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經法學組《法律文獻評析》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25 分

甲男依法收養棄嬰 A之後,與乙男締結同性婚(即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施行法所定第二條關係),並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乙對 A 非常疼愛,視同己出,A 也將乙視同第二個爸爸。甲乙均認為,若乙也能成為養父,將較能保障 A 的權益。請問:乙得否收養 A?請附理由說明之。

參考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本條立法理由:「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同性婚法》)施行後,關於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相關規定。核心問題在於,在《同性婚法》施行後,乙男(A的同性伴侶)是否能收養A。

解題思路如下:

  1. 確認關係與法律基礎:甲男與乙男為同性婚關係,A為甲男收養之子女。乙男希望收養A,成為A的養父。

  2. 適用《同性婚法》第20條:題目已明確提示《同性婚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此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案。

  3. 分析條文意涵:

    • 「第二條關係」:指的是《同性婚法》所定之同性婚姻關係。甲男與乙男符合此要件。
    • 「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此處的「親生子女」在立法理由中已闡釋為「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透過社工評估及法院認可,確保子女最佳利益。本案中,A是甲男的「養子女」,而非「親生子女」。然而,條文的立法理由明確指出,是為了「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並「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雖然A是甲男的「養子」,但從保護子女權益、維護家庭關係穩定的角度來看,應將此處的「親生子女」解釋為包含「被收養子女」。若僅限於親生子女,則條文的保護功能將大打折扣。
    • 「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這意味著,除了《同性婚法》第20條的特別規定外,收養的實體和程序要件,仍需符合民法有關收養的規定。
  4. 釐清「他方之親生子女」之解釋:

    • 條文用語為「他方之親生子女」。在本案中,A是甲男的「養子」,並非甲男的「親生子女」。
    • 然而,立法理由明確指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此處的「親生子女」應作廣義解釋,包含「由他方先前收養而與其有親子關係之子女」,以實現《同性婚法》保障同性家庭子女權益的立法目的。若狹義解釋,則乙男無法收養A,與立法意旨相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過去刑法第239條設有通姦罪之刑事制裁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2020年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91 號解釋宣告該條規定違憲,解釋理由書中提到以下幾項重點:
① 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通姦罪之目的應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核其目的應屬正當。
② 基於刑罰之一般犯罪預防功能,通姦罪之刑罰制裁自有一定程度嚇阻通姦行為之作用,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其手段之適合性雖然較低,但整體而言,尚非完全無助於其立法目的之達成。
③ 然基於刑罰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尚非無疑。
④ 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其發現、追訴、審判過
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致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
極私密之領域,而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⑤ 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通姦配偶,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依此,
通姦罪之限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
請附具理由說明您支持或反對本號解釋?(2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考查考生對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的理解與評價能力。考生需針對大法官解釋的理由,闡述自己支持或反對該解釋的立場,並提出充分的論證。

解題思路:
考生應採取「支持」或「反對」其中一種立場,並圍繞大法官解釋的五點理由,提出具體的論述。以下提供一個「支持」該解釋的論述架構,考生也可自行發展「反對」的論述。

立場:支持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

理由闡述:

  1. 支持理由一:刑罰謙抑原則與公益侵害的判斷

    • 大法官解釋理由③指出,刑罰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為限。通姦行為雖損及婚姻關係,但其損害主要在於個人情感與期待,並未如竊盜、詐欺等行為般直接、明顯損害社會整體之公益。將此種個人層面的私密領域行為,提升至國家刑罰的干預,與刑罰謙抑原則有所牴觸。
    • 婚姻忠誠義務固然重要,但其維護應優先考量民事、家事法等非刑罰手段,如離婚、損害賠償等,而非透過刑罰的絕對禁止。
  2. 支持理由二:對隱私權的過度侵害

    • 大法官解釋理由④強調,通姦行為的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極度私密的領域,國家公權力在此的介入,對人民的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構成嚴重干預。
    • 在當代強調個人自由、隱私權保障的法治國家,對於私密領域的行為,應採取更審慎的干預態度。透過刑罰追訴,不僅可能導致「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也可能對無辜的家人(如子女)造成二度傷害。
  3. 支持理由三:刑罰手段的適當性與均衡性疑慮

