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丙組《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主張丙於110年1月5日向甲借貸100萬元,由乙為連帶保證人,約定之借期2年已滿,仍未受清償,為此提起本訴。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主張丙已以其對甲之價金債權100萬元與甲之借款債權抵銷,保證債務因而消滅。甲則否認丙之價金債權存在。
(一) 丙在第二審程序始參加訴訟,對二審法院所為乙敗訴之本案判決可否提起上訴?如可,其上訴利益如何計算?上訴裁判費如何徵收?(30分)
(二) 如乙獲勝訴判決確定後,甲基於系爭借款債權對丙起訴,請求丙給付100萬元,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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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對於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第三人參加訴訟、上訴利益、裁判費計算,以及債權人在確定判決後對保證人起訴之相關規定。
一、關於丙在第二審程序參加訴訟,對二審法院所為乙敗訴之本案判決是否可提起上訴、上訴利益計算及裁判費徵收:
(一)丙是否可提起上訴:
丙因其對甲之價金債權與甲對丙之借款債權進行抵銷,而主張其保證債務(乙對甲之債務)因而消滅。此一抵銷之主張,實質上係為排除或限制乙對甲之保證責任。若乙敗訴,則乙仍需對甲負擔保證責任,此時丙對甲之價金債權,理論上仍可能被乙作為求償之對象,或與乙間發生其他法律上之牽連。因此,丙之法律上利益,與本訴訟之結果有實質關聯。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法院得就訴訟標的及其訴訟資料曉諭當事人,使之有預備意見,並得依職權通知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丙主張之抵銷,若能成立,則直接影響其與甲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且間接影響乙之保證責任。丙在本案中,實質上係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上之行為(主張抵銷),其法律上利益與本訴訟結果有直接關聯。
在第二審程序中,若第三人對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許可或依職權通知參加訴訟,則該第三人亦得提起上訴。丙在本案中,其對甲之價金債權與本案之借款債權(甲對丙)互為抵銷,此一抵銷之效力,直接影響其對甲之債權是否存在。若乙敗訴,丙之抵銷主張未被法院採納,則丙之價金債權仍存在,但可能因乙之保證責任而間接受影響。反之,若乙勝訴,則丙之抵銷主張可能被法院採納,進而影響乙之保證責任。因此,丙對本案訴訟結果具有法律上之利益。
丙在第二審程序始參加訴訟,此時二審法院所為乙敗訴判決,係對乙不利之判決。丙作為對此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若其參加訴訟之程序合法(例如經法院許可或依職權通知),則丙自得對此不利之判決提起上訴。
結論:丙可提起上訴。
(二)上訴利益如何計算:
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係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利益。在本案中,甲對乙請求給付100萬元,乙主張抵銷。若乙敗訴,則乙應給付甲100萬元。丙作為連帶保證人,其上訴之目的,是希望乙勝訴,以免除或減輕其保證責任。
若乙在本案中敗訴,則乙應給付甲100萬元。此100萬元之給付,雖非直接由丙承擔,但乙作為保證人,於清償後對丙(主債務人)有求償權。換言之,乙之給付義務,間接影響丙之利益。
若丙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以其所欲保護之利益為準。在此情況下,丙之目的在於使乙勝訴,避免乙對甲負擔100萬元的給付義務,進而減輕丙作為保證人所應負擔的責任。因此,丙的上訴利益應為100萬元。
結論:上訴利益為100萬元。
(三)上訴裁判費如何徵收:
依據《法院規費徵收細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聲明之給付請求金額為準。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0日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下稱本訴訟),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曾於111年7月1日向甲借款500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保證契約書為憑,乙並於當日簽發支票一紙,票載日期為111年12月31日,金額為500萬元,作為還款之用。由於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任,償還500萬元;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500萬元給丙,系爭債務實為賭債,且甲、乙間連帶保證契約係受甲脅迫所簽訂,已經依法予以撤銷,故不負任何責任。問:
(一) 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關於系爭款項500萬元是否交付給丙一事,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分)
(二) 該支付命令對乙有何效力?關於甲、丙間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一事,乙於本訴訟中得否爭執?乙如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法院應否准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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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試關於民事訴訟法中訴訟標的、爭點整理、舉證責任分配、支付命令效力、第三人(保證人)對主債務債權存否之爭執權,以及確認之訴之要件。
一、關於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爭點整理、交付之舉證責任分配:
(一)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
訴訟標的,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訴訟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本訴訟中,甲請求乙給付500萬元,其聲明係基於乙對甲之「連帶保證債務」。因此,本訴訟之訴訟標的,應為「乙對甲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存在。
(二)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
法院整理爭點之目的,在於釐清兩造當事人爭執之事項,並將爭點集中,以期訴訟之經濟與迅速。本案爭點如下:
- 主債務(甲對丙之借款債權)之存在: 乙之保證債務,係以丙對甲之借款債務為基礎。因此,甲主張之丙對甲之借款債權500萬元是否存在,為首要爭點。
- 爭點一: 甲主張丙於111年7月1日向甲借款500萬元之事實,是否真實?
