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庚組《國際公法(B)》
第 1 題50 分
2018年10月2日,沙烏地阿拉伯籍,美國華盛頓郵報記者「賈馬爾·艾哈邁德·哈紹吉」(Jamal Ahmad Khashoggi)進入沙國駐土耳其伊斯坦堡總領事館後,隨即失蹤。同月20日沙國政府承認哈紹吉已於領事館內死亡,但宣稱他是沙國通緝犯,因與領事館內安全人員發生衝突、互毆致死。土耳其政府於調查後指控沙國政府高層派遣 15人謀殺小組在館內活生生肢解、殺害哈紹吉。假設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土耳其政府之指控屬實,請問:
(1) 「沙國政府下令並派沙國政府人員,於沙國駐他國之領事館內,以殘忍方法殺害沙國人民之行為」可能違反了哪些國際法規範(包括公約、習慣國際法等)? (30分)
(2) 假設土耳其政府如發現涉嫌殺人的上述15人(假設均不具沙國外交或領事人員身分)中,有5人仍躲藏在沙國領事館內,另10人則在沙國致境內。土耳其政府就哈紹吉遇害事件,能否主張有刑事審判權?如可,應如何逮捕拘提上述15人到案接受審判? (2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查國際法上國家責任、人權保障、外交豁免、領事關係以及國家刑事管轄權的相關原則。
(1) 沙國政府的行為可能違反以下國際法規範:
-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 《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亦有相同規定。雖然沙烏地阿拉伯非該公約締約國,但此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且作為人權公約,其部分規定已被視為習慣國際法。
-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亦明確禁止酷刑。
-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及國家責任:
- 依據《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ARSIWA),國家不得在其領土內或以其他方式,採取武力對付他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其他不符國際法上所載聯合國憲章宗旨的任何方式。本案中,沙國政府派遣人員潛入他國(土耳其)的領事館內,以殘忍手段殺害一人,此行為嚴重違反國家主權原則,且構成對生命的侵害。
- 沙國政府的行為,若經證實,將構成國家不法行為,沙國應承擔國家責任,包括停止不法行為、提供滿意擔保不再重演,並給予補償。
-
領事關係與人員的不可侵犯性: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VCCR)第31條規定,領事人員的住宅、辦公室與財產享有不可侵犯性,土耳其對沙國領事館的搜查或進入,若未經沙國同意,可能構成對領事館的侵犯。然而,本案的重點是沙國政府利用領事館進行非法行為,而非土耳其的搜查權。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7條亦規定領事官員享有外交豁免權。但此處的重點是沙國派遣的「謀殺小組」人員,其身分是否為外交或領事人員,以及其行為是否屬於執行公務,這將影響豁免權的適用。若其身分非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其行為並非執行公務(例如,謀殺行為顯然不屬於公務),則可能無法主張豁免。
-
國家主權與不干涉內政原則:
- 沙國派遣人員潛入土耳其領事館進行非法活動,嚴重侵犯了土耳其的主權,並干涉了土耳其的國內事務。
【答案】沙國政府的行為可能違反了禁止酷刑、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國家責任、國家主權原則,以及對生命權的保障。
(2) 關於土耳其主張刑事審判權及逮捕拘提問題:
第 2 題50 分
2018年11月25日,三艘烏克蘭軍艦(兩艘砲艇、一艘軍用拖船),預計從「黑海」(Black Sea)通過「克赤海峽」(Kerch strait),然後進入「亞速海」(Sea of Azov)內的烏克蘭港口,然當該等烏克蘭軍艦正要進入「克赤海峽」之際,俄羅斯指責烏克蘭軍艦違反《海洋法公約》有關「無害通過」之相關規定,並且向俄方進行挑釁行為,因此俄國攔截三艘軍艦,接著開火,造成兩名烏克蘭船員受傷,最後並扣留全部船舶與24名船員。克赤海峽是連結黑海與亞速海唯一通道,1991年蘇聯解體,烏克蘭獨立後,兩國於2003年簽訂《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間有關亞速海與克赤海峽使用合作的雙邊協議》(Agreement between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nd the Ukraine on cooperation in the use of the sea of Azov and the strait of Kerch)(以下簡稱作:《雙邊協定》),根據該《協定》兩國船舶(不論民用軍用)皆有權通過該海峽,但2014年俄羅斯兼併克里米亞後,規定烏克蘭船舶必須經過俄國同意始得通過該海峽,請問:
(1) 俄羅斯規定烏克蘭船舶必須經過「克赤海峽」必須經俄國同意後始得通過,是否合法? (20分)
(2) 請問「軍艦」(warships)之定義為何? 俄羅斯對烏國軍艦開火並扣押,有無法律上根據? (3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查國際海洋法,特別是關於海峽通過權、無害通過原則,以及軍艦的定義與相關權利。
(1) 俄羅斯規定烏克蘭船舶必須經過「克赤海峽」必須經俄國同意後始得通過,是否合法?
-
克赤海峽的法律地位:
- 克赤海峽連結黑海與亞速海,是一個重要的國際航行水道。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連接兩個公海或一個公海與一個專屬經濟區的「海峽」,可能適用「過境通行制度」(transit passage)或「無害通過制度」(innocent passage)。
- 根據 UNCLOS 第37條,連接兩個公海的海峽,其上空及海床、海床之下,均適用過境通行制度。過境通行制度允許外國船舶和航空器在海峽內享有連續、迅速且不受阻礙的通行權,不得有任何妨礙、阻滯或不符公約宗旨的行為。
- 儘管俄羅斯和烏克蘭並非都完全批准了 UNCLOS,但過境通行制度已被廣泛認為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
-
《雙邊協定》的效力:
- 1991年蘇聯解體後,烏克蘭獨立,克赤海峽的管轄權成為兩國問題。2003年的《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間有關亞速海與克赤海峽使用合作的雙邊協定》(下稱《雙邊協定》)明確規定,兩國船舶(包括民用和軍用)皆有權通過該海峽。此協定具有約束力,應優先於俄羅斯單方面後來的規定。
-
俄羅斯兼併克里米亞後的單方面規定:
- 2014年俄羅斯兼併克里米亞後,俄羅斯單方面聲稱烏克蘭船舶必須經過俄國同意始得通過該海峽,這顯然違反了《雙邊協定》的規定。
- 即使克里米亞被俄羅斯實際控制,國際法上對於領土的變更,特別是透過武力兼併,普遍不予承認。因此,俄羅斯單方面聲稱對克赤海峽擁有獨家管轄權並要求同意,並不合法。
- 即使克赤海峽被視為僅適用「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根據 UNCLOS 第17條,外國船舶在領海(海峽部分)享有通過權。俄羅斯指控烏克蘭軍艦違反「無害通過」的規定,需要提供具體證據,且其單方面要求同意的規定本身就可能構成對無害通過權的阻礙。
-
結論:
- 俄羅斯規定烏克蘭船舶必須經過克赤海峽必須經俄國同意後始得通過,此規定違反了 2003 年的《雙邊協定》,也可能違反了國際習慣法上的過境通行權或無害通過權。俄羅斯單方面改變既有法律安排,並以武力脅迫,其行為不合法。
【答案】不合法。
(2) 請問「軍艦」(warships)之定義為何? 俄羅斯對烏國軍艦開火並扣押,有無法律上根據?
- 「軍艦」(Warships) 的定義:
- 國際法上對於「軍艦」並沒有一個非常精確、統一的定義,但通常認為軍艦是指由一個國家的海軍武力所擁有、指揮、登記並懸掛該國國旗,且其任務是執行海軍作戰的船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