    • 大法官解釋理由②提到,通姦罪的嚇阻作用,其手段的適合性「雖然較低」。這暗示了刑罰對於維護婚姻忠誠的實際效果有限。
    • 大法官解釋理由⑤更明確指出,通姦罪的限制所致之損害(對隱私的侵害、對家庭關係的負面影響、對無辜者的牽連等)顯然大於其所欲維護之利益(婚姻制度的維護、個人忠誠義務的履行),有失均衡。國家應尋求其他更有效且侵害更小的手段來維護婚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試分析以下一則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並試抒己見。(25分)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70號刑事判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部人內
線交易禁止之規定,係基於市場論之趨向,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
司重大且未公開的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
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依所謂「私取理論」,旨在防止不當使用內線消息。
是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
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
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足當之。至於內部人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
主觀意圖,該內部人是否因內線交易而獲利,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況消息究為利多
或利空,市場各方解讀不同,某些消息在短期為利多,在長期則是利空,若認為內部
人獲悉利多消息而出售持股,不構成該條項之犯罪,不僅違背該條項之立法本旨,且
增添如何界定「利多」、「利空」之困擾,當非立法之本意。
參考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
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
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
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
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
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考查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禁止規定(特別是第157條之1)的理解,並要求考生就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進行分析與評論。考題重點在於內線交易構成要件的判斷,特別是「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區別。

解題思路:

  1. 核心爭點分析: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70號判決,明確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禁止,係採「形式要件」主義,即只要具備「內部人身分」、「獲悉重大消息」、「消息未公開前為買賣」這三個形式要件,即構成犯罪,不論內部人是否有獲利意圖或實際獲利,也不論該消息是利多或利空。
    • 此判決的關鍵在於,它排除了對「主觀意圖」(獲利或避免損失)和「消息性質」(利多或利空)的實質審查,以避免實務操作上的困難,並貫徹「資訊平等」與「私取理論」的立法目的。
  2. 分析判決理由:

    • 立法目的:判決首先點明內線交易禁止的兩大目的:
      • 資訊平等:確保所有市場參與者能公平獲取公司資訊,避免資訊不對稱造成的市場失靈。
      • 私取理論:防止內部人利用其職務或身分所獲取之不公開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 形式要件主義的確立:
      • 判決明確列出構成犯罪的兩個形式要件:「獲悉重大影響股價消息」及「消息未公開前買賣」。
      • 判決強調「主觀意圖」和「實際獲利」與否,均不影響犯罪成立。這是一種「客觀歸責」的思路,將判斷標準從行為人的內心世界轉移到外部行為。
      • 判決也排除對「消息利多或利空」的判斷,認為此舉不僅違背立法本旨,更會造成實務上的困擾(例如消息的解讀、短期與長期的差異等)。
  3. 抒己見(評論):