- 爭點二: (若爭點一成立)該筆借款500萬元,是否已實際交付於丙?(此為乙之抗辯重點)
- 爭點三: (若爭點一成立)該筆借款是否為賭債?(此為乙之抗辯重點,若為賭債,則該借款契約可能無效)
- 保證契約之存在及效力: 即使主債務存在,保證人乙之保證責任亦須以有效之保證契約為前提。
- 爭點四: 甲與乙之間,就丙之借款債務,是否存在有效之連帶保證契約?
- 爭點五: 乙抗辯與甲間之連帶保證契約係受脅迫所簽訂,並已依法撤銷,該撤銷是否合法有效?
- 支付命令之效力: 甲曾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並已確定,此對本案有何影響?(此點與乙之抗辯及爭執權有關,於第二小題詳述,但亦可在此作為爭點之一)
- 法律爭點:
- 爭點六: 若主債務(甲對丙借款)因賭債而無效,或因交付與否而不存在,或因乙之撤銷而保證契約無效,乙是否不負保證責任?
- 爭點七: 支付命令確定之效力,是否排除乙對主債務債權不存在之爭執?
(三)關於系爭款項500萬元是否交付給丙一事,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之分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應由主張權利存在者,就其權利發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原告(甲)之舉證責任: 甲主張乙負連帶保證責任,其基礎為丙對甲之借款債權。甲應先證明丙對其有借款500萬元之事實。此包括借款契約之存在。
- 被告(乙)之舉證責任: 乙抗辯「甲未曾交付500萬元給丙」。此屬於乙對甲主張之借款契約「不成立」或「不生效力」之抗辯事由,此為乙所主張之權利(免責)或抗辯事由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對於此種抗辯事由,應由主張該事實之當事人(即乙)負舉證責任。
- 理由: 借款契約之成立,除借款合意外,尚包括「交付」為重要之要素(實質契約)。甲主張借款契約,自應證明其成立之要件,包含交付。然而,在實務上,對於借款契約之交付,若當事人約定並有借據,通常推定已交付。但若被告(乙)明確抗辯未交付,則主張債權成立之原告(甲)應證明交付事實,或由被告(乙)證明未交付。
- 進一步說明: 雖甲主張有借款,且有保證契約,但乙抗辯「未交付」,此抗辯直接否定借款契約之成立(或至少否定債權之發生)。因此,此「未交付」之事實,應由積極主張此事實以對抗甲債權之乙負舉證責任。
- 另一說: 亦有認為,甲主張借款,應證明借款事實,交付是借款事實之一部分,故應由甲負舉證責任。然而,考量到乙之抗辯,此抗辯事由是否為乙所主張之「權利發生」或「權利消滅」之事實,則需進一步判斷。乙主張「未交付」,是為了否定甲借款債權之存在,此可視為乙對甲所主張債權之「反證」。
- 實務上較常見且符合邏輯的分配方式: 借款契約,除合意外,尚需交付始能發生效力。原告甲主張借款債權,應證明借款合意及交付。被告乙則主張「未交付」,此係否定原告主張之事實,故應由原告甲負舉證責任證明交付。但本題乙之抗辯更明確,係「甲未曾交付500萬元給丙」,此為乙積極主張之一項事實,旨在否定甲債權之發生。此時,此「未交付」之事實,應由主張此事實以抗辯者(即乙)負舉證責任。
- 最終判斷: 考量到乙之抗辯為「甲未曾交付」,此係乙積極主張之一事實,旨在否定甲之借款債權。因此,應由被告乙就「款項未交付」此事實負舉證責任。
- 其他抗辯事由之舉證責任:
- 賭債: 乙主張系爭債務為賭債,賭博契約為民法第72條「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此為乙主張債務無效之事實,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脅迫撤銷保證契約: 乙主張保證契約係受脅迫所簽訂,並已依法撤銷。脅迫係撤銷契約之原因,此為乙主張保證契約「失效」之事實,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答案】
(一) 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乙對甲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存在。法院應整理爭點包括:丙對甲之借款債權是否存在(含交付與否、是否為賭債)、甲乙間連帶保證契約是否存在及效力(含脅迫撤銷之主張)。關於系爭款項500萬元是否交付給丙一事,應由被告乙就「款項未交付」此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關於該支付命令對乙之效力、乙對甲丙間借款債權之爭執權、及乙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准駁:
(一)該支付命令對乙有何效力?
甲曾就丙對甲之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並獲法院准許,且未經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