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庚組《國際公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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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壹 題50 分

A國與V國不但邊界相鄰、兩國政府及人民在各層面上亦維持緊密互動。但在2015年,V國內部發生軍事政變,領導
政變的V國參謀總長M在政變成功後被選舉為V國總統,同時開啟其獨裁統治。除了透過司法追訴及騷擾等手段打壓
境內其他政黨領導人及參選人外,M總統同時藉由修憲的方式,新設立了所謂的「愛國者民主選舉委員會」,並擔任該
委員會的主席。唯有通過委員會所核可的候選人,始能參與V國的選舉。自始,V國境內各層級的選舉逐漸流於形式;
包括A國在內的許多國家、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均對於V國的國內民主及法治情況表示憂慮。

更甚者,M總統在權力鞏固後,進一步開始迫害A國境內少數民族,不但造成少數族裔大規模失蹤及非自然死亡,並
使其流離失所。這些難民為了逃離M總統及其統治集團的獨裁統治及壓迫,乃尋求各種方式跨越邊境進入A國。大量
來自V國的難民進入A國後,對於A國邊境區域形成重大的財政與社會成本,相關治安狀況日益敗壞。有鑑於此,A
國多次要求V國應停止迫害其境內少數民族,並決定凍結M總統及相關政府單位主管在A國的財產,以促使V國採取
積極作為以防止難民湧入A國。惟M總統對於A國的多次要求均置之不理,甚至反過來指控A國對其的制裁以及要求
其政府停止迫害少數民族係屬侵害V國內政的行為。同時,A國近年來面臨極為嚴重的毒品氾濫問題。絕大多數的證據
顯示,A國境內毒品的原料有極大部分係從V國透過非法貿易的管道進口。雖然沒有情資證明 M總統有直接指示販毒
集團將其產品輸往A國,但眾多客觀證據均顯示M總統及其親信與V國境內的販毒集團具有十分密切的政商關係。

A國對於M總統及V國政府持續在惡化國內政治環境、難民及毒品等議題的不作為漸失耐心。從而,A國決定直接採
取行動。A國總統下令派遣特別執法部隊,長驅直入V國首都並逮捕了M總統;同時宣布將在V國進行過渡性的行政
管理,並與反對派領袖合作,目標在最短的時間內重新恢復V國的民主選舉。

假設你是A國政府內閣的國際法法律顧問,試以上開事實背景為基礎,分析A國派遣軍隊進入V國在國際法上可能的
正當化依據及法律風險;同時分析其佔領V國在國際法上之性質、與佔領期間之國際法義務。(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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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國際法上國家武力使用的正當性,特別是關於干預他國內政、人道干預、以及佔領的相關規範。

首先,針對A國派遣軍隊進入V國逮捕M總統的行為,其國際法上的正當化依據及其法律風險分析如下:

一、可能的正當化依據:

  1. 人道干預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 概念:雖然國際法上並無明文規定「人道干預」為一項獨立的合法干預理由,但部分國家與學者認為,在面臨大規模、系統性侵害人權的嚴重情勢下,國家有權進行干預以阻止或減輕人道災難。
    • 適用性分析:M總統政變上台後,透過修憲設立「愛國者民主選舉委員會」剝奪人民參選權,並迫害少數民族,造成大規模失蹤、非自然死亡及流離失所,構成嚴重的人權侵害。A國可能主張此行為是為了阻止V國境內持續發生大規模人道危機。
    • 爭議點:
      • 缺乏國際法基礎: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並且強調國家主權平等及不干預內政原則。人道干預若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極易被視為違反此等原則。
      • 「大規模」的定義:何謂「大規模」人權侵害,各國標準不一,容易被濫用。
      • 必要性與比例性:A國的干預是否為阻止人道災難的唯一且最不具侵犯性的手段?其武力使用的程度是否與目的相符?
      • 「責任保護」(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R2P原則雖強調國家負有保護其人民的責任,若國家未能履行,國際社會有權介入,但其介入機制主要仍透過聯合國安理會。A國單方面行動,未經安理會授權,難以R2P作為堅實的合法依據。
  2. 國家自衛權 (Right to Self-Defence):

