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庚組《國際公法(B)》
第 1 題
(壹)、聯合國會員A國所屬X省之9成居民為百年前由他國移入之少數族群,長期受A國中央政府壓迫,包括禁止並鎮壓X省多數人民所信仰之宗教、設立集中營拘禁約3成之X省居民、限制X省人民離開X省、禁止X省之上述9成居民從事某些類型之工作或政府公職等;A國並擬於2020年中廢除X省之地方選舉,改由A國中央政府直接派遣省長統治。
請依現行國際法之相關條約、國際組織決議、國際法院裁判及諮詢意見、習慣國際法等,回答以下問題:
(1)X省省長召集該省議員約8成舉行制憲會議,以國際法之人民自決權為依據,並以X省人民之名義,宣布獨立為X國,並制定憲法。X之上述行動是否構成對A國領土完整之破壞,從而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規定或其他國際法規範? (20分)
(2)新成立之X國政府訴諸武力對抗A國中央政府之武力鎮壓,雙方發生武裝衝突。鄰國B應A國政府之要求,對A國中央政府提供經濟及軍事協助,是否違反國際法?又其他國家能否援助或支持X國新政府之對抗A國? (15分)
(3)對於A與X間之武裝衝突,聯合國有無任何介入機制? (15分)
相關條文:《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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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自決權、國家責任、國家承認、武力使用之限制以及聯合國之集體安全機制等國際法重要概念。
(1) 關於X省宣布獨立是否構成對A國領土完整之破壞,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
核心觀念:人民自決權與國家領土完整原則之衝突。
一般而言,國際法上之人民自決權主要適用於殖民地人民或受外國統治、壓迫、剝削之民族。對於國家主體內部的少數民族,其自決權通常僅限於內部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即在其原有國家框架內爭取更大的自治權,而非追求分離獨立。
在本案中,X省居民雖為少數族群,但其並非殖民地人民,且A國中央政府對其的壓迫措施(宗教禁令、集中營、限制遷徙與就業、廢除地方選舉等)雖然嚴重,但其本質上是國家內部對其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侵害,而非外國的殖民統治。
因此,X省省長以人民自決權為由宣布獨立,在國際法上難以獲得普遍支持。此舉顯然構成對A國領土完整之侵害,直接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之規定,該條款明確禁止以任何方式侵害會員國的領土完整。
【答案】X省宣布獨立構成對A國領土完整之破壞,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及其他國際法規範。
(2) 關於鄰國B提供經濟及軍事協助給A國,以及其他國家是否能援助X國新政府。
核心觀念:國家責任、外國干預、武力使用與自衛權。
首先,鄰國B應A國政府之要求,對A國中央政府提供經濟及軍事協助。此行為本身並不違反國際法。因為A國作為主權國家,有權在其領土內行使管轄權,並尋求他國之合法協助以維持其國內秩序或對抗叛亂。只要B國的協助不涉及對X國的非法干預,且A國中央政府的行動符合國際法,則B國提供協助是允許的。
其次,關於其他國家是否能援助X國新政府。國際法上,援助非法分離運動或叛亂者,可能構成對該國主權的干預,因而具有非法性。
第 2 題
(貳)、懸掛T國旗幟船舶在P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根據P國法律,任何進入該國專屬經濟區作業之外國漁船必須雇用該區域內國家之漁業觀察員,紀錄捕魚資料,以確保遵守P國有關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規章。因此T國雇用該區域內國家K國籍之女性觀察員一名,然當漁船在P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時,K國觀察員甲女向T國船長表示:該船V國船員乙男對其進行性騷擾。獲悉此指控後,T國船長立即將漁船駛入P國港口停泊,甲女則離船前往P國警局報案,指控乙男。請問:
(1) 何謂公海船旗國專屬管轄權? (20分)
(2) 本案中,P國警察能否進入停泊於其港口的T國船舶,並對本案進行調查?有何法律基礎? (10分)
(3) T國可否主張擁有「專屬管轄權」?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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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國際海洋法,特別是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之法律制度、船舶的國籍管轄權、外國船舶在內水與港口的待遇,以及外國警察進入外國船舶行使管轄權之限制。
(1) 何謂公海船旗國專屬管轄權?
核心觀念:船舶的國籍與管轄權。
在公海上,根據國際法,船舶原則上僅受其船旗國(flag state)的管轄。這稱為「船旗國管轄權」(flag state jurisdiction)。船旗國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包括船上人員及財產,擁有排他的、實質性的管轄權。這項原則旨在確保公海航行的自由與秩序,避免不同國家對同一艘船舶產生過度重疊或衝突的管轄權。
具體而言,船旗國管轄權包括:
a. 實體法管轄權:船旗國法律適用於船舶在公海上的活動。
b. 刑事管轄權:船旗國對船上發生的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通常是優先管轄權。
c. 行政與民事管轄權:船旗國負責船舶的註冊、安全標準、船員資格等行政事務,並處理船上發生的民事爭議。
因此,公海船旗國專屬管轄權是指,在公海範圍內,該船舶僅受其註冊國(即船旗國)法律的管轄,其他國家不得隨意干預。
【答案】公海船旗國專屬管轄權是指,在公海上,船舶僅受其船旗國法律的管轄,其他國家不得隨意干預。
(2) 本案中,P國警察能否進入停泊於其港口的T國船舶,並對本案進行調查?有何法律基礎?
核心觀念:外國船舶在內水與港口的法律地位。
根據國際法,外國船舶進入一國的港口,進入的是該國的內水(internal waters)或領水(territorial waters),因此該國(P國)對停泊在其港口的T國船舶擁有絕對的屬地管轄權。P國的法律與警察有權進入停泊在其港口的任何外國船舶,進行調查、執法,除非有特別的國際條約(如外交豁免)另有規定。
在本案中,T國船舶懸掛T國國旗,但其停泊在P國的港口,因此屬於P國的屬地管轄範圍。