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庚組《國際公法(B)》
第 1 題50 分
A 國境內之 X 州居民約有 80% 與鄰國 B 國人民係同種族、同語言,百年前曾隸屬 B 國,歷史與經濟關係密切。2012 年 1 月 A 國內部發生政治動盪,原總統提前下台,反對黨領袖甲當選 A 國新總統,改與 C 國結盟、B、C 兩國素來敵對。2012 年 8 月,A 國通知 B 國自 2012 年 9 月起終止兩國間之經貿及文化合作協議,並禁止 B 國漁業產品之進口。依該協議規定,終止協議之通知原應於一年後(即 2013 年 9 月起)始生效。B 國隨即採取經濟制裁之報復手段,宣布立即禁止 A 國農牧產品之進口;再於 2012 年 12 月,依上開協議之強制爭端解決條款,向國際法院起訴主張 A 國違反協議,請求賠償等救濟。A 國主張國際法院無權受理 B 國之起訴,並拒絕應訴。
2013 年 3 月、X 州民選州長結合當地邊境軍隊發動武力叛變,難民逃亡至鄰近 B、C 等國,A 國動用武力鎮壓 X 州叛變,C 國對 A 國提供經濟及軍事援助。B 國則派遣武裝部隊,改穿 X 州叛軍之軍服,與 X 州叛軍共同對抗 A 國政府軍。X 州叛軍又以 X 州與 C 國間有邊界爭議為由,突然以武力攻擊 C 國境內之平民設施,殺害近 200 名 C 國及他國國民,C 國遂以武力反制,攻入 X 州境內,占領 X 州之部分區域。2013 年 1 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要求各方立即停火、A、B、C 國因而均撤軍。後在安理會監督下,以 X 州叛軍及當地領袖為代表,成立 X 過渡政府,管理 X 州。2014 年 1 月,X 過渡政府之首長,以 X 地人民名義,主張並行使人民自決權,宣布獨立並成立 X 國。A、C 兩國拒絕承認 X 國之獨立,主張 X 國之宣布獨立違反聯合國安理會之決議;B 國則迅速承認 X 國。
請就上述假設事實,以「自問自答」方式,先指出其所涉國際法爭點問題至少 5 個(建議提出 5 個問題即可,每個問題之敘述不超過 3 行),再選擇其中 2 個問題回答。如能援引類似的國際法案例、國際法院判決及諮詢意見書等,並據以分析其中爭點及答案,會獲得較高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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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國際公法中關於國家責任、條約法、武力使用、國家繼承、人民自決權、國家承認等重要原則的理解與應用能力。考生需要能從複雜的時序事件中,辨識出涉及哪些國際法上的爭議點,並能選擇其中關鍵的爭點進行深入的分析與論述。
爭點問題提出 (至少 5 個):
- A 國片面終止與 B 國間之經貿文化合作協議,是否違反該協議之終止條款及國際法?
- B 國對 A 國採取經濟制裁及禁止 A 國農牧產品進口之報復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法?
- 國際法院對 B 國訴請 A 國違反協議之案件,是否有管轄權?A 國拒絕應訴之法律效力為何?
- B 國派遣武裝部隊,改穿 X 州叛軍軍服,與 X 州叛軍共同對抗 A 國政府軍,是否構成對 A 國內政的干預或非法介入?
- X 州叛軍攻擊 C 國境內平民設施,是否構成國際罪行?C 國以武力反制並攻入 X 州境內,是否符合國際法上使用武力的要件?
- 聯合國安理會通過要求停火之決議,對 A、B、C 三國及 X 州叛軍具有何種法律效力?
- X 過渡政府成立後,其首長主張人民自決權,宣布獨立並成立 X 國,此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上之人民自決原則?
- B 國迅速承認 X 國之獨立,而 A、C 兩國拒絕承認,此承認與否對 X 國之國際法主體地位有何影響?
選擇其中 2 個問題回答 (以下選擇問題 1 與問題 7 作答):
問題 1:A 國片面終止與 B 國間之經貿文化合作協議,是否違反該協議之終止條款及國際法?