    • 支持判決的觀點:
      • 貫徹立法目的:形式要件主義確實能最有效地落實「資訊平等」和「私取理論」。如果要求證明行為人的獲利意圖或實際獲利,將大大增加舉證的難度,使得內線交易的規制難以實現。
      • 提升市場效率與信心:明確的法律規範和嚴格的執行,有助於提升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平性的信心,進而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 避免實務困擾:排除對「利多/利空」的判斷,避免了因主觀解讀不同而產生的爭議,使得法律適用更為明確和穩定。
    • 可能的反對或修正觀點:
      • 過度擴張刑罰:有論者認為,若僅憑形式要件即構成犯罪,可能過度擴張了刑罰的範圍,對於僅僅是「獲悉消息」但未有任何獲利意圖或行為,甚至可能因不了解消息的實質而做出錯誤判斷的內部人,似乎有失公平。
      • 「消息」的定義問題:何謂「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本身仍有解釋空間,雖然判決強調不需區分利多利空,但消息的「重大性」仍是構成要件之一。
      • 18小時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亦規定了「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的限制,這部分也涉及實務上的操作與解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食品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之事項?其憲法
依據為何?或(亦)為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保障轄區內的人民健康權及
(或)當地產業等,是否得自行訂定不同(不論是較嚴或較鬆)之標準?其憲法依據
為何?請參酌以下所附法條及大法官解釋理由書,附理由並具己見,予以分析說明。
(25分)
參考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15條
(第一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
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第五款)
(第二項)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
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
定之。
(第三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
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釋字第738號(中華民國105年06月24日)
解釋理由書: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三森
林、工礦及商業。」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復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
法並執行之:......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另於第一
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
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直分權
理念。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
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五五0
號解釋參照)。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
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定自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
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
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地制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
自治制度之本旨(本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參照)。準此,中央為管理電子遊
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核發、
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
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
八條第七款第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
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又自治法規除不得
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
法律定之;嗣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
度法乃以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
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
權利義務者。」基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
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
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
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故系爭規定二、三、四
所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
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等較嚴格之規定,尚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原則有違,且其對人民營業自由增加之限制,亦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
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至系爭規定二另就幼稚園、圖書館,亦規定應
保持一千公尺距離部分,原亦屬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之立法權範圍,亦難謂
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於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權限,以及中央與地方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權限劃分問題,並涉及憲法上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均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

解題思路:

一、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權限

  1. 中央主管機關的職權:

    •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同法第2條定義,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 結論:此項標準的訂定權限,依法律明文規定,是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的專屬職權。
  2. 憲法依據:

    •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列舉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包含「森林、工礦及商業」。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是涉及農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的制定,與工礦(農業生產)及商業(食品流通)有密切關聯,且關係到全國國民健康,具有全國一致性,屬於中央應統一規範的範疇。
    • 憲法第111條:規定「憲法第108條至第110條所列事項,或依憲法其他條款之規定,經立法者以法律為劃分,屬於中央或地方之權限者,依其法律之規定。」這表明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主要由法律來具體規範。
    • 憲法第111條(均權原則):關於未列舉事項,若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屬中央,若具地方性質者屬地方。食品安全涉及國民健康,具有高度的公共利益和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統一制定標準。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作為法律授權,具體劃分了此事項的權限。

二、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得自行訂定不同標準?

  1. 法律保留與中央授權: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已明確將「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權限,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這是一種法律對權限的明確劃分。
    • 地方自治團體若要訂定與中央標準不同的規定,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授權,且不能牴觸中央的法律。
  2. 地方自治權限與憲法依據:

    • 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由縣(市)立法並執行。
    •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列舉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其中可能涉及「衛生」或「農業」的輔導、管理事項。
    • 《釋字第738號》解釋理由書:闡釋了中央與地方的均權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在「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其自治事項,得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的規範。同時,若涉人民基本權限制,仍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3. 分析地方訂定標準的可能性:

    • 法律保留與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本身即具有法律位階,且是基於全國一致的公共利益考量。地方自治團體若要自行訂定標準,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允許其在特定事項上制定與中央不同的標準。
    • 「不牴觸中央法規」原則:即使地方有自治權,其自治法規(如自治條例)不得與中央的法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牴觸。
    • 嚴格標準 vs. 寬鬆標準:
      • 較嚴格的標準:如果地方基於保障轄區內人民健康權的考量,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殘留標準(例如,要求農藥殘留量必須低於中央標準),這是否會被視為「牴觸」中央法規?
        • 從「最低標準」與「因地制宜」的角度來看,如果中央標準是「最低安全底線」,地方在此基礎上加嚴,可能是基於對地方特殊情況(如當地居民健康狀況、當地產業特性等)的考量,且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例如,地方自治法規有此授權,且有助於更周全地保障人民基本權),則可能被允許。
        • 釋字738號的啟示:該解釋在電子遊戲場業與學校距離的案例中,認為地方可以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距離規定(如1000公尺 vs 50公尺),前提是「不牴觸中央法規」且「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範圍」,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