號解釋: 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為了保護個人法益(名譽)而設,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第3項「真實惡意」的但書規定(即行為人雖不能證明真實,但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不罰)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並無牴觸。
  •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認為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並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尚屬無違。該判決並補充了釋字第509號解釋。

二、釋字第509號解釋與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論理異同

相同之處:

  1. 承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憲法保障: 兩者都承認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與名譽權(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均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且在國家原則上均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
  2. 承認權利衝突: 兩者都認知到,當言論表達損及他人名譽時,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會發生衝突。
  3. 認同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兩者都認為,為了調和此一衝突,法律對言論自由進行合理限制是可能的,且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4. 肯定刑法誹謗罪的立法目的: 兩者都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立法目的,即保護個人法益(名譽),具有正當性。
  5. 肯定「真實」或「真實惡意」的抗辯: 兩者都肯定了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抗辯以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所闡釋的「真實惡意」的抗辯,認為這是限制言論自由時應予考量的重要因素。

相異之處(或說是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補充與深化):

  1. 對權利衝突的處理方式:

    • 釋字第509號: 強調「兼顧」名譽、隱私等保護,並認為誹謗罪是「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對「真實惡意」的闡釋,是將「不能證明真實,但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不罰」作為核心。
    • 112年憲判字第8號: 更明確指出,國家「首須致力於調和兩種憲法基本權保障要求」,並在「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這顯示出更積極的權利調和程序,以及更強調「利益衡量」和「比例原則」的具體操作。
  2. 對「原創性」與「創作性」的強調(雖然這裡是指言論的「真實性」與「真實惡意」,但邏輯上類似):

    • 釋字第509號: 聚焦於「行為人不能證明真實,但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不罰」。它在一定程度上將證明責任的負擔移轉給了檢察官或自訴人,並要求法院審查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的客觀根據。
    • 112年憲判字第8號: 引入了「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作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樞紐」。它更具體地要求「表意人」應盡的義務,並將「是否符合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以及「是否存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作為判斷依據。
      • 若表意人符合事前合理查證程序,即使引用不實證據資料,且有輕率之惡意,也可能受到言論自由保障。
      • 反之,若不符事前合理查證程序,或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則被指述者名譽權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
      • 這判決明確指出,如果表意人未盡事前合理查證義務,則其言論自由受到的憲法保障程度降低,名譽權的保護則相對提高。
  3. 對「真實」與「真實惡意」的界定:

    • 釋字第509號: 雖然提到「相當理由確信」,但重心仍在於「不能證明真實者不罰」的例外,以及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