- 核心觀念: 條約之解釋、終止與廢止,特別是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 爭點分析:
- 該協議規定「終止協議之通知原應於一年後(即 2013 年 9 月起)始生效」。A 國於 2012 年 8 月通知,要求自 2012 年 9 月起終止,顯然未遵守一年之通知期。
-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第 56 條,若條約未規定終止期限,但條約性質顯示意圖,或經當事國同意,亦可終止。然而,本案條約已明確規定了終止通知期限。
- A 國此舉可能構成違反條約義務。B 國採取經濟制裁作為回應,是否構成對 A 國違反條約行為之合法反應,則涉及國際法上之對抗措施(countermeasures)及合法性要件。
- 相關案例/原則: VCLT 第 56 條;國際法院在 Nicaragua 案中亦強調條約義務之遵守。
- 結論: A 國片面終止協議,未遵守協議約定之一年通知期,已構成對條約條款之違反。B 國之報復性經濟制裁,其合法性則需另行評估,但 A 國之違反行為是 B 國採取行動的背景。
第 2 題50 分
X 國與 Y 國為海岸相鄰國家,但並未劃定兩國海上疆界。在兩國邊界臨海域發現油田,對此雙方皆宣稱擁有該處油田主權、主權權利與一切權利,為此雙方進一步發生海陸武裝衝突。因 X 國為石油輸出大國,為削弱 X 國戰爭的能力,Y 國宣布凡進出 X 國港口運送原油之油輪,不論是否懸掛 X 國旗幟,都將予以擊沈:消息一出,部分非區域性國籍之油輪,紛紛懸掛區域海上強國 Z 國之旗幟,期待能繼續在該海域進出,運送油品。對此發展,區域強國 Z 國,除持續呼籲各方節制,不應使衝突擴大外,隨後亦表示:為維護海洋航行自由與區域穩定,凡懸掛 Z 國旗幟之油輪,皆可尋求 Z 國在附近海域巡邏軍艦之協助,請問:
(1) Y 國是否有權利宣布如此措施?(10分)
(2) 未放棄原國籍之油輪是否有權懸掛 Z 國旗幟?此等船舶是否為 Z 國籍船舶?有無相關國際實踐?(20分)
(3) 何謂「便宜船旗」?此類懸掛 Z 國旗幟之船舶是否為便宜船旗船? Z 國有無權利保護此等油輪?(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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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試考生對於國際海洋法、武力使用、國家責任、國籍、便宜船旗(Flag of Convenience)以及國家保護權等概念的理解與應用。考生需要分析 Y 國宣布擊沈油輪的合法性,探討船舶懸掛外國旗幟的法律效力,並釐清便宜船旗的定義及其相關法律問題。
問題 1:Y 國是否有權利宣布如此措施?(10分)
- 核心觀念: 國際法上對外國船舶採取軍事行動的限制,武力使用的合法性。
- 爭點分析:
- Y 國宣布擊沈「凡進出 X 國港口運送原油之油輪,不論是否懸掛 X 國旗幟」,此一措施係針對非武裝的民用船舶,且涉及對航行自由的嚴重干預。
- 根據國際法,國家在自衛或集體安全情況下,方可合法使用武力。Y 國與 X 國之間存在「海陸武裝衝突」,可能涉及自衛權的行使。
- 然而,即使在武裝衝突中,對民用船舶採取軍事行動(如擊沈)也必須符合國際人道法(武裝衝突法)的規定,例如區分戰鬥人員與平民、軍事目標與民用目標。
- Y 國的措施,將所有進出 X 國港口的油輪(不論國籍)都視為潛在的軍事目標,並宣布予以擊沈,此一措施過於廣泛且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若該等油輪僅係從事合法的商業運輸,且未直接參與軍事行動,則 Y 國的措施可能構成非法使用武力或違反國際人道法。
- 此外,若懸掛 X 國旗幟以外的油輪,並未參與對 Y 國的軍事行動,則 Y 國對其採取敵對行動,也可能違反中立國的權利。
- 相關案例/原則: 國際法院在 Nicaragua 案中闡述了武力使用的條件;武裝衝突法(第一附加議定書)關於保護平民及民用物資的規定。
- 結論: Y 國宣布擊沈所有進出 X 國港口的油輪,此一措施的合法性存疑。若該等油輪並非軍事目標且未參與軍事行動,則此舉可能違反國際法上關於武力使用的限制以及國際人道法。
- 【答案】 Y 國宣布擊沈所有進出 X 國港口的油輪,此措施過於廣泛且可能違反國際法上武力使用的限制及國際人道法,合法性存疑。
問題 2:未放棄原國籍之油輪是否有權懸掛 Z 國旗幟?此等船舶是否為 Z 國籍船舶?有無相關國際實踐?(20分)
- 核心觀念: 船舶國籍、懸掛外國旗幟的法律效力、國際實踐。
- 爭點分析:
- 船舶國籍: 根據國際法,一艘船舶應具備一國國籍,並懸掛該國國旗。船舶的國籍賦予其該國的法律保護,同時也使其負擔該國的法律義務。
- 懸掛外國旗幟的權利: 一般而言,船舶原則上應懸掛其真實國籍國的國旗。為了規避風險,船舶「冒充」懸掛他國旗幟(即「假冒國籍」),通常是不被國際法允許的。
- 「便宜船旗」與「船舶轉籍」: 當船舶尋求另一國籍以獲得更優惠的法律待遇(如稅收、勞工法規、環保標準等)時,會發生船舶轉籍(re-flagging)。若船舶僅是為了規避義務或風險而懸掛他國旗幟,但與該國缺乏實質聯繫,則可能涉及「便宜船旗」。
- 本案情況: 油輪「未放棄原國籍」卻「懸掛 Z 國旗幟」,此行為的性質需要釐清。
- 若該油輪已正式辦理了轉籍手續,獲得 Z 國的國籍,並獲得 Z 國的證書,那麼即使其原國籍國(例如 X 國)的國民(船東)仍保留原國籍,該油輪本身已成為 Z 國籍船舶,可以合法懸掛 Z 國旗幟。
- 然而,若該油輪只是單純地懸掛 Z 國旗幟,但並未獲得 Z 國的正式國籍登記,與 Z 國缺乏實質聯繫(genuine link),則此行為可能構成「冒充國籍」,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Y 國可能不會承認其 Z 國籍船舶的地位。
- 國際實踐: 在戰爭或衝突時期,為了保護船舶免受攻擊,確實存在船舶尋求「中立國」旗幟以規避風險的情況。但這通常需要符合該中立國的船舶登記法律。例如,在二戰期間,許多船舶會尋求懸掛中立國(如瑞典、瑞士)的旗幟。但若僅是單純懸掛,而未有實質國籍連結,則其效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