    • 概念: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國家有固有的自衛權,可抵抗武力攻擊。
    • 適用性分析:A國可能辯稱,V國難民大量湧入對A國造成了嚴重的財政、社會成本及治安問題,此種「難民潮」已構成對A國國家安全的威脅。此外,V國透過非法貿易管道向A國大量輸出毒品,亦嚴重影響A國社會穩定,此亦可視為一種「武力攻擊」的擴張解釋。
    • 爭議點:
      • 「武力攻擊」的定義:國際法上對於「武力攻擊」的定義通常較為嚴格,單純的難民湧入、毒品走私,通常難以直接等同於國家間的武力攻擊,而需達到相當程度的嚴重性,例如由國家發動或默許的武裝攻擊。M總統的行為是否直接構成對A國的武力攻擊,爭議空間極大。
      • 必要性與比例性:即使構成某種程度的威脅,A國的軍事行動是否為唯一且最不具侵犯性的手段?逮捕M總統並接管政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3. 國家代表權的行使 (Exercise of State Representation):

    • 概念:在特定情況下,若一國內部出現權力真空或政府無法履行職責,他國可能主張基於特定事由(如保護本國公民)而介入。
    • 適用性分析:A國或許可以主張,M總統的政權已嚴重損害V國人民的權益,並對A國造成直接損害(難民、毒品),A國介入是為了協助V國人民恢復正常秩序,並保護自身利益。
    • 爭議點:此主張極易被視為干涉內政,且缺乏國際法依據,除非V國政府邀請或有國際法上的明確授權。

二、法律風險:

  1. 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則:A國的單方面軍事行動,若無法證明符合第51條的自衛權,將構成非法使用武力,面臨國際社會的譴責、制裁,甚至可能被視為侵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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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貳 題50 分

2025年底中國宣布在臺灣周邊海域進行軍事演習,為達其所謂對臺封港之目的,中國海警局表示:「福建海警組織艦艇
編隊繼續位於台島周邊鄰近海域開展執法巡查,重點實施查證識別、警告驅離、臨檢拿捕等科目演練,檢驗了區域管控
能力」,而中國宣傳圖片中顯示中國海警局於周邊海域將臨檢並拿捕運送武器到臺灣的長榮貨輪,請問:

(1)在非戰爭狀態下,中國海警是否有權單方面對台灣或外籍運送武器的民用貨輪進行登船檢查、扣押?有無任何國際
先例?國際法規範為何?(25分)
(2)假如你是長榮海運的諮詢顧問,就中國此一宣示,你將給長榮海運何種建議?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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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國際法上國家在非戰爭狀態下,對外國或本國籍船舶行使管轄權,特別是涉及海上執法、檢查、扣押的權限,以及相關的國際法規範與實踐。

(一)中國海警是否有權單方面對台灣或外籍運送武器的民用貨輪進行登船檢查、扣押?國際法規範為何?

在非戰爭狀態下,國家對民用船舶行使管轄權的權限,主要依據船舶的國籍、航行水域以及船舶的行為性質而定。

  1. 對台灣籍民用貨輪的檢查與扣押:

    • 航行水域:

      • 若在中國大陸領海內 (Territorial Sea):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第17條,外國船舶在領海內享有「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然而,若其行為被認為損害了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則通過即為「非無害」(non-innocent)。運送武器到臺灣的行為,很可能被中國認定為「非無害通過」,進而可能依據UNCLOS第25條,採取必要措施以阻止非無害通過,並可對該船舶進行檢查、登臨甚至扣押。
      • 若在中國大陸毗連區 (Contiguous Zone):根據UNCLOS第33條,沿海國可在毗連區(領海基線起算24浬內)採取措施,以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有關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規章的行為,並懲罰此類違法行為。若中國認為運送武器構成違反其相關法律(例如武器管制法),則可能在此區域行使管轄權。
      • 若在中國大陸專屬經濟區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根據UNCLOS第58條,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包括非沿海國)均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以及其他在符合該公約規定的其他方面相關的國際法允許的使用海域的自由。沿海國在此區域的主要權利是主權權利,用於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以及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管轄權。沿海國在此區域進行執法,通常是為了執行其在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若該船舶的行為(運送武器)被認為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和平、安全或環境,沿海國可能依據其主權權利主張執法。
      • 若在公海 (High Seas):在公海上,根據UNCLOS第87條,所有國家均享有航行自由,船舶原則上應受船旗國的專屬管轄。除非符合船舶國籍原則(如海盜行為、奴隸運輸、非法廣播等),否則他國不得隨意干預。然而,中國海警的宣示是在「臺灣周邊海域」,此範圍可能涵蓋上述中國主張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甚至是部分公海。若該輪船在公海被檢查,除非符合公海上的例外情況,否則中國海警的行為將構成對船旗國管轄權的侵犯。
    • 行為性質:即使船舶享有航行自由,若其行為被認定為「非法」,例如運送武器的行為本身違反了國際法禁止武器擴散的原則,或者被中國認定為損害其國家安全,中國可能基於「國家安全」或「國際義務」等理由,擴張解釋其執法權限。然而,這種擴張解釋在國際法上存在極大的爭議。

  2. 對外籍民用貨輪的檢查與扣押:

    • 領海內:同上,若被認定為「非無害通過」,中國可採取必要措施。

    • 毗連區:同上,可為防止或懲罰違反海關等法律的行為。

    • 專屬經濟區:同上,可為執行其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

    • 公海:一般而言,他國不得在公海上任意檢查或扣押外籍船舶,除非符合國際法規定的例外情況,例如:

      • 海盜行為 (Piracy):UNCLOS第100條規定,所有國家應合作盡一切可能,制止在公海上的一切海盜行為。
      • 奴隸運輸 (Slave Trade):UNCLOS第99條規定,船舶懸掛何國國旗,應尊重該船的國籍。任何國家不得在公海上將船舶用於奴隸運輸。
      • 非法廣播 (Unauthorized Broadcasting):UNCLOS第109條規定,任何國家不得在其船舶用於非法廣播時,允許該船舶從公海進行此類廣播。
      • 無國籍船舶 (Vessels without Nationality):UNCLOS第110條規定,軍艦在公海上得檢查懸掛外國國旗或不懸掛國旗,但認為該船沒有國籍的任何船舶,軍艦得檢查該船,確定其國籍。
      • 禁運 (Embargo/Sanctions):若聯合國安理會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決議,授權各國對特定國家或實體實施海上封鎖或禁運,則各國軍艦(包括海警)在執行安理會決議時,有權在公海上檢查、扣押違反禁運規定的船舶。
      • 擴張解釋下的「國家安全」:部分國家試圖將「國家安全」作為公海檢查的理由,例如反恐、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等。然而,此類實踐的國際法基礎仍存有很大爭議,且需有國際法的明確授權或廣泛的國家實踐支持。
    • 本案情況:中國海警宣稱在「臺灣周邊海域」進行「執法巡查」,並「臨檢拿捕運送武器到臺灣的長榮貨輪」。

      • 若長榮貨輪懸掛中華民國國旗,則其在中國主張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的管轄權問題,如前所述。若在公海,除非符合上述例外情況,否則中國海警的檢查和扣押行為可能違法。
      • 若長榮貨輪懸掛外國國旗,則中國海警在公海上的檢查和扣押行為,除非符合國際法規定的例外(如安理會授權的禁運),否則將構成對船旗國管轄權的嚴重侵犯,是國際法所不允許的。
      • 「運送武器到臺灣」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國際法上的「非法」行為,取決於武器的種類、來源、目的地國家的法律,以及是否存在國際禁運。例如,若該武器係依據國際法或國家間協議合法運輸,則僅憑「運送武器」本身,難以構成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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